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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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成因与提高

(2006-06-27 09: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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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成因与提高

一定社会的公民特别是乡土社会农民的高素质,是法律得以高效实施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而农民的素质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是农民的法律意识素质的高低。因此,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我国从1986年开始相续进行了“三五”、“四五”、“五五”普法教育,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农民法律意识距法治社会要求仍有相当大的一段距离。据此,笔者对提高农民法律意识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农民法律意识现状

第一,农民更多地依靠道德、习惯、风俗,来调解相互之间的行为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一旦发生冲突与纠纷,往往是请乡里声望较高的长者以及有地位的族长出面,以礼俗、道德、习惯为基础,通过以家庭地位和相邻关系为人情来进行调解和缓和,注重的是相互之间的忍让,以及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都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好处,以达到双方利益的协调,保持乡土社会秩序的安宁而排除通过法律来进行诉讼达到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这就造成法律被“束之高阁”的尴尬的局面。可以用费正清先生的一句话采证明“法律是正体的一部分,它始终是高高地超越农村日常生活的表面上的东西。所以,大部分纠

纷是通过法律以外的调停以及根据风俗习惯和地方上的意见来解决的。”

第二,农民权利意识非常淡薄在工作中,我发现农民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我不违法,干嘛要学呢?”虽然,在法律上,中国在很早以前就是个成文法国家,但由于大多是刑法,因此,法律也就成了防民的工具。中国古代不允许农民具有什么基本权利观念,所以农民对任何自身权利被剥夺蹂躏的事实很少从法的角度去考虑其中是非。因此,当农民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更无法运用法律这种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对于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他们来说,法律是一种看上去很美的东西,但离他们很遥远。久而久之,他们已根深蒂固地养成对法律的恐惧和蔑视的心理,自然不去亲近法律,寻求法律的保护,只要不违法,就不会与法律发生任何关系,这就造成农民权利意识淡薄。

第三,农民对法律程序观念非常淡薄在我所接触农民中,我发现有近七成左右的农民对法律程序有着错误的认识或者是一无所知的。虽然这不可能代表全体农民,但从中我们多少可以发现法律程序在农民观念里确实被严重忽视。这或许受我国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但更令人担忧的是在相当一部分农民看来,诉诸法律不如走人情,打官司就是靠关系。一旦他们之间产生纠纷或冲突,不管冲突或纠纷的程度严重与否,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程序,而是私了或运用非法律手段来进行调解。

二、中国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成因

第一,传统法律文化精神的“后遗症”“传统”是一个无法割舍的流动着的文化联接体,它不但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我们的文化传统,在历史上曾经造就了高度发达的农业文明,在现实中依然支配着亿万农民的观念,行为。农民在观念层面上,对传统的中庸之道、无诉、息诉、和合为贵、宗法伦理、以情屈法等等传统法律精神留恋难舍,致使造成他们的法律意识极其谈薄。中国传统法律也是以义务为本位而非权利本位,故而缺乏合理性色彩和价值合理性,法律条文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权利性规范,人们只有遵纪守法的务而不知法律还有赋予公民权利,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加之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主观擅断与有罪推定,重口供、轻证据、刑讯逼供、严刑峻法等等,致使当事人的权益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受到更为严重的损失。这些传统法律深深地影响乡土社会,导致农民对法律的恐惧、逃避和疏远,从而造成他们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

第二,乡土规范的“倾情演出”的后果在工作过程中,我发现农民总是避免打官司。农民一般是在不用法律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法律制定什么不大感兴趣,也不愿意站在法官面前,他们在处理个人关系时以是否合乎情理、习惯、风俗、宗法、族规等乡土规范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求的只是和睦相处,相互容忍和谐。一旦发生纠纷和冲突,农民还是不愿依法律来解决,大多通过“私了”或调解。在此过程中,在幕后起作用的绝大多数是乡土规范,即乡社会中的礼俗、人情、习惯、道德原则以及族法族规等方面总称,它往往扮演着裁决者的身份在“倾情演出”,对解决农民间的纠纷起着举

足轻重的作用。人们看重乡情,他们不愿意为追求个人独立而破坏人与人之间相照乡土规范应如何加以善处的、而不是依照法律应如何处理。在他们看来,法律是十分陌生的,反而不如对乡土规范的了解。更何况,法律实施有时也会给他们带来不可预测、不可控制或事与愿违的结局。由于乡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使得人们面对纠纷不愿去破坏业已形成的相邻关系,因为他们担心“一场官司十年仇”,“低头不见抬头见”,加上人们身份与等级形成的不同,在同一法庭上对质有损体面。更何况,在诉讼过程中,农民也可能因破坏传统乡土规范而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即官司的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远远低于这种成本。因为这些利害关系,害怕诉讼带来的不利后果,人们不愿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而更愿意或许是只能取向于非法律途径(大多数为乡土规范)的解决方法。而且在乡土社会里,农民由于长期的接触,比较容易形成一致的价值观、人生观,舆论对每个人都是有较强约束作用的。乡土社会的封闭性使社会难以受到外界的影响,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族法、族规往往难以改变。而共同遵守乡土规范有利于社会内部形成凝聚力,增强乡村内部战胜困难的力量。在这种乡村里,行动不合群违反乡土规范的人对这个乡村的农民来说是危险的,必然要受到乡土舆论的谴责,而个人的命运是和这个集体联系在一起的,失去了这个集体就失去了自己安定的生活。因此,他往往选择遵守乡土规范,这就使法律处于十分尴尬的局面。

第三,目前法律的实施不足与缺陷对于乡土社会来说,法律有时不仅不能满足农民所需要的东西,甚至限制了他们某种利益追求,

妨碍了民间传统价值观念的实现。例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有个人因妻子偷汉子而打伤了奸夫。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的事,但是对法律来说,通奸无罪,打伤奸夫反而有罪。这时,法律在乡土社会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乡土秩序,却无法有效建立起法治秩序,致使法律给农民带来极大不信任。在此种情况下,要想转变农民法律观念,培养法律意识,简直是“寸步难行”。通过以上对中国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成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于农民有种矛盾情绪:因为畏惧权力而远离权力,远离法律并同时亲近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又因为别人畏惧权力所以亲近权力以规避法律,同时壮大自己力量以胜过其他个体之力。这样法律就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致使农民法律意识显得淡薄。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与方法

第一,推动法律与乡土规范的整合法律不是乡土社会的唯一调控方式,也不一定是主要的调控方式,因而试图用法律取代乡土规范,在乡土社会强制推行法治,反而有可能给乡土社会带来动荡不安,造成新的社会秩序未确定,而旧的社会秩序却被打破的后果了。因此,在乡土社会中推行法律,必须与乡土规范进行整合,来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一方面,在努力使立法符合中国乡土社会实际情况的同时,更多地在法律方面反映和引导农民的价值观、人生观,即反映他们利益追求和正义追求的地方性质。另一方面,针对乡土规范内容本身良莠参杂,即有与法律相协调的一面,又有与法律相冲突的内容,要加以甄别,扬弃,使之符合法律的统一性。具体而言,就是法律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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