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穗残联规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8月15日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助本市残疾人就业与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上岗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扶助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持广州市各区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残疾人。
第二章就业与创业扶持第三条用人单位在招考或者录用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员工占在职员工的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且未享受其它社保补贴),对该单位为残疾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单位缴费部分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
(二)用人单位每新安排一名全日制应届残疾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上岗就业半年以上的可以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岗位补贴。
该岗位补贴由单位统筹使用,用于改善本单位残疾人就业环境(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等)。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粤民优[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民政厅2012年1月13日以粤民优〔2012〕1号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广州市扶持贫困残疾人实施方案-穗府办[1998]62号
广州市扶持贫困残疾人实施方案正文:---------------------------------------------------------------------------------------------------------------------------------------------------- 广州市扶持贫困残疾人实施方案(1998年12月13日穗府办〔1998〕62号)根据国家《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和省《扶持贫困残疾人计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广州市扶持贫困残疾人实施方案》如下:一、目标通过扶贫开发,使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在本世纪末接近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通过社会保障,切实解决缺乏劳动能力的特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
二、措施(一)方式。
以直接扶贫为主,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有助于直接解决脱贫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
小额贷款对残疾人是直接扶贫到户的有效方式,要积极推行。
倡导机关、单位、城乡组织及党员、干部和各界人士“帮、包、带、扶”到户。
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针对残疾人特点给予特别扶助。
(二)途径。
切实将扶持贫困残疾人计划纳入各级政府扶贫攻坚实施计划,统一安排、同步实施,并予以特别扶助。
非国定、省定贫困县的地区,主要由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安排资金开展残疾人扶贫工作。
三、资金鉴于我市是国家和省定贫困县以外的地区,但仍有5573名贫困残疾人的实际,必须设立扶贫专项资金,方可使贫困残疾人摆脱贫困,逐步改善其生活状况。
(一)资金来源。
地方政府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对部分重度残疾贫困人士发放专项生活补助金。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市农业银行)根据省分行每年下达的康复扶贫专项贷款计划,对具体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估后,按照《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安排贷款额度。
市、区(县级市)和街(镇)财政按四、三、三比例负责贷款贴息,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发展种养业、手工业、家庭副业,使其自食其力,逐步脱贫。
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剑彪二○○五年九月五日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解决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困难和参与社会活动问题,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人大第69号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扶助的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户籍在本市的残疾人。
第二章教育培训第三条积极开展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提高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
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残疾儿童在幼儿园接受教育,以及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对残疾少年儿童参加义务教育和高中段(含职高、技校)教育全面实行免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高中的费用给予适当减免或补助。
第四条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帮助残疾少年儿童到市聋哑学校、省盲人学校学习。
在市、县(区)级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开设残疾儿童特训班。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考试合格上线的残疾考生入学。
本市内普通高中、中专、大专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六条鼓励和扶助残疾人求学和自学成才。
凡被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就读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每人每年2500元补助;残疾学生通过自学考试等形式接受中专、大专、本科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凭学校毕业证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千元、四千元、六千元。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扶助残疾人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扶助残疾人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穗残联[2012]94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扶助残疾人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2〕9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广州市扶助残疾人教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广州市扶助残疾人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落实国家、省、市扶助残疾人教育的法规政策,广州市制定扶助残疾人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的残疾人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本管理办法的残疾学生包括:在本市全日制接受义务教育或由义务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的6-18周岁残疾人,在本市或外市中等教育学校、高等教育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人。
本管理办法中的“贫困” 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是指持有有效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最低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即“六证”)之一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各级各类学校,均含合法的民办学校。
残疾人文化补习与成人教育工作补助经费,限本市教育培训机构申请。
第三条非寄宿残疾学生的生活补助(一)非寄宿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含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在读期间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穗南残联规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残联规字〔2018〕1号区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残联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9月6日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提高残疾人扶助经费使用效率,完善本区残疾人扶助实施体系,保障有扶助需求的残疾人的基本权益,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南府办函〔2018〕2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办法》扶助对象是持有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南沙区户籍残疾人。
第二条《办法》扶助资金来源于区、镇(街)(不含珠江街、龙穴街)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珠江街、龙穴街的扶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办法》扶助范围包括:生活保障与救助、康复资助、托养扶助、无障碍建设、教育补助、就业与创业扶助、社会优抚待遇、人才奖励等。
扶助途径包括直接扶助残疾人和扶持残疾人服务机构两种形式。
第四条《办法》涉及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由区残联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认定,并向各镇(街)公布当年残疾人服务机构入围结果。
第五条扶助经费的安排和清算(一)直接扶助残疾人经费的核实和拨付由镇(街)残联每年10月份填写《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经费预报表》(附件1)向区残联申报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
南沙区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
南沙区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修订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区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粤府〔2015〕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扶助的对象是持有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南沙区户籍残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扶助领域包括:生活保障与救助、康复资助、托养扶助、无障碍建设、教育补助和奖励、就业与创业扶助、社会优抚待遇、人才奖励等。
扶助途径包括直接扶助残疾人和扶持残疾人服务机构两种形式。
第四条区残联负责实施对本区残疾人的扶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总工会、妇联、公安、财政、建设和交通、国土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各镇、街、村(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对本区残疾人的扶助。
第五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以民政部门确定为准。
第二章扶助项目和标准生活保障与救助第六条根据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及残疾程度分类发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金:(一)低保、低收入家庭中一、二级残疾人发放标准:300元/人·月;(二)低保、低收入家庭中三、四级残疾人发放标准:200元/人·月;(三)其他家庭中一、二级残疾人发放标准:150元/人·月;(四)其他家庭中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发放标准:100元/人·月。
第七条每年春节、中秋节向残疾人发放不低于200元/人·次的节日慰问金。
每年“六一”儿童节向残疾儿童发放300元/人·次的节日慰问金。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遇特殊困难,可申请临时救助,如重大疾病、突发性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
每户每年最高10000元救助,每年救助次数不限。
广州市残疾人补助标准
广州市残疾人补助标准广州市残疾人补助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事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完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残疾人权益保障水平。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内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并且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教育、劳动保障、文化、体育、工商、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公安、交通、司法行政、人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康复知识的宣传教育;(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计划;(三)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义务的情况,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推进社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六)联系、教育本地区的残疾人,依法扶助残疾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七)动员社会力量,扶持和发展残疾人事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卫生、教育、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编制为残疾人服务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市南沙区临时救助办法》的解读
《广州市南沙区临时救助办法》的解读为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我局依据《广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拟印发实施《广州市南沙区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区临救办法》)。
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区临救办法》修订背景我区于2015年3月15日出台了《广州市南沙区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及退役士兵临时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在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但随着上级医疗、应急、住房保障等各类专项救助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机构改革职能的划转,该办法已有所滞后,且已于2020年4月1日到期。
根据国家、省、市对临时救助工作的新要求,我局拟结合本区实际,牵头修订我区临时救助政策,以区府办的名义印发了《广州市南沙区临时救助办法》。
二、《区临救办法》主要内容(一)申请条件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1)申请之日前1个月内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2)申请社会救助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3)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单独提出申请。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单独提出申请。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家庭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1)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城市常住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且经扣除教育、医疗的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
(2)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期间需住院护理,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需负担的护工费。
(二)申请材料1.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突发重大疾病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1个月内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0年7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0年八月二日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下称《就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和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并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下称用人单位),按独立法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接受年审。
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计划和劳动服务网络管理。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开业、歇业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自依法签订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确立劳动关系且员工连续工作满8个月的,可以列为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
第八条因企业破产自谋职业的残疾员工,按市或县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提取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按《就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缴纳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无填报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员工人数计算)。
广州市南沙区困难群众、优抚对象
广州市南沙区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及退役士兵临时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穗民〔2010〕267号)、《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2〕39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有关工作的通知》(穗民〔2013〕41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审批工作,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及军队退役人员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本区户籍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二)本区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三)本区户籍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1.3倍(含)以下且家庭现金、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或有价证券等货币财产不超过规定限额的边缘困难家庭成员;—1 —(四)本区户籍孤儿;(五)本区户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六)本区户籍现役军人直系家属、军队退役士兵以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七)本区户籍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其他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八)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遭受事故、灾害等意外情况,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非我区户籍人员。
其中(一)、(二)、(四)、(五)类对象统称“持证民政对象”。
第三条申请人同时有多重救助对象身份的,按就高待遇身份标准进行救助。
第四条第二条第(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危破房救助的第(四)、(五)类救助对象需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办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半年内已办理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再次申请救助时可免予再次核对。
第二章救助项目和标准第五条医疗救助。
第二条第(一)至(七)类家庭成员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广州市医疗救助后,其申请之日前一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优抚对象普通门诊费用—2 —除外,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费用可纳入计算)超过规定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的比例予以医疗救助,每年仅计算一次起付线,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规定上限。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舟政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23〕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舟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培训第三章就业创业第四章社会保障第五章预防康复与医疗第六章文化体育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救助第九章附则舟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户籍在本市的残疾人。
第三条市、县(区)残联免费进行残疾评定,发放《残疾人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切实落实各项措施,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稳定保障机制,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教育培训第六条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提高残疾少年儿童教育普及水平。
公办幼儿园要接收能够适应集体生活和学习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通过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低视力和多重残疾的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少年儿童进行义务教育。
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5.10.27•【字号】穗残联[2005]158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残联[2005]158号)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扶助我市贫困残疾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1月起,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扩大到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三、四级贫困残疾人。
现将《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我市从1999年起对一级重度残疾人困难户实施专项补助,2001年1月起,实施范围扩大至二级重度贫困残疾人,对改善一、二级重度贫困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目前,我市仍有相当数量的三、四级残疾人的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为进一步扶助我市贫困残疾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市府办公厅政保[2005]251号文的批复精神,现提出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的实施方案如下:一、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和标准凡具有市辖十区、两个县级市户籍,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三、四级残疾人,每月可申请领取50元专项补助金。
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核算范围。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东府[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十二日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条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残联做好扶助残疾人的各项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扶助残疾人的各项措施。
第四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一)困难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经市残联委托的医院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免收残疾鉴定费;符合婚姻条件的残疾人办理婚姻登记,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
(二)民政部门应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优先安排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进敬老院或福利院。
(三)困难残疾人申请安装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等,凡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优先安装并免收初装费。
(四)对困难(一至四级)残疾人实行专项补助。
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补助经费由市、镇(街)按5:5的比例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分担。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修订)》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东府〔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修订)》的通知东府〔2017〕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0日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并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获得扶助。
本市户籍的精神病患者和白内障患者,未持有《残疾人证》的,凭有效诊断证明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获得扶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扶助残疾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人扶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残联、财政、民政、社保、卫生计生、教育等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二章扶助措施第四条残疾人社会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残疾津贴制度,对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残疾津贴200元;(二)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3]10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3>10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优惠待遇。
第三条本规定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残疾人在本市、区、县(市)辖内就近的各级医院看病,可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
第五条对享受国家医疗保健的白内障、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所做检查治疗处理药费和手术费用,属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范围的,按市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享受劳保医疗的,可参照公费医疗办法执行;属自费的,如经济上确有困难,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审批,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在市属区、县(市)范围内的普通小学、中学、职业中学,对残疾人学生免收学费,因生活困难的,可减免杂费。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对残疾人学生减免学费、杂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可减免杂费。
对残疾人(含配偶没入户)的子女入托、入学免收赞助费、建校(园)费。
高等院校应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七条对残疾人员开办个体经营,如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的,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可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其取得的经营收入,经工商、税务部门核准,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工商管理、市场管理、卫生、治安费。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中府[2005]18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5〕18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残疾人优惠扶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山市残疾人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并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条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负责督促、检查有关残疾人保障法规及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卫生、民政、教育等职能部门及各镇区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行统筹规划,建立就业培训机构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为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并给予职业指导,并监督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一定的培训费优惠。
残疾人参加市残联组织的各类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享受一次减免培训费的资助,资助费在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残疾人参加社会开办的各类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享受一次减免培训费资助,费用在镇(区)财政或镇(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广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07]21号)中第五条“逐步提高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标准”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将提高20%。
现将《广州市提高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一月八日广州市提高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的实施方案我市从1999年起对一级重度贫困残疾人实施专项补助以来,现已基本覆盖到我市一到四级困难残疾人。
目前,我市低保家庭的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无经济收入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可以领取120元的专项补助金,三,四级残疾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补助金;低收入家庭的一、二级残疾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专项补助金,三、四级人员可以领取30元的补助金。
这项政策的实施,给我市困难残疾人在治疗、康复,购置辅助用具和功能替代品等方面提供了资金支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指标的提高,导致专项补助金的补助项目费用水平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应不断提高。
根据《广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07]21号)中第五条“逐步提高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标准”要求,现就提高我市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的发放标准问题,提出如下方案:一、提高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的对象(一)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1-4级残疾人;(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本市户籍、本人无经济收入的一级重度残疾人。
惠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2011)-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惠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2011)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惠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业经2011年9月30日十届16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陈奕威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惠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第一条为帮助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文化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我市的残疾人,可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我市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康复扶助。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范围,帮助贫困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对重病入院的贫困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
(二)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类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凭残疾人证、农村贫困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和当地乡镇(街道)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贫困证明随家庭一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B档)的,经费由县、区财政负担。
(四)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即肢残、视力残、精神残、智力残一级)实施特别康复护理救助。
每人每月发给康复护理费50元,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对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各级政府康复机构应实行康复费用减免救助制度。
(五)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沙区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
(修订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区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粤府〔2015〕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扶助的对象是持有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南沙区户籍残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扶助领域包括:生活保障与救助、康复资助、托养扶助、无障碍建设、教育补助和奖励、就业与创业扶助、社会优抚待遇、人才奖励等。
扶助途径包括直接扶助残疾人和扶持残疾人服务机构两种形式。
第四条区残联负责实施对本区残疾人的扶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总工会、妇联、公安、财政、建设和交通、国土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各镇、街、村(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对本区残疾人的扶助。
第五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以民政部门确定为准。
第二章扶助项目和标准
生活保障与救助
第六条根据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及残疾程度分类发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金:
(一)低保、低收入家庭中一、二级残疾人发放标准:300元/人·月;
(二)低保、低收入家庭中三、四级残疾人发放标准:200元/人·月;
(三)其他家庭中一、二级残疾人发放标准:150元/人·月;
(四)其他家庭中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发放标准:100元/人·月。
第七条每年春节、中秋节向残疾人发放不低于200元/人·次的节日慰问金。
每年“六一”儿童节向残疾儿童发放300元/人·次的节日慰问金。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遇特殊困难,可申请临时救助,如重大疾病、突发性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
每户每年最高10000元救助,每年救助次数不限。
康复资助
第九条对残疾人肢体矫治手术及适配人工耳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予以资助:
(一)肢体矫治手术资助最高20000元;
(二)0-15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适配电子耳蜗的,给予一次性适配费用资助,最高18万元。
第十条对精神障碍残疾人专科门诊治疗及住院治疗予以资(救)助。
(一)精神残疾人专科门诊治疗予以资助,资助标准:300元/人·月;
(二)对重症精神残疾人住院期间,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予以救助:低保、低收入家庭每月救助额度最高1800元;其他残疾人家庭每月救助额度最高1200元。
第十一条对0-16岁的脑瘫、智力、听力、孤独症残疾少年儿童康复训练予以资助。
资助标准:2000元/人·月。
第十二条对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包括社区康复训练、社会功能适应性训练及社工服务)予以资助。
资助标准:800元/人·月。
第十三条残疾障碍者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残疾程度评定及出诊费用予以全额减免。
托养扶助
第十四条对有寄宿托养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及家庭给予扶助。
(一)低保、低收入家庭中一、二级残疾人按每人每月3000元标准;
(二)其他家庭一、二级残疾人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
无障碍建设
第十五条对有需求进行家庭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的残疾人家庭给予资助, 每户最高资助6000元。
第十六条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维修补贴,补贴标准:300元/辆·年。
第十七条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残疾人信息消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300元/人·年。
教育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的子女给予生活补助和教育奖励。
(一)对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或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子女给予生活补助标准:
1.非寄宿残疾学生: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000元;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3000元。
其他家庭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
每学生每学年1000元;其他家庭残疾学生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000元。
2.寄宿残疾学生: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3000元;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4000元。
其他家庭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000元;其他家庭残疾学生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500元。
3.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子女非寄宿学生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1000元;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000元。
4.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寄宿学生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000元;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500元。
(二)对残疾人及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全日制中专(高中)教育、大专教育、两年制的专升本教育、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及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00元、8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30000元;
残疾人和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子女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获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00元、8000元、12000元。
(三)残疾学生因受本区特殊教育条件限制,必须跨区就读于由政府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的,给予每学生每年3000元的交通
接送补助。
就业与创业扶助
第十九条对创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的残疾人予以扶助。
(一)在经济实体存续期间,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
(二)在经济实体存续期间,对场地租金给予补贴,可申请50%场地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30000元,连续3年。
第二十条对小微企业及初创企业等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优抚待遇
第二十一条对残疾人社会公共资源利用及日常生活出行等给予以下优待:
(一)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在区内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二)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本区内各公园、体育场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残疾人本人在上述场所从事劳务或者商业经营活动的除外)。
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三)区体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区残联指导残疾人体育工作。
在条件较好的学校和体育训练单位,对有培养前途的残疾青少年运动员应在训练场地、器材、教练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帮助;区内体育场馆为残疾人运动员训练免费开放。
(四)区外事部门办理残疾人因公出国(境)参加体育、展能展艺比赛等对外交往事项,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支持。
人才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各类残疾人才给予奖励。
(一)对当年内由区残联组织参加国际、全国、省、市、区体育运动会取得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
1.参加全国性运动会。
第一名奖励10000元,第二名奖励5000元,第三名奖励3000元,其他名次奖励1500元。
2.参加省运动会。
第一名奖励5000元,第二名奖励3000元,第三名奖励1500元,其他名次奖励500元。
3.参加市运动会。
第一名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2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元,其他名次奖励100元。
4.参加区运动会。
第一名奖励2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第三名奖励500元,其他名次奖励200元。
5.在国际性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的,由区残联另行报请区政府确定奖励标准。
(二)对当年内由区残联组织参加国际、全国、省、市、区展能、展艺、展才比赛取得名次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
标准同体育比赛标准。
(三)对获得人社部门颁发职称证书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凭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证书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10000元。
第三章资金来源
第二十三条扶助资金由区和镇(街)(不含珠江街、龙穴街)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珠江街、龙穴街的扶助资金统一由区财政承担。
区本级财政负担的扶助资金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区残联负责本辖区内残疾人扶助各项措施的审批工作,负责区级扶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管理、划拨工作。
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对本区残疾人的扶助。
第二十六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和上报工作、服务监督工作,本级扶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划拨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各项扶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规定扶助项目和标准,由区残联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扶助金的使用情况做相应调整,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优先利用省、市残联、民政、卫生部门现行的各项优惠、扶助政策。
本办法没有包括的扶助项目和标准,按国家、省、市现行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