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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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评介(三)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评介(三)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评介(三)郭洪俊 , 张昕《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目的,是建立起一个由成文法规范的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并且重组英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将对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都纳入其法律框架。

其调整对象,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对特定金融行为的监管,包括“被监管行为”(regulated activities)、“金融推销行为”(financial promotion) 和“市场滥用行为”(market abuse);第二,对从事金融业务的人的监管,即要求从事“被监管行为” 或“金融推销行为”的人向FSA提出申请,只能在FSA授权或法定豁免的情况下,才能从事该类行为。

本部分主要从金融行为的角度入手,分析何种行为构成《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调整的“被监管行为”和“金融推销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被监管行为《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以下简称“FSMA”)第19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英国从事或意图从事“被监管行为”,除非他是授权人士或豁免人士。

FSMA用专门的章节规范金融机构或个人如何向FSA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提出申请,获得FSA对其从事被监管行为的授权或豁免。

例如,该法第三部分“审批与豁免”和第四部分“同意从事的被监管行为”具体规定了申请与审批的程序,并授权FSA公布具体的规则和指南,以帮助申请人准备申请文件和评估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所谓“被监管行为”,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从事的与某一“特定投资”(specified investment) 有关的“ 特定行为”(specified activities) (FSMA,第22条) 。

FSMA附录二专门列举了何种行为构成被监管行为。

此外,FSA制订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被监管行为)指令》(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对各项被监管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项行为构成被监管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该行为是行为人在“从事业务经营过程中”所作出的行为。

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历史与现状分析

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历史与现状分析

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历史与现状分析一、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历史金融市场监管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

在19世纪中叶欧美各国开始发展证券市场后,监管机构也相继成立。

早期的监管机构除了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外,还承担着货币政策、外汇政策及银行监管的职责。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成立于1934年,并负责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

在英国,金融市场监管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

而在欧洲大陆,金融市场监管较为复杂,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监管机构。

二、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1.国际监管机构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速,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各国监管机构的行动,并制定全球金融监管标准,以确保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透明和健康。

目前,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主要机构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证券监管组织(IOSCO)等。

2.国际金融市场监管标准为了确保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性,国际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标准和指南。

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银行业监管的协议,它规定了银行业必须遵守的最低资本要求,以确保银行业在遇到风险时能够更好地承受和抵御风险。

此外,监管机构还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指南,如《共同基金法》、《共同基金计划合规要求》等,旨在规范基金业的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挑战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是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复杂,监管难度也随之增加;二是金融监管可能会削弱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三是各国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监管标准、制度等不同,协调难度较大。

最近几年,金融科技的发展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智能合约、区块链等技术可能会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产生影响,监管机构需要认真考虑如何应对。

三、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展望在未来,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监管机构将继续制定全球金融监管标准,加强跨国财务监管,建立更加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和机制,以保障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透明和健康。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对比综述7000字》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对比综述7000字》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对比综述目录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对比综述 (1)1 国外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1)1.1 美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1)1.2 日本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3)1.3 英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5)2 横向对比中国与英美日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6)1.股票发行监管的发展程度存在差异 (7)2.股票发行信息披露的差异 (8)3.社会诚信基础的差异 (9)1 国外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由于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地区具有不同的证券监管制度和法律制度来监督证券发行。

在本文中,将以美国,日本和英国为代表,分析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特点。

之所以选择美国,是因为中国股市从美国那里学到了很多东西,而美国现在有世界上相对成熟和发达的股市。

之所以选择英国,是因为他们具有与股票市场相关的经验,可以改善中国股票在监管法律制度改革方向上面对的问题。

之所以选择日本,是因为日本与我国同属亚洲地区并且彼此接近,因此金融市场上存在许多合作与交流,这对于我国制度来说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1.1 美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美国证券发行监管法律制度历史悠久,独立战争时期就已经萌芽,之后自由迅猛发展。

1817年,经纪人通过了一项正式的特许状,被称为“纽约证券交易市场”(New York securities fair),这是一个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

1863年,纽约证券交易市场更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

在1929年经济大危机之前,美国的证券市场管理总体上是放任的。

1929年经济危机,证券市场大崩溃,美国政府被迫主动介入证券市场,制定确立严格全面的证券立法体系,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制度,形成了立法型监管管理的法律制度基础。

这次世界型经济危机,造成很多证券市场的崩溃,作为集中制立法型体制典型代表的美国,在吸经济危机爆发的教训之后,自1933年,美国通过不断加强证券法规的管理来引导规范证券业。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摘要: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蔓延虽暴露了英国“三方监管(tripartite 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①)”的弊端,但一国监管体系是不可能脱离自身金融市场结构基础而建立或完善的。

危机前,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欠缺是多国普遍的问题,英国金融监管的巨大变革,实际上是对原有监管体系的“扬弃”。

本报告梳理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持续革新及举措中,得出几点启示:第一,对造成危机的固有缺陷的持续反思,是重构英国金融监管新体系的关键因素。

第二,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特别是对系统重要性机构而言。

第三,任何金融监管规则的改变都是基于英国金融市场特性为基础的,从未偏离。

英国金融市场的特性表现为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全球化程度高,而股票市场相对滞后。

脱离此基础来理解或照搬英国“双峰监管”的先进经验,很可能是有害的。

关键词:金融监管,英国,FPC,PRA,FCA一、危机对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冲击与反思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发端,逐渐演变成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凸显出发达经济体对本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不足。

再向前溯源,缺乏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是多国金融监管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金融监管体制失效的重要原因。

2007年9月,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英国五大抵押借贷机构之一)受到美国次级房贷的波及,发生挤兑濒临破产,尽管北岩银行资本充足率完全符合巴塞尔Ⅱ的标准。

次贷危机使这家住房抵押贷款占总贷款90%、具高成长性的明星银行陷入困境,并引发连锁效应,使得英国陷入系统性金融危机。

危机爆发前,英国一直由金融服务局(FSA,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作为单一监管机构同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共同承担英国金融体系保护的职责。

但危机表明,原有的监管体系并未保护英国免受系统性风险的侵害。

问题突出表现在,原有的监管框架下,没有一个能承担整体金融市场风险评估的监管机构,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各有关部门缺少高效的协调机制,导致难以应对危机。

金融监管体制历史变迁过程的演变规律

金融监管体制历史变迁过程的演变规律

金融监管体制历史变迁过程的演变规律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日益迅速。

然而,金融业的发展也带来了种种风险和问题,因此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金融监管体制历史变迁过程的演变规律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深入理解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以及其发展规律。

二、古代金融监管体制古代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是由政府出面进行监管的,这一监管形式主要是依靠政府出台一系列相关法令与制度,以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

古代的金融监管体制还包括了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管机制,例如商会的组织监督和对金融交易的规范。

三、近代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随着工业革命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因此金融的监管问题也日益突出。

随着西方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近代金融监管体制开始走向法制化,各国政府开始逐渐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并建立相关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如美国的《美国联邦储备法》和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等。

四、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规律1. 从简到繁的发展趋势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呈现出从简到繁的趋势。

从最初的政府直接监管,到建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再到出台一系列金融监管法律法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走向法制化和专业化,呈现出了越来越复杂和完善的趋势。

2. 由浅入深的发展模式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还呈现出了由浅入深的发展模式。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深化,监管的领域也从最初的银行、证券扩展到了金融衍生品、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领域,监管内容也更加细化和全面。

3. 总结与回顾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呈现出了一定的规律,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完善。

古代的政府监管逐渐向现代的法制化监管转变,监管的内容也从最初的简单到现在的全面,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规律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五、个人观点与理解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不仅反映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体现了国家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能力。

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规律告诉我们,金融监管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深化的过程,需要时刻跟上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创新。

英格兰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

英格兰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

摘要从1694年成立英格兰银行起,在历次经济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都充当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国有化,使得英格兰银行正式成为了英国的中央银行。

在此之前历次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除了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外,主要对其他银行通过“道德劝诫”方式或者达成“绅士之间的协议”来稳定英国金融市场。

正是因为这种银行相互间的信任,使得这种非正式的监管得以存续到英国单一法定监管体系的建立。

在此之前的《1979年银行法》和《1987年银行法》虽然都强调英格兰银行法定监管的职责,且这一职责不断地强化,但实际上还是自律与法定监管相结合,直到《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颁布,剥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所有监管都集中于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这种自律监管与法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才宣告结束。

从《1979年银行法》颁布到《2016年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的实施,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历经多次改革,这些改革与金融创新、国际金融合作密不可分。

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不受到影响,这些都在考验着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是否能够抵御这些未知的风险。

如果将金融监管比作一种技艺,那在危机面前,则只能不断提高技能。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从英国开展法定监管开始,便一直在危机的治乱循环中前行,并不断进行变革。

在1979年到2016年的37年间,英国历经多次立法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能也经历了从非正式监管——法定监管——监管职能的分离——监管职能的回归,英国监管体系亦从分业监管体系改为三方混业监管体系,再到现在的双峰监管体系。

从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与回归及监管体系演进的路径中可以看出,英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一直处于开放性的动态变化之中,而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一直处于一个博弈之中,如果二者平衡状态不断被打破,就会使得金融市场陷入治乱循环之中,从而影响金融秩序之稳定。

加之金融自由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各种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让金融监管更为复杂,监管难度更大。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金融监管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公平的重要保障机制,而市场透明度则是金融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

英国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其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备受瞩目。

本文将从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特点、监管机构的职责与作用以及市场透明度的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特点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高度专业化: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了一套高效的机构体系,以确保各级监管机构具备专业、独立的监管能力。

这些机构包括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银行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等。

2. 法律法规的完备性:英国金融监管体系依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

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和完善法规,为金融市场提供有效的监管框架,确保各类金融机构遵循合规要求。

3. 独立性与透明度:英国金融监管机构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不受政府干预。

这种独立性保障了金融监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英国监管机构也注重信息透明度,及时向市场公布各类监管信息和裁决结果。

二、监管机构的职责与作用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行为监管局和银行监管局。

这两个机构分别负责金融市场的行为监管和金融机构的稳定监管,共同构建了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是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机构之一。

FCA 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

FCA负责制定并执行金融市场的行为规则,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高效运行。

此外,FCA还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督金融公司的合规运营。

银行监管局(PRA)是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机构。

PRA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风险防控。

PRA负责制定并执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规则,确保金融机构安全运营并保护存款人利益。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对中国金融立法的借鉴意义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对中国金融立法的借鉴意义

2006.9经济与法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对中国金融立法的借鉴意义□王海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出台,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即从1986年《金融服务法》确立的“成文法框架下的行业自律”体制转变为“成文法规范的单一监管机构”体制,并且确立了金融服务局的单一监管机构地位。

本文在探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立法原因和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该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单一监管机构自律监管金融创新中图分类号:D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41-022000年6月14日,颇费周折的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获得通过,并于2001年4月1日生效,它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英国的金融服务业世界闻名,伦敦名列为全球三大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在国际融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保险等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所以,《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所带来的影响,也远远超出英国本身的范围。

一、《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产生改革的成本往往都是巨大的,特别是对涉及金融业这种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行业更是如此,那么英国为什么在这个时候花费如此之大的力气出台这么一部法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危机所反映出的旧体制的缺陷。

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由于无法承受100亿美元的损失而倒闭,这些损失的起因是范围惊人的非法活动。

四年后,纽约大和银行由于未授权交易而损失了11亿美元。

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一家具有233年历史的银行机构被一个假冒的交易人打垮。

这些案件迫使英国重新认真审视本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其次,旧体制本身的缺陷。

英国立法者一贯相信监管的权利最好留在最了解市场的从业者手中,认为自律管理体制能为充分的投资保护与竞争、创新的市场相结合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因此,自律监管的成分比较大,包括1986年出台的《金融服务法》仍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上。

论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论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论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摘要: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许多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也暴露了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

本文选择了分业监管的代表美国和混业监管的代表英国,对二者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并找出了相似之处:把央行置于金融监管中的核心位置;将所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纳入监管;成立专门机构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希望有助于我国更好地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从而营造一个更加稳定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体系一、引言2008年金融危机起始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违约率的上升,从而引发了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市场的动荡。

市场的紧缩随后蔓延到其他资产支持市场、货币市场和金融机构,并逐步传递到其他市场和经济体。

危机不仅造成许多金融机构的巨额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危机的突发性,极大挑战了现行“严谨”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人们正“沾沾自喜”的金融创新成果。

这种系统性风险更多是由金融机构自己创造的产品及具有缺陷的风险管理系统引起。

但对金融机构部门来说,也暴露了现行监管措施的不完善性。

美国、英国相继推出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措施。

本文在对前人的研究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选择了分业监管的代表美国和混业监管的代表英国,对二者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尽管两国选择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一样,但是仍然有相似之处。

本文将找出这些相似之处,提炼两国改革的特点。

希望使我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便使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科学处理好金融创新与稳定,自由与风险的关系,从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稳定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二、文献综述2007年以来,在借鉴、创新、深化的基础上,我国学者对美国次贷危机,尤其是次贷危机的成因进行了分析。

与之相适应,也对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曹凤岐(2012)探讨了金融国际化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关系,以及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影响。

英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演进

英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演进

英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演进英国是世界金融中心之一,其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律规制一直受到国际关注。

英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从最初的零散法规到现在的完善体系,不断地适应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本文将从不同的阶段和角度来探讨英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的演进,以及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1844年银行法》的颁布英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

英国在1844年颁布《银行法》,这是英国金融监管的第一步。

该法案规定了银行的储备金比例和发行银行券的条件,为银行业的监管奠定了基础。

这一法案的颁布标志着英国金融市场开始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二、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英国金融市场经历了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尤其是1907年和1929年的两次严重金融危机。

这些危机的爆发促使英国政府对金融监管进行了积极调整和完善。

1929年,英国设立了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为监管局(FSA),该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金融市场的运作。

这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为后来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的演进奠定了基础。

1986年,英国通过了《金融服务法》,这是英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的一次重大变革。

该法案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进行了全面的重新调整,包括对证券、保险、银行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该法案的颁布使英国金融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更好的监管和规范,为英国的金融业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四、《金融服务市场法》的实施五、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的影响七、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英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的演进不仅对英国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英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全球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法律环境,也为全球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可靠的支持和保障。

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

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

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小组成员:常乐、杭天乐、景鸿、李娜、吴竞男一、金融监管发展脉络概述从金融监管成型理论的历史演进来看,被认为是政府正式监管金融开始标志的1720年英国的《泡沫法》直接指向“那些以为大家造福为幌子,设计、运作危险、有害的项目,吸引大批不够谨慎的人认购股份,筹集大批资金的人”,取缔了所有未取得议会或皇家许可的股份公司,一种近乎因噎废食的严格监管的做法带来了半个世纪的过于谨慎的保守,直到工业革命开始情况才发生变化。

经历了一段相对自由发展的时期之后,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使得金融体系的安全再度凸现出来,在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理论的影响下,传统上中央银行的货币管理职能已经转化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服务于宏观经济政策目标,金融监管更加倾向于政府的直接管制,并放弃自由银行制度,从法律法规和监管重点上,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规制和干预逐渐成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进入70年代,滞胀问题的出现使得自由主义理论重新占据主导地位,与此相适应,在金融监管领域自由化的思潮也日渐高涨;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是在基本解决了安全问题之后,对效率问题开始进行尝试。

90年代之后的区域性金融危机又重新对已经渐渐放置到次要地位的安全问题提出要求,金融监管更倾向于在二者之间寻求均衡。

在这个动态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金融监管活动和监管理论是随着金融实践的现实而发展的,金融监管机制也是在金融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的。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 市场失灵主要由市场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等原因产生, 而通过政府管制可以消除这些问题, 从而纠正市场失灵、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Stiglitz,1971,1993; Varian, 1996; 高鸿业, 1996)。

自1970 年Akerlof 的代表作“柠檬市场: 质量的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发表后, 使经济学界进一步认识到, 不完全及不对称信息是造成市场失灵的又一主要原因。

【行业分析】一种值得借鉴的金融监管方法英国的ARROW_21.

【行业分析】一种值得借鉴的金融监管方法英国的ARROW_21.

一种值得借鉴的金融监管方法—英国的“ARROW”长期以来,英国金融监管的模式一直以“非制度化”著称,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化的监管方法,主要采取“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方式。

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破产、巴林银行倒闭、国民西敏寺银行危机等一系列金融事件,促使英格兰银行不断反思监管得失。

同时,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使得英国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力不从心,监管当局开始探索新的监管模式。

1997年5月,以布莱尔为首相的英国工党政府上台,随即宣布对英国金融体制进行彻底变革。

将原来自英格兰银行等9家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的监管职能移交给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统一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监管。

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英国金融服务局自2001年12月1日起正式行使全部监管职能,并确立了四大监管目标:保持公众对英国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的信心;向公众宣传,使公众能够了解金,融系统及与特殊金融产品相连的利益和风险;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发现并阻止金融犯罪。

2000年1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发表了《新千年的新监管者》(A New Regulator For The New Millennium一文,确立了风险监管的理念,并吸收美国和德国等监管机构的先进经验,致力于研究一整套完善的监管方法和程序。

2003年2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发表了《金融机构风险评估框架》(The Firm Risk Assessment Frame work,详细阐述了对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评估的方法——ARROW(Advanced Risk-Responsive Operating Framework。

这一方法在英国金融服务局的金融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并为美国、日本等金融监管机构学习、借鉴。

一、“ARROW”的基本概念和特点“ARROW”是英国金融服务局对被监管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公司等在内实行的一种监督评价方法。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借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金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也越来越活跃。

在这一过程中,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许多国家对英国的监管模式进行了借鉴和参考。

本文将介绍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探讨其在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借鉴上的启示。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概述英国的金融监管主要由两个机构组成: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和银行业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PRA)。

其中,FCA主要承担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其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和维护金融稳定;PRA则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宏观监管和微观监管,其目标是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经营。

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采用了“双重监管”模式,即PRA对银行进行宏观监管和微观监管,负责对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进行监管,而FCA则对市场行为和金融机构的运作进行监管。

这种监管模式确保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运作的合法性,同时保障了投资者和市场的利益。

此外,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还加强了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加强了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管力度,并制定了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了监管的公正和透明。

二、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优势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1. 监管机构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监管职责的分工上比较合理,PRA和FCA分别负责不同的监管领域,彼此互相配合,相互协调,以确保监管职责的无缝衔接。

这种分工不仅能够提高监管效率,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2. 监管法规完善、制度健全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法规和制度方面相对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明确,完善的制度架构保证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规范化和组织化。

这些规则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3. 监管手段灵活、创新性强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监管手段方面,始终保持着灵活性和创新性。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及进展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及进展

附件二FSA、IMA及EFAMA等英国监管主体交流访问报告目录一、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及改革 (2)二、欧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6)三、英国对公募和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制度 (10)四、欧洲统一监管框架对英国未来监管的影响 (19)一、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及改革1.目前的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英国传统上实行的是以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金融监管体制。

政府监管权长期以来高度集中在隶属于财政部的英格兰银行。

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已从此前的分业监管变成了以金融服务局为主体的单一的监管模式,具体金融市场监管框架如下图所示。

图英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制FSA是英国整个金融行业惟一的监管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FSA 拥有监管金融业的全部法律权限,但值得注意到是其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监管组织。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及进展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英国监管机构迅速审视原有监管体系缺陷,并拟定了系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

本次改革的要点主要包括:(1)裁撤现有的金融服务管理局,将其金融监管职能分拆为三个机构来承担:在英格兰银行下新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 FPC),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新设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新设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负责消费者保护。

(2)恢复及强化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和权力。

FPC由英格兰银行总裁担任主席,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监控及解决威胁整体经济金融稳定的系统风险及金融脆弱性,系金融稳定政策的最高决策单位,负责制定维持金融稳定的必要措施。

新成立的PRA作为英格兰银行的子公司,负责对银行、投资银行、房贷合作社及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FPC 与PRA 均设立于央行框架内,进一步强化了央行的监管职能。

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其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美国】1、美国的金融体制美国的金融法律主体主要有联邦储备体系 (中央银行体系)、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商业银行 (包括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投资银行、政府专业信贷机构 (包括进出口银行、土地银行、合作社银行、住宅信贷机构)、储蓄信贷机构 (包括储蓄贷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信用联合社、人寿保险公司) 以及养老基金、货币市场互助基金、证券交易所等。

这些金融机构的协调运作, 加上美国双重分权的政治体制, 形成了颇具特色的美国金融体制。

1.单一银行制。

是指银行业务完全由独立的商业银行运营,不设立或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制度。

其设立初中在于防止金融托拉斯吞并小银行的现象发生。

根据美国1863年2月颁布的《国民银行法》及其后的几部银行法的规定,国民银行不得跨洲开设分支行。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当局对商业银行设立夸州分支机构的限制经历了逐渐放松的过程,直至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允许商业银行夸州设立分支机构。

2.双重注册制。

指金融机构既可以在联邦金融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又可以在各州的金融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3.多头监督管理体制。

指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州政府银行等多家机构分头负责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

就银行而言,在联邦一级,由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体系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依据不同的分工对银行进行监管;在州一级,州银行还要受州银行监理官的管制。

证券交易方面,投资银行、证券交易场所和商业银行均要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

4.分业经营。

根据美国《1933年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也不能从事长期贷款等储蓄信贷机构的业务;相应地,投资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互助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人寿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不能从事活期存款和工商信贷等商业银行业务。

但是,这种对金融机构从业范围的限制近年来考试松动,出现了混业经营的态势。

关于各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研究报告

关于各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研究报告
第一,所有国家必须全面分析任何金融监管体系调整所带来 的利弊,包括调整过程本身所蕴涵的风险。
第二,各国国情迥异,我们无法简单地说哪种模式更优越。 具体来讲,可供选择的监管模式和框架包括:1、传统的分业监 管模式,即这些国家的金融集团往往采取控股集团的形式,各个 金融行业——银行、证券和保险通常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国家 对这些金融领域分别进行监管;2、功能监管模式,即依照金融 稳定、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竞争监管几个功能领域划分而分别 监管,同时根据金融集团的出现和金融产品的创新而做适当调 整;3、统一监管模式,即一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一个或多个金 融行业或功能领域,采取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的金融产业往往也 是可以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统一银行模式。
统一监管的国际实践刚刚进入起步阶段,其有效性还有待检 验。事实上,此次被调查的统一监管国家还都处在试验阶段。其 它国家应先仔细分析统一监管的利弊,并充分考虑本国金融市场 的规模、结构和发展阶段,然后再做出是否向统一监管模式靠拢 的决定。然而决定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具体实施的过程任重 而道远。本次调查显示,一国的不同金融监管机构无论是向大一 统的“超级监管者”过渡,还是部分统一起来,一个详尽的实施 计划和高超的管理与协调能力才是致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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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爱沙尼亚、德国、爱尔兰和马 耳他)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
最近的一份研究对已经采取统一监管措施的 15 个国家进行了 问卷调查,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爱沙尼亚、 匈牙利、冰岛、韩国、拉脱维亚、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挪 威、新加坡、瑞典和英国。调查包括以下四个问题。
为了提高金融集团监管有效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向统一 监管迈进。有的建立职责涵盖所有金融领域的统一监管机构,有 的采取措施将两个主要的监管机构合并,如逐步实现银行与保险 或者银行与证券之间的监管统一,还有一些国家,以美国为代表, 则是在保持传统的分业监管格局不变的前提下,对监管方式做适 当调整。可见,认识到金融集团日渐增加的重要性,应对瞬息万 变的金融市场带来的监管挑战,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体 系,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迫在眉睫的任务。

英国的监管体制

英国的监管体制

金融经营体制与金融监管体制的组合
经营体制与监管体制 混业经营,统一监管 国家或地区 英国、瑞典、日本
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美国、法国、德国、波 (包括不完全统一监管) 兰、香港
分业经营、统一监管 韩国、澳大利亚、巴西、 (包括不完全统一监管) 墨西哥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印度、中国
三、按权力配置模式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 置) 1、单元多头金融监管模式 指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 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则是由两家及两家 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如,中国、德 国,日本。 2、双元多头金融监管模式 指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 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联邦制国 家因地方权力大,一般多采用此模式。如美国, 加拿大。
美联储(牵头监管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银行子公司 监 管 美联储、监理局 州监管机构等
证券子公司 监 管 证券交易 委员会
保险子公司
监 管
州保险监管 机构
(二)证券期货的监管:
联邦级的专业监管机构与原先的银行监管 机构(如美联储、货币监理局等——混业经营 后介入)进行交叉监管,地方无权。
两个专业监管机构分别是:证券交易委员 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三)保险业的监管:由地方负责,联邦不介入。
中央 银——证——保 地方 监管权力资源
二、金融监管当局 依法对金融业实施监督与管理权的 政府机构,即监管主体。关于金融当局 目前呈以下趋势及特点: 1、监管主体的演变:“中央银行—中央 银行、专业监管机构——统一监管机 构” 2、央行在内的“专业”机构实施分业监管, 仍是主流(见后图) 3、央行的监管退出问题:退出是趋势(见 后图)。
混业经营条 件下得8.25
1、牵头、双峰体制得分最高

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

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

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小组成员:常乐、杭天乐、景鸿、李娜、吴竞男一、金融监管发展脉络概述从金融监管成型理论的历史演进来看,被认为是政府正式监管金融开始标志的1720年英国的《泡沫法》直接指向“那些以为大家造福为幌子,设计、运作危险、有害的项目,吸引大批不够谨慎的人认购股份,筹集大批资金的人”,取缔了所有未取得议会或皇家许可的股份公司,一种近乎因噎废食的严格监管的做法带来了半个世纪的过于谨慎的保守,直到工业革命开始情况才发生变化。

经历了一段相对自由发展的时期之后,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使得金融体系的安全再度凸现出来,在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理论的影响下,传统上中央银行的货币管理职能已经转化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服务于宏观经济政策目标,金融监管更加倾向于政府的直接管制,并放弃自由银行制度,从法律法规和监管重点上,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规制和干预逐渐成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进入70年代,滞胀问题的出现使得自由主义理论重新占据主导地位,与此相适应,在金融监管领域自由化的思潮也日渐高涨;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是在基本解决了安全问题之后,对效率问题开始进行尝试。

90年代之后的区域性金融危机又重新对已经渐渐放置到次要地位的安全问题提出要求,金融监管更倾向于在二者之间寻求均衡。

在这个动态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金融监管活动和监管理论是随着金融实践的现实而发展的,金融监管机制也是在金融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的。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 市场失灵主要由市场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等原因产生, 而通过政府管制可以消除这些问题, 从而纠正市场失灵、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Stiglitz, 1971,1993;Varian,1996; 高鸿业, 1996)。

自1970 年Akerlof 的代表作“柠檬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发表后, 使经济学界进一步认识到, 不完全及不对称信息是造成市场失灵的又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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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演进
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是保证金融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因素。

英国的金融监管法
律规制发展十分悠久,其起源可以追溯到近两个世纪前。

19世纪晚期,英国开始出现金融市场的规模化发展,如银行、证券市场、保险业等。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监管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因此,1882年成立了著名的金融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管英国证券市场。

20世纪初期,英国金融监管局(Financial Supervision Authority)成立,被赋予对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

20世纪50年代,英国政府出台了“投资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
该法案规定了投资公司的监管标准,也为证券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70年代初期,英国政府出台了“消费者信贷法案”(Consumer Credit Act),该法案规定了消费者信
贷行业的规范标准。

20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金融监管,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担负起对市场财务公开、市场监管等职责。

同时,FSA还提出了“公司治理规范”(Corporate Governance),帮助企业建立监管框架,保障股东权益和企业利益。

在FSA的管理下,英国金融监管工作迅速发展,形成了完
整覆盖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

21世纪初期,由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英国政府重新对金融监管进行改革,2013年
创建了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和英国银行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PRA),分别负责监管市场行为和银行业风险管理。

此外,英国政府也颁布了金融稳定法案(Financial Stability Act),规定了金融监管
的权力和职责,确保英国的金融市场更加稳健和安全。

总的来说,英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进过程,经历了多个阶段和
变革,逐渐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框架。

这为英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
交易的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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