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襄阳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襄阳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襄阳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8年1月15日襄阳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持续状态。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第四条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是指对违法建设采取巡查、劝导、制止、报告、监控、督办、责令停工、查封、罚款、拆除、没收等措施予以防控与处置。
第五条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防控为主、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设立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指导协调机构,研究处理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等相关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覆盖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函[2014]6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函〔2014〕64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积极有序推进黄石、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市及武汉市硚口区等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重要性城区老工业区是指依托“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重点工业项目形成的、工业企业较为集中的城市特定区域,为老工业城市的形成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科学实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对于老工业城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再造产业竞争新优势,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和民生改善为着力点,统筹推进企业搬迁改造和新产业培育发展。
2014年,武汉市硚口区古田,黄石市西塞山,十堰市张湾,襄阳市樊西,宜昌市伍家岗,荆州市沙东、武德、城南,荆门市象山等老工业区搬迁全部启动。
力争到2022年全面完成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把城区老工业区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2014修正)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2014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4.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3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自1998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2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及引进外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七条城市道路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并事先报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动工前应取得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八条建设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九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02
•【字号】襄政办发〔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政办发〔2021〕1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版《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中“城市建筑工程”章节同时废止。
此文件印发之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继续实施。
2021年9月2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2•【字号】襄办文[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襄办文〔2012〕19号2012年2月12日)2011年,全市上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奋力拼搏,开拓创新,在城市管理领域深入开展“大改革、大拆违、大整治”活动,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心下移、以区为主”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开展了强化城市管理“八项整治”活动,城市面貌发生了积极变化,为建设“都市襄阳”和省域副中心城市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城市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推进全市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襄城区等65个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李学清等192名城市管理工作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我市城市管理事业发展做出新贡献。
各地各单位和城管工作者要以他们为榜样,与时俱进,奋力拼搏,努力开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
附件:2011年度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65个)(一)城市管理工作最佳城区、县(市)(5个)最佳城区襄城区、襄州区、隆中风景名胜区最佳县(市)宜城市、老河口市(二)城市管理工作最佳街道办事处(乡、镇)(6个)示范街道办事处襄城区昭明街道办事处先进街道办事处高新区七里河街道办事处襄城区檀溪街道办事处樊城区定中门街道办事处樊城区屏襄门街道办事处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三)城市管理工作最佳社区(10个)襄城区杨家花园社区居委会襄城区观音阁社区居委会樊城区施营社区居委会樊城区汉南社区居委会樊城区红光社区居委会樊城区水星台社区居委会高新区谢沟社区居委会高新区南周社区居委会襄州区云湾社区居委会襄州区麻棉社区居委会(四)花园式单位(居住小区)、绿色社区(15个)花园式单位(居住小区)襄阳市水利局襄城区檀溪新居中国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襄阳市地税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襄阳市左岸春天小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物鑫分公司襄阳市第五中学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襄阳工厂襄州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鱼梁洲开发区鹿鸣岛花园隆中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机关办公区绿色社区襄城区檀溪湖社区樊城区王伙社区襄州区潘台社区(五)查违工作先进单位(2个)襄城区人民政府隆中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六)文明创建责任包保工作先进单位(10个)襄阳市林业局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共襄阳市委组织部襄阳市妇女联合会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襄阳管理处襄阳市审计局襄阳市水利局襄阳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七)先进城管执法中队(5个)襄城区王府城管执法中队襄城区檀溪城管执法中队樊城区定中门城管执法中队高新区紫贞城管执法中队襄州区城管执法三中队(八)优秀作业单位(12个)襄城垃圾清运服务公司襄阳市九州城维公司襄阳市蓝天城维公司襄阳市中原城维公司襄阳市环宇城维公司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襄阳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公司襄阳市前景环保公司高新区垃圾清运服务公司襄阳市环卫处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办公室襄阳市景苑绿化养护管理公司襄阳市盛景绿化养护管理公司二、先进个人(192名)(一)城市美容师(50名)李学清襄城区环美城维公司环卫工人张耀梅襄城区环洁城维公司环卫工人刘凤琴襄城区公厕公司质检员陈红英襄阳市九州城维公司环卫工人吴若彬襄城垃圾清运服务公司樊俊襄城区渣管办李应兰襄阳市四海城维公司环卫工人杨国平襄阳市汉江明珠公司环卫工人王世芬襄阳市银河城维公司环卫工人曹玉焕襄阳市银河城维公司环卫工人杨合勤襄阳市环宇城维公司环卫工人张素静襄阳市环宇城维公司环卫工人戚则红襄阳市蓝天城维公司环卫工人叶大凤襄阳市蓝天城维公司环卫工人郑德华襄阳市大地城维公司环卫工人赵风琴襄阳市东方城维公司环卫工人马玉青襄阳市东方城维公司环卫工人徐世强襄阳市长虹城维公司环卫工人舒春玲襄阳市长虹城维公司环卫工人孟传霞襄阳市中原城维公司环卫工人李增琴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环卫工人彭杰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环卫工人邹学敏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环卫工人丁长勇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清运队队长周玉芹襄阳市前景环保公司环卫工人詹冬香襄阳市清洁力保洁有限公司环卫工人柏学玲襄阳市蓝天城维公司环卫工人王安芳襄阳市绿洁清扫园艺服务有限公司环卫工人张立芝襄阳市碧洁公司环卫工人赵定西襄阳市前景环保公司机械专班班长炳福香襄阳市顺民义保洁公司环卫工人黄有明襄阳市洁雅公司环卫工人张玉敏襄阳市环宇城维公司环卫工人杨冬玉襄阳市前景环保公司环卫工人冯大玲经开区魏庄众鑫公司环卫工人陈平福襄阳市广源公司工人李重实襄阳市景苑公司工人田宏襄阳市绿化处职工谢传高襄阳市中原公司园林工人孙秀增襄阳市长虹公司园林工人杨志远襄阳市古城公司园林工人夏飞襄阳市岘秋公司园林工人刘光友襄阳市文荟公司园林工人伍吉清襄阳市文荟公司园林工人高正学襄阳市长春公司园林工人李斌襄阳市常丰公司园林工人王凤玲襄阳市新星公司园林工人张伶俐襄阳市诸葛亮广场管理中心园林工人李节襄阳市盛景公司园林工人王玲襄阳市馨悦公司园林工人(二)查违工作先进个人(22名)鲍向东襄城区庞公街道办事处主任李海峰樊城区政府办副主任王书英襄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法规科科长王俊勇高新区城管执法局科员苗向阳经开区东津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赵文献鱼梁洲城管执法大队队员谢洪波隆中风景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邹世敏襄阳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副调研员张圆襄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科长钟斌襄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科长罗晓阳襄阳市市委督察室副科长李辉襄阳市市委组织部副调研员魏武军襄阳市市委组织部副调研员胡功春襄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王涛襄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袁如刚襄阳市城管督察大队科员黄秀洪襄阳市城乡规划局科长曹胜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调研员李清文襄阳市公安局重点工程公安分局副主任付仕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汪如胜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致安襄阳市汉江大桥养护中心书记(三)城市管理工作先进个人(120名)吕光襄城区隆中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黄厚俊襄城区卧龙镇副书记韩胡伟襄城区昭明城管执法中队网格长郑小琴襄城区王府街道办事处城管办主任蔡伟襄城区王府城管执法中队副队长余世平襄城区檀溪城管执法中队队员韩文枫襄城区慧苑社区居委会主任王福才襄城区庞公街道办事处副书记何志有襄城区城管执法局中队长郭飞襄城区城管执法局中队长张勇襄城区城管执法局副中队长刘平襄城区城管执法局科员包艳红襄城区隆中中队中队长孔建国襄城区住建局科长王安玉襄城区荆州街社区居委会主任余志峰樊城区清河口街道办事处城管办主任龙江樊城区中原街道办事处城建城管办主任聂小峰樊城区清河口城管执法中队队员刘涛樊城区屏襄门城管执法中队队员杨华良樊城区米公城管执法中队队员关强理樊城区王寨城管执法中队队员陈家华樊城区中原城管执法中队网格长周峰樊城区汉江城管执法中队队员晏会平樊城区定中门城管执法中队队长韩国强襄阳市银河城维公司经理方智勇樊城区垃圾清运公司副经理谢芬然襄阳市长虹城维公司环卫工人马吉奎樊城区公厕管理公司工人陈礼清襄阳市东方城维公司办公室主任刘兴顺襄阳市大地城维公司环卫工人张昕樊城区屏襄门街道办事处主任尚明忠樊城区米公街道办事处主任刘双喜樊城区定中门街道办事处主任张宏斌樊城区七里桥社区居委会城管队队长孙万香樊城区刘梗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关海涛襄州区城管执法局中队长朱建胜襄州区城管执法局副大队长何社军襄州区城管执法局副大队长胡彦章襄州区城管执法局副大队长卓俊超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书记易长伟襄州区城管执法局环卫办主任熊鹏程襄州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吴世斌襄州区政府办副主任杨全新襄州城管执法局局长范静襄州区麻棉社区居委会书记杨京军高新区七里河办事处主任米其强高新区米庄镇镇长张万会高新区城管执法局科员李学敏高新区米庄城管执法中队队员汪红玲高新区城管执法局科员樊贵兰高新区城管执法局科员刘晓高新区紫贞城管执法中队副队长张太华高新区城管执法局中队长刘斌高新区渣土管理站中队长邹晓敏高新区东风社区居委会书记梁虎成经开区城管执法中队队员赵海涛经开区刘集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黄登攀经开区东津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米有宏经开区众佳物业有限公司保安队长余德宝鱼梁洲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局高级技师李小林鱼梁洲经济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网格长莫晓辉鱼梁洲经济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网格长宋玉萍鱼梁洲经济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队员宋恒春隆中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大队队员任涛隆中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大队队员彭建明隆中风景名胜区隆中居委会副主任翟起家襄城区就业再就业培训中心科长朱春来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容环卫办副主任季广宇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园林办副主任盛光成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路政科科长闵开学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规科科长王守华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计财装备科科长邱鹏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人事科副科长吕刚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研究室副科长刘磊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科科长刘坚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督察大队队员刘靖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督察大队队员侯艳伟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督察大队队员李曙光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督察大队队员乔丽珍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督察大队队员王锐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督察大队队员程琰襄阳市城市管理信息指挥中心张琼襄阳市环卫管理处征收办樊西中队中队长杨军襄阳市环卫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章伟涛襄阳市固废公司副经理冯泓涛襄阳市固废公司洪山头垃圾填埋场副场长赵晟襄阳市财政局经建科科长彭家才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科长盛明襄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陈和平襄阳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李旭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杨仕勇襄阳市国土资源局科长许光明襄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长曾进襄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城建监察室副主任徐平襄阳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张晋襄阳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员秋子襄阳日报社记者王光辉襄阳晚报副总编龚小燕襄阳市广播电视台记者王全利襄阳市广播电视台记者伊琳襄阳市广播电视台记者孙斌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后勤服务中心主任魏拥军襄阳市市政管理处为民市政维护公司经理苏明发襄阳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调研员包海峰襄阳军分区后勤部助理员常学高襄阳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余全宝襄阳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副主任舒振宏襄阳市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李峰老河口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中队长李璇老河口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网格长李金亮宜城市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胡元军宜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余允坤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钱军南漳县市容管理处支部书记田夫康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大队长史述海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李顺江枣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副书记丁高军枣阳市环卫处清扫所所长喻良忠谷城县环卫处书记、主任薛红斌谷城县城建监察大队队长。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襄阳市委员会,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襄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襄发〔2012〕12号2012年5月4日)为加快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现就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以下简称“两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四个襄阳”建设步伐,把“两改”作为民生工程、环境工程、产业工程和社会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全力抓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住条件,推动襄阳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二、“两改”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两改”,一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对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交通不便利、火灾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居住区域进行的棚户区改造。
二是指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对建筑抗震安全未设防、火险隐患突出、环境脏乱差、市政设施不配套的村集体经济、全部集体土地进行的“城中村”综合改造。
三、工作目标从2012年起利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工作。
要通过“两改”,使老旧城区和“城中村”发生脱胎换骨的嬗变,成为城市现代化的新标志,市民幸福生活的新家园,达到改善民生、提升形象、完善功能和发展经济的目标,加速推进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的进程。
四、遵循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两改”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工作,要充分发挥政策引导、统筹协调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调动各方面投身“两改”工作的积极性。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1•【字号】襄政办函〔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1日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政府及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存在的规避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流标、转包、非法分包等突出问题,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营造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改革(一)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采取非招标方式。
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快推进襄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企业库建设,对于襄阳市本级及市辖区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内、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内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委托、随机抽签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预选企业库中确定承包单位。
(二)规范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明确可实行资格预审方式开展招标的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原则和标准、申报资料、批准程序(见附件1)。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襄办文[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襄办文〔2011〕43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别必雄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陈文海市委副书记、市委秘书长虞国旗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刘仲初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夏先禄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杨军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代全市政府副市长王秋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彭胜坤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成员:曾玉平襄阳鱼梁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陈万波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金保樊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德奎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王宇华市政府副秘书长金世国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潘世国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老干部工作局局长王廷兴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靖志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陈东灵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叶传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肖勇市城乡规划局局长赵新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曾进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邹洪成市水利局局长王万清市审计局局长伍华钢市公安局副局长金祟保市司法局局长袁德芳襄城区政府区长胡军樊城区政府区长王军襄州区政府区长张志勇隆中风景区管委会主任蔡念文市委督查室主任王小平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二、领导小组内设机构及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策指导组、督查组和宣传组,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部门争取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的情况通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部门争取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的情况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襄阳市委员会,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15
•【字号】襄办文[2013]9号
•【施行日期】2013.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部门争取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的情况通报
(襄办文〔2013〕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鼓励和推动全市各部门积极主动向国家和省争取改革创新试点,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平台为襄阳争取发展资源,现将市直部门争取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情况予以通报。
截止2012年底,全市共申报国家级试点66项,其中已获批准的国家级试点26项;申报省级创新试点25项,其中已获批准省级试点19项。
希望市直各单位再接再厉、积极推进,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将争取国家、省级改革试点工作做实做细,为加快“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市直各部门申报的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汇总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5日附件:。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7•【字号】襄办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襄办发〔2011〕41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7日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化进程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村(居)委会要加强对村(居)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建设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举报。
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中央省属驻襄单位、市直驻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和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襄阳政发[2011]24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襄阳政发〔20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形成以市区为中心,建制镇为依托,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城镇体系,提高城镇化和新农村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促进集约发展、节约土地的必然选择。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组织开展了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乡镇、村庄还没有修编或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二是原有乡镇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此,各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乡镇、村庄规划编制目标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11年年底完成以下规划编制工作目标:(一)全面完成市域范围内乡镇规划的修编工作。
乡镇规划是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基本依据。
在规划修编过程中,要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结合现状,科学预测,充分论证,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实效性和长远性。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公文改错题公文实务题-试卷5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公文改错题、公文实务题)-试卷5(总分52, 做题时间90分钟)11. 公文改错题1.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决定国发[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建议: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
……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 (二)基本原则。
1.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 2.坚持市场化运作。
…… 3.促进市场有效竞争。
…… 4.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
…… 三、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办公厅附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分工表》SSS_TEXT_QUSTI分值: 2答案:正确答案:(1)文种错误,应为“意见”。
(2)发文字号错误,应为“国发[2012]27号”。
(3)主送机关之间的标点符号使用错误,应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4)附件的表述错误,应将书名号删除。
(5)附件位置错误,应在正文下空1行的位置。
(6)发文机关名称错误,应为“国务院”。
(7)成文日期表述错误,应改为“2012年8月28日”。
(8)成文日期的位置错误,应位于发文机关名称下面。
13. 公文实务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函[2013]1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现通知如下: 1.国务院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 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指导和规范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档旨在明确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原则、程序和要求,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操作指南。
二、目标1.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 保护和提升城市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3.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功能和质量;4.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三、原则1. 综合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实现协调发展;2. 公众参预原则:加强公众参预,听取市民意见,形成共识,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3.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4. 创新性原则:鼓励创新思维和方法,推动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智能化;5.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程序1. 规划编制程序(1)前期调研:采集城市发展相关数据和信息,开展市民需求调查,形成规划编制的基础;(2)编制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等;(3)方案审核:组织专家对编制方案进行评审,并听取公众意见;(4)方案修改:根据专家评审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5)方案批准: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最终的规划编制方案;(6)方案公示:将方案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7)正式编制:根据批准的方案,正式编制城市规划。
2. 规划实施程序(1)规划审批:对规划进行审批,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2)规划实施:按照规划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3)监测评估: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4)规划修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规划进行修编和更新;(5)规划公示:将修编后的规划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要求1. 规划编制要求(1)科学性和合理性:规划编制应基于科学数据和分析,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2)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方案应具备可行性,可操作性,能够实现并监测评估;(3)公众参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形成共识;(4)法制化和规范化:规划编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襄政办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35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心城区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2017年6月23日中心城区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管理工作,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中心城区危险房屋,是指位于城市东外环、南外环与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围合的范围,以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内,在国有和集体土地上合法建设(办理房屋权属证明或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并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的危险房屋。
违法建设房屋不适用于本意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不得为其做出安全鉴定。
二、除危排险方式危险房屋除危排险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危险房屋;二是城区(开发区)建投公司收购危险房屋;三是合法房屋拥有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改造重建。
(一)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危险房屋对已列入征迁改造计划区域的D级危险房屋,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予以征收。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征迁改造计划区域内的房屋组织调查登记,发现D级危险房屋后,指定相关部门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及时与危险房屋合法拥有人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手续,收回并合理处置危险房屋。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襄政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襄政发〔2013〕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和用地观念,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统筹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两改”“两迁”、新城新区建设、特色镇建设,力争用10-15年,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提升城市功能和形象,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搭建平台,制定鼓励政策,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
2.规划先行,政策支持。
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完善利益调整机制,强化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保障。
3.产权明晰,保障权益。
调查摸清低效用地现状和产权登记情况,正确处理再开发过程中的法律、经济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
4.成片开发,分类推进。
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开发单元,实施集中成片开发;因地制宜,采取整体开发和整治开发等方式逐步推进。
5.县(市)、区为主,动态平衡。
试点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襄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2年度工作进行综合检查考评的通知
襄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2年度工作进行综合检查考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襄阳市委员会,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襄办文[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2年度工作进行综合检查考评的通知(襄办文[2012]117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近期对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2012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考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内容(一)县(市)区、开发区。
考评内容为襄办发〔2012〕40号文件规定的17项内容23个考评指标。
高新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年度考评内容为重新修订的考评指标。
(二)市直部门。
考评内容为襄办文〔2012〕60号和襄阳政办发〔2012〕139号文件规定的各部门职能工作目标和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保密工作、信访工作等7项共性考评目标。
(三)综合考评内容之外的其他考评内容。
包括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汉江保护工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因灾倒房重建和水毁工程恢复工作、市直对口帮扶工作、市直部门联系服务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工作、“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工作、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质量兴市工作和政务公开工作。
二、考评方式2012年度综合考评工作由市委办公室统筹,市综合考评办公室组织安排,采取集中考评的方式进行。
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年度检查评比考评工作一律纳入集中考评范围,对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的考评,原则上一次性完成。
(一)需要实地检查考评的项目组建考评组进行集中考评。
1.县(市)区、开发区领导班子年度考评目标中下列指标由考评组集中进行考评: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新区增长(含三个城区和高新开发区的城市“两改”工作)、安全生产、污染减排、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和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等10项考评指标。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志(1986-2005)编纂方案》的通知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志(1986-2005)编纂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襄办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志(1986-2005)编纂方案》的通知(襄办发〔2006〕4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襄樊市志(1986-2005)编纂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2月13日襄樊市志(1986-2005)编纂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编纂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的通知》(鄂办文[2000]19号)精神,按照《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编纂襄樊市第二届市、县(市、区)地方志的通知》(襄文[2000]45号)要求和《襄樊市第二届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襄办发[2000]53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第二届《襄樊市志》的编纂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系统、真实、科学地记述断限内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的历史与现状,充分反映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所取得的新成就,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把《襄樊市志(1986-2005)》(下同)编纂成为具有科学性、时代性、资料性和权威性的新志书。
二、编纂任务1、《襄樊市志(1986-2005)》分1记1述1附录45卷,约150万字。
关于印发《都匀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版)》的通知
匀府办发〔2016〕8号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版)》的通知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都匀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2日都匀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都匀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都匀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本地山水特色和独有民族文化,构建绿色生态休闲旅游城市;(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 2 -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建设用地,完善中心城区综合功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且满足附表一的要求。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三)容积率(明确各类建筑面积的比例及计容比例);(四)建筑密度;(五)建筑限高;(六)绿地率;(七)停车位;(八)公用设施要求;(九)公共服务设施要求;(十)城市设计要求;(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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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分则)》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规定由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八条建设用地分类襄阳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级次的分类体系。
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阳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九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城旧城区:襄阳古城及汉江以南,焦枝铁路以西,长虹南路以东,南部山体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小清河以西,汉江以北,西内环线以东,春园路以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州区旧城区:汉丹铁路线以南,小清河以东,内环东路以西,汉江、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东津老街区:东津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1.59公顷,建设控制地带用地面积4.8公顷。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1、各类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出具规划条件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表1备注:①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城市重要节点处,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各项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确定。
②城市重要节点处用地宜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方案进行建设。
③旧城改造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④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各类用地指标还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4、在各类工业项目(含物流、仓储)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出让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用地竖向要求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涝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原则上旧城区以住宅开发为主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0亩,在新区以住宅开发为主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60亩。
确实不能整合的小地块的住宅开发建设需要报市政府批准。
周边路网围合的完整地块用地规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开发建设。
以商业商务开发为主的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可分步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要求按《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13)25号执行。
第十四条公共设施配置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建设以下设施。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使用。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每100户配套20平方米、且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其它相关公共设施。
2、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不低于300平方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及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公厕一座。
3、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配套要求按相关专项规划执行。
4、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的规定:①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按照“谁开发、谁配建、无偿移交”的原则,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在第一期建设。
②配建幼儿园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的要求。
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均应配建幼儿园。
5、新建住宅小区除按国家规范和技术规定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建菜市场。
配套建设的菜市场经验收合格,由市政府以成本价回购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产权移交给菜市场所在地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①居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3—5万人的新建居住区规划新建或改建中小型连锁生鲜食品超市,用地规模15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500—800米;②居住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1—3万人的居住小区设置以经营净菜为主的便民店,用地规模500—10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300—500米。
6、居住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建健身活动设施。
其中旧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新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7、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需在底层配置对外开放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公厕,建成后无偿交给环卫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141-2012)执行。
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六条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同一建筑须同时满足建筑间距、日照及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
建筑物宜采用南北适宜朝向布置。
建筑平面布置时,宜使居室朝向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不宜采用东西不利朝向布置。
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
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2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
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3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九条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规定。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4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二十条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5米(含阳台),高层建筑(包括中高层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 25米(含阳台)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具有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