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在在理赔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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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险基本原则之近因原则

第八章 保险基本原则之近因原则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 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一边串 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况,即有新的独立的 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 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此时, 若无除外责任的规定,只需判断近因是否属 于保险责任。
• 如: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交通 事故并使下肢伤残,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 脏病,导致死亡。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什么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应用
近因原则
一、什么是近因原则 ➢ 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
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 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 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 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 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 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 同为保险责任或除外责任时; • 没有除外责任,只要有一个为承保风险,则保险人
应负赔偿责任 • 既有除外责任又有保险责任,则应分析损失结果是
否易于分解:若可以分解,则只对保险责任所致损 失负责;若不能分解,则认定除外责任为近因,保 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 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连 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 此情形下,保险人的责任依近因是否属于保 险责任来定。
案例:
➢ 莱兰船舶公司对诺威奇保险公司诉讼案:第一 次世界大战期间,被保险人的一艘轮船被德国 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由 于港务当局害怕该船会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 塞港口,拒绝其靠港。该船最终只好驶离港口, 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该船只投保了 一般的船舶保险,而未附加战争险,保险公司 予以拒赔。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分解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分解

案例2:

王某于 2001 年 10 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 年 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 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 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 “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
案例:1863年的Hatteras Light Case。美国 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 热内卢运到纽约。保险单不承保“敌对原因 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Hatteras, 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 于没有了望充分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 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 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本来可以救出 来但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 在船中,后发生全损。 。
6、投保人被车碰擦送往医院后心肌 梗塞不治身亡。 近因是:心肌梗塞。 7、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 经 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 三副与大副 之间有矛盾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 故 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观点二:
李某的自杀行为固然不应受到鼓 励但其家庭毕竟遭受经济精神的双重 损失。根据《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 说明中补充规定了“自保单生效之日 起两年后的自杀,可予通融给付“的 内容,由李某的母亲领取保险金的一 半2000元。
本案分析

故意自杀的特征是被保险人自杀之前,能 意识到自杀的后果,也能防范其行为的发 生,自杀不是本人的必须行为。非故意自 杀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并 非故意,如在心智丧失、神智不清时所致 的自杀,被保险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其自杀的辨 别、后果、防范的认识模糊不清。本案中 李某的死亡即是非故意自杀所致。

浅谈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具体适用

浅谈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具体适用

浅谈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具体适用论文摘要本文针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律法规未对近因原则进行约定,而实践中广泛适用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论述了近因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我国当前应通过立法、保险条款的完善及司法解释等途径确定近因原则,以促进保险纠纷处理原则的合法适用。

论文关键词保险理赔近因原则共同原因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保险法基本原则,也是国际保险中确认的保险法基本原则。

虽然我国《保险法》尚未对近因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保险理赔实务中对于近因原则的运用却十分普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专门规定按照原因力比例处理保险赔付的裁判规则。

因此,尽快在立法上确立近因原则,对于解决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和混乱具有重要意义。

一、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运用我国现行保险条款约定因某种危险造成被保险标的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作为保险责任,这些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赔适用体现了近因原则。

即在一起事故中,只有证明危险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决定的、有效的原因,保险责任才能成立。

否则,即使存在保险条款约定的危险事故,但该危险与损失不存在近因关系的,保险责任也不能成立,保险实务中已经大量运用这种近因关系判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最早在立法上规定近因原则的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该法第55条规定,根据本法各项规定,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是,按照以上限制,保险人对不是承保危险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907年英国法庭对于近因所下的定义是:近因是指引起一连串事件,并由此导致案件结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1924年进一步说明: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使在时间上不是最近的。

之后,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将近因重新定义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近因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起构成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理赔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对于近因原则的探讨也是保险法领域中最为热门的话题。

数世纪以来,人们虽然对近因原则进行了艰难的探索,但是由于近因原则本身的复杂性,“近因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

[1]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近因原则进行再探讨,希望对近因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标签:原因与条件;近因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运用近因原则的具体规则一、原因与条件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原因与条件通常是含混在一起的,对这两个概念的准确区分是正确把握近因原则的前提。

“条件”一词《新华词典》将其解释为“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因素。

有时特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外部因素”。

[2]从通常意义上讲,这一定义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在区分原因与条件方面,这一定义没有任何用处,因为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因素除了条件还有原因。

正因为条件与原因的不易区分性,在因果关系理论领域,才有了将条件和原因混为一谈的“条件说”。

虽然在通常意义上原因与条件不易区分,但是哲学研究还是为我们提供了区分的依据。

条件“是指在空间和时间上伴随原因,使原因的作用得以发挥,结果得以出现的那种现象。

原因的作用离不开条件,但条件不等于原因。

相对结果而言,条件与原因的区别在于: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本质的联系,条件对结果只能发生从属的、辅助性的作用,条件自身不会引起结果。

通俗地说,条件只能是原因发生作用的‘气候’、‘土壤’和‘温床’。

”[3]原因与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本质的联系。

根据上述哲学区分,法学也发展出了条件与原因的区别。

法学将结果的发生与许多条件相对应,提出特别重要的条件才是发生结果的原因,其他条件则不认为对其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而称为条件。

[4]哲学与法学对原因与条件的区分效果是:条件是指为结果的发生提供环境,但有此环境并不必然发生结果的现象,它对结果的发生起着从属作用。

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又称为接近因果关系原则,是指被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是距离保险责任发生时间最近的原因。

该原则是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助于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评估和赔付的判断。

本文将从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具体内容、近因原则的作用以及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展开讨论,详细探究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地位和应用。

一、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具体内容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有权调查。

保险人对事故发生之前的隐瞒、不正确陈述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对于事故发生原因的认定,应当以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准。

”从这段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同时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有权调查,如发现被保险人隐瞒事实或不正确陈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被保险人应该按照最接近事故发生原因的标准来认定事故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在保险中的作用1. 维护风险分散原则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散的方式,需要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评估,以此来决定保险费用和赔付金额。

近因原则的存在,使保险公司能够确定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从而避免因虚假原因导致的不必要的赔款和风险集中的情况出现。

2. 确定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需要以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准来认定事故的原因,并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

这样,保险人才能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用来确定赔偿金额。

3. 提高保险人的反欺诈能力近因原则也可以认为是保险公司的一个反欺诈机制,因为近因原则要求保险人以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准来认定事故的原因,所以保险人可以通过认定事故原因的真实性来有效地防止被保险人虚假故意损坏、诈骗等行为,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反欺诈能力。

三、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近因原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要针对性地适用近因原则只针对接近时间上的因素,只有具体的时间与被保险人的损失有关系的原因才可以被认定为最接近的因素,如被保险人发生车祸时的疲劳、酒驾等因素皆可视为最具针对性的原因。

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

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

三、总结
近因原则作为保险事故中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在保险的实务运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的形成和发展运用来自于英美法系,而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与我国法律体系有较大不同。因此近因的判定在我国保险案件纠纷中无专门法律条例可依,只能采用民法中的因果分析方法,结果导致往往没有考虑到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保险市场将向国外开放,我们应当审视到我国保险法律的不足,对《保险法》进行修正,增加近因原则有关条款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多种原因同时造成损害时,多种原因没有时间先后之分,且对损害都有直接的影响,则多种原因都为近因。但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要分为两种情况:(1)多种原因都属于保单承保的风险时,则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2)若多种原因中有一部分原因属于保险风险,一部分属于除外风险,且两部分风险共同作用缺一不可造成损失时,国际上各国的判定方法有所不同。在安装取暖设备过程中,安装公司疏忽了夜间安全检查,夜间取暖设备漏气引起火灾,火灾是材料本身缺陷与疏忽安全检查共同导致,而保险公司以材料缺陷是除外责任为由拒赔。在挪威海上保险条例中,对此种情况采用比例赔偿法,即按照风险程度大小和损失范围来确定保险风险责任的比例。除以上两种方法以外,还有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赔付等方法。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于其因果关系的唯一性,可判断此原因为近因。若此近因属于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可保风险,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若该近因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不可保风险或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例如,被保险人的汽车遭偷窃,若投保人在车损险的基础上购买了附加全车盗抢险,则其车遭偷窃属于可保风险,可以获得赔偿;若没有购买附加全车盗抢险,则属于不可保风险,不能获得赔偿。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

三、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具体把握和应用在保险理赔中,正确理解近因原则,对确定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若这个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负保险责任。

若该近因属于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负全部保险责任;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如在目前发生的地震中,若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若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被砸断双腿,在治疗的过程中因高位截肢发生并发症造成死亡。

虽然从表面上看,并发症状引起死亡不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但从近因的角度分析,并发症的发生是地震引起房屋倒塌砸伤被保险人而高位截肢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又如地震造成房屋等建筑物成为危房,后因刮大风引起房屋倒塌,从近因的角度分析,地震造成房屋等建筑物一直处于倒塌的危险中,虽然在时间上不是最近的,但却是房屋等建筑物倒塌的决定原因,若投保了房屋等建筑物的财产损失保险,若保险合同没有把地震作为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但若保险合同把地地震作为责任免除情形,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下面举例进行说明。

案例1: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投保船舶在英吉利海峡遭受德国潜水艇的袭击,被鱼雷击中,在拖轮的协助下抵达目的港勒阿费尔,因港口当局担心船舶可能沉没导致码头停用,要求该船停靠在码头防波堤之外。

该船在那里随潮落而搁浅,随潮起而起浮,受海浪不断冲击而沉没。

船舶所有人根据未包括战争原因在内的保险单以损失为海难所致为由要求赔偿。

上议院法官一致主张,船舶搁浅并非一项“新的干预行为”,潜艇袭击是损失的近因,因为鱼雷击中使该船一直处于危险之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法:近因原则

保险法:近因原则

• (二)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害,如果同时 发生的多种原因都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赔偿所 有原因造成的损失;反之,则不赔偿。
• 如果多种原因既有保险危险,又有不保危险的,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非 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赔。如损失无法分别估 算,则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摊。
• 案例:一艘船投保了火灾险,结果由于失火和海 浪共同作用导致沉没,那么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赔多少?
• 二、近因的认定方法 • 近因是指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 在效果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但是, 在时间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 原因。 • 按照英国学者斯蒂尔先生的解释:“近因是指引 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 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 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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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学上说:要抓主要矛盾
• 三、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4种情况) • (一) 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单一原因造成的,该原 因就是造成损失的近因。 •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 围,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近因属于 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 案情:某仓库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 水淹了,仓库受损。 • 问题: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因1
原因3 原因2
近因?
• 英国学者约翰〃伯茨在其所著的《现代保险法》中列 举的1918年雷兰船运公司诉诺威治联合火灾保险协会一 案,对于理解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近因认定具有典型 意义。 • 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雷兰德船运公司下 属的一艘投保了船舶保险合同的船舶在驶往哈佛港的 途中,被敌国军舰的鱼雷击中。为了躲避灾难,该艘 船舶被拖进风平浪静的法国勒阿佛尔港。此后,港口 当局担心该艘受伤船舶沉在码头泊位上,遂命令其驶 往外港。于是,该艘船舶移到港口以外,由于港口以 外的海面无防护设施,海浪较大,所以,在海浪的冲 击下,该艘船舶沉入了海底。

保险的近因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ppt 51页)

保险的近因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ppt 51页)

国际市场上确定实际现金价值的方法
2.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 是在自由的市场上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价格。
一幢建筑按实际现金价值原则确定的价值为 ¥200000,而当发生损失时,它的市价只有 ¥105000,法庭规定词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 为按市价确定的¥105000,而不是¥200000。
(二)损失补偿方式
3.限额赔偿方式 (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这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规
定保险保障的标准限额,保险人只对实际价值低于标 准保障限额之差予以赔偿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农 作物保险,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 (2)免赔额(Deductibles)赔偿方式。这是指保险人事先
如:雷击→火灾→财产损失

偷窃
案例分析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发作跌倒死亡,其生前投保 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1万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 体人身险(既保意外又保疾病)保额5000元。这样 他的家属可领取多少保险金?为什么?如果此人是 遇车祸死亡,死者家属又可领取多少保险金?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一损、失损失时补,偿通原过则保的险含赔义偿,使被 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现状,但不能 使其因损失而额外受益。
(四)施救费用的赔偿
原因: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保险标的,减少 损失。
五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置成本减去折旧(Replacement Cost Depreciation) 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由于定值保险承保的财产在发生损失很难确定其实际价值,因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以保险单签发时的价值作为协议价格。 赔款=约定限额-实际收获

近 因 原 则

近 因 原 则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 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 因。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 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如 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两个 以上,近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则保险人根据不 同情况分别处理:对直接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均负 赔偿责任,而对非直接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不负 赔偿责任。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而导致损失的,且各种原因依次发生,
连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 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
2)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都不属于保险风险, 对于损失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一)由单一原因导致损失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是近因。如
果这个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或给付 责任;如果这个原因不属于保险风险,是除外风险,则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二)由多种原因导致损失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并导致损失 1)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的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3)如果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而 且保险风险发生在前,除外风险发生在后,且是保险风险 的结果,保险人则负责全部损失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和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只承担近因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简而言之,保险近因原则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确保保险合同之内的风险得到合理而公正地处理。

在保险理论中,近因是指造成损失或索赔的原因。

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通常会明确规定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合同约定的近因造成的损失,而不对所有的损失都负责。

以下是一些实际例子,展示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1.汽车保险:假设一辆汽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毁。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的近因(例如交通事故、被盗等)为车主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车辆是因为车主自己的操作不当导致的故障,如未经授权的改装或故意损坏等,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2.健康保险:一位个人购买了健康保险,包括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的赔偿。

然而,如果这个人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并受伤,保险公司可以认定酒驾是近因,因此不予赔偿。

3.居民财产保险:一位住户在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房屋严重损坏。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根据火灾作为近因对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住户发现火灾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进行扑灭,火势蔓延并导致更大的损失,保险公司可能根据住户的疏忽行为而拒绝赔偿。

4.旅行保险:一位购买了旅行保险的人计划前往某个国家旅行。

在旅途中,他因为抢劫事件受伤并需要住院治疗。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承担该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然而,如果旅行者奔跑逃离并受伤,保险公司可能会认定逃离是近因,因此不予赔偿医疗费用。

以上例子展示了保险近因原则如何运用于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中。

保险公司基于合同约定,识别和判断近因,以确定是否应该对损失进行赔偿。

这种原则确保保险公司不会对超出约定的风险承担责任,保护了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近因原则并非一成不变的。

不同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

《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保险法》试题及答案(解答仅供参考)第一套一、名词解释1. 保险法:保险法是规定保险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保险业的监管等内容。

2.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3. 投保人:投保人是在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申请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4. 保险人:保险人是在保险合同中承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通常为保险公司。

5. 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和计算,并决定是否赔付以及赔付金额的过程。

二、填空题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______原则、损害填补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

答案:保险合同自治2.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______具有保险利益。

答案:自己、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关系人3. 在保险合同中,______有义务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

答案:投保人4.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一般属于______。

答案:保险人和投保人5.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______。

答案:保险人三、单项选择题1.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哪一项不具有保险利益?A. 自己B. 配偶C. 朋友D. 子女答案:C2.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A. 保险金额B. 保险期限C. 保险费D. 投保人的年龄答案:D3. 在保险合同中,以下哪种行为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A. 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B. 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C. 受益人变更D.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标的的管理义务答案:A4.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通知保险人?A. 立即B. 24小时内C. 48小时内D. 合理时间内答案:D5.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A.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B. 投保人因疏忽未告知重要事实C. 被保险人改变保险标的的用途D.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答案:D四、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A.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B. 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C. 被保险人改变保险标的的用途D.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答案:A、B、C、D2. 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A. 投保人B. 被保险人C. 受益人D. 保险人答案:A、B、C、D3.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A.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了保险人B. 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C.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D.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提供了必要的证明和资料答案:A、B、C、D4. 下列哪些行为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A. 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B. 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C. 受益人变更D. 保险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答案:A、D5. 以下哪些是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A. 保险标的B. 保险责任C. 责任免除D. 保险期间答案:A、B、C、D五、判断题1.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成立。

如何判定保险近因原则

如何判定保险近因原则

如何判定保险近因原则
所谓保险近因原则,它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也是判断保险⼈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个重要标准。

那如何判定保险近因原则呢?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介绍⼀下,欢迎⼤家浏览。

如何判定保险近因原则
⼀、单⼀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该原因即为近因。

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则赔;反之则不赔。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1、若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赔;
2、若多种原因均不属保险责任、不赔;
3、若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有除外责任;
若其导致的损失能分清,则只能对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赔偿;
若其导致的损失不能分清,则或与被保险⼈分摊损失,或不负赔偿责任。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致损近因的判定:
若损失时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因果关系未中断,则最先发⽣的原因为近因。

《保险法》
第⼆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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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上近因原则

论保险法上近因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摘要:自英国海上法把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已逾一个世纪。

随着实践的发展,各国逐渐把近因原则作为本国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对近因的认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尤其是我国保险法上没有对”近因”这一概念进行具体的、明确的界定,在发生损失的时候保险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认定损失的真正近因,从而也就无法确定责任。

特别是一果多因的情况下,更是复杂。

立法的缺失给司法的实践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在我国入世以后,保险市场需要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我国应加快确立近因原则的步伐,完善保险立法,给司法实践以指导。

关键词:近因;近因原则;近因的认定;立法缺失;可行性一、近因原则的涵义关于近因原则在法律上的确定,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确立了”近因原则”,其第5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根据本法,保险人对由于承保风险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对不是保险风险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规定有关因果关系原则。

但在涉外关系如海上保险中遵循国际惯例,普遍适用近因原则。

《中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可以说,这个条文是我国关于因果关系的规范,事实上也是近因原则的规范。

二、保险近因原则的具体认定(运用)(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认定近因的方法主要有两个,但最终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即都能找到事件发生近因。

一是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也称之为顺向方法)。

二是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果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也称之为逆向方法)。

(二)近因的具体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近因原则在理论上看来简单,但在实践中具体认定却不容易。

在保险实践中,发生事故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也可能是除外风险或者是未保风险。

保险原则:近因的认定及近因原则的应用

保险原则:近因的认定及近因原则的应用

近因的判断正确与否,关系到保险双⽅的切⾝利益。

近因原则从理论上讲⽐较简单,但在实践中,要从众多复杂的原因中确定近因具有相当的难度。

因此,如何确定损失近因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认定近因的基本⽅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法有以下两种: (1)顺推法。

从原因推结果,即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个事件的近因。

⽐如,雷击折断⼤树,⼤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电器损毁,家⽤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

(2)逆推法。

从结果推原因。

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如,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位驾驶员酒后开车,酒后开车就是第三者死亡的近因。

2.近因原则的应⽤ 保险⼈在分析引起损失的原因时应以最先发⽣的原因为近因,从应⽤近因原则来进⾏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来看,可能会有以下⼏种情况。

(1)损失由单⼀原因所致。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原因所致,那么该原因就是近因。

若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该项近因属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例如,某⼈投保了企业财产险,地震引起房屋倒塌,使机器设备受损。

若此险种列明地震列为不保风险,则保险⼈不予赔偿;若地震列为保险风险,则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2)损失由同时发⽣的多种原因所致。

多种原因同时导致损失,即各原因的发⽣⽆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那么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于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 1)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保险⼈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例如,暴⾬和洪⽔均属保险责任,暴⾬和洪⽔同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保险⼈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2)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有除外风险,保险⼈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定。

如果损害是可以划分的,保险⼈就只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部分的赔偿。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研究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研究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研究【摘要】近因原则是保险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直接关系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

近因原则源于英国海上保险,现在以被多个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运用。

我国在立法上已经确立近因原则。

本文就近因原则的设立、设立以及实践运用进行了初步研究。

【关键词】近因原则效果时间一、近因原则的确立在保险法上,对于保险事故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标准,见解并不统一。

早年影响较大的学说当属奥地利刑法学家格拉塞提出的“条件说”。

该学说认为,“无此行为,必无此损害”,若一行为不发生,损害便不发生,那么该行为与该损害便构成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在该行为落入保险承保范围时,则保险人必须负赔偿责任。

条件说理论基础简单,操作性极强,但是,由于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有多个,而且这些原因往往也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这样那样的作用,因此,运用“无此行为,必无此损害”的标准,必然导致各种事件都被纳入原因的范围,造成原因过滥,增加保险人的风险和负担。

前苏联确立了“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行为和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但被认为过于严格,忽视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少被采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运用“适当条件说”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所谓“适当条件”即对损害的引发最有力的条件。

该说仅被适用于陆上保险。

而海上保险则主要适用英美法系的“近因原则”。

一般认为,近因原则发展于英国的海上保险领域,经过长期实践的总结和发展,现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很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对近因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英国《海上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于承担的危险近因所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而我国《保险法》、《海商法》虽然没有就近因原则做出规定,但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第19条有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1)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1)

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姓名:林起亮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法律指导教师:赵杰2009-05-20摘 要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主要用于判定承保风险和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近因原则对于明确保险人的责任范围、解决理赔难题等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并已经成为国际保险理赔中的惯例。

遗憾的是,我国保险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近因原则,而保险实务中理赔与诉讼又往往离不开近因原则,成文法的缺失导致实践中保险理赔的诉讼案件判决不一。

我国保险法的理论与实践对近因原则的研究和运用都还不够充分、深入,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从近因原则的概念入手,试图对其加以系统地探究、分析和归纳,呼吁我国保险立法尽快建构近因原则,与国际保险实践接轨。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近因原则概述,分为两节内容。

首先通过明确近因和近因原则的概念,在此基础上阐明近因原则的内容;其次从近因原则的产生、发展和完善三个方面对近因和近因原则进行历史回顾。

第二章是近因原则与因果关系理论,分为三节内容。

在介绍有关因果关系的理论后,接着分别阐明近因原则与因果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章是近因界定,分为两节内容。

分别阐述不同原因导致损失的情形下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使抽象的原则具体化。

第四章是我国保险法上适用近因原则的实践和缺失,分为两节内容。

首先介绍我国保险法上适用近因原则的实践,接着分析我国保险法上适用近因原则的缺失。

第五章是我国保险法上建构近因原则的意义。

第六章是我国保险法上近因原则的建构,分为三节内容。

首先对我国保险法上建构近因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我国保险法上如何建构近因原则。

关键词:近因近因原则保险法Abstract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hereinafter P.P.C.) as one of the four basic principles in insurance law, which is used to determine the causality between the risk of accept insurance and the loss of accept insurance. P.P.C. has the signification of direction for defining the scope of liability of the insurer, resolving the difficulties in insurance claim settlement. P.P.C. has become the consuetude of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claim settlement. It is pity that there is no statement of P.P.C. in Chinese insurance law, but in practices of compensation and lawsuit it tends to be used. The deficiency of statute law leads to inconsistent sentences of insurance compensation lawsuit cases. There are deficiencies in the study of P.P.C. in Chinese insurance law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which is the obstac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So this paper proceeds with the definition of P.P.C. tries to make the analysis and summarization of P.P.C. systematically. To appeal to confirm P.P.C. of our insurance legislation as fast as possible, to keep up with the steps of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practices.Besides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there are six chapters, and the main content is as follows:Chapter one is the summary of P.P.C.. There are two sections in this chapter. Firstly, the author defines conceptions of Proximate Cause and P.P.C.. Then explains the content of P.P.C.. Secondly, the author reviews from three sections such as come into being, develop, consummate of Proximate Cause and P.P.C..Chapter two is the theories about P.P.C. and causation, which has three sections. Firstly,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theories. And then is the contact and distinction of the theories between P.P.C. and causation.Chapter three is the discrimination about Proximate Cause. There are two sections in this chapter. The author expatiates respectively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ules of P.P.C. in different situations and makes the abstract rules into embodiment.Chapter four is the practice and disfigurement when we apply P.P.C. in Chinese insurance law. There are two sections in this chapter. Firstly,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question we must pay attention to when we apply P.P.C. in practice. And then analyse the disfigurement when we apply P.P.C. in Chinese insurance law.Chapter five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e signification of constituting P.P.C. in Chinese insurance law.Chapter six is the suggestion on legislation about how to constitute P.P.C.. There are three sections in this chapter. The author analyse the necessarity and feasibility of constituting P.P.C. in Chinese insurance law. And then, the author indicates how to constitute P.P.C. in Chinese insurance law.Key Words: Proximate Caus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nsurance Law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1、坚持以“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从事研究工作。

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责任,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的诉讼案件,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确定事件的责任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风险近因所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非由所承保的风险近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判断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这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有力,以至于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是其中导致该结果的起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

当多种风险成为引起损失的原因时,判断其中哪一个为近因,国际上通常采用约翰·I·斯蒂尔先生所提出的两种确定因果关系的方法。

第一种,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下一步将发生什么。

若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事件……如此推理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即为最终事件的近因。

若其中两个环节间无明显联系,或出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

第二种,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理,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则最初事件即为近因。

若逆推理出现事件中断,则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若引起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近因原则在理论上讲简单明了,但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相当的困难,即如何在众多复杂原因中判断出引起损失的近因。

因此,对近因的分析和判断成为掌握和运用近因原则的关键。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涵义“近因”,英文为 Proximate Cause,其中Proximate意为“(时间、场所或、次序上)最接近的、近似的、前后紧接的”,中文难找与之完全相对应的词,如译成“直接原因”(对应的是Direct Cause)不能完整涵盖其内涵,故现在干脆直译成“近因”。

引进这个舶来品,不仅仅是赶时髦,跟它一起来的,还将是英美法那一整套调整因果关系的成熟的法律规则体系。

而“近因原则”,简言之,即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规定有关因果关系原则,但在涉外关系如海上保险中遵循国际惯例,普遍适用近因原则,最高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也已经采用了这一概念。

该征求意见稿第 1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06)。

该法第55条(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且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负有责任,但对于非由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

”⑴这是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较为严格的“限定性赔偿合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能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原因危险 (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即所谓“承保损失”)。

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特别的因果关系原则,即普通法中所谓的“近因原则”。

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因果关系。

这一原则,逐渐地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学者引伸到整个保险法乃至侵权行为法(甚至部分合同法)领域。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大都将近因原则确定下来,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①但由于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故近因的含义迄今也未全然明确。

[教学]保险理赔案中的近因确定

[教学]保险理赔案中的近因确定

保险理赔案中的近因确定一、童装遭烟熏受损索赔案(一)案情介绍2000年4月26日,某市K服装厂向T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综合保险,保险标的为该厂的机器设备和流动资产等,财产坐落地点为千秋大厦5楼与6楼,投保金额为168.1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K服装厂一次向T保险公司缴清了3362元保险费。

同年6月10日,设在千秋大厦2楼的G服装配件公司海绵车间内有两名工人在工作时,因切割海绵而四溅的火星引燃了海绵泡沫,并燃着了堆放在车间里的原材料和成品。

随后,一发不可收拾,火势顺着堆放在消防通道的可燃物迅速蔓延,扑向货梯。

火焰从货梯一层层向上燃去,随着风势卷进位于5楼与6楼的K服装厂的缝纫车间,造成车间里的一批童装半成品被烟熏坏,损失达8.59万元。

事故发生后,K服装厂作为被保险人按照它与T保险公司订立的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向后者提出了索赔。

(二)问题思考1.造成K服装厂童装损失的原因究竟是烟熏还是火灾?当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通常区分哪几种情况来判定近因,并藉以确定自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烟熏是否属于火灾的范畴?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所承保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3.本案的理赔涉及哪几项保险原则?G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K服装厂的索赔应当如何处理?二、英国法院认定事故近因的保险判例(一)案情介绍有三个有关事故近因认定的英国保险判例。

判例一,遇车祸受刺激落水身亡的汽车险索赔案。

史密斯夫人作为被保险人向科恩希尔保险公司投保汽车保险。

保险公司在签发给她的保险单上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因暴力的、意外的、外在的、可见的行为造成身体伤害而导致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注:国外的汽车保险中有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险别,它们承保被保险人在汽车发生意外事故后所产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

)在保险期内的某一天,史密斯夫人在驾驶汽车时突然遭遇了车祸,车祸的发生使她的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她跳下车,无目的地狂奔,一直跑到距离停着的车很远的地方,跌人小河中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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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近因确定的方法和原则以及近因原则在理赔中的运用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是在因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因果关系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原则。

它是保险法中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市场上处理赔偿时共同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

所谓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它是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事故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空间上据事故最近的原因。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本法的其他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任何灭失的近因是由于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保险人承担责任,但保险人依据上述规定,不承担任何灭失的近因为非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规定了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间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可分二种:第一种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在这一过程中,所有因果关系都是连续不断地持续向后发展,前因必然导致后果,形成了一个因果关系链条,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如:雷雨天,由于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砸坏室内电器,那么在这起事故中电视损失的近因就是雷击。

第二种方法是从损失开始,沿其各种因果关系,自后向前推演,追溯到最初事件,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这时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

例如某人在两车相撞时死亡,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车的驾驶员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就是某人死亡事故的近因。

又如,因交通事故住进医院的病人,住院后因医院发生火灾,使该病人死亡。

按照从事故向原因的倒推法,病人死亡是因医院发生火灾造成的,发生火灾是由于医院管理疏忽造成的,再向前推因果关系,病人住院是因交通事故所致,而这个原因不能导致医院发生火灾造成的结果产生,因果关系在此中断,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因果关系链,因此该病人死亡的近因只能是推演到医院发生火灾,而不能再向前推演到交通事故。

二、在事故原因中确定近因的原则在保险理赔业务中,有时引起事故的原因很多,因此对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就比较复杂,如何正确认定事故的近因并以此来分清保险责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当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原因只有一个的时候,这个原因就是该事故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也就是说该事故属于保险人的承包责任范围之内,那么保险人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如果该事故的近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即投保人未保的风险或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风险,那么保险人就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某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进行了财产保险,当发生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时,该事故的近因显然是地震。

2、同时发生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当保险事故因多种原因同时出现而引起,而这些原因又都是对该保险事故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多种原因都是保险事故的近因,这时如何划分保险责任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况。

(1)当多种近因都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当责任赔偿全部损失,例如因发生洪水和风暴造成财产损失时,洪水和风暴同时给被保财产造成损失,被保险人投保的风险包括洪水和风暴,这样洪水和风暴在此事故中均为损失的近因,而洪水和风暴又都是投保的风险,所以保险人对事故中均为损失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当引起事故的多个原因中,即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只负责因被保风险所造成损失的赔偿,对除外风险和投保人未保的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例如:在运输中的棉布因受到海水的浸蚀,发生水渍斑损,同时在棉布装卸时发生钩损,被保险人投保时对该棉布只投保了水渍险。

如果海水损失和钩损的损失后果均较明显,那么保险人仅对海水造成的水渍部分的损失予以赔偿,对没有投保的钩损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事故中钩损造成的算是比较严重,而水渍损失比较轻微,定损时对水渍部分难以估算损失金额,只能以钩损计算赔偿额,水渍部分损失则无法理赔,全部损失均算做钩损,由于被保险人没有投钩损风险,则保险人对此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1)当连续发生的原因属于被保风险时,保险人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例如投保人对其财产投保了地震、火灾险,当保险事故引起火灾,火灾导致财产受损,对这样一个因果关系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应当赔偿事故损失。

(2)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时,如果前因是被保风险,后果是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而且后果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也就说前因即投保风险是本事故中的近因,那么保险人对本事故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例如:英国的一个著名判例,即MORDY VLONDON ASSO案中,船舶装载皮革和烟叶两种货物,因遭海上暴风雨,使船舶进水,把皮革浸蚀腐烂,由于皮革腐烂产生大量恶臭气味把烟叶熏坏。

当时被保险人以海损为近因要求保险人赔偿,而保险人则以烟叶包装没有发生水渍为由拒赔。

最后,法院判决认为,海水虽然为直接接触包装烟叶的捆包,但由于海水浸湿了皮革,是皮革产生气味,致使烟叶变质,烟叶受损的近因是海损,保险人应当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前因是除外或者未保风险,后果是承保风险,而后果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前因属于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对事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另一个著名的海上保险案例,LEYLAND,SHIPPING GO V NORWICH UNION,FIRE INSURANCE SOCIETY 案件中,船舶在距LE HAVER港系缆于较安全的内港码头。

但港口当局害怕该船会沉没而堵塞内港航道,就命令把该船拖网外港,由于外港风浪作用,海水从船壳被击中的洞口进入船舱,致使该轮全损。

法官在判决中之初鱼雷击破船壳仅仅是一部分损失,加入船壳的洞口在某个位置上不可能使风浪造成船舶沉没,那么船舶被暴风雨袭击而沉没,这种损失的近因不可以归因于海上风险所至,但本案中船舶洞口的原因显得至关重要了。

法官认为船舶沉没的近因应当是鱼雷袭击,而不是海上风险,因此本案的保险责任属于战争险,而不是普通的海上风险。

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而导致损失产生,如果这一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不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某单位集体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该单位的某职工因骑车被卡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该职工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

由于意外伤害与心肌梗塞没有必然因果联系。

心肌梗塞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它属于疾病范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不负赔偿责任,只对其意外伤残按规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三、在各种保险事故中以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方法的运用在各种保险事故中为了能够正确处理事故的理赔,分清各方的保险责任是最重要的,利用近因确定的基本方法和原则来正确判断事故的近因,是正确划分事故各方保险责任的正确方法。

因此只有正确利用近因的确定方法和原则,才能在各种保险事故中正确处理理赔案件。

以下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件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海上保险几个方面分别就各种保险中如何利用近因的确定来正确区分保险各方在保险事故中的责任做一论述和分析,以说明在各种保险事故中利用近因的确定来正确分析保险责任在正确处理事故理赔中利用近因的确定来正确分析保险责任在正确处理事故理赔的作用。

(一)人身险中近因原则的运用被保险人王某因发生心脏病住进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王某因晚间开关电灯与同病房的其他病人及其家属发生争吵,此后王某心脏病加重,经抢救无效两天后死亡。

因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事故伤亡险,故王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的要求,保险公司则以本案不属于意外事故不予赔付。

双方就此引起争议,争议焦点为王某因争吵生气后死亡是否为意外事故,双方对此提出各自的观点和理由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依然围绕谋王争吵声气后死亡是否为意外事故提出各自的证据和观点。

实际上如果双方会利用近因来判断事故的原因,确定相应的责任,就会很容易解决争议。

根据近因原则分析事故责任,首先确定事故的近因,本案事故即别保险人死亡,那么死亡的原因是什么呢?经医院诊断确认为王某死亡原因是心脏病所致,心脏病是王某自身已有的疾病,而王某与他人争吵只是促使其心脏病发作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导致王某心脏病产生的后果,因此倒推至此不能推演下去,故王某死亡的近因只能是心脏病。

虽然同室病人及家属对王某心脏病的发作有一定的责任(这只能由王某的家属对其另行追究),对保险公司而言,王某的死亡只能认定为因疾病死亡,而不属于投保的意外伤亡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财产险中近因原则的运用某面粉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在保险期内的某日,由于天降大雨,且伴有大风,该面粉厂某车间厂房的一角被大风破坏,雨水由破口处淌进厂房,致使厂房内的三台电机因灌入雨水而被烧坏造成损失。

根据气象部门对当天天气的测定,出险当日降雨量为一小时降雨8毫米,风力为8-9级。

保险公司内部对此事故的保险财产是否构成保险责任有着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电机的损坏是雨水淌进厂房进入电机内造成的,但是出险当日的降雨量为8毫米不构成暴雨(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0毫米以上为暴雨),对其损失不予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厂房一角的漏雨与当晚风大有密切关系,单一的雨淋不会造成厂房一角的破坏,由于当天风力最高达8-9级,构成暴风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下雨及刮风两种因素共同作用所致,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包括承险风险——暴风,保险人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以上三种观点哪一种正确呢?根据近因原则来判断,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当找出保险事故的近因。

在本案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是多种近因引起的,即暴雨和暴风。

由于暴风和暴雨的同时作用致使厂房漏进雨水,但是造成电机损坏主要是由于雨水进入厂房进而灌入电机内使电机损坏。

因此在暴雨和暴风两种近因中造成电机损失的原因主要是暴雨,而暴雨与暴风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同时对保险标的起作用的,在两者间又是雨水对电机的损坏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根据多种近因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坏的原则,如果其中一种原则起主要作用,那么该近因是否为承包责任就对赔偿起决定作用,如果该近因属于承保责任,则保险人对损坏予以赔偿,如果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责任,则保险人对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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