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2014)概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梁平区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梁平区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6cfb16e9d5bbfd0a7956736d.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梁平区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
批复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府[2017]5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2
【实施日期】2017.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梁平区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
(渝府〔2017〕53号)
梁平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报批梁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4年编制)的请示》(梁平府文〔2016〕3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庆市梁平区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梁平区是国家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区,重庆市特色产业基地,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特色旅游目的地和休闲养生度假基地。
梁平城区是成渝城市群重要节点城市,重庆特色产业基地、特色旅游目的地,以文化、休闲为特色的生态宜居城市。
以梁
平城区为核心、小城镇为纽带,构建城乡一体的特色产业体系,加强城乡经济互动,实现城乡共生;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建设均等化;加强农村扶贫攻坚的政策保障,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水平,实现精准脱贫;注重区域协调发展,结合梁平区位特征,联动周边区县,承接主城片区与渝西片区产业转移;健全保护协调机制,加强跨区域生态保护空间的保护。
三、科学引导城。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59ab88371fe910ef12df8f1.png)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T50- -2009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报批稿)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3月前言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 标准街道社区;6 标准基层社区;7 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电话: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主要起草人: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审查专家: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按姓氏笔画)目次1 总则 (5)2 术语 (6)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7)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8)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8)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8)5 标准街道社区 (9)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9)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9)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6 标准基层社区 (12)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2)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2)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2)7 农村社区 (15)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5)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5)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本标准用词说明 (18)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 (5)2 Definition and Translation of Professional Language (6)3 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7)4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and Principles for Making Adjustments (8)4.1 Principles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8)4.2 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8)5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6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in the Urban Area (12)6.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7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in the Rural Area (15)7.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7.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the Rural Area (15)7.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Appendix Explanation for the Usage of Specific Order (18)1.0.1 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促进“五个重庆”的建设,加强社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建设“宜居城市”的管理依据,保证重庆市经济建设、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54f3d0790c69ec3d5bb75f0.png)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05年重庆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 第三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第一章总则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0.5-A的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4]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bec7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c3.png)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4〕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和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五大功能区战略,推动城乡建设科学发展。
市城乡建委制定了2014年城乡建设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26日2014年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201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市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城乡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314”总体部署为总纲,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深入贯彻落实“五大功能分区”战略部署,团结一心、攻坚克难,迈出“用心建设、服务民生、支撑发展”的坚实步伐,顺利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新型城镇化统筹推进,城镇化率达58.4%;建设行业稳健发展,完成房地产业投资3012.8亿元、建筑业总产值4731.9亿元,预计实现勘察设计业营业收入305亿元;社会民生不断改善,22项民生实事涉及我委的任务超额完成;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教持续强化;重点项目引领带动,主城十大商务聚居区加快形成;改革创新持续深入,对外开放不断拓展;自身建设切实有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和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五大功能区战略的开局之年,改革发展任务重大而艰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eee67d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d9.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渝办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渝办发〔2012〕1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重庆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为推动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健全基层服务体系,提高社区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社区服务体系,是指以社区为基本单元,以各类社区服务设施为依托,以社区全体居民、驻社区单位为对象,以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以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支持、社会多元参与的服务网络及运行机制。
目前,全市共有189个街道、2370个城市社区。
“十一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服务网络不断健全,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在服务居民、改善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社区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社区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
围绕方便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推进了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为主题的“双进工程”。
二是社区服务设施得到改善。
到“十一五”期末,全市累计新建和改扩建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182个、社区服务站1945个。
执行标准说明 渝建[2014]221号文
![执行标准说明 渝建[2014]221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db0f00910912a2161579291f.png)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切实推动《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其配套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篇(公共建筑部分)》(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的执行,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本着“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委对《标准》和《编制技术规定》相关条文及执行要求进行了补充说明(内容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标准》相关条文补充说明2、《标准》室外环境与地下空间相关指标设计要求补充说明3、《编制技术规定》相关补充说明2014年6月17日附件1《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相关条文补充说明附件2《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室外环境与地下空间相关指标设计要求补充说明一、执行《标准》中7.2.1、7.2.10、7.2.11、7.2.12、7.2.13、7.2.15、7.3.7、7.3.16、7.3.17、7.3.19、7.3.20指标时,其区域界定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居住建筑底部的公共建筑,其用地面积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各自占该项目地上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
底部公共建筑突出于上部居住建筑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建筑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共建筑用地,具体用地范围应以就近原则划分(图1)。
公建分摊用地面积为(S/6)X3+公建基底面积+公建筑院落面积图1 公建与住宅用地分摊计算实例2、群体建筑中的单体公共建筑,其用地指标规划部门未明确时,应满足现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条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6.0.3的要求。
3、对于共用地下空间的项目,地下空间面积按各自地上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且应满足各自规划车位数量要求。
二、对于绿化布置图、苗木表、铺装图、室外照明等景观设计资料编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以下要求处理:1、当其与其他专业施工图同时报建时,需按照《编制技术规定》规定的深度要求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681f3924693daef5ef73d89.png)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543-201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Planning standards of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目次前言本标准按照GB/标准化工作导则制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岳、彭瑶玲、余颖、易峥、孟庆、辜元、曹力维、李鹏、冷炳荣、刘方、胡海、张亮、李峰、陈源国、陈曙光、李英、刘亮晴、廖典清、何坤先、周海、李乔、李献忠、张旸、樊海鸥、王法成。
本标准审查人:张睿、张强、龙彬、钟晓妮、梁杰、李长富、姜彤。
引言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优先保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空间,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渝质监发〔2011〕135号文,《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和管理等领域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6、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7、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8、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9、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10、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ab848b65cfc789eb172dc8d6.png)
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543-201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Planning standards of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序号备案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标准主管部门489 40986-2014 DB50/T 543-2014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2014-01-24 2014-04-01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引言 (I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3)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4)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4)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4)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4)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4)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4)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5)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8)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8)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8)7.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8)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0)8.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10)8.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10)8.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1)9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4)9.1 社会福利设施分类 (14)9.2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与布局 (14)9.3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4)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7)10.1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分类 (17)10.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 (17)10.3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8)附录 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54f3d0790c69ec3d5bb75f0.png)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05年重庆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 第三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第一章总则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0.5-A的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渝建〔2014〕221号
![渝建〔2014〕2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098691cba1aa8114431d95b.png)
常见疑难问题总平面设计一、设计深度1、应表达场区内有无高压线、地下管道、轨道保护线、控规要求的保护线等,避免对后期建筑布局和安全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2、缺现状规划地形图及指北针;3、红线、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消防水池等隐蔽工程,道路、围墙、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等)定位坐标,总平面建筑间距、周边建筑物与建筑控制线、道路中心线(如生化池、场区大门等与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及用地界限的距离未标注,未明确城区主要出入口的宽度及定位;4、建筑总平面图中,周边道路标高未落实,不利于场区临街出入口标高与后期道路标高衔接;5、缺总图说明;6、总说明中未明确四邻有无重要建构筑物(如加油加气站、危险品仓库、架空高压线、轨道交通线等)、有无洪水影响、植被和文物保护、有无不良地形地貌等。
7、指标总表中应明确指出规划批准的指标,初设指标应按方案(地上计容面积、配套设施面积等)批复的指标执行,若超过必须得到相关部门允许后方才可执行;8、绿地指标计算不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二、场地设计1、漏标注道路转弯半径及道路宽度。
(普通车行道路转弯半径≥6m,普通消防车通行道路转弯半径≥9m,大型消防车通行道路转弯半径≥12m;消防车道宽度≥4m);2、车库主要出入口视线不满足规范要求;3、建筑构筑物超越建筑控制线(例如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设计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4、总图中未表达建筑入口台阶及坡道、地下建筑突出地面的风井及楼梯间等,以上部位对地面车道、场地景观、室外停车位及消防扑救场地等易产生影响。
5、未明确表达建筑物(停车场、库、单体建筑)的出入口位置;6、总图漏标注生化池、垃圾收集点(站)、涵沟等配套设施;(应注意垃圾收集不影响场区内的正常生活和环境;建议大型公建及社区等垃圾量大的地方单独设置垃圾中转及收集间,在有条件且交通便利的情况下合理设置地埋式垃圾站;)三、竖向设计1、场地及道路缺乏必要的排水、给水等竖向设计;2、架空层覆土未考虑必要的管线埋设深度;3、漏表示道路形式及复杂地形的道路剖面示意;4、建筑物及构筑物漏标注室内外标高,有覆土的地下建筑漏标注结构顶板面标高及覆土高度;5、漏标注地下车库出入口标高及坡度、坡向;6、未明确广场、停车场、活动场地的设计标高,以及景观设计中水景、地形、台地、院落的要害性标高;7、未明确挡土墙的布置及走向,护坡或保坎顶部和底部的主要设计标高及护坡坡度;8、未明确消防扑救场地尺寸、消防车道坡度、坡向(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无障碍设计一、总平面无障碍设计1、总图中未全面考虑无障碍设计,缺场区内的无障碍设计,缺城市主干道路与场区出入口、场区道路、公共绿地、单体出入口和公共服务设施之间的关系;2、设置地面停车位的地方漏设无障碍停车位;二、建筑单体无障碍设计1、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净宽度不满足150m;无障碍坡道顶端的回转空间应满足规范≥15m的要求;出入口设计1、居住建筑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属用房出入口未分开布置(如:物管用房通过入户大厅到达室外);2、住宅建筑首层出入口未设置信报箱;安全设计一、总平面安全设计1、设置地面停车位时未考虑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地面停车位不应紧邻建筑外墙且上部有开敞阳台、外窗的地方,若设置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且地面停车位与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55m;2、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如紧邻高层建筑下时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3、未考虑场区内的行车安全及噪音污染;如场地内不能实现人车分流时必须设置限速警示牌;视线受阻碍处应设置凸面镜;居住区内应有禁鸣措施,行车道建议采用低噪声材料(如沥青等);4、临空面车道应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有承受汽车水平冲击力的能力;5、竖向高差较大场地的周地、台地等应有截洪措施;6、场区绿化设计中植物不应选用多刺或有毒的植物;二、建筑单体安全设计1、位于阳台、外廊、开敞楼梯间等临空面下部的商业、住宅、底部架空空间公共出入口的上方时,未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2、无障碍坡道临空面≥03m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3、住宅底层与室外空间相接的外门未选用具有隔声、防盗的的门,影响住户安全;4、栏杆防护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居住建筑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m(公建:08m),中小学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m,幼儿园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2m;可上人的阳光窗应靠窗台外围设置一圈高度≥09m的防护栏杆;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的栏杆,多层建筑不满足≥105m,高层建筑不满足≥11m,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梁平区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渝府〔2017〕5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梁平区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渝府〔2017〕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98eb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9f.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梁平区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梁平区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渝府〔2017〕53号梁平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报批梁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4年编制)的请示》(梁平府文〔2016〕3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重庆市梁平区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梁平区是国家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区,重庆市特色产业基地,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特色旅游目的地和休闲养生度假基地。
梁平城区是成渝城市群重要节点城市,重庆特色产业基地、特色旅游目的地,以文化、休闲为特色的生态宜居城市。
以梁平城区为核心、小城镇为纽带,构建城乡一体的特色产业体系,加强城乡经济互动,实现城乡共生;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建设均等化;加强农村扶贫攻坚的政策保障,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水平,实现精准脱贫;注重区域协调发展,结合梁平区位特征,联动周边区县,承接主城片区与渝西片区产业转移;健全保护协调机制,加强跨区域生态保护空间的保护。
三、科学引导城乡空间布局。
规划形成由梁平城区和屏锦镇、袁驿镇、虎城镇、福禄镇、新盛镇、云龙镇等6个重点镇以及聚奎镇、礼让镇、明达镇等23个一般镇,共同构成的“城区―镇”城镇体系;划定由双桂街道全域以及梁山街道、仁贤镇、金带镇、合兴镇、安胜镇、星桥镇部分行政辖区构成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及由城市建设用地与城市发展备用地构成的城市开发边界。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双桂城区、梁山城区、梁平工业园区、梁平火车北站片区;城市发展备用地包括梁平火车北站片区东南侧南环路以内区域、梁平工业园区与双桂城区北部区域、梁平工业园区铁路货运站西侧区域。
重庆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重庆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fd1eaa4f242336c1fb95ed5.png)
8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8.1 社区定义与分级8.1.1 社区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8.1.2 本导则将城市社区分为社区街道与社区居委会二级。
社区街道服务人口和范围基本与居住区对应,社区居委会服务人口和范围基本与居住小区对应。
8.1.3 社区街道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是社区服务中心,其他设施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老年公寓、菜市场等。
8.1.4 社区居委会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是社区服务站,其他设施还有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警务室、托老所、体育活动场、菜店等。
8.1.5 镇社区与街道社区同级。
8.1.6 农村社区专指农村聚居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本导则专指人口大于0.1万人的大型村庄。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村庄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和商业服务等六类。
8.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8.2.1社区服务中心选址应设臵在社区街道地理中心,方便服务居民,服务半径为1000m,其办公用房宜独立占地,可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臵,形成集中的中心,也可相邻设臵或独立设臵。
8.2.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结合社区服务中心将其与其它社区管理、服务或文化活动设施组合设臵,应满足交通便利、服务地区位臵适中的要求。
8.2.3 社区服务站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组合设臵,服务半为400m。
8.2.4社区卫生服务站宜结合社区服务站设臵,居民步行时间不宜超过15分钟。
8.2.5 派出所宜布臵在辖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与市政道路有便捷的联系。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在主要城镇道路的路口旁。
8.2.6 大型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除学校和卫生室以外,宜集中布臵在位臵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
有条件的农村应规划村级公共服务中心。
8.2.7 老年公寓选址宜在环境绿化条件较好、市政设施较完善,交通便利的地区。
8.2.8 新建菜市场,提倡与社区中心或者其他适当的公共建筑合建,有条件的也可独立设臵,原则上不宜直接设于住宅底层或裙房,菜市场应当与住宅保持适当的距离,确保安静卫生的居住环境。
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建、改扩建住宅配置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建、改扩建住宅配置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f845953763231126edb11a0.png)
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建、改扩建住宅配置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土房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07〕202号)和市规划局、市质监局《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 543-2014)精神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为“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范化简称,主要包括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及用于开展社区活动、居民公益性服务的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开发建设单位”为本区内新建或改扩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含开发安置项目的区房管局、区土储中心、渝隆集团及各园区等部门)。
第二章配置要求第四条凡在本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 543-2014)和集中、统一、合理、方便居民办事等原则配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缴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费。
无偿提供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宜在该开发建设项目的平街1-2楼,有独立对外通道,水、电、气、讯四通,且结构合理,采光应达到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标准,满足消防要求,有独立消防通道,净高不低于3米,以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
第五条同一项目开发区域户数达到2000户及其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该用房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
公租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置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2〕120号)执行。
第六条同一项目开发区域户数小于2000户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依照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当年建设成本标准,按每100户20平方米缴纳相应数额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费。
重庆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2016.12
![重庆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2016.12](https://img.taocdn.com/s3/m/d6f7ca1a33687e21ae45a910.png)
中心区、重点地区、滨水临山环湖等环境优美地区;风景名胜区、 历史文化保护地段、传统民居地段等。
(5)委托单位如要求制作动画、效果图、实体模型等工作, 该费用另计。
2.2.2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公园规划
按照城市一般地段计费的 80%计取。
5
三、镇规划
施、邮政快递设施、农产品市场等规划。
(2)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
的控规深度。
(3)本计费以规划期末全域总人口为依据。
(4)根据本计费标准,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业
系数:社区服务设施规划为 1.3、中小学设施规划为 1.2、医疗卫
生设施规划为 1.2,养老设施规划为 0.8,殡葬设施规划为 0.9,其
2
1.3 分区规划
计费单价 序
项目类别 (万元/平 号
方千米)
备注
1
新区
2 建成区
4
计费依据为建设用地,规
划区内非建设用地按照相
4.5
应标准的 20%计费。
注:(1)计费基价为 30 万元。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分析阶段 30%,方案编 制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0%。
1.4 近期建设规划
20 以下
2
2
20-50
1.6
3
50-100
1.2
4
100 以上
0.8
注:(1)项目规划深度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 的深度。
(2)委托单位对地下商业、停车场、轨道交通、民防、管网 共同沟等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其规划深度、难度要求乘以相应 系数,涉及 3 项以内的乘以 1.2 的系数,涉及 3 项以上的乘以 1.5 的系数。
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913e77f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07.png)
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渝规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规发〔2017〕64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渝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单位:《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管共同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6月20日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科学制定村规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条件,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村规划编制应以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等为依据,遵循保护生态、有利生产、合理布局、改善生活、因地制宜、尊重传统、村民参与的原则,按照“多规合一”的思路,充分考虑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高标准农田和标准化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等需求,以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为重点,引导村域土地合理利用和有序建设。
第四条村规划包括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建设规划等内容。
涉及传统村落保护或有整治需求的村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或村整治规划。
第五条村域现状分析应包含:区位关系、地形地貌、地质灾害、气候条件、资源情况、人口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建筑物与主要设施、经济活动、相关规划及管制要求等。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2014)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2014)](https://img.taocdn.com/s3/m/f77d57253169a4517723a334.png)
2014 – 04–01 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发 布
DB 50/T 543-2014
目
次
前言 ....................................................................... I 引言 ......................................................................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范围 ....................................................................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术语和定义 .............................................................. 1 总则 .................................................................... 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 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5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8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14 条文说明 ............................................ 16
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507730c36137ee06eff91878.png)
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4、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5、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6、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7、社会福利与保障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9、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强、万终盛、赵剑、刘桢根目录1 总则 (1)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2)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4)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5)4.1 教育设施类别 (5)4.2 教育设施选址 (5)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6)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0)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10)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10)5.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11)6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3)6.1 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 (13)6.2 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 (13)6.3 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13)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9)7.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分级 (19)7.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选址 (19)7.3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置标准 (19)8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23)8.1 社区定义与分级 (23)8.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23)8.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24)9 名词解释 (29)附录A:本导则用词说明 (3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33)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合理科学的布局和落实,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 91.020P 50/54备案号:40986-2014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543-201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Planning standards of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2014-02-1 发布 2014-04-01 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重庆市规划局DB 50/T 543-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序号489 备案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批准日期 2014-01-24 实施日期 2014-04-01 标准主管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0986-2014 DB50/T 543-2014DB/T 1.1—2009目次前言 ................................................................................ I 引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1)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1)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1)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2)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2)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2)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2)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3)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5)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5)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5)7.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6)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7)8.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7)8.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7)8.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8)9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9)9.1 社会福利设施分类 (9)9.2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与布局 (10)9.3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0)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2)10.1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分类 (12)10.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 (12)10.3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2)附录 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14)DB 50/T 543-2014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制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岳、彭瑶玲、余颖、易峥、孟庆、辜元、曹力维、李鹏、冷炳荣、刘方、胡海、张亮、李峰、陈源国、陈曙光、李英、刘亮晴、廖典清、何坤先、周海、李乔、李献忠、张旸、樊海鸥、王法成。
本标准审查人:张睿、张强、龙彬、钟晓妮、梁杰、李长富、姜彤。
IDB 50/T 543-2014引言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优先保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空间,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渝质监发〔2011〕135号文,《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和管理等领域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6、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7、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8、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9、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10、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所制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6.2.1、6.2.2、6.3.3、7.3.1、7.3.3、7.3.5、8.3.1、8.3.7、9.2.1、9.3.1、9.3.7、10.3.1条中加粗字体的内容,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为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重庆市规划局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给标准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
II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选址布局原则和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市级以下城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其中用地特别紧张的已建成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化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88 镇规划标准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公共服务设施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指为社会服务的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3.2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Other basic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特指居住区级的街道服务中心、派出所、菜市场,居住小区级的社区服务站、警务室、菜店,村级管理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4 总则4.1.1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统筹布局,集约节约用地。
4.1.2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时,宜将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中心。
4.1.3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服务的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相适应,服务范围应兼顾行政层级,考虑山地地形条件对实际服务范围的影响。
4.1.4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5.1.1 本标准所指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五类。
15.1.2 本标准中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相一致。
用地类型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文化设施用地(A2)、体育用地(A4)和社会福利用地(A6);居住用地(R )中的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中的殡葬设施用地(B9)。
5.1.3 本标准中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类型与《镇规划标准》(GB 50188)相一致,用地类型包括:公共设施用地(C )中的教育机构用地(C2)、文体科技用地(C3)、医疗保健用地(C4)、集贸市场用地(C6)。
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分类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5.2.1 综合考虑设施服务范围和规划服务人口规模,本标准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区(县)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四级。
5.2.2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的人口规模与服务范围为:区(县)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15万人及以上,服务范围以区(县)城区为主,兼顾区(县)全域。
居住区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4~8万人,服务半径为800~1200m。
居住小区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0.8~2万人,服务半径为300~400m,5~6个居住小区组成1个居住区。
居住组团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6.1.1 本标准所指基础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托儿班)。
6.1.2 大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6.2.1 学校应选址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地形坡度较大的区域、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校区。
6.2.2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看守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与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2.3 学校教学区与铁路外侧距离不应小于300m ,与地面轨道交通外侧距离不应小于80m ,与城市主干道或公路路缘线距离不宜小于80m 。
6.2.4 学校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和安静的学习环境,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6.2.5 新规划学校的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运动场地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新建初中、普通高中用地的非正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120m ,新建小学用地的非正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80m 。
6.2.6 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室内外运动场地应满足应急避难的相关要求。
6.2.7 幼儿园应选址在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邻近居住区绿地的地段;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和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应方便家长接送幼儿,避免交通干扰。
26.2.8 4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
3班及以下的幼儿园,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6.3.1 基础教育设施按照城镇和农村两类地域进行配置。
6.3.2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各区(县)在规划布局基础教育设施时,可根据当地人口发展趋势和年龄结构,参照表1,论证确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
表1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表单位:生/千人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城市发展新区和渝东北生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设施名称功能拓展区态涵养发展区区幼儿园 24 36 42小学 48 72 84初中 24 36 4218 22 26 普通高中注:1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统称都市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