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在在理赔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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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近因确定的方法和原则以及

近因原则在理赔中的运用

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是在因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因果关系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原则。它是保险法中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市场上处理赔偿时共同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

所谓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它是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事故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空间上据事故最近的原因。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本法的其他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任何灭失的近因是由于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保险人承担责任,但保险人依据上述规定,不承担任何灭失的近因为非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规定了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间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可分二种:

第一种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在这一过程中,所有因果关系都是连续不断地持续向后发展,前因必然导致后果,形成了一个因果关系链条,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如:雷雨天,由于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砸坏室内电器,那么在这起事故中电视损失的近因就是雷击。

第二种方法是从损失开始,沿其各种因果关系,自后向前推演,追溯到最初事件,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这时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例如某人在两车相撞时死亡,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车的驾驶员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就是某人死亡事故的近因。又如,因交通事故住进医院的病人,住院后因医院发生火灾,使该病人死亡。按照从事故向原因的倒推法,病人死亡是因医院发生火灾造成的,发生火灾是由于医院管理疏忽造成的,再向前推因果关系,病人住院是因交通事故所致,而这个原因不能导致医院发生火灾造成的结果产生,因果关系在此中断,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因果关系链,因此该病人死亡的近因只能是推演到医院发生火灾,而不能再向前推演到交通事故。

二、在事故原因中确定近因的原则

在保险理赔业务中,有时引起事故的原因很多,因此对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就比较复杂,如何正确认定事故的近因并以此来分清保险责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当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原因只有一个的时候,这个原因就是该事故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也就是说该事故属于保险人的承包责任范围之内,那么保险人就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该事故的近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即投保人未保的风险或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风险,那么保险人就不负赔偿责任。例如某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进行了财产保险,当发生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时,该事故的近因显然是地震。

2、同时发生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当保险事故因多种原因同时出现而引起,而这些原因又都是对该保险事故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多种原因都是保险事故的近因,这时如何划分保险责任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况。

(1)当多种近因都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当责任赔偿全部损失,例如因发生洪水和风暴造成财产损失时,洪水和风暴同时给被保财产造成损失,被保险人投保的风险包括洪水和风暴,这样洪水和风暴在此事故中均为损失的近因,而洪水和风暴又都是投保的风险,所以保险人对事故中均为损失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当引起事故的多个原因中,即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只负责因被保风险所造成损失的赔偿,对除外风险和投保人未保的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例如:在运输中的棉布因受到海水的浸蚀,发生水渍斑损,同时在棉布装卸时发生钩损,被保险人投保时对该棉布只投保了水渍险。如果海水损失和钩损的损失后果均较明显,那么保险人仅对海水造成的水渍部分的损失予以赔偿,对没有投保的钩损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事故中钩损造成的算是比较严重,而水渍损失比较轻微,定损时对水渍部分难以估算损失金额,只能以钩损计算赔偿额,水渍部分损失则无法理赔,全部损失均算做钩损,由于被保险人没有投钩损风险,则保险人对此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1)当连续发生的原因属于被保风险时,保险人应当赔偿全部损失。例如投保人对其财产投保了地震、火灾险,当保险事故引起火灾,火灾导致财产受损,对这样一个因果关系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应当赔偿事故损失。

(2)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时,如果前因是被保风险,后果是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而且后果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也就说前因

即投保风险是本事故中的近因,那么保险人对本事故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例如:英国的一个著名判例,即MORDY VLONDON ASSO案中,船舶装载皮革和烟叶两种货物,因遭海上暴风雨,使船舶进水,把皮革浸蚀腐烂,由于皮革腐烂产生大量恶臭气味把烟叶熏坏。当时被保险人以海损为近因要求保险人赔偿,而保险人则以烟叶包装没有发生水渍为由拒赔。最后,法院判决认为,海水虽然为直接接触包装烟叶的捆包,但由于海水浸湿了皮革,是皮革产生气味,致使烟叶变质,烟叶受损的近因是海损,保险人应当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前因是除外或者未保风险,后果是承保风险,而后果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前因属于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对事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另一个著名的海上保险案例,LEYLAND,SHIPPING GO V NORWICH UNION,FIRE INSURANCE SOCIETY 案件中,船舶在距LE HAVER港系缆于较安全的内港码头。但港口当局害怕该船会沉没而堵塞内港航道,就命令把该船拖网外港,由于外港风浪作用,海水从船壳被击中的洞口进入船舱,致使该轮全损。法官在判决中之初鱼雷击破船壳仅仅是一部分损失,加入船壳的洞口在某个位置上不可能使风浪造成船舶沉没,那么船舶被暴风雨袭击而沉没,这种损失的近因不可以归因于海上风险所至,但本案中船舶洞口的原因显得至关重要了。法官认为船舶沉没的近因应当是鱼雷袭击,而不是海上风险,因此本案的保险责任属于战争险,而不是普通的海上风险。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而导致损失产生,如果这一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不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某单位集体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该单位的某职工因骑车被卡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该职工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由于意外伤害与心肌梗塞没有必然因果联系。心肌梗塞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它属于疾病范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不负赔偿责任,只对其意外伤残按规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三、在各种保险事故中以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方法的运用

在各种保险事故中为了能够正确处理事故的理赔,分清各方的保险责任是最重要的,利用近因确定的基本方法和原则来正确判断事故的近因,是正确划分事故各方保险责任的正确方法。因此只有正确利用近因的确定方法和原则,才能在各种保险事故中正确处理理赔案件。

以下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件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海上保险几个方面分别就各种保险中如何利用近因的确定来正确区分保险各方在保险事故中的责任做一论述和分析,以说明在各种保险事故中利用近因的确定来正确分析保险责任在正确处理事故理赔中利用近因的确定来正确分析保险责任在正确处理事故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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