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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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

1. 申报登记:在农村自办宴席举办前,举办人需要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的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申报登记。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举办地点、举办天数(餐数)、预计聚餐人次、厨师来源、主管厨师姓名以及专业厨师服务队伍是否经过卫生监督部门备案登记和有无健康证等。

2. 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在完成申报登记后,举办人需要填写申报登记表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保证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信息等内容。

3. 申报报送:申报登记情况需要每半年向上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送一次,上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每年年底向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监督部门报送一次。

4. 责任落实:在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因事请假或不在岗时,由村(社区)委员会指定人员负责申报登记工作。村(社区)委员会和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的卫生监督工作,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5. 备案管理:申报登记完成后,举办人需要将申报登记表和《食品安全承诺书》提交给上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进行备案管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应当对申报登记表和承诺书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 现场检查:在备案管理完成后,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的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举办人限期整改。

7. 食品留样:农村自办宴席应当设置食品留样区,对每餐次的食品进行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的食品应当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并标注留样日期、餐次等信息。

8. 厨师管理:农村自办宴席的厨师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过专业培训。乡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应当对厨师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对厨师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9. 宣传教育:村(社区)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0. 处罚措施: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备案管理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农村自办宴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制度还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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