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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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范渡口渡船营
运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河域内船舶(以下简称渡船)营运及管
理活动。
第三条渡船全部人、经营管理人、缆制员、船舶驾驶员及其他
从事内河渡口渡船管理、营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本规定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渡口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渡口应当符合经营所需、安全通畅的要求,建设、改造、维护应经县级以上水利、交通、港口管理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者
协同规划设计,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五条设计规范严格的渡口标志应当设置完整并明显,在不利
天气和夜间应当亮度充足,最低应充足船舶自由通过的要求。
第六条渡口应当有较为完善的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坡式道路
渡口局部设置坡度15%至20%、四周人群集聚场地等。
第七条同时要求各个下游的区域设置标志并明显,并且不得阻
拦渡口的视线,以便利船舶顺当通过。
第三章渡船建筑与检验
第八条渡船的建筑应经过水政部门的登记批准并附上相应证明,经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符合所规定的相关质量测试指标。
第九条渡船应当具备强度和稳定性等技术性能,且必需配备相
应的安全设备(如救生机具等)。
第十条渡船应当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船舶
设备安全有保障。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建立定期修理,装备更新等机制,确保充足
最新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章营运管理
第十二条渡船营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严格遵守
安全生产,不得偷工减料、瞒报测验情况等高危行为。
第十三条渡口应当设有专人负责船只停靠,帮助车辆的安全过
渡并转移,同时在人流密集场所要设置加强指引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渡口应当适时清理污染物和垃圾,对船舶反应和异常,适时疏导察看,并要持续了解水文气象情形,实行针对性的措施来
应对。
第十五条渡口积极与周边单位协作搭配,加强管理服务、稳定
与前端保障的参数,通过紧密协作加强安全风险识别与应急处置的
本领,提升综合文化素养,积极营造安全、文明的营运环境。
第十六条渡船应当配备年度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等安全措施,大
幅度提高整体的服务水平与形象,加添船舶运行的专业性。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内河,是指渡口附设的内陆河及其支流。
第十八条建设、经营、管理渡口和渡船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特别是渡口应发执照,关闭风险,保证内河运输的安全。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实在实施方法由县级以上水利、交通、港口管理等主管部门订立。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规定都不符规的事项应当依本规定处理。
【注:由轮机管理省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交通管理部门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