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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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有效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防范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有闲置资金范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是指除经营运营必需资金外,未占用的现金、银行存款、信托计划、定期理财等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以及虚拟资产等。
第三条资金调动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规定设立独立账户,实现资金的分类、专款专用管理。
第四条资金运作原则
(一)自有闲置资金应优先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薪酬、租金、水电费等。
(二)自有闲置资金应按照风险水平、流动性、收益率等因素进行投资组合,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三)投资活动应遵循合法、稳健、透明的原则,不得从事危险、高风险的非法或非规范化投资活动。
第五条投资限制
(一)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投资活动。
(二)不能用于全民或普通消费者贷款,以及借贷给无投资能力、还款人信用受损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个人或公司。
(三)不能用于高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参与期货、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等高风险活动。
第六条风险控制
为有效控制自有闲置资金的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建立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确保投资合规、风险可控。
(三)认真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对风险高的项目进行特别审慎。
(四)加强与投资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的沟通协调,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七条审批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置独立的自有资金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自有闲置资金的投资计划,并定期向公司高管层报告。
第八条监督管理
公司应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自有资金投资的监控和管理,严格执行内部审核、风险控制等制度,提高市场敏锐度和风险意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风险的可控性。
第九条生效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废止之前发出的任何管理制度或规定。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所有。如有未尽事宜,须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