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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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苏府[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9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1 物业管理费1.1.1 住宅小区1.1.2 商业综合体1.1.3 办公楼1.2 公共设施使用费1.2.1 健身房1.2.2 游泳池1.2.3 停车位1.3 维修基金1.3.1 住宅小区1.3.2 商业综合体1.3.3 办公楼1.4 其他收费项目1.4.1 垃圾处理费1.4.2 清洁费1.4.3 保安费2. 收费标准调整2.1 调整原则2.2 调整程序2.3 调整时间3. 收费方式3.1 预付费3.2 按月结算3.3 按年结算4. 收费优惠政策4.1 老年人优惠 4.2 残疾人优惠4.3 学生优惠5. 违约责任5.1 业主违约5.2 物业公司违约6. 争议解决方式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诉讼7. 合同的有效期7.1 合同起始日期7.2 合同终止日期8.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泄露后果10. 合同的附件10.1 物业服务收费明细表 10.2 公共设施使用规定10.3 维修基金管理细则11. 合同的签署11.1 签署日期11.2 签署地点11.3 签署主体12. 合同的备案12.1 备案部门12.2 备案日期13. 合同的履行监督13.1 履行监督主体13.2 履行监督方式14. 合同的终止条件14.1 终止条件14.2 终止程序14.3 终止后的处理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1 物业管理费1.1.1 住宅小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1.2 商业综合体: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1.3 办公楼: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2 公共设施使用费1.2.1 健身房:人民币【】元/人·月1.2.2 游泳池:人民币【】元/人·月1.2.3 停车位:人民币【】元/个·月1.3 维修基金1.3.1 住宅小区:人民币【】元/平方米1.3.2 商业综合体:人民币【】元/平方米1.3.3 办公楼:人民币【】元/平方米1.4 其他收费项目1.4.1 垃圾处理费:人民币【】元/户·月1.4.2 清洁费: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4.3 保安费:人民币【】元/平方米·月2. 收费标准调整2.1 调整原则本合同项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并依法进行。

7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4.07.01

7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4.07.01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5月29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苏州市物业管理费标准规范

2024年苏州市物业管理费标准规范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苏州市物业管理费标准规范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物业管理费的定义与范围1.1:物业管理费的定义1.2:物业管理费的范围第二条: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方式2.1: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基础2.2: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比例2.3: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周期第三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3.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3.2:商业物业物业管理费标准3.3:特殊物业物业管理费标准第四条:物业管理费的调整机制4.1: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周期4.2: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因素4.3:物业管理费的调整程序第五条: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5.1:物业管理费的支付周期5.2: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5.3: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时间第六条:物业管理费的退还与违约金6.1:物业管理费的退还条件6.2: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第七条:物业管理费的争议解决方式7.1:物业管理费的争议解决途径7.2:物业管理费的争议解决时间限制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与管理8.1: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8.2:物业管理费的管理制度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的监管与审计9.1:物业管理费的监管机构9.2:物业管理费的审计程序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变更与解除10.1:物业管理费的变更条件10.2:物业管理费的解除条件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续约与重新定价11.1:物业管理费的续约条件11.2:物业管理费的重新定价程序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的违约责任12.1:物业管理费的违约行为12.2:物业管理费的违约责任承担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的保险责任13.1:物业管理费的保险范围13.2:物业管理费的保险责任承担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的附件与补充协议14.1:物业管理费的附件内容14.2:物业管理费的补充协议签订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物业管理费的定义与范围1.1:物业管理费的定义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护、维修、保养、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等各项管理服务费用。

苏州市物业服务费用管理2024

苏州市物业服务费用管理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苏州市物业服务费用管理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义与范围1.1 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义1.2 物业服务费用的范围第二条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2.1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基础2.2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公式2.3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周期第三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3.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3.2 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地点3.3 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4.1 物业服务费用调整的条件4.2 物业服务费用调整的程序4.3 物业服务费用调整的生效时间第五条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与管理5.1 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范围5.2 物业服务费用的管理责任5.3 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督与审计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与退还6.1 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条件6.2 物业服务费用的退还条件6.3 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与退还程序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的违约责任7.1 业主违约的责任7.2 物业服务企业违约的责任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途径8.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的变更与解除9.1 物业服务费用的变更条件9.2 物业服务费用的解除条件9.3 物业服务费用的变更与解除程序第十条物业服务费用的继承与转让10.1 物业服务费用的继承10.2 物业服务费用的转让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管与评估11.1 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管机构11.2 物业服务费用的评估周期11.3 物业服务费用的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用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12.1 物业服务费用的信息披露内容12.2 物业服务费用的信息披露方式12.3 物业服务费用的透明度保障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政府监管与指导13.1 政府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管职责13.2 政府对物业服务费用的指导原则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相关规定14.1 物业服务费用的地方法规与政策14.2 物业服务费用的国际惯例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义与范围1.1 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义物业服务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维护和管理物业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安保管理等费用。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9月1日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9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含各类别墅、高级公寓和装修商品住房等)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

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局发布的标准执行。

对未实施等级收费的物业,要按照物业管理规范要求,逐步实施等级服务收费。

对少数公建配套完善、设施设备先进、运行成本高、服务内容超出七级服务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及物业买卖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2019年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_0.doc

2019年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_0.doc

2019年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篇一: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XX0701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XX年5月29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苏州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2<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公告<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该文件旨在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文件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因此,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各界人士能够将书面意见于9月6日前经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昆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昆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市政府大楼十楼,邮编:215300,传真:57009207,电子邮箱:。

昆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3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经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通用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通用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物业服务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业主/住户):【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物业项目名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为该物业项目的业主/住户,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物业服务内容1.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1.2 甲方应保证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确保公共区域的安全、卫生和环境整洁。

1.3 甲方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解决乙方提出的合理诉求。

第二条物业服务费用2.1 乙方应按照甲方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环境卫生、安保防护等费用。

2.2 乙方应在每月【金额】日前将物业服务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逾期未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款项的【百分比】支付滞纳金。

2.3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正规发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物业服务费用的详细使用情况。

第三条物业服务期限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限】。

3.2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天数】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双方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4.2 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未按照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并有权依法追讨欠款。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版)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版)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信息:甲方:(全称名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乙方:(全称名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鉴于甲方为物业的业主(或物业所有权人),并拥有该物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乙方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愿意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双方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物业管理范围第二条服务标准和质量2.1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物业管理服务。

2.2 乙方应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服务质量,并根据甲方需求和反馈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条服务费用(1)包干制:每月固定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护、安保、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修、停车管理等费用。

(2)费用实报实销制: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乙方据实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3.2 乙方应在提供服务前向甲方出示详细的服务费用清单,并定期向甲方报告服务费用支出情况。

3.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逾期支付的,应按照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逾期金额×日利率(日利率为年利率的1/365)。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和监督4.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及地方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

4.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并配合乙方开展物业管理服务。

4.3 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就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进行协商和解决。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5.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同意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经双方盖章确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3)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分类】其他正文《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物业服务牵涉千家万户、事关有序发展、影响和谐稳定,越来越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社会管理的重点。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制定公布了《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细则》出台背景苏州市住宅物业管理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全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1296家,从业人员约14.38万人,在管项目4505个,管理面积约3.12亿平方米,其中住宅项目2048个,面积约1.71亿平方米,住宅物业管理覆盖面约为80%。

物业服务的区域从传统的住宅小区拓展到办公、工厂、医院、学校、园林、商场、河道、道路及轨道交通等多种业态。

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了人居和工作环境,对增加就业、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伴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种矛盾也不断出现,收费问题常常成为矛盾的焦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

目前苏州市区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前期实行招投标,业主大会成立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由于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收费衡量标准,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很难就价格调整达成共识。

但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每年都在上涨,物业企业为了控制成本,只好减少人员配备、降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降低了,业主不满意,更多的业主不交费,而物业企业再减人降成本,由此进入恶性循环,既损害了物业企业的利益,也最终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

二是物业服务及收费透明度不高。

物业服务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一种公共性的服务,信息公开透明有利于服务双方增强相互信任,促进双方义务的履行。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价规字[2014]4号)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了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5月29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9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含各类别墅、高级公寓和装修商品住房等)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苏州2024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苏州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苏州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总则1.1 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1.2 服务收费的管理目标1.3 服务收费的管理范围2.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2.1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2.2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3 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3. 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与使用3.1 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方式3.2 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规定3.3 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4. 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与催缴4.1 业主的缴费义务4.2 物业服务费用的催缴方式4.3 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处理5. 物业服务收费的优惠与减免5.1 物业服务收费的优惠政策5.2 物业服务收费的减免条件5.3 物业服务收费优惠与减免的申请与审批6. 物业服务收费的争议处理6.1 物业服务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6.2 物业服务收费争议的处理程序6.3 物业服务收费争议的处理机构7. 物业服务收费的变更与解除7.1 物业服务收费变更的条件7.2 物业服务收费解除的程序7.3 物业服务收费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后果8. 物业服务收费的违约责任8.1 物业服务收费违约的情形8.2 物业服务收费违约的责任承担8.3 物业服务收费违约的处理方式9.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终止与解除9.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的终止条件9.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解除的程序9.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法律后果10.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延长与续签10.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的延长条件10.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续签的程序10.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延长与续签的法律后果11.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变更与转让11.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变更的条件11.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转让的程序11.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法律后果12.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争议解决12.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2.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12.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13.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违约责任13.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违约的情形13.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13.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14.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4.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的终止条件14.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解除的程序14.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总则1.1 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1.1.1 公平合理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性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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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的细则全文,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 价格法》、《 * 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
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
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
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苏州市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各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八条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
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

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
标准。

少数物业项目因提供政府指导价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
向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收费标准的申请。

经核定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项目前期物业招投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
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第九条新建普通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大会、业主 * 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因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化需要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各类别墅、高级公寓、装修商品住房、容积率等于或低于1.0的住宅小区等非普通住宅和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执行。

住宅经批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计费方式。

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
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绿化养护费用;
(5)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管理费分摊(酬金制不含此项);
(10)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11)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或酬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化、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车位、车库。

第十四条物业公共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
算(车库除外);尚未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 * 计费面积。

第十五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
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完成交付手续的次月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由物业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六条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
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章汽车停放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汽车停放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对车位、车库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汽车停放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费用;
(2)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秩序维护费用;
(5)法定税费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汽车停放费还应当包括合理收益部分,用于对占用公共资源进行适当补偿。

车位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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