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适用原则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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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以存在价值为角度一、保险利益的产生及概念内涵保险利益概念是伴随着13世纪末意大利原始的海上保险的兴起而产生的,在18世纪中叶之前,海上保险人通常并不要求被保险人人证明他们对投保的船舶或货物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合乎法律规定的利益关系,而由此导致了赌博和欺诈现象的出现。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一次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被保险人对承保财产具有利益是存在有法律约束力的海上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
1故其该概念的产生动机在于区分有利于社会经济的保险行为和纯粹的投机的赌博行为,伴随着其发展至今成为了世界各国保险法都基本认可的“无保险利益无保险”原则。
而保险利益的概念,各国以不同时期的立法以及学者的理论认识各不相同,并无一个统一的概念解释。
台湾的郑玉波教授认为,保险利益就是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有所之利害关系。
及要保人或被保人,因保险事故之发生,致保险标的之不安全而受损;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致保险标的之安全而受益,此种损益关系,便是保险利益。
2关于保险利益的概念,在学术上并没有统一的通说概念,但为确定保险利益,通常会明确保险利益的要件,部分学者认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三大部分: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要符合法律的直接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并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否则保险人很难以一定的金钱来补偿,保险利益控制保险额度的功能也难以得到实现;再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货币加以计算或估计的利益。
3各国立法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主要分为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利益主义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受英国法影响较大的国家,大多数的英美法系国家认定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一般从两者是否具有1李利、许崇苗著:《论我国新<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发展与完善》2郑玉波著:《保险法论》,中国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再修订版,第61页。
人身保险合同领域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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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领域的基本原则1.1 合同主体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被保险人的人身风险保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身故等特定情况下,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1.12 权利义务1.121 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权利:1. 有权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保险责任范围。
2. 有权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受益人。
3. 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并获得相应的退保金。
义务:1. 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年龄等重要信息。
2.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22 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权利:1. 有权享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
2. 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义务:1. 配合保险人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调查。
1.123 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权利:1. 对投保人的告知内容进行核实和调查。
2.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义务:1. 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
2.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理赔审核并支付保险金。
1.13 违约责任1.131 投保人的违约责任1.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信息,导致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保,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 投保人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经催告后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132 被保险人的违约责任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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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标的投保,则有可能出现因投保人为获得保险赔偿 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
限制赔偿程度。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时,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以保险利益为限的赔偿,不 能获得额外利益。
04 近因原则
近因及其认定方法
近因定义
近因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直接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且该原因必须是保单所 承保的风险。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目录
• 合同自由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 近因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 • 代位求偿原则
01 合同自由原则
自愿订立合同
双方自愿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双 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都不 得强迫另一方订立合同。
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双方应当真实、准确地表达 自己的意愿和要求,确保合同内 容真实反映双方意图。
明确保险责任
近因原则有助于明确保险公司和 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避 免因为对损失原因的不同理解而
产生的争议。, 确保保险公司只对由保单所承保的 风险进行赔付,防止被保险人通过 保险获得不当利益。
维护市场秩序
近因原则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秩 序,防止恶意投保和道德风险的发 生,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 除权。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则不得再重新主张该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或抗辩 权而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03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及其成立条件
代位求偿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 有助于规范保险市场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提高保险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保险合同四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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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四大基本原则介绍如下: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险中是被保险人是需要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
同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通常为投保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赡养或抚养者。
在财产险中的被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3、近因原则
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只能以引起风险发生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最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来作为保险的赔偿依据。
4、损失补偿原则
比如在商业医疗险中的赔付,同时买了2份医疗险,也是按照实际花费的医疗费来报销的,不能重复赔。
人身保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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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0年5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 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 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 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 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 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01年7月, 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 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 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 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 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 方因此发生纠纷。 思考:王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投资手段
• 由于长期寿险的给付大大高于所缴纳的保费。 而且收益稳定,没有风险。所以往往被人们选 做投资之用。 • 保障类的定期寿和终身寿保单应该与赚钱关系 不大;万能险保单就有一些投资功能;而买投 连险简直就是在买基金。如何把握一张保单中 保障与投资的平衡,就成为一项高难度的技术 活了。
享受税收减免
• 一般税法规定,由于死亡得到的保 险金免交所得税。受益人得到的保 险金还可以免交或少交遗产税
对企业的作用
• 企业通过给员工买保险可以稳定企业支出,提 高员工福利,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 全球毕博公务出差保险:这是全球毕博员工享 有的一项福利计划,全部保险费由毕博支付。 当员工在公务出差时自动受保。如在公务期间 发生意外事故,此保险计划将根据受伤或损失 程度为员工的家人提供最高不超过6年年薪的 公务出差保险补偿
按投保方式分类
• 个人保险:单个的被保险人 • 联合保险: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或2个以 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 • 团体保险:以一份总的保险合同承保某一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团体的全体或大多数成 员的人身保险。 • 以中国人寿学生儿童系列为例
人身保险各章节思考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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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思考题1、人身保险的定义与三个要点是什么?答: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其定义的三个要点:(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2)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
(3)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
2、简述人身保险的性质。
答: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仅是就理论而言,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
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所以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质,而是给付性质的。
3、简述人身保险的原理。
答:损失的分担、风险的同质性以与大数定理是保险理论的三大基础。
人身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其理论自然亦奠基于此。
(1).损失的分担“损失的分担”是保险学理论的一个基本思想。
人身保险通过将众多面临人身危险的人集中起来,收缴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人身方面发生保险事故引起的经济责任实现分担。
单就人寿保险而言,所谓损失的分担也就是死亡成本的分担。
(2).人身危险的同质性客观存在的各种危险在同样的境况、条件之下具有相同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可能性。
危险对每一个人而言是平等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并不会偏爱或鄙视于谁,因此人们在分担损失之时也是平等的。
人身保险合同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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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适⽤原则最⼤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都是适⽤于⼈⾝保险合同的原则,关于有哪些原则适⽤于⼈⾝保险合同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保险合同的适⽤原则1.最⼤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的双⽅当事⼈在签订和履⾏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限度的诚意,双⽅都应遵守信⽤,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应向保险⼈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效。
2.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或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投保⼈或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效的依据。
为其订⽴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对被保险⼈具有可保利益。
3.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保险事故时,保险⼈⽆论以何种⽅式赔偿被保险⼈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不能获得额外收益。
4.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
⼆、保险⼈的主要权利保险⼈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下列情认真看待⼈⾝保险合同形之⼀时,保险⼈有权拒绝给付保险⾦:1、投保⼈、受益⼈故意造成被保险⼈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不承当给付保险⾦的责任。
不过,如果投保⼈已交⾜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退还保险单的现⾦价值。
2、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在合同成⽴之⽇起2年内⾃杀的,保险⼈不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但保险⼈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价值。
3、被保险⼈故意犯罪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不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
投保⼈已交⾜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价值。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合同适⽤的四⼤原则,对于商业保险越来越红⽕,也越来越为⼈们所接受的趋势,对于想要购买⼈⾝保险之类的现代⼈,还是需要了解⼀下其相关的知识和法律常识,也避免进⼊误区。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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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中文摘要传统的保险法理论中,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之一,保险利益原则也是保险诸原则最重要的一个。
这主要是基于保险杜绝赌博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制度设计。
而随着保险实务和理论的发展,保险利益的存废也出现了争议,尤其是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制度设计,本文着重于我国 2009 年新修改后的《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之规定,从诱发道德风险的主要因素———保险金请求权入手,主张废除人身保险中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仅以同意原则即可实现道德风险防范之目的。
关键词: 保险利益;保险金请求权;同意原则ABSTRACT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insurance law, insurance interest is one of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validity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 insurance interest principle is the principle of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his is mainly based on insurance to eliminate gambling behavior, the system design of a guard against moral hazard. An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practice and theory, the insurance interest of there have been controversial, especially the interests of the person insurance insurance system design,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in 2009 in China on the provisions of the insurance of insurance interest, from the main factors that induce the risk of moral hazard --, insurance claims, and advocated the abolition of person insurance provisions on 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only by agreeing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moral risk prevention purposes can be realized.Key words: insurance interest; Insurance claims. Agree with the principle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一)、人身保险的概念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人身保险是病(疾病)、残、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论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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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作者:汪玮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3年第2期汪玮(安徽三联学院,安徽合肥 230001)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在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很多纠纷都与保险利益密切相关。
目前,我国国内对保险法的研究从整体上说尚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保险的发达程度相比,还远未达到成熟地步。
有关保险法的专题性研究尚少,对保险利益的系统研究更是如此。
关键词:保险;原则;建议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2-0080-01一、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适用的必要性(一)限定投保额度的需要我国保险法中虽未明确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属于损害补偿保险,将它们与定额给付型的人寿保险相区分,但从2002年保险法修订中将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增加为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保险法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它们在补偿性质上与财产保险的一致性。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必备要件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
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
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保险标的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二、单纯适用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一)保险利益原则在人寿保险中无法起到必要的作用笔者认为:保险利益所起的作用,就非寿险而言固然如此,但对于人寿保险则应另当别论。
人身保险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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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甲方(保险人):____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乙方希望获得人身保险保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提供的人身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产品1.1乙方购买甲方提供的【____】人身保险产品,保险金额为【____】元。
1.2保险期间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保险责任2.1在保险期间内,如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甲方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2.2在保险期间内,如乙方因疾病导致身故,甲方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费3.1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为【____】元/年,共计【____】元。
3.2乙方支付保险费后,甲方应向乙方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四条保险金的给付4.1乙方或其合法继承人、受益人应向甲方提出保险金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2甲方应在收到完整的保险金申请材料后【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在保险期间内,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保险费,但已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
5.2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乙方已交保险费,如果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到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争议解决6.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保险公司乙方(签字):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人身保险合同甲方(保险人):____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乙方希望获得人身保险保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提供的人身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乙方第二条和概述2.1本合同为“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的原因是怎样的
![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的原因是怎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d107e730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86.png)
⼈⾝保险不适⽤代位追偿原则的原因是怎样的
如果⾃⼰购买了保险的话,当⾃⼰的⼈⾝发⽣意外的时候,是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的。
对于⼀般的财产保险,保险公司理赔以后,是可以代位追偿的,那么,⼈⾝保险不适⽤代位追偿原则的原因是怎样的?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保险不适⽤代位追偿原则的原因是怎样的
1、⼈⾝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的⽣命或者⾝体,是⽆法确定其价值的。
2、⼈⾝保险适⽤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与保险⼈约定保险⾦额,但这⼀⾦额并不代表被保险⼈的价值,只是双⽅约定的⼀个⾦额,发⽣保险事故后,保险⼈按照约定的保险⾦额进⾏赔偿。
3、⼈的⽣命或者⾝体与财产不⼀样,是不可能发⽣权利转移的,保险⼈在给付保险⾦后,并不能由此⽽取得任何权利。
《保险法》
第四⼗六条被保险⼈因第三者的⾏为⽽发⽣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向被保险⼈或者受益⼈给付保险⾦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或者受益⼈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1f2bf05a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fe.png)
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并 书面确认。
合同解除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下,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等,合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解决
合同解释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合同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 间、保险费支付方式等。
合同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双方可以约定生效条件或期限。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责任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承担某种责任 而产生的利益,如产品责任、雇主 责任等。
保险利益的变动与丧失
01
02
03
转让
保险标的的转让可能导致 保险利益的变动,需及时 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 手续。
灭失
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意 外事故等原因灭失,保险 利益也随之丧失。
放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动放 弃保险利益,如放弃索赔 、解除保险合同等。
近因应当是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 原因。
空间上相连
近因应当与损失的发生具有空间 上的关联性。
逻辑上直接
近因应当是导致损失发生的直接 、逻辑上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应用
保险责任的确定
当损失发生时,根据近因原则 判断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
免责条款的适用
近因原则可以帮助判断免责条 款是否适用于特定损失。
保险欺诈的防范
03
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义务
第5章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常用条款
![第5章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常用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035458120912a21614792959.png)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 上的意义。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我国法律承认的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员 有以下几类: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在保险活动中,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 示保证,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实,因而被 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 失效,或者保险人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而且除寿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
3、违反如实说明义务的后果 保险人违反条款的如实说明义务的,根 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未明确说 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1、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已知或者 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 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 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各种真实证明。
2、保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对某一投保事实的作为或 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可以分 为明示保证或者默示保证。保证根据具体内容不 容,又可以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投保人不继续交费时,有权根据保单中 规定的不丧失权益选择权条款规定,选择有 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的现金价值。条 款中规定的常见选择权包括: 1、办理退保,领取退保金 2、申请办理减额缴清保险 3、申请办理展期定期保险
七、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的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 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是1年或2年)后, 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为质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以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限。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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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为人的人格利益。
投保人发生死亡、伤残等事故,对其本人及家庭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损害。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应适用利益补偿原则。
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实行损失赔偿原则。
案情,原告王金虎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王金虎投保主险平安康泰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附加险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还规定了十一项免责条款,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告如受第三人侵权而得到第三人的赔偿,被告可以对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不支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因与案外人侍海龙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而受伤。
经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用20195.57元,该医疗费用由肇事车主支付了13600元,原告支付了6595.57元。
此后,原告依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被告主张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保险金6595.57元,拒付差额3404.43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3404.43元。
被告辩称,保险实行损失赔偿原则,在本案中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只有6595.57元,对此被告已进行了足额赔付。
现原告要求取得损失以外的利益于法无据,故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保险法第二条、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金虎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404.43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本案的焦点就是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一、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在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以下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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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
以下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有:
1. 正当性原则: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明确性原则: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必须清晰明了,避免产生歧义或模棱两可的解释。
3. 客观性原则: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必须基于客观事实和证据,避免主观臆断或推测。
4. 有利原则: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5. 诚实守信原则: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必须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以虚假陈述或欺诈行为获取利益。
6. 公平原则: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公平合理,避免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7. 合理预期原则: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基于合理预期,即合同的解释应符合当事人根据合同文本和合同目的所合理预期的结果。
8. 排除异议原则: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尽可能排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异议,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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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
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包括:
1. 分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通常会明确定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和保险金给付的条件,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是保险合同不能涉及非人身保险责任。
2. 保险金额限制:人身保险合同通常会规定保险金额的限制和赔偿比例等,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是保险公司不会超过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3. 保险费支付:人身保险合同通常规定被保险人需要按照指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
4. 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人身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是根据一般保险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如解释合同意图、按照保险公司的交付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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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适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都是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原则,关于有哪些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更多内容,下面由我为你解答。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适用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3.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
4.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
二、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认真看待人身保险合
同形之一时,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以上就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适用的四大原则,对于商业保险越来越红火,也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的趋势,对于想要购买人身保险之类的现代人,还是需要了解一下其相关的知识和法律常识,也避免进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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