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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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鄂职改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职改字〔2017〕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现将《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5月19日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省委省政府《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5号)精神,健全符合高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着力打造高水平高校教师队伍,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现就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科教兴鄂和人才强省战略,着眼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科学评价为核心,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为增强我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人才制度保障。

(二)目标任务。

围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结合高校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改革,健全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和事中事后监督机制,不断释放和激发高校教师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民政厅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技工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拟订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3、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着力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称层级和岗位设置根据国家规定,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

高校教师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类型保持总体不变,一般设教学型、科研型、教学科研型、社会服务推广型等岗位类型。

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调整岗位类型设置。

二、自主科学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分类制定评价标准。

各高校应立足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层次、学科领域教师,自主制定不低于《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人社部发〔2020〕100号)要求、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职称评价标准。

原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号)《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0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鄂职改办〔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鄂职改办〔2013〕7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程序,提高职称评审的质量,增强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负责组建、报批、备案省内高、中级评委会;制定省内各专业评审标准和条件;统筹安排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审核指导下发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材料受理通知;指导各协办单位召开年度评委会,对各高级评委会评审工作进行驻会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根据政府职改部门的委托,相关协办单位承担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各协办单位应加强与政府职改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涉及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

根据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省、市政府职改部门可组建特殊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相应级别特殊评审。

二、规范评委会的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评委会按国家统一规定分专业组建,由本专业领域内的专家组成。

评委会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分别负责评审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全省各级评委会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全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要求。

全省各专业高级评委会统一由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人社部备案;省直单位中级评委会由省职改办批准组建;市州中级评委会由市州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评审范围由省职改办确定。

湖北现行职称评审政策概要

湖北现行职称评审政策概要

湖北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概要————————————————————————————————作者:————————————————————————————————日期:2湖北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职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倍受专业技术人员关注。

随着各级政府部门大力推行信息网络化和无纸化办公,因受条件的限制,有些地方尤其是基层测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更难看到相关文件。

根据省局领导意见及全省水文系统推行事务公开实施细则和落实先进性教育整改措施的要求,对现行的有关职称政策作一些介绍。

一、职称概念的由来《现代汉语词典》对“职务”的解释,是担任一定责任的工作岗位,“职称”即是职务的名称。

国际上对职称的通常定义是“区别专业技术或学术水平的等级称号”,所以,它是授予专业技术人员的“衔”或“称号”。

但在我国,由于实践职称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复杂、曲折的过程,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缺乏切实可行的法规、条例,各行业、各专业之间缺乏统一标准因而导致同在“职称”这一概念之下,先后实行过专业技术职务制和“学衔”、“称号”制,甚至在同一时期,有的专业实行职务制,有的专业实行“称号”制。

这样使“职称”这个概念的内涵变得十分广泛,包括职务、职位、学衔、称号、资格等多种含义。

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6〕3号),2月18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后,我国统一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明确规定: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终身享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技术称号。

但由于人们习惯“职称”这个词,约定俗成了,“职称”的叫法便沿袭下来,但其实质意义已发生了变化,现在通常所讲的“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武职改办〔2014〕24号-2014职称工作要点 (1)

武职改办〔2014〕24号-2014职称工作要点 (1)

武职改办〔2014〕24号武汉市2014年职称工作要点2014年我市职称改革工作的总体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以推进改革为重点,以规范管理为抓手,提升职称工作服务水平,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一、推进改革1、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设置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五个等级,完善评价标准,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工作方案另发。

2、试行基层卫生人员职称改革。

根据《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鄂职改字〔2014〕10号文),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基层卫生计生人员副高级职称评价体系。

2014年在我市乡镇卫生院(包括市、区医疗卫生单位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乡镇血防站)在编在岗及签订固定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试行。

以后再逐步扩大到社区服务机构中的上述人员。

3、完善高、中级评价标准条件。

执行湖北省职改部门2013年以来印发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完善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量化标准,研究探索高等院校、高职高专院校分类评审试行办法,积极稳妥实施。

4、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通道。

全日制博士毕业后一直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满三年、尚未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除中、初级实行全国统考的系列(专业)外,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重申若干近年来明确的职称申报政策。

从紧控制事业单位晋升中高级职称申报人数;严格管理各类对象的申报途径;严格执行城市医院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

二、规范管理6、实行破格申报专审制度。

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严掌握破格申报与推荐。

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破格申报者,须经破格专审程序后受理。

武职改办〔2014〕24号-2014职称工作要点

武职改办〔2014〕24号-2014职称工作要点

武汉市年职称工作要点年我市职称改革工作地总体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地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以推进改革为重点,以规范管理为抓手,提升职称工作服务水平,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推进改革、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建立统一地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设置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五个等级,完善评价标准,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地有效衔接.工作方案另发.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行基层卫生人员职称改革.根据《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鄂职改字〔〕号文),探索建立相对独立地基层卫生计生人员副高级职称评价体系.年在我市乡镇卫生院(包括市、区医疗卫生单位在乡镇设立地派出机构、乡镇血防站)在编在岗及签订固定聘用合同地专业技术人员中试行.以后再逐步扩大到社区服务机构中地上述人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完善高、中级评价标准条件.执行湖北省职改部门年以来印发地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完善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量化标准,研究探索高等院校、高职高专院校分类评审试行办法,积极稳妥实施.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通道.全日制博士毕业后一直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满三年、尚未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除中、初级实行全国统考地系列(专业)外,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重申若干近年来明确地职称申报政策.从紧控制事业单位晋升中高级职称申报人数;严格管理各类对象地申报途径;严格执行城市医院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一年以上地政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规范管理、实行破格申报专审制度.对不具备规定地学历资历地专业技术人员,从严掌握破格申报与推荐.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地破格申报者,须经破格专审程序后受理.事业单位人员“单破”需报市职改办专审(“双破”申报不予受理);企业人员“单破”需经主管部门出具专审意见,“双破”需报市职改办专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梳理认定工作程序.根据我市职称认定工作实际,梳理相关政策,规范工作程序,编印《武汉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工作政策与程序》指导资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进一步规范各类资格考试工作.健全资格考试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部颁标准加大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和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出台《武汉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程》.净化考试环境,维护职称考试公平公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加强评审组织建设.根据我市评审工作实际,调整、归并部分评委会;完成评委库地年度入库更新,增强专家评委地广泛性、代表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并规范对专家评委地考核管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强化职称工作诚信建设.在职称(资格)考试、测试与评审工作中推行诚信承诺制度.推动职称工作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管理与监督机制相结合,诚信记录与追责机制相衔接,加大惩治力度,打造阳光职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提升服务、加强职称工作队伍建设.采用联合办班、上门宣讲等多种形式宣传职称工作政策与动态,提高职称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利用微信推广、群服务等渠道,做好专技人员职称信息服务工作.加强与经信委、工商联、行业协会等部门地合作,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扩大走访联系企业范围.突出重点,优化服务,积极走访高新技术示范区、产业园区内地非公有制企业余家,主动送服务到基层.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做好专场评审和特殊评审服务工作.在坚持标准条件地前提下,有计划、有节奏地开展专场评审和特殊评审.发挥建设监理协会、工艺美术协会等行业协会(学会)地联系纽带作用,适时集中开展部分行业职称评价服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着力推进实用型人才评价服务工作.以制造业密集地产业园区为重点,鼓励优秀技能人才积极申报技术操作专业技术职称;积极组织涉农各区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与评审工作,并完善相应评价机制和配套措施.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完善职称工作管理系统.在本市现有地职称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基础上,适当增加信息采集内容,升级电子票决功能,增强直观性与科学性,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地效度与信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今年我市社会化评审周期地总体安排是,月日至月日市职改办集中受理评审材料(中小学教师系列时间安排另行通知),月底前组织完成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月份评审,明年月底前完成评审结果公示和下文发证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武汉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主题词:职称工作要点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年月日印发共印份。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鄂职改字[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鄂职改字〔201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创新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使用机制,营造稳定、吸引、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湖北科学式发展、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明确职称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不断推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管理工作的改革创新,探索建立符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的职称制度,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人才保障。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的职称框架体系,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评价制度、水平评价制度和职务评价制度。

进一步拓展评价层级、拓宽评价范围、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手段,加快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业内认可的规范化、科学化的人才评价机制。

二、拓宽职称评价服务领域打破所有制、地域、身份等限制,将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农村技术人才等纳入职称评价范围,各类所有制性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根据公务员分类管理的要求,逐步允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 0 1 9 . 1 2
部 门 文 件
湖 北 省 卫 生 健康 委 员 会 湖 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湖 北 省 财政 厅 湖 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湖 北 省 医 疗保 障局 关 于 印 发 建 立健全现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省 级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鄂 卫 通 〔2 01 9 〕 2 1 号
各市 、
州、
直管市 、
神 农架 林 区 卫生 健康 委 、
发展 改革委 、
财政局 、
人 社局 、
医 保局 :
现将省卫 生健康委 、
省 发展 改革委、
省财政 厅 、
省人社厅 、
省 医保 局联 合制 定 的
《 建 立健 全现 代
医 院 管 理制度 省 级试 点 工作 方案 》 印 发给 你们 请 结合 实 际 认真 贯彻 落实
(国办发
〔 201 5 〕
号 3 8
)、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立现 代 医 院 管 理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发
〔 20 1 7〕
号 6 7

以及
《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立 现 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
政办 发 各 革 求 ( 鄂
为 贯 彻 落 实 《 关 于 开展 建 立 健全 现代 医 院 管
理制 度 试 点 的 通 知 》
体 改 发 ( 国 卫
〔 2 0 1 8 〕 5 0
号 ) 、 《 关 于 印 发 卫 生 健 康系 统 近 期 重 点 落 实 的 医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会关于下放部分医疗机构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会关于下放部分医疗机构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会关于下放部分医疗机构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8•【字号】鄂人社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会关于下放部分医疗机构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卫生健康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职改字〔2019〕6号),经研究,决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向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下放职称评审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向市州级及以上所属公立三级甲等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自主评审单位)下放卫生系列高级(含正高,下同)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医学研究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评审权。

(二)条件成熟的民营三级甲等医院、市州级及以上所属其他公立三级医院,由单位按管理权限逐级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后,向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二、评审对象(一)在自主评审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医、药、护、技及临床医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聘用在自主评审单位内设机构中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兼职履行管理职责且直接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未脱离专业技术工作,近5年每年在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达到业绩能力条件的,可以申报卫生相应专业职称。

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双肩挑”)的领导班子成员,申报卫生相应专业职称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双肩挑”审批手续。

三、程序步骤(一)建立评审组织。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6.03.15•【文号】•【施行日期】1986.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1986年3月15日)为了正确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依据1.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

2.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

3.卫生部关于《中医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85)卫人字第86号《关于对60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和(85)卫中司字第59号关于《中西医结合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等有关文件。

4.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文件的原则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5.凡过去由卫生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卫生技术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二、评审组织及评审办法1.评审组织包括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议组。

评审组织成员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

2.评审组织成员必须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担任较高专业职务或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

3.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15人组成。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议组,一般由5人以上具有高级职务者组成,其中正职高级职务者不少于半数。

人数不足的单位可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评审组织,也可委托外单位评审组织负责评审。

4.高级职务需先经学科(专业)评议组评议,经无记名投票,不少于2/3成员同意后方可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并提供评审意见。

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2/3出席,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30•【字号】鄂政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07〕7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北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根据《国务院批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6号)和《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卫生事业发展回顾“十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全省卫生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

(一)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5.38岁,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从76%提高到90%,孕产妇死亡率由47.47/10万下降到34.42/10万,婴儿死亡率从21.9‰下降到12.2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26.8‰下降到15.15‰下,均好于全国平均水平,全面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

(二)卫生事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十五”期间,全省卫生财政拨款67亿元,相当于前10年的总和。

卫生投入的大幅增长,带来了卫生事业的大发展。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从102亿元增加到175亿元,增长75%;专业设备总值从28亿元增加到56亿元,5年内翻了一番;全省卫生人员21.4万人,排全国第7位,其中执业(助理)医师9万人,排全国第9位;注册护士6.6万人,排全国第6位;卫生机构病床数9.5万张,排全国第11位。

卫生发展总体水平居全国前列。

(三)重大疾病防治成效明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3]7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1.07【实施日期】2013.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7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3年11月7日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省编委关于组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通知》(鄂编文〔2013〕24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2.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新建、改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下放市(州)、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外国医疗团体来鄂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市(州)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保健食品除外)的广告证明、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信息的审核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

2.港、澳、台投资者在我省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

3.在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领导下,按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

4.按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鄂人社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0号)精神,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职改字〔2017〕1号),经研究,决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进一步向高校下放职称评审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非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具有高职高专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正副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具有其他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权。

(二)具备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由有关高等职业学校向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三)撤销湖北省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组织和评审办法(一)组建评委会。

有关高校自行组建相应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及评委会办公室,并按管理权限逐级备案。

(二)制定评审办法。

各评委会要制定职称评审工作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数使用、评委抽选、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监督、投诉举报受理制、问责办法等。

(三)制定评价标准。

申报评审标准按照现行《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0号)、《湖北省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4号)执行(正高级实验师待省级标准出台后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职称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职称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职称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鄂职改办〔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职称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鄂职改办〔2013〕7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各职称考试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考试工作,加强对执(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申报条件等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确保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统一领导职称考试项目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关系到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稳定,必须加强统一领导。

全省各类职称考试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负责综合管理。

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考试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

各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办)负责所属地区职称考试的组织协调、资格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各级职称考试机构承担考试组织实施和具体考务工作。

二、完善工作程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办)要高度重视职称考试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

各级职称考试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的统一要求,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严格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进行。

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要求组织实施。

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不纳入职称考试的管理范畴,参考人员取得的资格不与工资福利和社保等待遇挂钩。

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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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打印] [关闭]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09-16 稿件来源: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鄂职改办[2013]118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现将《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8月30日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

第三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报考条件及资格证书管理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在医(药、护、技)岗位上,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五条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

热爱卫生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外语、计算机应用、执业资格、基层工作经历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鄂职改字〔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职改字〔2014〕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按照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要求,2012年我省在襄阳市和黄石市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决定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为做好改革工作,现将《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方案》下发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认真落实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从2014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按新的职务系列运行。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5月7日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湖北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在2003年全省职改干部培训研讨活动期间,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同志就今年职称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交流,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一、关于评审工作时间安排问题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仍按三月底全省职称工作会议上的工作部署进行,职称评审工作不跨年度,这是总的要求。

由于“非典”的影响,今年省里的职称外语和水平能力测试考试推迟到了八月下旬,为使职称申报工作不受大的影响,我们将采取三条措施:一是同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力争今年省里的职称外语和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在9月中旬前拿出来;二是将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的次数由原定在八月下旬和九月下旬的两次调整为一次,受理的时间统一调整为9月26日—28日;三是考虑到有些特殊情况,对参与“非典”防治工作的医护人员可允许先申报,再补办有关职称外语、水平能力测试考试合格证书。

二、关于评委会的调整组建问题评委会调整的方案,省职改领导小组已经发文,今年省职称工作会上也提出了专门要求,全省各高级评委会本都作了调整,少数高评委会由于工作原因尚未调整,今年一定要按要求调整到位,已经调整的高评委会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抓好评委库建设。

各地、各部门的中级评委会调整设置方案,已有一部分报了,有些还没有报,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时间报批,否则影响今年的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做好评委会的组织建设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按照组织原则,没有经过审批的评委会,是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即使自行评审了,其结果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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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6.12
•【字号】鄂职改字〔2014〕10号
•【施行日期】2014.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鄂职改字〔2014〕1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现将《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6月12日
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基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和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提供人才保证。

在总结我省农村卫生人员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基层卫生计生工作特点,遵循基层卫生计生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医德第一、基层贡献、以用为本的原则。

统筹谋划,分步实施。

逐步建立符合基层卫生计生人员成长规律的职称评价体系。

使基层卫计人才的专业水平和贡献得到充分认可,争取在三年内,使我省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人才结构比例基本合理。

二、范围和对象
首次纳入基层卫生计生专技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我省乡镇卫生院(包括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乡镇血防站)在编在岗及签订固定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后再逐步扩大到社区服务机构中的上述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制度体系。

按照现行卫生计生系列统一职称体系,在卫生计生职称工作总体框架下,结合基层卫生计生专业实际,建立相对独立的基层卫生计生人员副高级职称评价体系(以下简称“基卫高”)。

基层卫生计生人员中、初级技术职称,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依据国家指导意见,单独划定合格线。

(二)制定评价标准。

以我省《卫生计生专业副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为依据,制定我省“基卫高”申报评审条件,把职业素养、临床能力、基层贡献、
实践经验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参考理论水平和论文著作,综合分析、科学评价。

(三)改革评价内容。

“基卫高”职称既要保证质量,又要有所倾斜。

评价内容涵盖掌握和运用本专业的能力和水平。

申报人员要参加年度常规化的专业水平测试并合格(合格分数单独划定)。

外语、计算机水平未达到相应要求的,参加应知应会培训,并测试合格。

(四)改进评价办法。

“基卫高”职称评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卫生计生高评委会中,设立“基卫高”评审组,按现行卫生计生常规高级职称评审范围,在开展年度评审时一并组织。

评审可以采取审阅材料、面试答辩、综合评价的方式,也可采取审阅病历、现场考核、综合评价的方式。

突出单位推荐、注重专家评审,重在病人认可。

基层卫生计生人员中、初级职称,参加国家统一考试。

没有达到国家合格线的,按最低不低于国家合格线的15%以内划定合格线,保持通过率与整体持平。

(五)强化结果运用。

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旨在肯定基层卫计人员的专业贡献,稳定基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使其安心基层、服务一线。

从事基层卫生计生工作期间,“基卫高”和中初级任职资格在顺向流动、单位聘用、晋升“基卫高”上一级职称等方面与常规任职资格有同等效用。

基层卫计人员也可申报全省年度常规性的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不与“基卫高”同年申报),取得的高级任职资格可合并计算;中级职称人员也可再次参加国家考试,达到国家线的中初级也可合并计算。

四、方法步骤
(一)调查研究,摸清底数。

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数量及从业人数情况,了解结构状况,有的放矢开展工作。

(二)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结合我省基层卫生计生工作特点,针对基层卫生
计生人员工作实际,建立以全科专业为重点,与卫生计生各专业相对应的基层卫生职称分类体系,制定《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专业副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三)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014年,先在乡镇卫生院所(包括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乡镇血防站)全面试行职称制度改革。

按总比例6‰控制申报,和本年度工作一起部署、一起安排、一并实施。

乡镇中初级待年度考试结束后,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到社区卫生计生服务医疗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省职改办负责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并会同省卫计委做好条件标准的制定工作。

各级人社和卫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稳步推进。

各地要把握条件、严格政策、严把程序、严格标准,按照改革的对象和范围,组织实施好改革工作。

“基卫高”的评审工作,按属地范围由各卫生计生高评委会组织实施。

中初级考试由省卫生考办,同全国卫生职称考试一起组织实施,并提出合格分数建议。

省职改办要做好合格分数线的分析划定,真正体现向基层倾斜。

(三)严格政策,稳定队伍。

开展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推动基层卫生计生工作,调动基层卫生计生工作人员积极性的需要。

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要安心基层工作,服务基层一线,若向上和外省流动,其任职资格无效。

各地要坚持标准、严把政策,不得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要求;在评审过程中要严肃评审纪律,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不得弄虚作假,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此《方案》下发后,《关于开展湖北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
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142号)停止执行。

“农卫高”人员将并入“基卫高”系列,发放“基卫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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