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国内贸易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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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贸易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贸易订单融资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订单系指卖方将所生产货物的所

有权转至买方,买方向其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订单融资系指买卖双方签署订单后,本行以订单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为满足卖方在货物发运前因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求而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第三条办理订单融资应遵循“订单真实有效、锁定融资用途、业务全程监控、结构融资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订单融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占用卖方授信额度。订单融资与其项下叙做的国内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占用同一授信额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业务管理部是本行订单融资业务的归口

管理部门,负责订单融资的管理。开展订单融资的分支机构应设立贸易融资管理岗位,负责该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六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订单融资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以及完善订单融资规章制度;

(二)负责总行权限内订单融资业务产品方案的审核;

(三)负责本行订单融资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组织业务培训;

(四)负责本行订单融资业务的检查;

(五)负责本行业务数据的监查和统计。

第七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对所辖地区订单融资业务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对辖内订单融资营销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设计订单融资方案;

(二)负责分行权限内订单融资业务产品方案的审核,督促落实已批复的产品方案;

(三)对辖属各业务经办机构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四)研究并提出订单融资业务新产品建议;

(五)负责货押商品和应收账款管理等操作;

(六)分行权限内订单融资操作方案的评审;

(七)负责辖内订单融资数据的维护、统计和监查,按总行规定定期进行账账、账实核对,并上报业务报表。

第八条业务经办机构(支行、总分行营业部,下同)职责:

(一)负责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择、客户信息和资料收集;

(二)负责贷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审批材料;

(三)负责贸易真实性审查,对客户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包括提交的书面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各文件之间表述是否一致,以及客户印章、签字与客户的业务授权及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四)按规定进行业务贷后管理,跟踪客户经营情况等。

第九条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审查、按程序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订单融资授信业务。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业务风险控制及过程管

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订单融资业务放款及会

计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法律合规部门负责法律事务的咨询、文本审核、涉诉代理。

第三章业务办理条件

第十三条可办理订单融资业务的订单范围:

(一)企业法人采购商品形成的订单;

(二)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采购商品形成的订单;

(三)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形成的订单;(政府采购行为系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的行为)

(四)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形成的订单;(军队采购行为系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的行为)

(五)总行认定的其它可以办理订单融资业务的订单。

第十四条订单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订单合法、有效,贸易背景真实;

(二)订单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内容至少须包括《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素,并符合商业惯例、行业规范;

(三)订单项下的商品是卖方的主营产品,且为买方正常生产经营或运营所需的原材料或产成品;

(四)订单项下的商品供求状况稳定,市场价格波动较小;

(五)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卖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二)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或者小微企业客户信用评级a+(含)以上;

(三)依法合规、经营正常,具备买方认可的供货能力;

(四)与买方有二年以上稳定的供销关系,合作期间的履约交货记录及销售回款情况良好;

(五)产品和服务质量良好,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与同类产品相比市场竞争力较强,以往无发生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涉及诉讼或贸易纠纷的情况;

(六)在银行的融资无逾期、欠息或垫款,且无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七)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买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二)信用等级AA(含)以上,或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款规定之条件,业务经办中,无法获得买方提供的信用等级评定所需资料的,可以参考买方公开披露的信息,或经本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评级信息;

(三)生产经营正常,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具有到期足额支付采购货款的现金流;

(四)以往与卖方签订订单的撤单率较低,无拖欠卖方货款及其它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

(五)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对卖方符合本行信用贷款条件或买方不在本行开户,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不受上述关于买方信用等级的限制: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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