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体系规划
《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大1993年《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与县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采用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土、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规划期限近期为3至5年,远期为20年。
第九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镇,包括县城人民政府驻地镇、建制镇、乡集镇、独立工矿区(点)。
本办法所称的村,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15施行日期2003.09.15文号川府发[2003]32号主题类别村镇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随着经营城市战略的实施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省城镇进入快速建设发展阶段,城乡规划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强化城乡规划在经营城市和加快城镇化进程中的龙头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城乡规划不仅是城镇建设发展的龙头,也是经营城市的基础和前提。
搞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努力推进“三个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但是,由于规划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规划意识、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在我省还比较突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不重视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缺乏,造成规划编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注重区域研究,规划编制缺乏科学性,城市缺乏特色,互相攀比,急功近利,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不按规定的选址程序或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规定进行选址、定点,违规审批并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为追求短期利益或以招商引资为由,随意调整已批准规划、没有规划或违反规划出让土地和审批建设项目。
四川省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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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条例发布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内容介绍
1
第三章
2
第四章
3
第五章
4
第六章
5
第七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 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乡、村规划区和控制建设区域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 等进行监督检查。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督察员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派驻地人民政府或 者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一、关于乡镇规划管理人员和经费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镇规划是城乡规划中的薄弱环节,尤其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革命老区和民族 地区的乡镇规划管理人员和经费缺乏保障。为了体现城乡统筹的要求,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充实乡镇规 划管理力量,保障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等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二审稿第五条中增 加一款“贫困地区、边远山区、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镇、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 持和补助。”(《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并在二审稿第六条中增加“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 划管理的需要,明确乡镇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四川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减缩版)
四川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减缩版)“一轴三带、四群一区”城镇化发展格局示意图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结合四川实际,编制《四川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本规划是引领四川省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
第一章发展基础(略)第二章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推进,坚持质量与速度并重,以落实国家“三个1亿人”城镇化工作部署为切入点,扎实推进以人为本的城镇化;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以问题导向为出发点,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以综合承载能力为支撑,提升城镇可持续发展水平;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通过改革释放城镇化发展潜力,走符合四川实际的“形态适宜、产城融合、城乡一体、集约高效”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为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奋力推动“两个跨越”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公平共享。
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优化布局,集约高效。
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和功能定位,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优化城镇空间结构,提高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效率。
(三)四化同步,城乡一体。
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强化产业对城镇化的支撑作用;努力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
(四)生态文明,传承文化。
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
(五)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使城镇化成为市场主导、自然发展的过程,成为政府引导、科学发展的过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改)
解读《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元市城乡规划局昭化分局《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经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90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城乡规划目的意义《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细化落实。
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总之,我省正处于经挤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变化,结合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我省原有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同时,在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时,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能为了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1 -而贪大求洋,盲目扩大发展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在《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这里我主要介绍一下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1、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以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使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
属于纲领性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2、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用地进行细分,确定建设用地内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指标,同时对道路、市政工程、绿化、建筑形体等提出控制要求。
四川省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我省“多点多极战略”,适应我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要求,规范我省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编制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的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
乡总体规划编制参照执行。
第三条镇总体规划编制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万人的镇按照城市标准进行编制。
规模较小的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须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组织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将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承担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报送审批前,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须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否则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二章镇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第七条镇总体规划的期限,近期一般为3~5年,远期一般为15~20年,并对城镇更长远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第八条镇总体规划分为两个层次:镇村体系规划和城镇规划。
镇村体系规划以镇域为规划范围;城镇规划是以镇建成区和城镇发展需要作为建设用地的区域为规划范围。
第九条镇总体规划编制须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坚持“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按照“全域规划”的理念,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坚持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提高城镇发展质量为核心,以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为支撑,有序合理推进农业人口的转移。
第十条镇总体规划编制应突出生态文明建设,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发展需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设市城市和所在镇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县应当设立规委会。
其他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决定是否设立规委会。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五条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程制定规委会章程(含规委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基本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其他镇应当制定镇规划。
乡应当制定乡规划。
民族自治地方编制乡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人民政府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根据需要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
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当纳入城市、镇、乡规划区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编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四川城乡规划 2012-院遂宁大英县城市总体规划
三
规划理念及思路
2、规划重点与思路:
(1)明确区域定位——“融入区域,全域统筹”
从成渝经济区、成都平原经济区的视野出发,站在“区域合作”、“全域统筹”的整体战略高度,科学分析大英的功能定位
和战略目标。 (2)优化城市空间——“优化空间,完善功能” 从区域和自身的发展迫切要求出发,拉开城市构架,完善城市功能、拓展城市空间,构建与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空间结构 体系。 (3)提升产业结构——“两化互动,三产联动” 以“两化互动,三产联动”的理念为主线,以文化旅游区、工业集中区、新村综合体的建设为引擎,协调产业,统筹城乡, 促进城区与区域的和谐发展。 (4)塑造城市特色—— “营山理水,生态田园” 从塑造城市特色和景观风貌入手,按“现代生态田园城市”的理念,建设城乡一体、功能完善、产业现代、生态和谐的宜居 宜业城市。
成都与资阳开展区域合作案例 2008年4月8日成都—资阳签署了两地区域合作协议,建 立两地协调发展机制,并迅速展开以下实质性合作,为简 阳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 1、合力建设工业集中发展区,开发建设成简新城 2、合作打造三岔湖区域 3、合作开发交通基础设施 (1)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项目 (2)成简快速通道项目 (3)两市共同推行成都第二机场论证、选址工作
大英
战略思考: 遂宁市作为“1+7”成都经济区中重要一极,将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其区位优 势、交通优势、资源优势、环境优势以及产业优势。大英是遂宁融入成都经 济区一、二圈层重要的前沿区和战略功能区,应从成都经济区协调的角度对 大英进行战略部署,率先启动,积极在产业、交通、设施建设方面实现对接 配套和资源共享,全面融入成都经济区。
规划背景
1.区域背景解读 2.发展条件分析 3.上版总规评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8号《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七年四月三日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四川省2024年下半年城市规划师考试规划实务:城镇体系规划方案评析模拟试题
四川省2024年下半年城市规划师考试规划实务:城镇体系规划方案评析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下列不属于编制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的是。
A:《宗教事务条例》B:《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方法》C:《生物多样性公约》D:《世界遗产条约》E:综合治理2、1957年在探讨了美国东北部大西洋沿岸的城市群以后,首先提出了大都市带的概念是。
A:傅里叶B:戈特曼C:勒·柯布西埃D:维特鲁威E:综合治理3、下列对中国城镇化的典型模式概括中,不正确的是。
A:以外资及混合型经济为主导的城镇化模式B:商品短缺时期以乡镇集体经济为主导的城镇化模式C:市场经济早期以分散家庭工业为主导的城镇化模式D:支配经济体制下以私营企业为主导的城镇化模式E:综合治理4、推动社会进步和城市发展的根本动力是。
A:新兴产业B:城市文化C:全球化D:科学技术E:综合治理5、依据“按肯定比例安排社会劳动”的基本原则,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经济发展支配的相关指标和合理的劳动构成,以某一类关键人口的需求总量乘以相应系数得出小城镇区人口总数的方法是。
A:综合分析法B:经济发展平衡法C:劳动平衡法D:环境容量法E:综合治理6、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特点中,是城市规划的最重要特点之一,在各个层次、各个领域以及各项具体工作中都会得到体现。
A:政策性B:民主性C:综合性D:实践性E:综合治理7、水上消防站应有不小于m的岸线供消防艇靠泊,其陆上基地建设用地标准与一级一般消防站相同。
A:100B:150C:200D:300E:经济政策8、风景名胜区是指。
A:具有区分于其他区域的能够反映独特的自然风貌或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特色的比较集中的景观B:具有欣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是这些价值和功能的综合体C:具有欣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美丽,可供人们巡游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D:具备巡游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多重功能,对于风景名胜区的爱护,是基于其价值可为人们所利用,可以用来进行旅游开发、巡游观光以及科学探讨等活动E:综合治理9、现代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结构应当是以为中心,以轨道和市级公交快车线路为骨干,以组团级公交一般线路为基础的协作良好的完整系统。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例析四川省委党校法学部主任赵明2011.11第一讲《城乡规划法》回顾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完整版)
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年)》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指南,是未来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省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
第一篇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继续推进“两个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我省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要准确把握未来发展形势,抢抓机遇,攻坚破难,乘势而上,努力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十一五”时期发展成就“十一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五年。
面对“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各族人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奋力推进“两个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
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迈上新台阶,预计五年全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7%,2010年达到1.69万亿元。
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
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重点领域改革扎实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取得突破,充分开放合作打开新局面。
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民族地区发展取得长足进步。
社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全省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推进。
抗震救灾取得伟大胜利,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基本完成,地震灾区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巨大变化,焕发出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注:①地区生产总值绝对数是当年价,增速按可比价计算。
②人均指标、城镇化率是由常住人口计算。
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导则(试行)
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全省新农村综合体规划编制及其管理组织工作,促进三化联动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农村综合体,是指按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原则组织起来的,人口集聚适度、产业支撑有力、功能设施齐备、环境优美和谐、管理科学民主、能够体现城乡一体化格局的农村新型社区,是新型城乡关系中的重要一环。
本办法所称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是指对划定为新农村综合体的区域所编制的总体规划和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
第三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是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延伸、细化和补充,是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调控空间资源、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全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及其管理组织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当地农村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综合体的发展目标与实施战略,促进综合体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组织开展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之前,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县域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数量、类型、位臵和范围展开研究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研究报告应作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补充内容,同时作为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依据。
新编制或修编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包含全域新农村综合体规划、建设和发展的相关内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6月2O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作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利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币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地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红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议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规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镇体系规划改革创新与_三规合一_的关系_从_三结构一网络_谈起_张泉
13【作者简介】张 泉(1954-),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巡视员,研究员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刘 剑(1984-),男,江苏省城镇化和城乡规划研究中心城市规划师,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博士研究生。
【修改日期】2014-09-05【文章编号】1002-1329 (2014)10-0013-15【中图分类号】TU982.2;TU981【文献标识码】A【doi 】10.11819/cpr20141004a【摘要】回顾城镇体系规划发展历程,分析其改革成效及历史局限,结合时代发展和“三规合一”的新要求,探索城镇体系规划的创新思路与理论;基于江苏的规划实践,提出构建以区域空间结构、城镇空间结构、生态空间结构、交通空间结构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体系规划。
【关键词】城镇体系规划;三结构一网络;三规合一;四个空间结构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of all reviews the history of urban system planning and analyzes the impacts of reforms and historical limits. Then, in light of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the requirement of three-planning integration, the paper explores innovative ideas and theories of urban system planning. Based on the planning practices of Jiangsu Province, it puts forward an urban system planning that focuses on regional spatial structure, urban spatial structure, ecological spatial structure, and transport spatial structure.KEYWORDS: urban system planning; three structures and one network; three-planning integration; four spatial structures1 城镇体系规划发展历程回顾1.1 城镇体系规划理论与方法的提出城镇体系(urban system)作为一个科学术语,最早由美国地理学家邓肯(1960)在《大都市与区域》一书中提出。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释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行政监督还包括各级政府同级规划监督、规划主管部门对本级规划实 施执法监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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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监督:人大对城乡规划的监督贯穿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 改等各个环节。
城乡规划制定监督:省域和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总体 规划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和县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备案。
城镇规划区集体 土地
乡村规划区国有 土地
乡村规划区集体 土地
原宅基地村民住 房建设
出让土地
规划条件
出让土地
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
办理乡村建设审 批
规划条件(出让 方案及合同)
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规划条件(出让 方案及合同)
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机关申请验线。
许可证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验线 合格后方可准予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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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3]2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3]21号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近年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势头较好。
一批试点小城镇初具规模,功能不断完善,建成区面积迅速扩大,城镇人口成倍增加,经济快速发展。
同时,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小城镇试点布局不尽合理,数量偏多,重点不突出,基础设施不配套,没有形成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
为推进一二三产业互动、城乡经济相融,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推动小城镇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目标,把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服务业结合起来,促进一二三产业互动、城乡经济相融。
着力抓好重点镇建设,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小城镇建设,实现小城镇建设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动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
二、发展重点和目标根据各县(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全省小城镇特别是县政府驻地镇中选择具有较好投资环境,能幅射和带动一定区域经济发展的县域一、二级中心城镇作为重点小城镇。
2010年前全省抓好500个重点镇的建设(其中“十五”期间200个,“十一五”期间300个)。
三、政策措施各级政府特别是重点镇政府要认真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川委发[2003]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意见》(川委发[2003]5号)的精神,深入研究城镇发展的规律,树立经营城镇的理念,创新投融资体制,盘活存量资产,开辟融资渠道,加大城镇建设的投入力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6•【字号】川府函〔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5〕33号甘孜州人民政府:你州《关于批准实施〈甘孜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2012—2030)〉的请示》(甘府〔2013〕13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甘孜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2012—2030)》(以下简称《规划》)。
二、甘孜州的区域战略定位为:金沙江流域大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核心区域、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康巴藏族文化中心,四川经济向西藏、滇西北、青海辐射的纽带和西进桥梁,青藏高原东缘三江流域生态屏障,绿色产业基地和川电外送基地。
三、甘孜州城镇体系空间结构为“一核两中心,三轴三圈三群”。
康定县为经济和城镇发展的战略支点,即“一核”;“两中心”指北部甘孜县和南部中心城市理塘县、稻城县;“三轴”指北部草原民俗旅游城镇发展轴、中部经济发展轴、南部旅游城镇发展轴;“三圈”即环贡嘎山两小时旅游城镇圈、环亚丁国际旅游城镇圈、康北格萨尔民族文化生态旅游城镇圈;“三群”分别为康东、康南、康北三个城镇群。
四、加强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发展绿色产业。
一方面,依照《规划》中关于大气、水体等环境保护目标,严格实施州域内各城镇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认真做好各类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富有地方特色的各类自然资源,促进生态城镇建设,提高城乡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同时,在充分利用当地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基础上,大力发展以旅游为主导的绿色产业,并将其培育为未来发展的特色和支柱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