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论与实务论文——浅析侵害肖像权之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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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害肖像权之构成

姓名张宇

学号 20104850

学院通信工程学院

专业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指导教师郭若愚

完成时间 2012年7月

名誉和肖像权等纠纷近年来不断为传媒所报道,从影视、体育明星到普通公司职员,都有为维护自身的肖像权而走上法庭。

背景案例:“名模维权之诉”

2002年4月号的上海《青年一代》杂志,刊登一篇题为《都是漂亮惹的祸》的文章。国际名模陈娟红看到后,于2003年2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青年一代》编辑部。

起诉书中称:《都是漂亮惹的祸》一文描写了“有着魔鬼身材和出众容颜的陈娟虹”抛弃前男友,与某大酒店副总结婚,后该副总因出差时嫖娼被警方抓获并被停职,陈娟虹于是与其离异。该文同时配发了陈娟红的图片,并附有“有着魔鬼身材和出众容貌的陈娟虹,婚姻却不像想象的那么如意”的文字说明。陈娟红认为,文章虽然用了“陈娟虹”的名字,但配发的是她本人的照片,其目的就是要让读者明白这就是陈娟红的婚姻经历,从而达到以名模的婚姻来吸引读者、增加销量、扩大发行面和影响面的最终目的。而事实上,陈娟红至今未婚。陈娟红认为,《青年一代》编辑部刊登的这篇文章歪曲事实,恶意诽谤,严重伤害了其个人生活和感情,对她的生活和事业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恶劣影响和后果,其行为是对其名誉权的严重侵犯;同时,青年一代编辑部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她的照片,构成了对其肖像权的严重侵害。陈娟红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青年一代》编辑部和上海人民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20万元。

经过审理,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青年一代》编辑部是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下设的机构,其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故法院驳回了陈娟红对《青年一代》编辑部的起诉。之后,陈娟红不服一审法院驳回其对《青

年一代》编辑部的起诉,以《青年一代》编辑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资格为由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结果二中院认为陈娟红起诉对象不合格,终审裁定:驳回其对《青年一代》编辑部的起诉。驳回陈娟红对《青年一代》编辑部的起诉后,朝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陈娟红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一案。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赔偿陈娟红精神损害、经济损失7万元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本文仅结合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案件尝试着进行了初步的法律上的解读,对肖像权的构成、现行法律环境、肖像权与著作权等问题进行了粗略的梳理。但是实际生活包罗万象,简单的列举必然挂一漏万,作为法制化的国家,公民肖像权得到全面的保护期待着立法的更加完善。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权,肖像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精神受到损害,未经肖像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均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这就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具体讲,(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3)肖像人的精神受到了损害。当然,这样会存在公益性和新闻宣传性的使用肖像问题。新闻宣传性的使用可以规定为例外,而公益性的使用也应当事先征得肖像人的同意,并给予相当的使用补偿,这就相类似于公益性的征用。公益性和新闻性的使用肖像也不能使肖像人的精神受到损害。

由此回想到2011年05月10日左右,一幅由四川画家冯明创作的油画《总理在汶川》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幅反映“5·12”大地震中温总理在灾区视察的大型油画,在成都岁月画廊以350万元拍卖成交,随后画家将拍卖所得全部捐给四川省红十字会。但却被指这幅油画与2008年新华社记者姚大伟拍摄的《告

别北川》极为相似,特别是其中的温总理形象“如出一辙”。

众所周知,这幅油画的对象是公众人物,法律上有相关规定,公众人物如果是在公共场合,对于他的摄影照片是可以使用的,如果是在私人场合,则不能擅自使用。而总理的这幅照片是公共人物在公共场合的摄影照片,并且照片中的人物为总理形象理应为所有人共享,不存在侵权啊,但是,我们也必须明白“是否构成侵权主要看其用途是什么”,这幅画拿去拍卖,已经构成了获取经济利益的事实,至于他拍卖的钱用于慈善还是其它,已经是第二个层面的问题了。所以利用公众人物的肖像去获取经济利益,就构成了侵权。

类似的,在本案例中,我们注意到刊登的文章包括图片和配加的文字构成了对陈娟红的侵权,而衡量的有力标准就是这个刊物是否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并且是否给陈娟红构成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包括社会评价降低的恶劣影响。

由此可见:对肖像权的侵犯都是发生在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中,如果将他人照片用于任何商业活动——如广告、报纸、杂志中,必须事先征得照片中所有可辨认人物的许可,一般说来,照片使用者应当得到当事人签名同意使用的授权书,并向照片中的人物适当付款。在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照片使用者必须持有照片中所有可辨认形象人的书面授权书,而且对肖像权的认同还扩展到在照片中出现的可辨认私人财产,如建筑物、猫、狗等宠物和已经注册而受到法律保护的形象,如产品商标等。

但是,我国一些被摄者对上述标准并不完全认同。像本案中的陈娟红和她的代理人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理解就宽泛得多。陈娟红认为“照片刊登后不向她支付酬劳,而拍照者和杂志或报纸的出版者却获得巨大收益……”是不应该的。陈的代理人则说:登在杂志上,而杂志是要卖钱的,那么被拍照片的人当然有权

要求付费。虽说这些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纵观国内的肖像权官司,尚未找到支持这种说法的判决。

通过上面的分析,一般人可能都会得出侵犯他人肖像权一定要以赢利为目的的结论。这种结论有着时代的烙印,其实,法律也是不断发展的,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不以赢利为目的也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比如,非法制作他人肖像;侮辱、毁损他人肖像;未经同意的使用他人肖像。因而,目前关于侵犯的肖像权的法律构成有三个条件,其一,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其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其三,没有可阻却性法律事由。前两个条件比较好理解,什么是可阻却性法律事由,通俗的讲就是没有合法的理由,比如,新闻报刊刊登载有他人肖像的照片,揭露某些社会丑恶现象、公安机关公布被通缉人的照片等,这些虽然是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了他人肖像,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运用社会舆论工具公开谴责和鞭策某些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它不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在我国,通过报纸、期刊等媒介,以登载其肖像权和姓名的方式,谴责行为人的不道德行为,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也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的职责和权利。此外,对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众人士,在公开露面时,可以对其进行拍照,因为公众人物的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在这里一般不会产生侵犯肖像权问题。当然,即使是新闻单位有理由使用他人肖像,也不能歪曲或丑化他人形象,像本案中的陈娟红的事实就被杂志社歪曲了,如果这样使用仍然会构成侵权。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有些摄影大奖赛后,参赛的、获奖的照片会用于展览,这些照片有些涉及到他人肖像问题。不少摄影人可能会认为,自己拍摄的照片不仅没有赢利性使用,本人对照片还享有著作权呢,这种展览是一种合理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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