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国内贸易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订单融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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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国内订单融资业务管理,规范国内订单融资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原则及规定(一)基本概念订单融资是指购销双方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并已签署订单后,我行以订单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为满足销货方在货物发运前因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求而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本办法所称订单是指销货方将所生产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购货方,购货方向其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
(二)原则:办理订单融资应遵循“订单真实有效、锁定融资用途、业务全程监控、结构融资覆盖”的原则。
(三)相关规定1.订单融资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占用销货方授信额度。
订单融资与其项下叙做的国内保理或国内发票融资业务按照所对应融资风险值孰高原则占用同一授信额度。
2.订单融资业务由各分支行营销部对借款人经营情况、信誉情况及贷款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申报材料上报总行。
总行公司业务部在分支行报送材料的基础上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法律事务部审核相应的法律要件并出具法律风险意见、风险管理部对其进行合规性审查,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则及发展状况,对业务风险进行评审,提出风险提示,出具评审意见后报审贷会审定。
二、办理条件(一)可办理订单融资业务的订单范围:1.企业法人采购商品形成的订单。
2.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采购商品形成的订单。
3.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形成的订单。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的行为。
4.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形成的订单。
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的行为。
XX银行订单融资业务操作细则转自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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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订单融资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指的订单融资业务,是指在采用汇款(T/TX跟单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出口商凭出口供货合同向我行经办行申请的用于出口货物组织和装运,并以出口收汇资金、押汇资金或其他资金归还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汇款(T/T )项下打包放款仅限于对货到付款方式和货到付款部分办理。
如果货款部分预付,部分货到付款”则只对货到付款部分办理打包贷款。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经办行是指经批准具备国际结算、结售汇业务功能的市分行及其辖属机构。
第二章融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申请订单融资业务的客户须具备以下条件:1、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构)核准登记、已办理年检,具有自营或代理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与我行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
3、出口收汇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
在我行信用评级AA 级以上(含14、能提供我行认可的贷款担保,或符合我行信用放款条件。
第三章订单融资比例、期限、利率和币种第五条融资比例。
单笔订单融资金额T殳不得超过出口合同/订单金额的80%。
如为部分预付、部分货到付款,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货到付款金额的80%。
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属于总行认走的低风险业务的,可视情况适当提高融资比例,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出口合同/订单金额的90%,或货到付款金额的90%。
第六条订单融资的期限应与相应备货周期相匹配,一般不得超过90天(含丄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属于总行认走的低风险业务的,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订单融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且不得超过预计收汇日期。
第七条订单融资业务的融资利率执行省行现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订单融资业务的融资币种可为人民币或外币。
融资币种为外币的,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打包贷款的规定。
第四章订单融资业务流程第九条融资申请。
银行国内订单融资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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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订单融资管理办法模版一、概述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银行也在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其中订单融资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融资方式。
订单融资是指银行通过向货物供应商提供资金,获得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的订单,再通过将订单质押给银行,获得融资的一种方式。
为了保证订单融资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国内订单融资业务的管理。
三、业务规定1.业务定义(1)订单融资是指银行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向其提供资金融资,获得其销售货物的订单,再将订单进行质押,来实现融资的一种业务。
(2)订单融资分为有保理和无保理两种业务模式。
2.业务程序(1)银行与客户签订《订单融资协议》,约定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利率等相关事项。
(2)客户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向其提供订单。
(3)银行审核订单并与客户核定相关信息,确定融资金额和期限。
(4)银行与客户签订《质押协议》,客户将订单质押给银行。
(5)银行根据订单的收益情况,向客户发放融资款项。
(6)融资到期,客户将未履行的订单补偿给银行,解除订单质押。
3.业务流程(1)申请融资:客户向银行提交融资申请书、合同及订单等相关文件,银行审核后决策是否放款。
(2)融资审批: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批,确定融资金额和期限。
(3)质押手续:银行与客户签订质押协议,客户将订单质押给银行。
(4)融资发放:银行根据订单的收益情况,向客户发放融资款项。
(5)融资到期:融资到期后,客户将未履行的订单补偿给银行,解除订单质押。
四、风险管理1.信用风险(1)银行应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了解其还款能力和意愿。
(2)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密切关注客户的还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2.市场风险(1)银行应根据订单的数量和质量,对融资金额和期限进行科学确定。
(2)银行应对订单的来源和销售市场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3.操作风险(1)银行应制定科学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业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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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有关条文及规定,参照国际惯例与准则,根据我行授信管理相关制度并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打包贷款等,其中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进口TT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银信保。
第三条贸易融资应纳入我行对授信客户或授信客户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对符合我行规定的叙做条件的单证相符出口信用证押汇、全额/准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贸易融资业务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第五条经营行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起部门,受理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授信需求,贸易融资授信的基本程序、权限可参照人民币授信办理。
经营行需为申请人办理保证金存入、抵质押物入库等担保手续,签订相应授信文本,并按授信制度要求进行贷后授信管理。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批部门,对经营行报送的授信进行审批。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风险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我行风险管理制度对经营行贸易融资进行限额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风险监控职责。
第八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对涉外贸易背景、英文版贸易合同、单证条款、交易单证的合规性及外汇政策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进行贸易融资相关业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控制操作风险。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已办理年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经济实体。
银行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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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1月 0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组织职责 (4)第三章术语定义及业务准入 (5)第四章授信要素及融资比例 (6)第五章业务操作流程 (7)第六章业务操作要点 (8)第七章授信后管理 (9)第八章附则 (11)附件: (11)附件1.《订单融资三方合作协议》 (12)附件2.《付款确认函》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订单融资业务管理,规范订单融资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制度》、《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各类营销中心及拓展部等机构)对订单融资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领导负责订单融资业务的审议、审批。
第四条负责对经办行报送的订单融资授信业务的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对经办行报送的综合授信业务中订单融资业务部分进行专业性审查,并向信贷审批部出具审查意见。
第五条信贷审批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对包含订单融资的综合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订单融资业务授信实施的审查、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七条负责订单融资业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负责订单融资业务有关协议的法律审查。
第九条经办行负责订单融资业务的营销、宣传及受理工作;负责业务前期尽职调查审查;负责落实授信条件和业务办理;负责订单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
XX农村商业银行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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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XX农村商业银行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丰富我行贸易融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及我行《法人客户综合授信业务GRC流程》(沪农商行公金〔2009〕15号)、《XX农村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沪农商行风管〔2011〕13号)特制定本产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出口订单融资业务,是指在以汇款、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凭出口合同/订单,向我行申请用于出口货物备料、生产和装运等履约活动的短期融资。
出口订单融资亦可称为汇款或跟单托收项下打包放款。
第三条出口订单融资业务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按总行下发的公司授信业务审批权限中有关国际贸易融资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有形货物的出口贸易融资。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经营机构是指总行营业部及各分支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出口订单融资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及解释;负责该业务的整体营销推进及对经营机构的培训指导;负责办理相关结算,向经营机构传递审单、寄单、收汇和其他相关信息等;负责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业务数据;负责安排资金头寸及进行汇率管理。
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对公客户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交叉销售。
第八条总行零售金融部负责对小微企业客户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交叉销售。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当年授信业务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对权限范围内的出口订单融资业务进行审查和审批。
第十一条总行资产监控部负责组织推动该产品的贷后检查和风险监测。
第十二条总行合规部负责对该产品业务涉及的制度及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对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各经营机构负责对出口企业的贷前调查、资料收集、单据审核、客户关系维护管理和融资款的发放,按照本管理办法对相关具体业务进行受理与操作并负责贷后管理。
贸易融资管理规定(3篇)
![贸易融资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7f5ca05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7fc5077.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贸易融资活动,保障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贸易融资,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交易活动中,为满足客户融资需求,提供的短期融资服务。
第三条贸易融资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公平竞争原则;(四)持续改进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二)有专业的人员队伍和业务技能;(三)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社会信誉;(四)有符合规定的资金和风险准备金。
第二章贸易融资业务种类第五条贸易融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信用证融资;(二)保函融资;(三)押汇融资;(四)托收融资;(五)其他贸易融资业务。
第六条信用证融资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并由客户承担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支付责任。
第七条保函融资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向受益人出具保函,保证在受益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第八条押汇融资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对客户的出口货物或服务进行审核,并在货物或服务出口后,为客户提供一定期限的融资。
第九条托收融资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代为收取货物或服务款项,并在收到款项后,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融资服务。
第十条其他贸易融资业务是指除上述种类以外的,商业银行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的贸易融资服务。
第三章贸易融资业务操作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应当遵循以下操作流程:(一)客户申请;(二)银行审核;(三)签订合同;(四)办理融资;(五)还款付息。
第十二条客户申请贸易融资业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贸易合同;(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对客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的信用状况;(二)贸易合同的合法合规性;(三)融资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银行国内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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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行国内贸易融资产品体系,进一步提升对公产品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xx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xx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及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订单是指境内销货方将所生产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购货方,购货方向其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
国内订单融资业务是指境内购销双方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并已签署订单后,我行以订单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为满足销货方在货物发运前因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求而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第三条我行办理国内订单融资业务应坚持的原则:(一)订单真实有效。
要确保购销双方签订的订单贸易背景真实、手续合法有效。
(二)锁定融资用途。
订单融资业务的授信资金用途,限定为仅用于订单项下的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运输,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授信及授权管理(一)统一授信。
国内订单融资业务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占用销货方授信额度。
(二)授权管理。
国内订单融资业务属于短期信贷业务,我行对国内订单融资业务实行授权管理。
业务审批权限参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批权限。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五条可办理订单融资业务的订单范围:(一)企业法人采购商品形成的订单。
(二)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采购商品形成的订单。
(三)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形成的订单。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的行为。
(四)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形成的订单。
军队采购行为是指x人民解放军、x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的行为。
银行国内发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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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发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行国内贸易融资产品体系,进一步提升对公产品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xx 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制度及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发票融资(以下简称发票融资)是指境内卖方(借款人)以其在国内商品交易中因销售货物所产生的商业发票为凭证,在不让渡应收账款债权的情况下,以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为主要还款来源保障,为借款人办理的结构性短期贸易融资。
第三条发票融资业务属于短期信贷业务,x银行对发票融资业务实行授权管理。
业务审批权限按照各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类发票融资业务参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批权限。
第四条办理发票融资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第五条经营行办理发票融资业务在C3中选择业务品种时,除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须选择对应具体业务品种外,贷款类发票融资的业务品种须选择为“其它国内贸易融资”;信贷产品分类暂为“其它国内贸易融资”,待C3信贷产品分类增加该产品后选择对应产品,具体启用时间以C3功能发布之日为准。
第二章业务种类及办理条件第六条按照融资方式的不同,发票融资业务可分为静态融资和动态融资两种模式。
(一)静态模式是指经营行在融资期间不能替换应收账款项下发票,直至借款人归还融资款项后方可解除对相应发票的监管。
静态模式下可分为单笔融资和打包融资。
单笔融资即我行就卖方提供的单张发票提供融资;打包融资即我行就卖方一次性提供至少两张以上发票进行融资。
(二)动态模式是指在经营行确定发票最低金额的前提下,在融资期间卖方可用符合我行要求的发票自由替换已有发票,在融资到期并归还融资款项后方可解除对相应发票的监管。
第七条可办理发票融资的发票范围:(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二)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而开具的发票。
某银行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8b066e8ce2f0066f53322e7.png)
中国ⅩⅩ银行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和定义第一条为满足我行客户多样化融资需求,促进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防范业务风险,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及总行的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订单融资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收到买方有效订单或贸易合同、协议(以下统称“订单”)后,由我行对授信申请人提供短期资金融资,用于订单项下原材料或商品采购、加工、生产及储运等,并以销售回笼款项归还我行融资款项的业务。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分工第三条贸易金融部是订单融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1、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2、订单融资业务的综合管理、检查监督工作;3、总行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工作;4、全行系统内订单融资业务的培训和推广工作;第四条各级授信审批部门在权限内负责授信的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各经办单位产品部门(包括分行公司部、贸易金融分部、行业事业部产品部门)负责:1、辖内订单融资业务的组织推广;2、对客户经理的业务培训;3、对具体项目的客户营销提供专业支持;4、定期提交业务报表及业务分析报告;5、订单、单据技术条款审核。
第六条各经办单位市场部门(包括分行市场部门、贸易金融分部直销部门、行业事业部分部)负责:1、贸易真实性、申请人资信调查;2、撰写授信报告,在授信风险管理系统中发起授信申请程序;3、贷后管理及客户端的沟通和联系;4、提交办理该项业务需要的各种单据。
第七条各有权审查岗(分行放款中心审查岗、贸易金融分部贸易融资审查岗)负责权限内放款材料的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核查、授信额度使用管理。
第八条放款中心负责核查放款条件的落实、申请人申请资料的相关验印工作及出具《放款通知书》。
第九条贸易金融分部单证中心负责出口业务中的单据处理,收汇考核以及责权内的放款操作。
第十条会计部门负责订单融资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以及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放款和还款操作。
第十二条各经营单位负责归属订单融资客户的贷后跟踪检查、五级分类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报表数据完整性工作。
贸易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范本文)
![贸易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范本文)](https://img.taocdn.com/s3/m/37c6d1f1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57.png)
贸易企业融资管理办法一、概述贸易企业融资是指为了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通过各种融资手段,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者融资的过程。
贸易企业融资管理办法就是对贸易企业融资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进行制定和实施的文件,旨在保障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贸易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贸易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贸易企业融资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包括进出口贸易、国内贸易以及跨境电商等各类贸易形式的企业。
三、贸易企业融资的方式及要求1. 银行贷款贸易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采购货物、支付供应商、运营资金等。
申请贷款时,贸易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企业资料、财务报表等,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
2. 外商投资贸易企业可以吸引外商投资,增加企业的资金实力和市场影响力。
吸引外商投资需要贸易企业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和市场预测,并签订相关的投资协议。
3. 股权融资贸易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权融资,吸纳社会资本。
发行股权需要贸易企业进行股权估值,并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4. 债券发行贸易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
债券发行需要贸易企业提供详细的债券发行计划,并满足相关的证券监管规定。
5. 合作伙伴投资贸易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获得合作伙伴的投资支持。
合作伙伴投资需要贸易企业与合作伙伴签订相关的投资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四、贸易企业融资管理的原则1. 合规性原则贸易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融资活动的合法性,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2. 风险可控原则贸易企业在选择各类融资方式时,应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融资风险可控。
3. 透明度原则贸易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公开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融资活动的透明度。
4. 可持续发展原则贸易企业在进行融资活动时,应考虑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原则,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银行交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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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交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国ⅩⅩ银行交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交易融资业务营销和管理水平,规范管理组织架构,提升风险管理质量,推动全行交易融资业务健康、有序、规模发展,依据中国ⅩⅩ银行相关制度、办法及其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对生产、贸易或物流等领域内的企业,通过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采用一种或多种产品模式,以债权、货权或其他形式做担保,在能有效控制企业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的前提下提供的融资性资产业务。
第三条交易融资业务范围:包括存货类融资、预付类融资、应收类融资、预付与存货组合类融资、国际贸易项下相关产品类融资、其他可设权且可控性融资业务。
第四条交易融资业务项下具体授信品种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
一、预付类融资业务产品,如银票承兑、商票保贴、信用证等;二、存货类融资业务产品,如仓单质押、动态抵(质)押、静态抵(质)押业务等、提货担保、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抵(质)押等;三、应收类融资业务产品,如保理、应收款(池)质押、动态融资、应收款票据化、信保融资等;四、其他类融资业务产品,购销通、海陆仓、租赁保理等。
第二章相关单位及职责第五条总行主要涉及部门:公司银行部、产品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保障运营管理部门。
一、总行公司银行部(一)统筹管理交易融资类产品;(二)负责交易融资产品的研发与管理;(三)负责交易融资监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管理,统筹与监管商的合作与管理,维护与总行及区域级监管商的合作关系;(四)牵头组织重点产品全行销售。
二、产品部门含:贸易金融部、金融市场部。
主要负责本领域内产品研发、培训及其相关工作。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含: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资产监控部、法律与合规事务部。
主要职责为:(一)授信评审部1、制定交易融资业务的授信指引及授信政策;2、监管商资格准入和动态评级;3、新押品审查审批;4、参与“总对总”核心客户及新商业模式方案设计;5、参与交易融资中心分类管理,协助验收交易融资中心,并提供必要人员支持。
订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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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订单融资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项下,订单融资业务是指为支持国际贸易项下出口商和国内贸易项下供货商(以下统称“卖方”)备货出运,应卖方‘的申请,根据其提交的贸易合同或采购订单(以下统称“订单”)向其提供用于订单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贸易融资。
第三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是我行订单融资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订单融资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分行开展订单融资业务。
第四条总行授权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和总行公司金融总部直接办理订单融资业务。
开办此业务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有关操作细则并报备总行公司金融总部。
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内分支机构开展订单融资业务,可以根据辖内分支机构的作业质量、业务规模、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环境等情况,经报总行批准后,转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叙做订单融资业务。
第二章业务受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办理订单融资的卖方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我行重点支持的结算客户;(二)在我行办理贸易结算业务一年以上,业务往来正常,无不良授信记录;(三)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在外汇管理局、海关、税务等其他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四)信用评级在B级(含)以上;(五)主营业务突出,履约能力强,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六)与买方保持长期稳定的业务往来关系,收款记录正常,无拖欠、迟付等情况。
第六条办理订单融资的订单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买卖双方、商品名称、型号、质量、数量、价格、出运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内容清楚、明确,买卖双方通过签字或其它方式确认订单生效;(二)国际贸易项下,买方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世界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2.国际知名企业,或国际评级机构(标普、穆迪或惠誉,下同)信用评级BBB(含)以上企业;3.代理行为我行已授信银行,国际评级机构信用评级BB(含)以上,我行与该代理行达成协议,为买卖双方提供包括订单融资和后续应收帐款融资在内的供应链融资,代理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买方付款风险。
银行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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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推动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的有效拓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46号)及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分账核算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是指本行上海分行为试验区内注册企业或境外机构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提供的贸易项下短期信贷支持,其中区内注册企业应在本行开立FTE 账户,境外机构应在本行开立FTN账户。
贸易融资业务包括表内贸易融资和表外贸易融资,其中: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开立国外保函、提货担保,表内贸易融资产品包括进口押汇、汇出汇款项下押汇、进口代付、打包贷款、订单融资、出口押汇。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是本行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项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产品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单证作业管理、检查监督、外汇政策管理。
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上海分行授权范围之外贸易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制度的风险审查、贷后检查、指导。
第六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受理上海分行提交有关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的法律咨询。
第七条上海分行负责在授权范围内依本办法开展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
第三章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的基本管理原则第八条真实性原则。
上海分行办理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时,应全流程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以及尽职调查”的展业三原则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规定,切实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贸易背景真实性、合规性审查等工作。
贸易项下的回笼货款是上海分行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
银行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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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丰富贸易融资业务品种,提升贸易融资业务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号)等xx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订单融资业务,是指为支持国际贸易项下出口商备货出运,应出口商的申请,xx银行根据其提交的贸易合同或采购订单(下称订单)向其提供用于订单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出口订单融资业务应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符合反洗钱相关规定及国家监管机构管理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组织、推动、考核、产品开发与营销;负责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管理规章的制定和发布、业务的授权和审批;负责全行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培训。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出口订单融资业务进行授信信用风险审查,并报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
第六条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放款审核;负责督导经营机构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风险监控以及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八条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相关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负责对出口订单融资业务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总行合规部负责对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总行审计部负责对出口订单融资业务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各经营机构负责对所辖客户进行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营销推动、业务受理和日常管理;负责业务前期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负责落实授信条件和业务办理;负责出口订单融资业务到期归还款项的落实;负责实施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及风险监控。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查第十二条在满足我行公司授信客户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出口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取得法人授权,在xx银行开立本币或外币结算账户,且将xx银行作为主要结算及收款银行;(二)具有合法的出口经营权,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突出,履约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三)出口商从事出口业务2年(含)以上,与贸易伙伴合作关系稳定,收款记录正常;原则上应在xx银行有1年(含)以上贸易结算历史;(四)出口商应为外管局A类企业,未被外汇管理局或其他管理机关纳入“黑名单”且人行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五)在金融机构无不良历史记录。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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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1.0版,ⅩⅩ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业务竞争能力,推动并规范全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引入核心企业、物流监管公司、资金流导引工具等风险控制变量和跟踪监管措施,为满足交易链条上不同节点企业在预付、存货或应收等环节资金需求提供的授信支持。
第三条根据借款人在不同贸易环节中融资需求风险点的差异,将贸易融资业务分为三类:预付类、存货类和应收类,其中预付类、存货类业务统称货押业务。
第四条按贸易链上下游交易对手与我行的授信业务关系和我行是否承担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我行对申请融资的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对应收类融资业务买方核定买方额度,对预付类融资业务卖方核定卖方额度。
第二章授信调查、审查与审批第五条客户在向我行申请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经理必须按照我行规定的信贷调查要求与程序认真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和评级分类,在报告中须重点披露以下内容:一、货押业务:(一)贸易背景情况及上下游客户信息。
(二)抵/质押物基本情况、价格、质量稳定性、特殊仓储要求特性、变现渠道。
(三)业务操作模式及操作流程。
(四)备选监管方情况和监管方案。
(五)额度申报及核定理由。
(六)充分关注并披露易产生权属纠纷的情况,对生产型企业产成品货押业务,应针对生产型企业可能产生的货权纠纷出具调查意见。
二、应收类业务:(一)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账龄和坏账率。
(二)卖方的履约记录。
(三)买方在行业内的地位及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
(四)买方销售收款期和采购付款期情况。
(五)卖方对买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
第六条贸易融资业务需按我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XXX银[ⅩⅩ]158号)要求进行评级和资产风险分类,贸易融资业务评级应在R4(含)以上,资产风险分类应在正常五级(含)以上。
其他准入条件按相关业务品种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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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贸易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贸易订单融资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订单系指卖方将所生产货物的所有权转至买方,买方向其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
订单融资系指买卖双方签署订单后,本行以订单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为满足卖方在货物发运前因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求而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第三条办理订单融资应遵循“订单真实有效、锁定融资用途、业务全程监控、结构融资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订单融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占用卖方授信额度。
订单融资与其项下叙做的国内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占用同一授信额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业务管理部是本行订单融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订单融资的管理。
开展订单融资的分支机构应设立贸易融资管理岗位,负责该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六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订单融资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以及完善订单融资规章制度;(二)负责总行权限内订单融资业务产品方案的审核;(三)负责本行订单融资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组织业务培训;(四)负责本行订单融资业务的检查;(五)负责本行业务数据的监查和统计。
第七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对所辖地区订单融资业务进行归口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对辖内订单融资营销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设计订单融资方案;(二)负责分行权限内订单融资业务产品方案的审核,督促落实已批复的产品方案;(三)对辖属各业务经办机构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四)研究并提出订单融资业务新产品建议;(五)负责货押商品和应收账款管理等操作;(六)分行权限内订单融资操作方案的评审;(七)负责辖内订单融资数据的维护、统计和监查,按总行规定定期进行账账、账实核对,并上报业务报表。
第八条业务经办机构(支行、总分行营业部,下同)职责:(一)负责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择、客户信息和资料收集;(二)负责贷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审批材料;(三)负责贸易真实性审查,对客户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包括提交的书面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各文件之间表述是否一致,以及客户印章、签字与客户的业务授权及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四)按规定进行业务贷后管理,跟踪客户经营情况等。
第九条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审查、按程序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订单融资授信业务。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业务风险控制及过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订单融资业务放款及会计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法律合规部门负责法律事务的咨询、文本审核、涉诉代理。
第三章业务办理条件第十三条可办理订单融资业务的订单范围:(一)企业法人采购商品形成的订单;(二)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采购商品形成的订单;(三)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形成的订单;(政府采购行为系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的行为)(四)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形成的订单;(军队采购行为系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的行为)(五)总行认定的其它可以办理订单融资业务的订单。
第十四条订单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订单合法、有效,贸易背景真实;(二)订单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内容至少须包括《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素,并符合商业惯例、行业规范;(三)订单项下的商品是卖方的主营产品,且为买方正常生产经营或运营所需的原材料或产成品;(四)订单项下的商品供求状况稳定,市场价格波动较小;(五)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卖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二)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或者小微企业客户信用评级a+(含)以上;(三)依法合规、经营正常,具备买方认可的供货能力;(四)与买方有二年以上稳定的供销关系,合作期间的履约交货记录及销售回款情况良好;(五)产品和服务质量良好,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与同类产品相比市场竞争力较强,以往无发生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涉及诉讼或贸易纠纷的情况;(六)在银行的融资无逾期、欠息或垫款,且无其它不良信用记录;(七)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买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二)信用等级AA(含)以上,或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款规定之条件,业务经办中,无法获得买方提供的信用等级评定所需资料的,可以参考买方公开披露的信息,或经本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评级信息;(三)生产经营正常,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具有到期足额支付采购货款的现金流;(四)以往与卖方签订订单的撤单率较低,无拖欠卖方货款及其它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五)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对卖方符合本行信用贷款条件或买方不在本行开户,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不受上述关于买方信用等级的限制:(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二)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三)境内优质上市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四)三级甲等医院;(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定义的地级市(含)以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六)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或省级(含)以上政府(国资委)控股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七)经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八条卖方申请办理订单融资须落实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并追加以订单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为本行设定质押。
第十九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除须以订单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为本行设定质押外,可不要求卖方另行提供担保:(一)卖方符合本行信用贷款条件;(二)买方为符合本行信用贷款条件的企业,且能够出具到期付款确认书,向本行承诺在订单约定的到期付款日无条件支付货款。
第二十条对能够提供本行认定的低风险担保的卖方办理订单融资,可不受买卖双方准入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融资金额、期限与利率第二十一条订单融资金额应根据买卖双方的资信状况、购销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卖方的预收货款比例及履约备货能力、买方的采购规模、到期足额支付货款的可能性,以及订单中约定的权责义务等因素合理确定。
融资比例一般应不超过订单实有金额的70%;对卖方符合本行信用贷款条件或买方为本行信用贷款条件的企业,且为卖方提供全额担保的,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订单实有金额的95%;对卖方能够提供低风险全额担保的,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订单实有金额的100%。
订单实有金额的敞口部分须要求卖方落实自有资金。
发放融资以后,如发生修改订单并减少订单实有金额的情况,应要求卖方归还已发放融资超出修改订单后按上述规定可融资金额的部分。
订单实有金额系指订单金额扣除卖方预收货款金额和质保金金额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订单融资期限应根据订单规定的履约交货期限合理确定,融资到期日不得晚于买卖双方约定的履约交货日后30天,且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大型成套设备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买卖双方采用赊销方式交易的,应要求卖方在订单融资到期前,在本行叙做国内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相应的融资款项优先用于归还订单融资。
卖方以自有资金归还本行融资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订单融资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二十四条订单融资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五章业务申请、审查及办理流程第二十五条卖方向本行申请办理订单融资时,除应提供一般贷款类业务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订单融资业务申请书;(二)买卖双方签订的订单正本;(三)卖方与其上游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四)本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六条业务经办机构报送订单融资业务授信审批前,应报公司业务管理部进行业务评审。
经评审后,业务经办机构客户经理需将订单融资业务按本行相关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报授信审批部门审查审批。
业务评审的要点按照本行有关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重点分析以下内容:(一)买卖双方、订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二)买卖双方及其上下游客户是否具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有无尚未解决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或其它重大争端;(三)卖方的生产经营状况是否稳定,卖方的生产技术、工艺标准、质量管理等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产品的质量、价格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四)卖方以往的产品交付质量及交货期是否满足买方的标准及要求,销售回款记录是否良好,卖方如期完成产品生产销售计划的可能性等;(五)调查卖方该笔订单项下自有资金、预收货款(若有)的落实情况;(六)分析卖方与上游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判断其采购行为是否真实、合理;重点分析卖方采购原材料的品种、数量及规格等是否与订单项下生产需求相符,原材料采购价格定价是否合理等;(七)买方以往已签约订单的撤单情况,买方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要求可能对卖方及该笔订单的影响;(八)买方是否已确认订单金额及到期付款期限,核实以往货款支付情况,考察买方的付款意愿及付款能力,判断货款及时足额回笼的可能性;(九)订单约定的付款条件、方式及付款安排是否符合行业交易惯例,订单项下商品的定价是否合理;分析订单中对买卖双方的限制性条款是否可能影响本行融资款项的收回;(十)该笔订单项下的预期销货款权属是否清楚,确保卖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它优先受偿权;(十一)为关联企业之间的采购行为办理订单融资业务的,应从严审查关联交易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订单项下商品定价的合理性及公允性;(十二)对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按照本行贷款担保管理有关规定,对担保的合法性、足值性、有效性和变现能力等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订单融资业务或授信审批同意后,业务经办机构与卖方签订订单融资业务协议,并向买方书面通知本行指定的货款回款专户账号。
第二十八条业务经办机构根据审批意见落实融资发放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卖方应在业务经办机构开立订单项下货款回款专户,并在订单融资业务协议中约定此专户为收取货款的唯一合法账户;(二)对于卖方在申请订单融资前尚未采购原材料或未全额支付原材料货款的,应与卖方在订单融资协议中约定,原材料采购款项或订单融资款项中与卖方尚未支付的原材料货款相应的部分,由本行直接支付至其上游供应商账户;(三)业务经办机构应登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确认该订单项下预期销货款不存在已被质押、转让和异议登记等情形,并办理质押或转让登记;(四)移交与业务有关的法律文件;(五)授信审批意见要求的其它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