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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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旅游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我国某市居民李先生通过某知名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泰国普吉岛旅游团。

在行程中,李先生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住宿条件不达标、导游服务质量差、行程安排不合理等。

李先生与旅行社协商未果,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 投诉内容:李先生在投诉中提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实际入住的酒店设施陈旧,卫生条件差;导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误导,如减少游览时间、强制购物等;此外,导游的服务态度恶劣,对游客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

2. 旅行社回应:旅行社在接到投诉后,对李先生的投诉进行了调查。

旅行社承认在住宿安排上存在失误,并表示愿意为李先生提供更好的住宿条件。

但对于导游的服务质量问题,旅行社认为导游已按照行程安排提供服务,且导游的行为并未违反旅行社的规定。

3. 调解过程: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旅行社同意退还李先生部分费用,并承诺改进导游服务质量。

三、案件分析1. 旅行社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住宿安排上存在误导,未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构成违约。

2. 导游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七条,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在本案中,导游的服务态度恶劣,未履行其服务职责,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旅行社同意退还李先生部分费用,并承诺对导游进行培训,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同时,旅行社表示将加强对旅游服务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近年旅游法律案例(3篇)

近年旅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旅行社违约赔偿纠纷案例简介:某旅游团于2019年7月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五日游。

在行程中,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且导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多处错误。

游客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游客因此遭受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游客损失5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0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旅游意外伤害赔偿纠纷案例简介:2020年8月,某游客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不慎从山体滑落,导致腿部骨折。

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受伤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游客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游客在参加旅游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1条规定,旅行社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旅游者发生意外伤害。

旅行社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三:旅游购物欺诈纠纷案例简介:2021年5月,某游客在某旅行社组织的购物活动中,购买了一款标价1万元的玉器。

回家后,游客发现该玉器为假冒伪劣产品。

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责任,但旅行社以购物活动非其组织为由拒绝处理。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购物活动中,未尽到对游客的告知义务,存在欺诈行为。

法律法规旅游案例分析(3篇)

法律法规旅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夏季,我国某知名景区因连续降雨导致山洪暴发,景区内道路被阻断,游客被困。

事发后,景区管理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导致被困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此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游客及其家属纷纷要求景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景区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1)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景区管理部门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暴雨天气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导致游客被困,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2)救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发现他人处于危险状态,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景区管理部门在游客被困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导致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存在未尽救助义务的行为。

2. 游客的法律责任(1)游客自身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游客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规定,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景区天气状况,关注景区管理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被困。

(2)游客对景区管理部门的投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游客有权对旅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本案中,游客被困后,应及时向景区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三、案例处理结果1. 景区管理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赔偿游客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景区管理部门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导致游客被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接受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在旅游活动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游客合法权益得到保障(1)游客获得赔偿通过法律途径,游客获得了景区管理部门的赔偿,弥补了损失。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日益凸显,旅游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案例以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为背景,通过分析案例,探讨旅游法律问题,以期为旅游行业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描述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公司组织20名员工于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五日游。

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包括住宿、交通、门票、导游服务、保险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甲旅行社按照约定为乙公司安排了旅游行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按照行程安排提供优质服务;3. 交通工具不符合合同约定,实际乘坐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乙公司认为甲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遂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下降,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

本案中,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明确了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双方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导游、交通工具等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旅游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旅游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旅游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其中旅游法律责任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桂林漓江游船事故”为例,分析旅游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以期对旅游行业的发展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7月,桂林漓江游船发生一起事故,导致游客伤亡。

事故发生后,游客家属对旅行社、游船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旅游法律责任典型案例。

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在本案中,旅行社作为组织者,有以下法律责任:(1)对游客进行安全告知。

旅行社未向游客充分告知漓江游船的安全风险,存在过失。

(2)选择合格的游船公司。

旅行社未能对游船公司的资质、安全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导致游客在游船事故中遭受损失。

(3)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积极协助游客进行维权。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及时履行这一义务,存在责任。

2. 游船公司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游船公司应当依法对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在本案中,游船公司有以下法律责任:(1)保障游船安全。

游船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对游船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存在安全隐患。

(2)事故发生后,游船公司应积极配合游客维权。

在本案中,游船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这一义务,存在责任。

3. 游客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游客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规定,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本案中,游客有以下法律责任:(1)遵守游船安全规定。

游客在游船事故中,未能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存在一定责任。

(2)事故发生后,游客应积极配合调查。

在本案中,游客未能积极配合调查,存在一定责任。

四、案例分析总结1. 旅游法律责任涉及多个主体,包括旅行社、游船公司、游客等。

各方在旅游活动中,应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关于旅游的法律案例分享(3篇)

关于旅游的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各类纠纷也时有发生,涉及合同、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旅游法律案例,分享法律知识,提高旅游者的法律意识,促进旅游市场的和谐发展。

案例一:旅行社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游客要求赔偿案情简介:某旅行社向游客王某承诺,为其提供包含机票、酒店、门票在内的五日游服务。

然而,在实际行程中,旅行社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如机票延误、酒店房间不符合标准、景点门票未包含等。

王某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遂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若旅行社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导致游客遭受经济损失,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游客王某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其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在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的调解下,旅行社同意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并向王某道歉。

案例二:游客在景区内受伤,景区是否承担责任案情简介:游客李某在参观某著名景区时,不慎从景区观景台上坠落受伤。

景区管理人员发现后,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

事后,李某要求景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然而,由于景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李某受伤。

因此,景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景区承认自身存在过错,并同意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案例三:游客购买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要求商家赔偿案情简介:游客张某在某旅游纪念品商店购买了一款所谓的“正宗特产”。

然而,回家后发现该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

张某遂要求商家赔偿其经济损失。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旅游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旅游业法律案例,以期为广大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19年,张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将行程中的游览景点从原定的丽江古城改为大理古城,并未提前告知游客。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未告知游客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旅游意外伤害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0年,李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七日游。

在游览过程中,李女士不慎从景区观光车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因此判决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尽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在旅游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救助。

旅行社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三: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1年,王先生在某旅行社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一条关于“云南九日游”的宣传广告,广告中称该行程包括游览云南所有著名景点。

旅游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旅游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暑假期间,张先生与家人一同参加了一次由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及其家人遭遇了强制消费的现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张先生在事后向旅行社提出投诉,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张先生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张先生参加的旅游团为云南五日游,报名时旅行社承诺将游览云南的著名景点,包括大理、丽江、玉龙雪山等。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以“增加景点”、“提升服务质量”为由,强制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如骑马、坐热气球等,并收取高额费用。

张先生及其家人对此表示不满,但导游以不参加就无法游览其他景点相威胁。

最终,张先生及其家人无奈之下参加了自费项目,花费了数千元。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不正当手段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构旅游服务的内容、价格、行程等。

”第六十一条规定:“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消费的行为。

”3. 旅行社违法行为分析(1)虚假宣传:旅行社在宣传中未明确告知游客将强制消费,导致游客产生误解。

(2)强制消费:导游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游客参加自费项目,侵害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

(3)服务不到位: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4. 张先生维权过程(1)与旅行社协商:张先生在旅游结束后,向旅行社提出退款要求,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

(2)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张先生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供了相关证据。

(3)旅游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了张先生的投诉情况。

(4)旅行社整改:在旅游管理部门的介入下,旅行社对导游进行了处罚,并退还了张先生的部分费用。

三、案件总结本案中,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经典的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典的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女,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通过某知名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某旅行社推出的“海南三亚五日游”套餐。

合同约定,旅行社提供包括往返机票、住宿、景点门票、导游服务在内的全方位旅游服务。

行程中,张某发现部分景点门票与合同约定不符,住宿条件也低于预期,且导游服务质量存在瑕疵。

行程结束后,张某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遭到拒绝。

张某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 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旅行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证据审查:法院审查了张某提供的旅游合同、行程安排、门票、住宿证明、导游服务记录等证据,以及旅行社提供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程安排等证据。

2. 事实认定:法院认为,张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合同约定存在不符之处,如部分景点门票与合同约定不符、住宿条件低于预期、导游服务质量存在瑕疵等。

3. 法律适用: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1条、第113条的规定,认为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旅行社退还张某门票费用差额;2. 旅行社退还张某住宿费用差额;3. 旅行社支付张某导游服务质量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1. 合同法原则: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并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

这体现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2. 旅游服务质量: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

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部分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侵犯了消费者张某的合法权益。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中,张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应积极维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旅游市场的蓬勃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纠纷的出现。

本案例以某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案为例,分析旅游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探讨如何依法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某旅行社接到游客张先生一家三口的旅游预订电话,要求预订8月1日至8月5日为期5天的云南旅游套餐。

旅行社工作人员在了解张先生一家的需求后,推荐了该套餐,并告知了旅游费用、行程安排、住宿标准等相关信息。

张先生一家对行程安排表示满意,遂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旅行社应提供全程导游服务,并确保旅游行程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一家发现导游服务质量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导游对景点讲解不够详细,导致游客对景点文化内涵了解不足;2. 导游在行程安排上未能充分考虑到游客的个性化需求,导致行程过于紧张;3. 导游存在私自收受回扣、推荐购物点等行为,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一家认为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遂向旅行社提出投诉。

旅行社在接到投诉后,表示愿意协商解决,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引发诉讼。

三、案件分析1. 旅行社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行程的顺利进行;(2)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讲解景点文化、风俗习惯等;(3)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旅游者,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4)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2. 导游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导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讲解景点文化、风俗习惯等;(2)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旅游者,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3)不得收受旅游者的财物,不得为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4)不得诱导旅游者购物、消费。

案例分析旅游法律法规(3篇)

案例分析旅游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繁荣背后,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涉及旅游合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

旅游法律法规作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处理旅游纠纷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旅游法律法规在旅游纠纷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暑假,某旅行社推出了一款“云南双飞六日游”产品,吸引了众多游客报名参加。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小李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与宣传资料不符,实际行程比宣传的短了两天;2. 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条件与承诺的星级标准不符,实际住宿条件较差;3. 旅行社导游在行程中强制推销商品,且未提前告知游客。

小李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小李遂向当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旅行社与游客小李签订了旅游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旅行社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服务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对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承诺的星级标准不符,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强制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不得强制旅游者消费。

在本案中,旅行社导游在行程中强制推销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

旅游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旅游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是旅游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本文将以一起“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案例背景2019年7月,张先生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海南三亚五日游。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承诺将按照行程安排,游览三亚、天涯海角、南山等著名景点。

然而,在实际旅行过程中,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将原定的天涯海角、南山等景点改为其他景点,导致张先生未能游览原定景点。

张先生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旅游体验,遂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

旅行社则辩称,由于天气原因,原定景点无法游览,因此改变了行程。

双方协商无果,张先生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4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提供旅游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由此可见,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 张先生的权利(1)知情权:张先生有权了解旅行社的行程安排,并对行程提出疑问。

(2)选择权:张先生有权选择是否参加旅行社的行程。

(3)赔偿权:由于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导致张先生未能游览原定景点,张先生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3. 旅行社的义务(1)诚信义务:旅行社应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提供旅游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2)告知义务:旅行社应提前告知游客行程变更的原因,并征得游客同意。

(3)赔偿义务:由于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给游客造成损失,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赔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及分析(3篇)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得到了迅速崛起。

然而,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旅行社、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旅游法律法规,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以某旅行社违反《旅游法》为例,对旅游法律法规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旅行社在招徕游客时,未如实告知旅游行程中的购物安排,也未征得游客同意。

2.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游客购物,购物场所为非正规场所,存在欺诈行为。

3. 旅行社在行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导致游客投诉。

4. 旅行社导游在行程中擅自更改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强迫游客购物。

三、案例分析1. 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游客,应当如实告知旅游行程中的购物安排,并征得游客同意。

”本案例中,旅行社在招徕游客时未如实告知购物安排,也未征得游客同意,违反了该规定。

2. 违反《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游客购物,应当选择合法、正规的场所,并告知游客购物场所的性质、价格等信息。

”本案例中,旅行社在行程中安排游客购物,但购物场所为非正规场所,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该规定。

3. 违反《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旅行社未按照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导致游客投诉,违反了该规定。

4. 违反《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强迫游客购物。

”本案例中,导游在行程中擅自更改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强迫游客购物,违反了该规定。

四、案例启示1. 旅行社应严格遵守《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2. 导游应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强迫游客购物。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类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报告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旅游业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旅游业中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案例一: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1. 案件概述原告张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赴泰国旅游的合同,约定行程为7天6晚。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原告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餐饮服务、导游讲解等方面均与合同约定不符。

原告认为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遂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损失。

旅行社则辩称,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件分析(1)旅行社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2)不可抗力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服务质量下降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3)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旅行社在本案中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旅行社退还原告部分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案例分析1. 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的原因(1)旅行社管理不规范部分旅行社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服务质量,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2)旅游者法律意识不强部分旅游者对旅游合同条款了解不够,在服务质量纠纷发生时,维权意识不强。

2. 解决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的措施(1)加强旅行社行业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2)提高旅游者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旅游者的法律意识,使其在遇到服务质量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权。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旅游法规案例分析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

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

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

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

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

请问:●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

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

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

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

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

旅游法律责任的案例分析(3篇)

旅游法律责任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李某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五日游行程。

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李某支付旅行社旅游费用共计5000元,旅行社负责提供旅游服务,包括住宿、餐饮、交通、导游等。

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变更或取消,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7月20日,李某抵达海南后,旅行社因受台风影响,取消了原定行程中的部分景点游览。

李某认为,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服务,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服务?2. 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李某部分费用?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旅行社与李某签订的旅游合同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和旅游服务内容。

然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部分景点无法游览,旅行社已尽到了通知义务,并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旅行社不应当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整服务的法律责任。

2. 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李某部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旅行社已尽到通知义务,并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可以免除部分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旅行社并未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不应当退还李某部分费用。

经典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经典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其中,旅游强制购物事件尤为引人关注。

本案例以2017年发生的“桂林旅游强制购物事件”为例,分析旅游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7年,某旅游团在桂林旅游期间,导游强制游客参观购物店,并要求游客在购物店内消费。

游客因不满导游行为,与导游发生争执,导致旅游团行程受阻。

事后,游客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追究导游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导游强制购物行为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商品和服务,不受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限制。

”导游强制游客购物,侵犯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属于违法行为。

2. 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对导游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导致游客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游客如何维权?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遇到强制购物等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权:(1)收集证据:保存旅游合同、行程单、购物凭证等相关证据。

(2)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

(3)寻求法律援助: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追究旅行社及导游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启示1. 旅游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游客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

2. 导游应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进行强制购物等违法行为。

3.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提高维权意识,学会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结论“桂林旅游强制购物事件”是一起典型的旅游法律纠纷案例。

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了解到旅游强制购物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如何维权。

在今后的旅游活动中,各方应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近年的旅游的法律案例(3篇)

近年的旅游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旅行社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游客权益受损案例简介:某旅行社在组织游客赴境外旅游时,未如实告知游客行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天气、路况、治安等问题。

在行程中,游客因遭遇恶劣天气导致航班延误,旅行社也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并保证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二条规定:“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游客因航班延误产生的误工费、住宿费等损失。

分析:此案例中,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游客在行程中遭遇不便,权益受损。

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二:导游强制购物导致游客不满案例简介:某旅游团在参观某景区时,导游强制游客购买景区内的商品,游客因不满导游行为,与导游发生争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处理结果:旅游监管部门对导游进行处罚,并要求旅行社对导游进行教育培训。

分析:此案例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旅游法》关于导游职业道德的规定。

旅游监管部门依法对导游进行处罚,维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三:游客违反景区规定导致安全事故案例简介:某游客在景区游玩时,不听景区工作人员劝阻,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导致摔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规定,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

”处理结果:景区要求游客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并赔偿景区因游客受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分析:此案例中,游客违反景区规定,导致自身受伤。

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游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例四:旅游保险理赔纠纷案例简介:某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经典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典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中,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游客与旅行社的纠纷进行分析,探讨旅游法律的相关问题。

(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游客(以下简称“游客”)与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7日海南岛旅游团。

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游客的住宿、交通、导游、景点门票等费用。

游客在签订合同后,向旅行社支付了全额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景点门票未包含在合同中,游客需要额外支付费用;2. 住宿条件与合同描述不符,房间设施简陋;3. 导游服务质量差,对游客的服务态度不佳;4. 旅游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游客疲劳。

游客在旅游结束后,与旅行社协商解决纠纷,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游客遂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游客的损失如何赔偿?3. 旅游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此纠纷?二、案例分析(一)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部分景点门票未包含在合同中,游客需要额外支付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将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景点门票费用明确告知游客,并按约定收取。

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违约。

2. 住宿条件与合同描述不符,房间设施简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住宿条件。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3. 导游服务质量差,对游客的服务态度不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合格的导游服务。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1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1

• 《旅游法》首张罚单


据《扬子晚报》报道1日,上海 市一家旅行社带团女导游赵某,手持假导游证带团到苏州 游玩,被苏州市旅游执法支队当场查获。赵某因持假证被 依法罚款1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这是《旅游法》实施 首日,全国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1日中午,旅游执法人员在狮子林风景区发现,上海 市欢天喜地旅行社组织的来苏旅游团队,带团女导游赵某 用的是一张假导游证,当即进行查处。30多岁的赵某很快 坦白,假导游证是自己从淘宝网上花300多元买的。她说, 因为家庭经济困难,父亲患重病在家,想在国庆节兼职做 导游,赚点钱补贴家用。鉴于赵某认错态度端正,家庭确 有困难,执法人员按《旅游法》第102条规定,从轻对其 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随后,苏州旅游执法部门联系上海这家旅行社,让其 重新安排导游带团。目前,公安部门已经介入,继续追查 网上制售假导游证的问题。

• 山东日照景区餐馆

• •
听游客口音报价 1斤鱼多要40元 10月3日,济南市民张先生与家人去日照一个 渔村游玩,中午在海边一家渔家乐餐馆就餐。一 问价着实吓了一跳,一条三斤左右的石斑鱼做好 上桌将近400多块。张先生身边有个本地朋友,他 用本地口音上前问价,店主立即改口:“听你口 音本地人,石斑鱼就按80块一斤,外地人至少要 120块一斤的。” 张先生的朋友解释说,在海滩边上吃饭的多 是图省事的外地游客,很多人对海鲜的行情也不 了解,所以一些餐馆趁机涨价。
贵州西江千户苗寨 游客为抢座位打 群架场面混乱
• 10月2日,贵州西江千户苗寨景点,在下午
5点多中的一场苗族风情歌舞演出,吸引了 几千人观众的观看,当演出进行到原生态 苗家歌曲演唱时,几位观众为了座位发生 口角,最后双方大打出手,场面一度混乱, 双方的打斗引起观众们的嘘声,也被及时 赶到的警察和保安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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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九口旅游开一间房休息 遭店主辱骂殴打 • 10月5日16时,到内蒙古旅游的一家老幼9口人准备
在内蒙古牙克石转车去大连,在火车站对面的燕西旅店开 了临时房间休息,他们对接待的服务员称只留两个人住并 存放些东西,旅店服务员将他们安排到1号房间。随后, 有两名游客留在房间看东西,其余的人外出吃饭,大约晚 上19时50分,外出的游客回到旅店。这期间燕西旅店老板 娘李英来到旅店看到房间里住了这么多人便破口大骂。 听到老板娘大骂,游客吴纯勇便质问她为什么骂人, 二人争吵起来。在他们离开旅店时,有一名男子冲上去踹 了吴纯勇一脚,二人发生撕扯,随后旅店老板李英的儿子 李中信手持电棍,和另外一名男子也冲过来殴打对方。殴 打过后,吴纯勇多处受伤,他的姐姐昏迷。 据当地警方称,吴纯勇所讲述的被殴打详情属实;案 发后打人者都逃离了现场,现在当地正抓紧组织警力查找 当事人展开更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必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处 理。
• 《旅游法》首张罚单


据《扬子晚报》报道1日,上海 市一家旅行社带团女导游赵某,手持假导游证带团到苏州 游玩,被苏州市旅游执法支队当场查获。赵某因持假证被 依法罚款1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这是《旅游法》实施 首日,全国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1日中午,旅游执法人员在狮子林风景区发现,上海 市欢天喜地旅行社组织的来苏旅游团队,带团女导游赵某 用的是一张假导游证,当即进行查处。30多岁的赵某很快 坦白,假导游证是自己从淘宝网上花300多元买的。她说, 因为家庭经济困难,父亲患重病在家,想在国庆节兼职做 导游,赚点钱补贴家用。鉴于赵某认错态度端正,家庭确 有困难,执法人员按《旅游法》第102条规定,从轻对其 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随后,苏州旅游执法部门联系上海这家旅行社,让其 重新安排导游带团。目前,公安部门已经介入,继续追查 网上制售假导游证的问题。
• 中新网桂林10月12日电(杨陈)近日,网上有媒体报道称
“国庆黄金周期间,一名北京游客在广西桂林市古东瀑布 旅游时遭村民围殴,被关景区小屋5小时”。对此,桂林 市委宣传部10月12日晚间回应,事发后,当地相关部门已 及时介入进行调查处理,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自愿调解协 议。 据悉,10月6日,来自北京的李某一家六口人在桂林 古东瀑布景区旅游,期间在景区门口花20元向当地小贩买 了6双草鞋。进入景区后得知安全帽与草鞋为捆绑销售, 便在游玩结束后找到该小贩退鞋。随后,李某的诉求不仅 遭到小贩秦某拒绝,一家人还被当地人围攻、限制人身自 由长达五个小时,并发生肢体冲突。 经过调查,12日,桂林市委宣传部回应,6日上午, 游客李某一行六人自助游进入灵川大圩古东景区游玩,在 景区大门外自愿向摊贩秦某花20元购买了6双草鞋用于攀 爬瀑布。进入景区后,李某被景区工作人员告知游玩攀爬 瀑布项目需租用亲水装备,该装备中已包含有草鞋。


2013年十一黄金周旅游
长白山景区停车场爆满 景点要长时间排队
• 2013年10月3日,吉林省长白山,北景区主
峰因结冰关闭,大量游客涌往长白山西区 游览天池,景区停车场爆满,游客只能沿 路泊车,距离山门近10公里,步行前往景 区,景区内所有景点都需要长时间排队。
• 黄山商贩:景区禁售泡面为卖45元盒饭 • 黄山景区内禁售泡面,怕游客乱倒泡面的

• 南京中山景区 日清垃圾超60吨 • 中新网南京10月6日,根据南京市旅游局6日

最新统计,截至6日,南京共接待游客770万人次, 夫子庙、中山陵、玄武湖等多个免费景区日接待 游客量连创历史新高。 “十一”黄金周期间南京旅游景点人气爆棚: 10月1日中山陵迎来游客21.5万人次,夫子庙游客 达28人次,游览玄武湖游客达10.2万人次;10月2 日,中山陵游客人数达到23万人次,夫子庙达27 万人次,玄武湖则迎来宾客13万人次,至10月3 日,中山陵游客量依然高达22万人次,夫子庙人 流量达到顶峰达29万人次,15万人次游览玄武湖。 汹涌人潮对景区而言无疑是一次“大考”
景区餐饮身价暴涨
海鲜炒面一盘165元




一份炒面165元,几盘简单的菜肴就要300元,从矿 泉水到冰淇淋,从中餐到西餐,十一黄金周,景区的餐饮 身价暴涨。 苏州市民周先生近日去连云港(601008,股吧)连岛旅 游。他们到了景区里的海鲜排挡。因为怕被宰,周先生和 朋友还特意提前问了价格,经过一番询价,周先生发现, 这个海鲜排档的价格并不贵。 结帐时,一盘海鲜炒面竞要价165元,周先生说他从 来没吃过这么贵的炒面。经过与排档老板的讨价还价,最 后,周先生为这份海鲜炒面支付了65元。不过,当他索要 发票时,被摊主以一个摊位一年交政府十几万、所以就没 有发票为由拒绝。
•以前,旅行社热衷于安排游
客参加自费项目,重庆游客 谭娟却遭遇怪事 • 28名游客写申请,旅行 社仍担心违规,专家称这是 误读了旅游法 • 以前参团旅游,旅行社 往往热衷于安排游客参加自

游客们认为,可以理解为旅客主动提出 的自费项目要求,旅行社应该予以安排和 配合。更何况,旅行团28位成员还一起确 定了24日之后需要添加的自费项目景点: 比萨斜塔、贡多拉游船、铁力士雪山、凡 尔赛宫、夜游巴黎等。 • 在游客们看来,这些由他们主动提出、 达成一致意愿、且增加在自由活动时间的 自费项目,完全符合《旅游法》的规定。 为避免领队及所属地接社因此而受到处罚, 28名旅客现场书写了一纸签名申请留给领 队,。 • 领队仍不予安排,她表示需要28名旅
贵州西江千户苗寨 游客为抢座位打 群架场面混乱
• 10月2日,贵州西江千户苗寨景点,在下午
5点多中的一场苗族风情歌舞演出,吸引了 几千人观众的观看,当演出进行到原生态 苗家歌曲演唱时,几位观众为了座位发生 口角,最后双方大打出手,场面一度混乱, 双方的打斗引起观众们的嘘声,也被及时 赶到的警察和保安及时制止。


• 于是,李某一行游完景点后,约下午15时许便找到摊贩秦



某要求退补购买草鞋款10元钱,经反复讨价还价后秦某答 应退补6元钱,后因4元钱的差价款,双方协商未果。由于 双方言语过激发生了肢体冲突,造成摊贩秦某及其母秦某 某、游客李某父亲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据宣传部通报,事发时,古东景区工作人员一直在场 进行劝导,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工作人员及时向 大圩镇派出所报警,并劝说当事游客到景区办公室等待民 警处理。 大圩镇派出所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往事发现场。大圩镇 政府得知情况后也派人立即赶到现场,与派出所民警共同 劝离围观的村民,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警方于19时40分 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取证做进一步的调解。 当地宣传部表示,经调查,双方均承认参与了肢体冲 突,并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调解下于6日晚21时左右达成 书面调解协议,游客李某等同意赔付1500元用于补偿秦某 母亲医药费,至此此次纠纷得到妥善处置。

• 山东日照景区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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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游客口音报价 1斤鱼多要40元 10月3日,济南市民张先生与家人去日照一个 渔村游玩,中午在海边一家渔家乐餐馆就餐。一 问价着实吓了一跳,一条三斤左右的石斑鱼做好 上桌将近400多块。张先生身边有个本地朋友,他 用本地口音上前问价,店主立即改口:“听你口 音本地人,石斑鱼就按80块一斤,外地人至少要 120块一斤的。” 张先生的朋友解释说,在海滩边上吃饭的多 是图省事的外地游客,很多人对海鲜的行情也不 了解,所以一些餐馆趁机涨价。
水破坏环境,但并不禁止游客吃泡面。早 报记者发现,山上吃泡面的游客非常多, 除了一些自己带上来的,有些商铺还是在 偷偷地卖。商贩们称,景区之所以出台这 个规定,是为了景区自己的盒饭生意,3菜 1汤卖45元。
• 淮安周恩来故居内展厅多块照壁遭到大面
积涂鸦,庭院内竹林的多棵竹杆上也遭 “到此一游”等刻画。 对此,我们首先表示强烈谴责!不文明 现象何时休啊!大家一定要从自己做起, 影响自己身边的朋友也行动起来,爱护文 物古迹,梳理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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