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解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解读
日前,四川出台《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管理。
《办法》要求,省直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网站部署(迁移)至省级集约化平台及网站内容建设。省直部门(单位)已建网站原则上应迁移到省级集约化平台,新建网站一律部署在省级集约化平台。
《办法》指出,部署(迁移)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的省直部门(单位)网站,其各项功能均应依托省级集约化平台标准功能模块实现。网站部署(迁移)工作完成后,省直部门(单位)应按《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
同时,省级集约化平台提供统一的数据接口,允许各部门(单位)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将已有应用系统数据接入省级集约化平台同步发布。
此外,各市(州)政府应建设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并与省级集约化平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县级政府不建设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应利用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政府网站。
附件:
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以下简称省级集约化平台)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集约化平台是由省政府办公厅建设,为省政府网站和省直部门(单位)网站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技术平台。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相关网站,需部署(迁移)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统筹负责省级集约化平台建设管理,省直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网站部署(迁移)至省级集约化平台及网站内容建设。
第四条省直部门(单位)已建网站原则上应迁移到省级集约化平台,新建网站一律部署在省级集约化平台。
第五条省直部门(单位)在省级集约化平台部署(迁移)网站实行备案制度,由省直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登记,并签订《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安全责任承诺书》。部署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的部门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络域名等信息发生变更或网站注销,需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六条在省级集约化平台上部署(迁移)网站的实施工作,由省直部门(单位)自行负责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公司承接,所需费用由省直部门(单位)自行承担。省级集约化平台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为各部门(单位)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委托信息技术公司实施网站部署(迁移)工作的省直部门(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与信息技术公司及其实施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八条部署(迁移)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的省直部门(单位)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