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外出学习汇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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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外出学习汇报制度

1.外出学习人员的选派条件:有较强的教研精神和能力,在教研活动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较好的精神风貌;学校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及青年教师培养对象。优先派遣工作兢兢业业,乐于奉献,爱学习,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强,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教研活动的中青年教师参加。

2.外出学习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由学校根据实际工作批准,教导处或德育处统一安排,并于外出一周前将学习报告上交教体局相关部门存档,同时在学校分管师训的主任处做好记录。

3.外派学习教师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听课学习或培训,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回来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无故不参加者,视同教师未出勤,按旷课处理。

4.落实外出学习汇报制度,外出学习教师要根据外出听课学习或培训情况,按学习时间不同在返校后一周内开展汇报活动。

(1)外出学习一天的,由教研组长组织在教研组内部交流学习心得体会。

(2)外出学习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属听课活动的,要求上好一节汇报课,属参观、学习、培训活动的,回校后在学科组范围内进行专题性汇报讲座。汇报课或专题讲座由学科主任进行组织,并做好相关资料、照片的留存。汇报交流的组织者为各分管主任,各分管主任要严格执行汇报制度,对汇报情况要严格把关进行落实。凡外出学习回来后不按照要求进行汇报交流的,以后学校将不再提供外出学习的机会。

(3)外出学习培训的教师,要做好相关记录。回校后三天内将记录上交至学科主任,由学科主任根据记录做出相关等次评定,做为以后是否外派的依据之一。

(4)外出学习的教师除做好相关记录外,要做好影像资料的留存,回校后,将相关影像上交档案室存档。

(5)学校鼓励教师将学习的所见、所得、所感制作成美篇发布在学校工作群内进行分享。

5.培训资料或培训费购买的书籍,返校一周内要送交学校档案室保存,以便其他教师查阅学习。

6.外出学习教师在学习结束后,未按以上相关要求汇报或上交相关材料的,在校内提出批评并在以后的外出学习活动中将不再安排。

7.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汇报(包括汇报课)、上交材料后,由教导处主任、副校长、校长签字,到会计室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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