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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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例——鄂职改办[2013]119号文件

湖北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例——鄂职改办[2013]119号文件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

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6 稿件来源: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鄂职改办[2013]11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现将《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修订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教。

第三条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的申报和评审,按照教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划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4种类型。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岗在职教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

第五条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湖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湖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快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的长远发展;充分考虑教书育人的实践性、专业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修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爰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襄阳市、黄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

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晋升高、中、初级专业技

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

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爰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爰岗敬业,关爰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06.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着力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称层级和岗位设置

根据国家规定,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

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高校教师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类型保持总体不变,一般设教学型、科研型、教学科研型、社会服务推广型等岗位类型。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调整岗位类型设置。

二、自主科学制定职称评价标准

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各高校应立足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层次、学科领域教师,自主制定不低于《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人社部发〔2020〕100号)要求、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职称评价标准。原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号)《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0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

湖北省中⼩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

湖北省中⼩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

湖北省中⼩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学教师的能⼒和⽔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条例》、《⼩学教师职务试⾏条例》,和职称改⾰⼯作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条本条件适⽤于从事中、⼩学教师专业的专业技术⼈员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中、⼩学教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中学⾼级教师、中学⼀级教师、⼩学(幼⼉园)⾼级教师。

第⼆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申报条件

⼀、凡申报评审中、⼩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员,必须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平理论;认真履⾏职责,积极完成本职⼯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教书育⼈,为⼈师表;能够坚持正常⼯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学历、资历条件

(⼀)中学⾼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研究⽣毕业后,取得中学⼀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级教师⼯作⼆年以上;

2.硕⼠研究⽣毕业后,从事教学⼯作⼋年以上,取得中学⼀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级教师⼯作五年以上;3.⼤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作⼗年以上,取得中学⼀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级教师⼯作五年以上;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修订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均分为三级,高级职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初级职务名称为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分则

第四条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2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职业资格;

(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二)高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一级教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8年以上,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2年以上(初中、小学、幼儿园老师),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武汉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政策

武汉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政策

一、概述

武汉市作为湖北省的省会,教育事业一直是市政府关注和支持的重点

之一。教师作为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力量,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对于

提高教育质量、推动学校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武汉市教师专业

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政策对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背景

1. 武汉市教师队伍情况

武汉市作为湖北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教育资源丰富,教师队伍

规模庞大。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结构复杂,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亟需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聘政策来规范教师队伍建设。

2.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政策的重要性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政策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调动教师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提高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推动学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武汉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政策的主要内容

1. 职称评审范围

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对中小学教师、幼儿教师、

高等教育教师、职业院校教师等不同类型的教师实行不同的职称评审

制度。

2. 职称评审条件

武汉市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将综合教学业绩、科研成果、教育教学改革

与成果、师德师风等多方面因素纳入评审范围,突出教学能力、教育

教学改革能力和创新能力。

3. 职称评审程序

教师职称评审程序分为申报材料审核、业绩评审、面试资格审查等多

个环节,旨在保障教师评审公平公正。

4. 职称评审标准

武汉市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将教学业绩、科研成果、教育教学改革与成

果等因素量化指标化,使评审标准更为科学和客观。

5. 职称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一般分为“获职称”和“未获职称”两种情况,评审结果的

公示和资源公开为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增添了公开透明和监督机制。

湖北中级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湖北中级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湖北中级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一、湖北中级职称评定条件

湖北省中级职称评定是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的相关规定开展的,评定的职称主要包括副高级和中级职称。湖北中级职称评定的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条件,即具有副高级职称且已经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评定为中级职称。

2.符合评定职称的工作年限要求,即在取得副高级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后,连续工作满5年的人员可以评定为中级职称。

3.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办法的相关条件要求,即具备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办法规定的学历、学位和技术职称等条件的人员可以评定为中级职称。

4.在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中有一定的贡献和成绩,并取得一定的业绩。

5.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或技术创新能力,并在学术研究、技术创新等方面有一定的成果。

二、湖北中级职称评定流程

1.申报阶段

评聘人员填写个人简历和申报表格,并根据评定条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包括个人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个人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相关业绩和成果的证明材料等。

2.初评阶段

评定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下

一步评定。

3.专家评审阶段

评定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审

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4.公示和复核阶段

评定单位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对申

报人员不满意评审结果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5.评审委员会评审阶段

评定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的人员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6.公示和确认阶段

评定单位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对于不满意评审结果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诉。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鄂职改办〔2000〕19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县(市)、林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高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件》和我省职称改革经常化以来有关政策,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教授、副教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湖北省教师职称评定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湖北省教师职称评定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湖北省教师职称评定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一、正常申报条件1.助理职称:(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2.中级职称:(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3.高级职称:(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二、破格申报条件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 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一)破格申报高级职务者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二条: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3.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企业连续二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1000万元以上)、或利税在4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2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本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200万元以上)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5.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9.01.09

•【字号】鄂教师[2009]3号

•【施行日期】2009.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鄂教师[2009]3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直属中小学,市、州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大型厂矿企业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开展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08]36号),全省职称评审工作自2008年12月26日启动。为认真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2007年、2008年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含实验教师)。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须符合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为过渡政策,对学校有空缺岗位并工作需要、教师个人有要求、符合当年申报条件的2007年已退休人员,允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申报办法:

申报学校以原有岗位设置为基础,参照省人事厅与省教育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根据学校管理权限,报各市州或省教育厅职改办按空缺岗位数审校确定申报人数,填报《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

核表》(附后),经市州人事职改部门或省教育厅职改办报省职改办审核盖章后,报送申报材料。

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人数超过同级岗位设置数20%的学校,原则上不得申报相应级别职称评审工作。特殊情况需申报评审的,经相应管理权限的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同意,“高级可按退二进一,中级按退三进一”的办法处理。原则上不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超过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

一、过渡范围

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学和教学研究的人员。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三、过渡办法

1、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到与之相对应岗位的中小学教师予以过渡,现聘任岗位不变。

2、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因岗位设置原因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高职低聘)的教师按原取得任职资格予以过渡,现聘任岗位不变,以后择优聘用到对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

3、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由于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未聘任到教学教研岗位上的人员,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

四、过渡程序

1、单位申报。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对过渡人员的个人情况进行真实性、完整性的初审汇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统一填报《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1)、《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花名册》(附件2)。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评审条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地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地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工作经常化以来地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中、小学教师专业地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地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地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中学高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二年以上;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模板】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模板】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表

单位:

姓名: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评审

任职资格:

填表时间:年月日武汉市教育局翻印

填表说明

1、本表供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使用。1~8页由被评

审对象填写,9~11页由人事组织部门填写。填写内容应

经人事组织部门审核认可。

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

清楚。

3、“最高学历”的“毕(肄、结)业时间”,应将非选择项用笔

划去;“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应写明掌握外语的

读、写、听、说及笔、口译能力。

4、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本情况

学习培训经历

(包括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国内外进修等)

工作经历

(参加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在备注栏备注)

任现职前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

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

单位推荐意见

评审审批意见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电子稿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电子稿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区街、乡、镇(场)工作单位

姓名

任教学科

现任教师职称

评审任职资格

湖北省教育

湖北省人事

二〇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供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使用。1~7页由被评审

者填写,8~10页由人事组织部门填写。填写内容应经人事组织部门审核认可。

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发端正、

清楚。

3.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本情况

学习经历

(包括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国内外进修等)

工作经历

任现职以前主要工作业绩登记

学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

单位推荐意见

评审审批意见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提升教师队伍素质,进一步激励教师创

新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湖北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下发《湖北省深化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背景和目标

中小学教师作为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力量,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

会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

学水平,我们制定了该实施方案。

本次的目标是依法公平公正评价教师的职称,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教学

能力,推动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提升中小学教育质量。

二、内容

1.职称评审程序

职称评审程序将更加透明、公平公正。评审过程将严格按照程序执行,评审结果将依法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2.职称评审标准优化

职称评审标准将进一步优化,更加注重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实践经验。评审标准将分为素质评价和教学贡献方面的评价两部分,全面评估教

师的综合能力。

3.职称评定权下放

职称评定权将下放到学校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地方各级

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自主评定中小学教师的职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职称评审周期缩短

职称评审周期将进一步压缩,以提高评审效率。同时,将加强对教师

的培训和指导,帮助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适应职称评审的要求。

5.激励机制建设

建设激励机制,通过提供职称津贴、晋升职位、奖励等方式,激励教

师参与评审并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同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通过

考核评估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情况。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5.07

•【字号】鄂职改字〔2014〕7号

•【施行日期】2014.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职改字〔2014〕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按照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要求,2012年我省在襄阳市和黄石市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决定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改革工作,现将《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方案》下发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认真落实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从2014年起,全省中小

学教师职称工作按新的职务系列运行。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5月7日

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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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学和教学研究的人员。

第四条评审职级: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初级职务设员级和助理级,中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职改办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各相关单位、市(州)、市(县、区)职改办分别建立中、初级评委库。评委库规模必须达到年度评委会人数的三倍以上。

第七条高级评委库成员由相关单位、各市州职改办推荐,省职改办审核入选;中、初级评委库成员由相关单位及所辖学校进行推荐,市州职改办审核入选。评委库成员应由遵纪守法、学术知识渊博、专业造诣深厚、行业公认、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专家组成。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申报及评审条件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2号)执行。

第九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在评审前要参加并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乡村教师按鄂政办发〔2015〕68号文执行)。2016年首次评审时,水平能力测试可采取面试答辩、讲课说课、专家评议的方式。通过水平能力测试,全面考察参评对象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水平能力测试也是评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绩直接带入评审。

第十条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和推荐,并写出推荐意见。所推荐人员的基本材料(含综合材料一览表)应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分别对所属单位申报人员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各级职改办分别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员身份是否符合评审范围,申报专业(学科)类别是否正确,任职年限、学历、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年度考核结果等是否符合评审条件,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省职改办根据材料受理等情况,下达同意开展年度评审工作的通知,并从评委库中随机抽选评委。

第十五条专家评委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年度评委会评委每年更新三分之一以上,评委连续参加年度评委会不得超过三届。各级评委会原则上由11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专家,设主任委员1名主持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可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人员进行评审,并将专业(学科)组合议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获得全体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

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相应职改办公示、审批。其中,正高级评审结果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发文办证

各级职改办按管理权限对公示无异议人员下发中小学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准文件,颁发《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四章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

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

充分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即: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标准、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部门和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第十九条申报人凡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依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2号)第九条规定,限期内不得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评委会办公室违反职称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由省职改办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由省职改办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或调整、撤销该评委会。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成员必须严格政策,坚持标准,不循私情,公道正派,确保职称评审的质量。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进行不正当活动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委资格,禁止其再参加各类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者,建议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职改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工作程序,严把政策关和材料审查关,严守工作纪律,清正廉洁,不徇私情。如有违反评审纪律或廉政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评审办法》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评审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

一、过渡范围

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学和教学研究的人员。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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