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课外学分实施细则
附件二:校园文化活动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全面提高我校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的第二课堂作用,按照《苏州科技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的校园文化活动是指全国、省市、学校各级部门、学院以及各级学生组织,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种演讲、征文、辩论、文艺演出、知识竞赛、文化交流活动及其他课外文化活动,活动的参与者、获奖者均可申请获得本细则所规定的学分;第二条校园文化活动所设的课外学分根据活动的形式、内容、规模及效果,按以下具体规定申请:1. 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1) 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1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2) 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8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3) 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6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4) 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4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5) 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3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6)经选拔参赛但未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者,可申请2个学分。
2. 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1) 省级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8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6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2) 省级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6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4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3) 省级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4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4) 省级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3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1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5) 省级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0.5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6)其它参加省级活动未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者,可申请1个学分。
中南大学本科生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中南大学本科生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课外活动是引导和组织学生在课堂教学之余开展的各种有益的政治性、学术性、知识性、健身性、娱乐性、公益性活动,其有利于发展学生的特长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为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生课外活动,规范课外学分管理,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制订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课外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坚持现代教育理念,更新教育观念,从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创新教育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努力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层次人才。
课外活动开展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的;坚持内容健康、格调高雅,并与社会、文化、经济、科技发展相协调;坚持学生自愿参加与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分相结合;坚持学校组织活动和学院组织活动相结合;坚持课外活动的开展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根据课外活动的不同类型,分别由教务处、团委、学工部、各学院等单位负责课外活动的组织、管理、成绩认定等工作。
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1.教务处负责督促学院做好各类课外活动的成绩记载,以及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和有关校级以上的学科竞赛等活动的成绩认定;2.团委、学工部负责校级以上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的成绩认定;3.体育教研部负责校级以上各类体育竞赛、体育活动的成绩认定;4.各学院教学副院长为本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第一负责人。
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所有课外学分的成绩记载,以及学生发表论文、参加科研活动和院级课外活动的成绩认定与记载,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各种课外活动。
三、课外学分认定及登载管理办法1.从2003级开始,每个本科生除完成课内教学规定的学分以外,必须取得至少6学分课外学分,此类学分单独记载,超过的学分可以取代相应的选修课程学分。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____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大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高校本科教育阶段的学生。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包括学分要求、学分类型、实践内容、评价办法、学分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制度和管理机制,确保学分认定的公正、科学和有效性。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对师生课外创新实践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学生和教师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学分要求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是学生获取学位所必需的。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数应根据学校特色、学科特点和教育目标确定,但不得超过学生获取学位所需总学分的30%。
第八条学校应根据实践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学生参与实践的时间长短,合理确定每个实践项目的学分。
第三章学分类型第九条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学术科研类:包括学术科研项目、发表论文、参与学术会议等。
(二)社会实践类:包括社会服务项目、参与公益活动、参与社会调查研究等。
(三)创业类:包括创业实践项目、参与商业竞赛、创业培训等。
(四)文化艺术类:包括艺术创作、参与文艺演出、文化交流等。
(五)体育健身类:包括参与体育赛事、健身活动、运动训练等。
第四章实践内容第十条学校应开设丰富多样的实践项目,满足学生多样化的课外创新实践需求。
第十一条学校应鼓励学生参与实际项目,注重实际操作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社会实践和创业教育的培训,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业能力。
第五章评价办法第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实践内容和实践项目要求,制定评价办法,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公正。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评价专家库,由专家对学生的实践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学校应鼓励学生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学术和专业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和成果质量。
洛阳理工学院学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洛阳理工学院学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为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体现我院本科培养方案对实践教学创新的要求,围绕我院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素质教育活动,根据《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暂行)》的要求,为做好学生申报、学院审核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学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负责人组成,指导和协调全校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2.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副院长或副书记任组长,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务员为成员的学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的审核、认定工作。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名单需上报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认定依据学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的认定依据为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创业实践、职业技能、校园文体等五类课外素质教育项目的认证材料(见附件1)。
认定依据为文件、证书、成绩单等材料的以原件(荣誉证书、获奖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认定材料)和相关部门组织学生素质教育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相应的认定证明材料为准(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2)。
三、认定程序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课外素质拓展活动登记表》(附件3)《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4)。
2、由各学院学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小组对照《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附件1),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给予审核、认定,并公示一周。
3.经公示无异议,各学院组织将《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申请表》送到学校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办公室,由学校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学工部、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宣传部、科研处、社会科学系等部门对学生的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申请表进行确认签字。
2023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
2023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一、前言课外创新实践是高等教育中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我校决定从2023年开始实施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制度。
本细则旨在规范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申报、评审和管理流程,确保学生能够公平、合理地获取学分。
二、申报对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报课外创新实践学分。
三、学分要求1. 学分要求:学生须在大三或大四学年累计获得8个学分方可毕业。
2. 学分分配:根据学生的课外创新实践成果和实际情况,学分分为创新项目类学分、社会实践类学分和个人项目类学分。
四、学分申报1. 学生申报: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或学校提交学分申报材料,包括课外创新实践成果材料、学分申报表等。
2. 学院审核:学院对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成果,并判定是否合格。
3. 学校复核:学校将选取一部分学生进行学分复核,确保学分的公正、准确。
五、学分认定标准1. 创新项目类学分:1)学生在课外参与科研项目或大型创新实践项目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2)学生的创新实践成果需通过学科竞赛、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方式进行证明。
3)学分认定标准由学院和学校制定,并根据创新项目的难度、范围和影响力等因素进行评定。
2. 社会实践类学分:1)学生在暑期或寒假期间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2)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需有明确的实践目的和实践计划,并有实践指导老师进行指导和评估。
3)学分认定标准由学院和学校制定,并根据实践活动的难度、效果和社会影响力等因素进行评定。
3. 个人项目类学分:1)学生在课外独立完成的个人项目,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2)个人项目需有明确的实践目的和实践计划,并经过学院和学校的评审认可。
3)学分认定标准由学院和学校制定,并根据个人项目的难度、创新程度和实践成果等因素进行评定。
六、学分管理1. 学分公示:学校将每学期公示获得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学生名单和学分认定情况。
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学院积极倡导学生参加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等活动,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本条例。
一、课外学分的认定与要求第一条凡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发明、文体比赛、技能竞赛、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做出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不少于8学分的课外学分,超出的学分可以充抵公共选修课学分,最多冲抵4学分。
第三条每学期末由活动组织单位按照课外学分评定标准将学生实际所得课外学分情况初审签章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条学院教务科具体负责学生课外学分的注册、录入、汇总、归档等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课外学分项目与评定标准第五条科技活动1、凡在学院组织的科技制作、科技比赛和各种技能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5、1、0.5学分;集体获奖的参加者,每人相应减半;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竞赛只取最高奖项所的学分。
2、凡由学校组织参加市省级以上科技制作、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市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1.5、1学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5、4、3学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6、5、4学分;集体获奖的参加者,每人相应减半;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竞赛只取最高奖项所的学分。
3、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种竞赛按省级减半计分。
第六条发明专利学生在校期间获发明专利凭专利证书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三种类型每项分别给予2、3、4学分。
第七条发表学术论文核心期刊,每篇给予5学分,一般期刊,每篇给予1学分。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本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本一、引言课外创新实践是高等教育中重要的一环,通过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学生能够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实践能力,培养团队协作精神,为将来的工作和社会生活打下坚实基础。
为了规范课外创新实践的管理和评价,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专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和评价。
三、学分规定1. 学分分类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
必修学分是指学生需要完成的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选修学分是指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实际情况选择参与的实践活动。
2. 学分要求(1)必修学分要求: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必修学分,方可达到学分要求。
(2)选修学分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参与的实践活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要求的学分。
四、实践活动管理1. 实践活动组织(1)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课外创新实践活动。
(2)每学期开始前,学校公布本学期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计划和安排,供学生选择参与。
(3)实践活动组织者应提供活动的详细信息和要求,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安排、报名方式等。
2. 实践活动认定(1)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后,需要填写实践活动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实践活动认定由专门的认定小组进行,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
(3)认定小组应及时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学生。
3. 实践活动记录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实践活动记录系统,记录学生参与的实践活动以及获得的学分情况。
五、学分评价1. 评价方式学分的评价方式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定性评价是根据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等进行评价;定量评价是根据学生完成实践任务的质量、数量等进行评价。
2. 评价标准(1)定性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根据不同的实践活动确定,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践目标的达成程度、实践活动的社会效益等。
(2)定量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根据不同的实践活动确定,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践任务的完成情况、实践成果的质量等。
外国语学院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管理细则【模板】
外国语学院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管理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条为更好地实施《**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管理办法》(津工大[2015]137号),规范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项目与学分的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我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课外实践活动的设置旨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完善专业学习。
学生应根据所学专业的特点、职业规划、兴趣选择
参加实践活动。
第三条学生在学期间参与的课外科技创新实践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专业社团、取得规定的能力或资格证书,获得相应实践学分。
外国语学院成立
课外实践活动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长,具体录入
和认定工作由教学办和学生办共同完成。
第四条除学校规定的课外实践项目外,外国语学院组织的课外实践活动项目及活动内容、评分标准等详见附件“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实践学分认定标准
一览表”
第五条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获得不少于4个课外实践活动学分,是本科生达到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但毕业生成绩单中的课外实践活动学分最多
记载到10个学分。
同一课外实践活动项目以最高学分记载一次学分。
本科生获得的课外实践活动学分超出4个(5-10个)学分部分,自
2015级开始不再替代全校任选课学分。
第六条自2015级开始,本科生的课外实践活动学分成绩单从“管理系统”中单独打印,一式两份,一份存档案馆,一份装入学生档案。
注意:2013级、2014级、2015级本科生课外实践学分细则请根据学生手册中相关规定进行,不再单独发文。
2023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
2023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推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加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3年开始入读普通本科专业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生。
三、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要求1.学生需在全日制本科学习期间完成一定学分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
每位学生须至少达到18学分的学分要求。
2.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包括学术科研、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创业实践等不同形式的实践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和特长选择相应的实践项目。
3.学生需要在参与实践活动之前与导员或辅导员进行沟通,确定实践项目的学分要求和评价方式,并填写《课外创新实践活动申请表》。
4.学生需要选择合适的导师或指导老师,并与其进行沟通,确定具体实践活动的内容和目标。
5.学生完成实践活动后,需提交实践活动报告并完成总结与反思。
导员或指导老师将根据实践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实践活动报告的质量进行评分,决定学生所获得的学分。
四、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计算与认定1.实践学分按照学生完成的实践项目的学分要求和评价方式来计算和认定。
2.学生完成的实践活动需具备一定的时长,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时长要求。
3.实践学分认定周期为一个学期,学生可根据实践活动的时长和完成情况,分别在每个学期进行学分认定。
4.学生需通过学校的学分管理系统进行学分申报和认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实践活动申请表、实践活动报告和总结与反思。
5.实践学分的认定时间为每学期末,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分申报和提交相关材料。
五、实践活动的管理与指导1.学校设立专门的实践活动指导机构,负责统一实践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2.实践活动指导机构配备专业导员或辅导员,负责指导学生选择实践项目、确定实践目标、寻找合适的导师或指导老师等。
3.导员或指导老师需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进行监督与指导,定期与学生沟通,了解实践进展情况,并帮助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4.实践活动指导机构将定期组织实践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活动,鼓励学生分享实践经验和成果,并对优秀实践项目进行表彰和奖励。
吉林大学本科课外培养计划实施细则
吉林大学本科课外培养计划实施细则为规范课外培养计划学生成绩评定工作,依据《吉林大学本科课外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校教字[2016]64号),学校现就课外培养计划实施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成果审核与学分认定1.课外培养计划实施“档案袋”管理方法,学院为在校本科生建立“课外培养计划”个人专属“档案袋”。
通过吉林大学实践教学管理系统实施网上管理。
2.学生申请课外培养计划学分,需提交相应的成果证明(纸质版),经学院审核后方可认定学分。
3.学院组织教务管理、学生管理、实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工作组,针对学生申请成果及相关证明进行鉴别审核,并提交至吉林大学实践教学管理系统确认。
4.学生所提交的成果通过审核后,即可获得学分。
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外培养计划学分,即可在吉林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录入该环节成绩。
具体成绩根据完成学分来确定。
完成本专业课外培养计划基本学分要求,记60分;每超出1学分,成绩增加3分;成绩上限为100分。
5.学生完成课外培养计划要求学分,所有成果将记载于《吉林大学本科生课外培养计划成果汇总表》,学院加盖公章后装入本人档案。
二、成果提交1.学生所有课外创新实践成果须提交吉林大学实践教学管理系统在线管理。
2.成果提交程序的设置遵循便捷、高效、准确原则。
3.成果提交权限分为教务处、学院、学生三个层次。
4.提交的课外实践成果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有效。
5.提交成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将成果提交后,学院、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成果核对与确认,必要时通过系统提交“更正申请”。
6.全校本科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参加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成果由教务处提交;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开放实验、实践成果展演(展示)等有组织的实践活动成果,由学院或组织单位提交;其他成果由学生自己提交。
三、学分赋值原则1.为引导学生广泛参与社会实践、科研训练、校园文化活动及技能训练等环节,拓展实践空间、锻炼实践能力,设定学生各模块可核算学分上限;超额完成学分将记载于《吉林大学本科生课外培养计划成果汇总表》。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4篇)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为确保高等教育质量,落实教育部教学“质量工程”的相关要求,推动我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入改革,培养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依据《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如下:一、本细则旨在规范课外创新实践活动的开展,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为主,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校内外学科、科技竞赛及社会实践活动。
二、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依据个人特长和兴趣参与创新实践活动,取得具有创新意义的成果,按照本细则规定经认定后所获得的学分。
三、学生需在规定学习期限内,获得特定数量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专升本插班生学分要求减半)方可毕业。
四、所要求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中,部分学分可通过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创新实践活动取得,其余学分可通过参与学生所在院(系)组织或认可的创新实践活动获得。
五、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及标准如下:(一)学校认可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1. 专利方面: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计6学分;成功申请发明专利,每项计4学分;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4学分;成功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2学分。
对于多人参与专利,第二、第三人学分减半,第四人起不计算学分。
2. 论文或作品发表:专业性论文或作品在正式科技或本学科刊物上公开发表,第一作者计2学分;在核心或权威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计6学分。
3. 创新基金项目:获学校学生创新基金立项的课题组前三名主要成员,每人计1学分;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组成员,每人计2学分。
立项申请通过学院审批并推向学校的加0.5学分。
4. 学科及科技竞赛:参加不同级别学科、科技竞赛,根据竞赛等级和成绩,给予相应学分。
5. 社会实践:参加社会实践,受到不同级别表彰者,分别给予相应学分;提交高水平的调研报告,经认定成绩优秀者,计1学分。
(二)院(系)认可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标准,由院(系)制定,并报学校审批后公布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参与教师科研活动,包括制作课题申报材料、科研实验操作等,给予相应学分。
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管理条例
本科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管理条例(2008年3月修订)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我校学生的创造、创新与创业精神和课外创新实践意识与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将创新学分正式纳入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从2004级开始,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完成4个“创新学分”,对学生进行创新精神和能力培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科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科研和实践活动所取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后确认的学分。
第三条本科生参加院系及校级以上的第一课堂外的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活动,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发明创造、学科竞赛、文体比赛、撰写学术论文、文学艺术创作等活动,取得一定标志性的科技成果、获得各类技能等级证书、各类竞赛奖励或名次等结果,均可获得一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
第四条本科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组织。
各学院系成立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组长、副组长的学生课外实践学分认定小组,负责对该院(系)学生创新学分进行认定和登录成绩。
第五条本科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办法。
原则上按照“西南石油大学创新学分考核一览表”对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对于表内未列出的项目,其学分标准应报教务处批准后认定,不同项目内容的本科生课外实践学分可累计加载,但同一创新实践内容的学费呢只能以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算,不得累加。
第六条本科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程序。
创新学分的认定统一在每年的五月份进行。
首先由学分对照“西南石油大学创新学分考核标准一览表”,填写“西南石油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其次院(系)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小组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认定;第三,将学分认定情况按照专业年级汇总(其中班名、学号、学生姓名由教务处管理系统导出),告知学生并存档。
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管理办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并规范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项目与学分的管理工作,促进我校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科学、长效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及学习兴趣,通过参与思想教育类活动、课外科技创新实践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等,获得思想道德、知识或能力的提升,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有关程序审核认定后确认的学分。
第二条可获得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的课外实践活动项目主要包括:(一)参加思想教育活动;(二)学科竞赛中获奖;(三)参加创新、创业训练活动;(四)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五)获得专利授权;(六)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社团活动;(七)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八)获得规定的能力或职业资格证书;(九)参加文化素质活动;(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校成立XX大学课外实践活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本项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团委、学生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教学副院长。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对活动进行统一规划、部署和监督。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层面的课外实践活动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各学院及团委、学生处等相关部门成立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确定本学院或本部门组织的课外实践活动项目的活动内容、评分标准,并负责组织完成活动项目、进行成绩考核、材料存档、授予学分及向“课外实践活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等工作。
第三章学分认定标准第六条学校发布《XX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标准一览表》(附件,以下简称“一览表”),请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认定学分时参照执行。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本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特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专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是学生通过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创新实践活动,在实践过程中获得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认定和积累。
第四条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和管理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的参与和成果得到公平合理的认可。
第五条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学院和学校共同负责,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校负责监督和评审。
第二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的认定第六条学院应按照学校要求制定并公布课外创新实践活动认定指南。
课外创新实践活动认定指南应当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流程。
第七条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践性,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际操作能力;(二)具有一定的科研性质或实践应用性质,能够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三)能够明确学生的任务和目标,并能够评估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表现和成果;(四)能够保证学生在实践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学生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应按照学院制定的认定指南,填写相关的报名表格、申请书等材料,并提交给指定的学院认定部门。
第九条学院认定部门应及时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并根据活动的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十条学院应建立健全课外创新实践活动认定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学生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并在学生档案中注明相关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
第三章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积累和认定第十一条学生参加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的学分应按照学院认定部门的认定标准进行积累和认定。
第十二条学生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应通过学生个人学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积累和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学生在完成一项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后,应及时向学院认定部门提供与该活动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学院认定部门应及时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并根据活动的具体要求进行学分的认定。
学校课外学分认定细则
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课外学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学生自主学习,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经研究,决定在本科生中设立课外学分。
第二条课外学分指学生课外参加各类学习、实践创新活动等获得的学分。
为规范课外学分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课外学分分类及要求第三条课外学分分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科研训练、学术成果、技能考核、学术讲座和课外阅读等七类。
社会实践: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团活动、创业活动等,取得优异成绩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赴国内外高校等单位进行短期学习或交流等,时间累计达3周以上。
学科竞赛(含文体竞赛):参加校级及以上单位或具有一定影响的学会(协会、行业等)组织的各类竞赛获奖。
科研训练:参加学校及以上有关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训练,完成既定研究内容并结题。
学术成果:获得国家专利;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被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等。
技能考核:参加全国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科目等级考试,达到一定水平;获得行业(国家政府部门认可)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资格证书。
学术讲座:听取经学校认可的学术讲座,达到规定要求。
课外阅读:阅读推荐的书籍,撰写读书笔记,经批阅合格。
各个项目认定学分及要求见附件。
第四条有排名顺序的集体项目,排名前五位按照排名前后依次乘以调节系数100%、80%、60%、40%、20%,排名第六及以后酌情计算学分。
最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限记分,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无排名顺序的集体项目可参照以上办法按一定比例计算学分。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根据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参与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
第三条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在校外参与的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实践活动,可以包括科研、社会实践、创业实践等。
第四条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学生通过参与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所获得的学分。
学分的获得和认定由学生所在的学院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办法、考核标准及评定方法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分获得条件第六条学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与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学分:(一)参与科研课题:学生在校外参与由教师指导的科研课题研究,并获得认可的成果。
(二)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等,并取得认可的实践成果。
(三)创业实践活动:学生参与创业实践活动,如创业比赛、创业实训等,并取得认可的创业成果。
第七条学生获得学分的前提条件包括:(一)取得学校相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二)学生具备参与相关实践活动所需的基本能力。
(三)学生按照实践活动的要求完成相关任务,并获得成果。
第八条学生在校外参与课外创新实践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任务由学生所在的学院或相关部门确定,并报备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学分的认定和评定第九条学生参与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学分的认定和评定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条在认定和评定学分时,应综合考虑学生的实践成果、工作表现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学分的认定和评定过程应公开、公正、透明,学生有权利查询和申诉。
第四章奖励和荣誉第十二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在课外创新实践活动中的表现给予奖励和荣誉。
第十三条奖励和荣誉可以包括提供资金支持、颁发荣誉证书、列为优秀创新实践学员等。
第十四条学生获得奖励和荣誉后,学校应及时公示,并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五条学生参与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时应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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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课外活动是引导和组织学生在课堂教学之余开展的各种有益的政治性、学术性、知识性、健身性、娱乐性、公益性活动,其有利于发展学生的特长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为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生课外活动,规范课外学分管理,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制订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课外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坚持现代教育理念,更新教育观念,从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创新教育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努力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层次人才。
课外活动开展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的;坚持内容健康、格调高雅,并与社会、文化、经济、科技发展相协调;坚持学生自愿参加与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分相结合;坚持学校组织活动和学院组织活动相结合;坚持课外活动的开展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根据课外活动的不同类型,分别由教务处、团委、学生处、各学院等单位负责课外活动的组织、管理、成绩认定等工作。
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1.教务处负责督促学院做好各类课外活动的成绩记载,以及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和有关校级以上的学科竞赛等活动的成绩认定。
2.各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分的审核、确认、检查等工作,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学分认定汇总表报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团委依照相关规定组织课外学分的申报、管理工作。
三、课外学分认定及登载管理办法1.课外实践活动组织部门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各级各类活动的参加者及获奖学生名单、获奖证书复印件送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团委负责将学生的课外学分计入学生各自的课外学分学籍档案。
2. 学校在每年6月份进行本学年课外实践学分的审核、公示。
在审核、公示期内,学生可以在网上核对本学年的课外实践学分情况,同时学生之间也可以互相监督检查。
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则应在公示期内向班主任提出复核申请,各班班主任初审汇总后统一向学校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和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专业拓展学分由学院考核认定。
3. 课外实践学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每学年学生课外学分的认定审核及录入学籍档案工作,学校负责学生毕业前的资格审核工作。
4.每学年课外学分的认定审核结果均应在网上公布,学校对课外实践学分认定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学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四、学生获得课外实践学分的主要途径:1.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2.论文、专利等成果发表;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活动;4.参加各级各类文体竞赛活动;5.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或国(境)外交流;6.学生获得的奖励;7.参加学校团校、党校学习;8.经培训取得各种职业技能证书;9.其它经学校认定的课外活动或项目。
参加各类活动获得的课外实践学分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课外修读学分计分方法》。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2015年3月附件1: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课外修读学分计分方法一、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一)学科竞赛是指各级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包括国际级、亚洲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的竞赛项目。
(二)同一学年、同一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所获的学分可以累加;如果同一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学科竞赛项目获得学分,只能计算所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的学分,不得累加。
(三)云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学分计算表二、科研训练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二是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
(一)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1.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时,学生必须在参与完成项目的全过程后方可获取学分;同一学年参加多个项目研究,只计取其中一个项目学分,不得累加。
2.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参加科研训练项目学分计分表(二)参与教师科研项目云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包括两种形式,即参与教师项目申报,且项目获准后在合同任务书中有学生姓名和项目合同书中没有姓名但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教师科研一定时间的学生,通过学生本人申请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1.学生参与教师申报国家级(973计划、863计划、国家基金委项目、科技部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厅级(农业部项目、财政部项目、科技厅项目、教育厅项目、农业厅项目)、校级及横向项目(学校设立的项目、企业资助项目、院所协作项目等),在项目获准后,合同任务书中有学生姓名,且实际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经学生提出申请、项目主持人签字认可、科技处审核后分别给予3学分、2学分、1学分。
2.项目合同书中没有学生名字,但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国家级项目(973计划、863计划、国家基金委项目、科技部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每学期超过30天的,经学生提出申请,项目主持人(负责人)签字认可,给予学生2学分;利用课余时间参与省部厅级(农业部项目、财政部项目、科技厅项目、教育厅项目、农业厅项目)研究,每学期超过30天的,经学生提出申请、项目主持人(负责人)签字认可,给予学生1.5学分;利用课余时间参与校级及横向项目(学校设立的项目、企业资助项目、院所协作项目等)研究,每学期超过30天的,经学生提出申请,项目主持人(负责人)签字认可,计1学分。
三、论文、专利等学术成果发表(一)学术研究成果内容包括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或有内部准印证及学术会议论文集等非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含SRTP论文、学年论文、科技论文),各种专利、产品、软件、课件等。
(二)学术论文发表以录用通知书或正式发表为准;专利获准以收到交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签订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和进入学校的转让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分成部分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的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三)本科生发表论文,申请获得专利、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开发、成果转让所得学分计分办法:四、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活动主要包括“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计算机应用技能竞赛、程序设计竞赛、电子商务竞赛、结构设计竞赛、节能减排科技竞赛、机械设计竞赛、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基金项目研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朗诵比赛、知识讲座、国际标准舞大赛、歌手大赛、书画摄影比赛、插花艺术大赛、外语戏剧大赛、主持人大赛、模特大赛、文艺演出等。
学分计算办法分别按照学科竞赛、科研训练以及文体竞赛活动三类进行计算。
五、各类文体竞赛文体竞赛活动包括文化艺术、体育两大类。
同一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竞赛项目获得的学分,只能计取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的学分,不得累加。
学分计算办法如下:六、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和国(境)外交流(一)参加社会实践。
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如“三下乡”活动等,完成相关活动任务后可获得0.5学分。
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记录、实践单位的证明、实践报告和总结,并有校内相关组织部门证明等。
(二)参加社会工作(服务)、青年志愿者活动。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工作(服务)、志愿者活动,如校园文明建设活动、招生宣传咨询活动、社区服务(如运动会服务、新生接待、会议接待等)或承担礼仪、对外交流、宣讲员、心理健康、信息调研等公益性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完成相关任务后可获得0.5学分。
获得校级表彰奖励者,在获得上述学分的基础上增加0.5学分;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在获得上述学分的基础上增加1学分。
在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学生会、班级担任学生干部,学期末考核合格者可获0.5学分(按学期统计)。
获得校级表彰奖励者,在上述学分基础上增加0.5学分;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在上述学分的基础上增加1学分。
参加社会工作(服务)要有详细材料,如工作记录、总结、服务单位相关证明等。
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只能获得该类学分一次。
同一学生获得不同级别的同一奖项时,只能计取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的学分,不得累加。
(三)社团活动由校团委认定审核。
参加社团活动每一学年可获得0.5学分,被评为校级社团先进个人则在上述学分基础上增加0.5学分;评为省级社团先进个人则在上述学分基础上增加1学分;同一学生不同级别的同一获奖项目,只能计取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的学分,不得累加。
(四)受到国家、社会、学校等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完成《云南农业大学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所要求的义务工作时间的基础上,每学年多完成义务工作30小时以上记1学分;未受到国家、社会、学校等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每学年完成义务工作10—19小时记0.5学分,20小时以上记1学分;被评选为“义工之星”的学生,在获得上述学分的基础上增加0.5学分。
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只能获得该类学分一次。
(五)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等单位进行短期学习或交流者,要有相应记录,回校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确认后可获得2学分。
(六)学生受聘在学院或学生宿舍区担任兼职辅导员,学期结束后考核优秀者记1.5学分,考核合格者记1学分。
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只能获得该类学分一次。
(七)学生参加固定岗位勤工助学,连续工作满一学期者,经用工部门考核合格,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记1学分。
被评选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学生,在获得上述学分的基础上增加0.5学分。
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只能获得该类学分一次。
(八)“手拉手,一起走”大学生健康成长项目。
入选的同伴教育者,连续工作满一学期,经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福华国际考核合格,培训和参加活动缺席、请假不超过两次,个人开展活动不少于三次,记1分。
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只能获得该类学分一次。
七、学生获奖奖励(一)见义勇为受国家、省、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获4、3、2、1学分。
同一学生不同级别的同一获奖,只能计取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的学分,不得累加。
(二)获得国家级、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学干部等荣誉称号分别获3、2学分。
同一学生获得不同级别的同一奖项,只能计取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的学分,不得累加。
八、参加团校、党校学习学生参加团校、党校学习,合格者可获得1.5学分。
九、各种考级证书、职业技能证书(一)取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均可获3学分。
(二)取得国家计算机二、三级等级证书可分别获1学分、2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