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快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的长远发展;充分考虑教书育人的实践性、专业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修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襄阳市、黄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晋升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注重学习,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四、身心健康,能够承担正常教学教研工作。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一、正常申报条件(一)正高级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二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
湖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快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的长远发展;充分考虑教书育人的实践性、专业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修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爰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襄阳市、黄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晋升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爰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爰岗敬业,关爰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注重学习,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四、身心健康,能够承担正常教学教研工作。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一、正常申报条件(一)正高级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二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00〕196号(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各市、州、省直管市、县(市)、林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现将《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工作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中、小学教师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中学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二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二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湖北教师职称评定加分标准
湖北教师职称评定加分标准
一、教学工作量
加分标准: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加分。
二、科研成果
加分标准:根据科研项目的级别、经费和成果,进行相应的加分。
三、论文发表
加分标准:根据论文发表的期刊、影响因子和引用次数进行相应的加分。
四、学术荣誉
加分标准:根据获得的学术荣誉级别进行相应的加分。
五、指导学生获奖
加分标准:根据指导学生获奖的级别和人数进行相应的加分。
六、社会服务与贡献
加分标准:根据参与的社会服务项目和贡献进行相应的加分。
七、继续教育与培训
加分标准:根据参与的继续教育与培训项目和成绩进行相应的加分。
八、学校评价与社会声誉
加分标准:根据学校评价和社会声誉进行相应的加分。
鄂职改办[2013]122号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可编辑
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12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现将《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8月30日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均分为三级,高级职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初级职务名称为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2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职业资格;(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鄂职改办2013(122)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均分为三级,高级职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初级职务名称为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2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职业资格;(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正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7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3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从事副高级教师工作5年以上。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工作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中、小学教师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中学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二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二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中学一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学一级教师。
武汉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政策
一、概述武汉市作为湖北省的省会,教育事业一直是市政府关注和支持的重点之一。
教师作为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力量,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对于提高教育质量、推动学校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武汉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政策对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背景1. 武汉市教师队伍情况武汉市作为湖北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教育资源丰富,教师队伍规模庞大。
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结构复杂,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亟需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聘政策来规范教师队伍建设。
2.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政策的重要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政策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调动教师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提高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推动学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武汉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政策的主要内容1. 职称评审范围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对中小学教师、幼儿教师、高等教育教师、职业院校教师等不同类型的教师实行不同的职称评审制度。
2. 职称评审条件武汉市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将综合教学业绩、科研成果、教育教学改革与成果、师德师风等多方面因素纳入评审范围,突出教学能力、教育教学改革能力和创新能力。
3. 职称评审程序教师职称评审程序分为申报材料审核、业绩评审、面试资格审查等多个环节,旨在保障教师评审公平公正。
4. 职称评审标准武汉市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将教学业绩、科研成果、教育教学改革与成果等因素量化指标化,使评审标准更为科学和客观。
5. 职称评审结果评审结果一般分为“获职称”和“未获职称”两种情况,评审结果的公示和资源公开为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增添了公开透明和监督机制。
四、武汉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政策的特色与亮点1. 科学性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教师实际情况和教育教学的需求,兼顾了量化指标和定性评价,使得评审政策更为科学和合理。
2. 公平性评审政策注重公开和公正,保障了评委的独立性,避免了人际关系和权力干涉对评审结果的影响,保障了评审工作的公平性。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工作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中、小学教师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中学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二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二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中学一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学一级教师。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地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地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工作经常化以来地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中、小学教师专业地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评审.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地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地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学历、资历条件(一)中学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二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二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地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中学一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学一级教师..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三年以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七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地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六年以上,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九年以上,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地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破格申报条件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教学效果好,教育质量高,得到县(市)级以上同行地公认,并获得一次一等奖或两次二等奖;.承担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部门领导地学术团体组织地公开课、示范课或观(转载自中国教师站文摘,请保留此标记.)摩课三次以上,并获得好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承担班主任工作、团队工作及其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结合教学实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公开发表不少于三篇有价值地教育教学研究文章,或在素质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交流或推广,或因教学成绩特别突出,受到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地同时,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地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在近两年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获取和处理信息地能力对外语、计算机地要求和具体标准另行通知.第五条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水平.中学高级教师:教学经验丰富,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地理论基础和一定浓度地相关学科知识,胜任本学科各年级地循环教学,具有较强地教学研究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动态.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中学一级(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教学基本功扎实,具有本学科牢固地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胜任本学科地教学工作,具有一定地教学研究能力,了解本学科地发展动态.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业绩条件积极投身教育改革,较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注重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地创新、创造和实践能力.晋升中、小学教师职务,必须承担学校安排地教育教学任务,备课、讲课,批改、讲解作业,从事学生学习成绩地命题、分析工作、完成额定地教学工作量,承担班主任工作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指导、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能结合教学实践写出一定水平地教(科)研文章,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取得一定地工作实绩.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继续教育根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办法》(鄂教师〔〕号)规定,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应地学分(具体学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一)中学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地两条:.教学效果好,教育质量高,得到乡镇(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承担乡镇(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部门领导地学术团体组织地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达三次以上,并获得好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承担班主任工作、团队工作及其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结合教学实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至少发表一篇有较高价值地教育教学研究文章,或在素质教育方面取得较为显著地成绩,在市(厅)级交流或推广.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地两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效果好,能形成自己地教育特色,所教班级学生合格率、先进生转化率较高,受到校级以上表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承担乡镇(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部门领导地学术团体组织地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一次以上,且教学效果好;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担任班主任工作连续三年以上,所教班级形成良好地班风,被学校授予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研究,交流或发表有一定水平地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一篇(在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地教研活动),或参与编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地教育教学方面地正式出版物.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章附则第六条凡近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参加任职资格地评审..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地;.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地;.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地.第七条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文《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评审条件教师职称评定条件中国教师站》来自中国教师站文摘,查看更多与相关文章请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模板】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表
单位:
姓名: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评审
任职资格:
填表时间:年月日武汉市教育局翻印
填表说明
1、本表供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使用。
1~8页由被评
审对象填写,9~11页由人事组织部门填写。
填写内容应
经人事组织部门审核认可。
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
清楚。
3、“最高学历”的“毕(肄、结)业时间”,应将非选择项用笔
划去;“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应写明掌握外语的
读、写、听、说及笔、口译能力。
4、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本情况
学习培训经历
(包括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国内外进修等)
工作经历
(参加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在备注栏备注)
任现职前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
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
单位推荐意见
评审审批意见。
《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
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鄂教师[2009]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9.01.09【实施日期】2009.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09]3号)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直属中小学,市、州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大型厂矿企业单位: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开展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08]36号),全省职称评审工作自2008年12月26日启动。
为认真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2007年、2008年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含实验教师)。
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须符合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作为过渡政策,对学校有空缺岗位并工作需要、教师个人有要求、符合当年申报条件的2007年已退休人员,允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申报办法:申报学校以原有岗位设置为基础,参照省人事厅与省教育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根据学校管理权限,报各市州或省教育厅职改办按空缺岗位数审校确定申报人数,填报《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核表》(附后),经市州人事职改部门或省教育厅职改办报省职改办审核盖章后,报送申报材料。
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人数超过同级岗位设置数20%的学校,原则上不得申报相应级别职称评审工作。
特殊情况需申报评审的,经相应管理权限的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同意,“高级可按退二进一,中级按退三进一”的办法处理。
原则上不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超过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严格破格审核程序。
教师系列一律不予“双破”申报。
所有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集中送省教育厅职改办汇总,报省职改办审核。
省教育厅职改办不受理未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的破格申报材料。
四、严格控制转换专业评审。
中小学、中专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暂行规定
中小学、中专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暂行规定一、关于专业工作年限(一)教师的专业工作年限指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教龄。
教龄的计算按国家人事政策规定执行。
凡中途离开教学岗位从事其它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从事其他工作或学习的时间不能计算为教龄。
(二)从其它技术工作岗位改行作教师的,如原从事的技术工作同现任教学科近似,其技术工作年限可以作为评聘教师技术职务的专业工作年限,但其它待遇上不能计算为教龄。
此类人员评聘技术职务必须附有专项说明材。
(三)评聘中学、中专教师技术职务,其中学、中专、大学教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教龄。
评聘小学教师技术职务,各类学校教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教龄。
评聘中专讲师、中专高级讲师职务,至少要有二年中专教龄。
(四)评聘教师技术职务,其教龄的计算截止到最近一次学年度考核结束。
二、关于学历(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与《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高中、中专教师的合格学历为大学本科毕业与以上;初中教师的合格学历为大学专科毕业与以上;小学、幼儿教师的合格学历为中师、幼师毕业与以上。
(二)评聘教师技术职务原则上要求所学专业同任教学科对口。
(三)对学历的认定必须以国家批准有资格颁发文凭的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为准。
本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补发的毕业证无效。
三、关于任职时间教师申报晋升技术职务,其原任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是晋升的必要条件。
任职时间从聘任之月起计算。
教师受聘后中途离开教学岗位一年以上,其离开的时间不能计算为任职时间。
四、关于岗位和技术职务(一)在什么技术岗位评聘什么技术职务。
在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没有修订以前,无论学历合格与否,小学教师不能评聘中学教师技术职务,中学教师也不能评聘小学教师技术职务。
小学教师调到中学或中专,须重新评聘相应的技术职务;中学教师调到中专,须确认为中专教师技术职务;反之,原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暂不变更。
(二)未兼课的行政干部不能评聘教师技术职务。
五、关于中学教师评聘技术职务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时间鉴于我县部分小学教师调到中学任教的实际情况,被评聘为小学一级的,调到中学任教一年后,可确认为中学二级教师,要晋升中学一级与其以上职务的,教学成绩优秀的,任职的时间可放宽二年,但必须达到规定的中学教龄。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均分为三级,高级职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初级职务名称为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2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职业资格;(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二)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一级教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8年以上,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2年以上(初中、小学、幼儿园老师),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从事一级级教师工作5年以上。
(三)一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评审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教师工作3年以上;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取得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教师工作4年以上;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7年以上(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取得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教师工作4年以上;6、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和下一级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鄂职改字〔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职改字〔2014〕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按照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要求,2012年我省在襄阳市和黄石市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决定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为做好改革工作,现将《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方案》下发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认真落实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从2014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按新的职务系列运行。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5月7日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能力和水平,促进教育创新和教师专业发展,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校(园)长专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贵州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基础教育教学教研机构、教师发展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电化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O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对应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二、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素养测试有关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学和教学研究的人员。
第四条评审职级: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
初级职务设员级和助理级,中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职称(职务)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职改办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
各相关单位、市(州)、市(县、区)职改办分别建立中、初级评委库。
评委库规模必须达到年度评委会人数的三倍以上。
第七条高级评委库成员由相关单位、各市州职改办推荐,省职改办审核入选;中、初级评委库成员由相关单位及所辖学校进行推荐,市州职改办审核入选。
评委库成员应由遵纪守法、学术知识渊博、专业造诣深厚、行业公认、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专家组成。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申报及评审条件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2号)执行。
第九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在评审前要参加并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乡村教师按鄂政办发〔2015〕68号文执行)。
2016年首次评审时,水平能力测试可采取面试答辩、讲课说课、专家评议的方式。
通过水平能力测试,全面考察参评对象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水平能力测试也是评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绩直接带入评审。
第十条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和推荐,并写出推荐意见。
所推荐人员的基本材料(含综合材料一览表)应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分别对所属单位申报人员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各级职改办分别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员身份是否符合评审范围,申报专业(学科)类别是否正确,任职年限、学历、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年度考核结果等是否符合评审条件,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省职改办根据材料受理等情况,下达同意开展年度评审工作的通知,并从评委库中随机抽选评委。
第十五条专家评委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年度评委会评委每年更新三分之一以上,评委连续参加年度评委会不得超过三届。
各级评委会原则上由11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专家,设主任委员1名主持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可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人员进行评审,并将专业(学科)组合议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获得全体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
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相应职改办公示、审批。
其中,正高级评审结果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发文办证
各级职改办按管理权限对公示无异议人员下发中小学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准文件,颁发《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四章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
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
充分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即: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标准、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部门和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第十九条申报人凡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依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2号)第九条规定,限期内不得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评委会办公室违反职称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由省职改办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
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由省职改办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或调整、撤销该评委会。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成员必须严格政策,坚持标准,不循私情,公道正派,确保职称评审的质量。
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进行不正当活动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委资格,禁止其再参加各类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者,建议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职改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工作程序,严把政策关和材料审查关,严守工作纪律,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如有违反评审纪律或廉政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评审办法》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评审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
一、过渡范围
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学和教学研究的人员。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三、过渡办法
1、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到与之相对应岗位的中小学教师予以过渡,现聘任岗位不变。
2、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因岗位设置原因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高职低聘)的教师按原取得任职资格予以过渡,现聘任岗位不变,以后择优聘用到对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
3、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由于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未聘任到教学教研岗位上的人员,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
四、过渡程序
1、单位申报。
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对过渡人员的个人情况进行真实性、完整性的初审汇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统一填报《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1)、《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花名册》(附件2)。
2、个人确认。
个人向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提交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教师本人对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填写的《湖北省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3、集中公示。
对本单位过渡人员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后,并按管理权限上报。
4、逐级报审。
参加过渡人员的《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花名册》,按基层教育部门,县(市)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州)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职改办顺序逐级上报。
其中,初级任职资格过渡人员原则上由县(市)区职改办终审,中级任职资格过渡人员原则上由市(州)职改办终审,高级任职资格过渡人员由省职改办终审。
5、情况汇总。
《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花名册》,按用人单位、县(市)区、市(州)逐级汇总上报至终审部门,《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情况汇总表》(附件3)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职改办。
本《过渡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期间。
附件:1.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2.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花名册
3.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