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课外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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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学院课外学分活动登记表
学院(盖章)项目类别
填表人:校级部门审核(盖章):年月日附件二:
校园文化活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全面提高我校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的第二课堂作用,按照《苏州科技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的校园文化活动是指全国、省市、学校各级部门、院系以及各级学生组织,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种演讲、征文、辩论、文艺演出、知识竞赛、文化交流活动及其他课外文化活动,活动的参与者、获奖者均可申请获得本细则所规定的学分;
第二条校园文化活动所设的课外学分根据活动的形式、内容、规模及效果,按以下具体规定申请:
1. 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1) 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1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 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8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 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6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 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4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5) 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3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6)经选拔参赛但未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者,可申请2个学分。
2. 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1) 省级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8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6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 省级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6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4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 省级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4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 省级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3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1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5) 省级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0.5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6)其它参加省级活动未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者,可申请1个学分。
3. 参加由校团委、学校有关部门、校学生会、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等主办的校级演讲、征文、辩论、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和组织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1) 一等奖获得者可申请3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 二等奖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 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1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 其它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的并表现积极者,可申请0.5学分。
4. 在由各院(系)团委、学生分会和各级各类学生社团主办的全校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比赛等活动中获奖者和组织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1) 一等奖(第一名)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 二等奖(第二名)获得者可申请1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其它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的并被评为活动积极者,可酌情申请0.5个学分。
5. 凡在国家级报纸、杂志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可申请3~5学分;凡在省市一级报纸、杂志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可申2~4分;凡在校报、校刊等校内报刊上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或多篇报道的,可申请0.5~2个学分。
6. 受学校委派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能够展现学校学子风采者,可根据交流的层次酌情申请0.5~4个学分,主要组织者最高可酌情申请4个学分。
第三条在一个学年中,一名学生参加多项校园文化活动所得课外学分可以累加,因一项作品或活动参加多项文化活动所获课外学分按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第四条校园文化活动课外学分的评定根据校园文化活动的规模和参与面进行评分资格的认定:
1、每年3月份,由各学院(系)学工组、团委根据学生提供的参加校园文化活动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学分,按照班级汇总后上报校团委进行审核认定。
2、参加校级及以上级别校园文化活动的学生的获奖证书或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校团委提供;各学院(系)组织开展的学生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的获奖证书或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各院(系)提供。
3.受学校委派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由组织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第五条校园文化活动实施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三:
科技活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丰富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激发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苏州科技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只适用于学生参加的各种课外科技活动。
第二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种课外科技活动;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各种形式的课外科技活动;大力支持学生参加高层次、高水平,对创新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有利的课外科技活动。
第三条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内容包括:参加国家级(以国家名义、部、委联办)、省(部、委)级、市级的科技竞赛和科研立项,如“挑战杯”竞赛、电脑网络大赛、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等,参加校内科技竞赛,科技类社团活动,组织校内课外科技活动,参与学院组织的大学生科研立项活动等。
第四条在一个学年中,一名学生参加多项课外科技活动所得课外学分可以累加。因一件作品参加多项活动所获课外学分按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第五条学生课外科技活动课外学分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