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9.30
•【字号】湘残联字〔2022〕41号
•【施行日期】2022.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湘残联字〔2022〕41号
各市州、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0〕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22〕18号),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湖南省财政厅编制了《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执行。
原有的《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湘残联字〔2018〕12号)同步废止。
凡列入目录并已安排财政预算的服务事项,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各市州、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目录执行。
执行中确需新增目录外的购买服务事项,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省残疾人联合会及时组织调
整修改指导性目录。
附件: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30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要求,结合长沙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以需求为导向,坚持均等普惠、刚需为先、量力而行、系统协同的基本原则,通过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有机统一,逐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供给多元、服务可及、监管到位的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机制1.明确基本养老服务概念及对象。
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
基本养老服务面向全体老年人,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要。
2.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发布制度。
根据国家、省级要求,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完善《长沙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项目及标准、牵头责任单位。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6.25•【字号】长民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现将《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长沙市民政局2024年6月25日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沙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
直接登记或已脱钩的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并同时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类、事后备案类和即时报告类三类。
第六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报告:(一)社会组织召开换届会议、申请提前或延期换届;(二)举办或承办涉及社科理论内容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等活动;(三)开展涉外、涉港澳台项目合作和人员交往,包括:合作开展活动(项目),接受委托、捐赠、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邀请或接受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组团出国出境等;(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残联:现将《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托养服务对象、机构与形式第三章申请、审核及退出程序第四章托养服务指标申报与管理第五章监管与评价第六章附则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生活品质,根据《“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2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补贴、残联支持开展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以下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指为符合托养条件,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残疾人托养服务旨在帮助残疾人克服社会认知、参与能力、自理能力等方面的障碍,提高生活自理与社会交往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
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应当以残疾人的多元化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城乡同步、均衡发展的原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7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77号)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近年来,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有了较大发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正在逐步推行,残疾人就业率从1987年的不足50%提高到现在的70%以上。
但是,由于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我省劳动就业总体水平。
为了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劳动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的优惠和保护,使他们与健全人一样,享受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权利。
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适合劳动的残疾人从单纯依靠国家。
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全省300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1200万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劳动就业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扶持和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目标和任务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31•【字号】长政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0〕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一月三十一日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
第三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发改、价格、财政、统计、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房产、建设、住房公积金、金融、证券、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低保标准联动。
(三)针对专项救助进行。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七条城乡低收入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均有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依据有关专项救助制度的规定申请相应社会救助的权利。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毛伟明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公布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等有关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省级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1件规章、修改53件规章:一、废止《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1999年6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一次修改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三次修改)。
二、修改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一)对《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作出修改1.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地方税务”修改为“税务”。
2.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作出修改1.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2.将第十二条中的“劳动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文化、劳动保障”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格外关爱。
没有残疾人的小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
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全省"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建设总战略和"三量齐升"总要求,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
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其基本生存发展需求;又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其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
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
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
既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帮扶,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又要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长政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7〕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30日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
残疾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或者人员,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帮助、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公共媒体应当无偿刊登、播出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土地供应、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生、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残疾人组织,配备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长政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17日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下简称特困供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托底供养,适度保障。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供养工作的领导,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辖区特困供养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供养资金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统计、医疗保障、残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特困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特困供养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信息核对、审核确认、自理能力评估、资金发放、规范管理、宣传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供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供养受理、初审及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建立特困供养工作管理服务队伍,具体做好特困供养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湘政办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3日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为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进一步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21—2025年无障碍环境建设五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倡导“消除障碍、融合共享”的理念,坚持融入“三高四新”战略大局,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全面提升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和人民生活品质,共同努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治标准,提高站位。
把推进实施无障碍环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际成效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坚持共治共享,建管并举。
坚持党的领导,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作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残疾人、老年人组织的协调作用,促进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提高共治共享水平。
2022年长沙最新残疾人低保政策
2022年长沙最新残疾⼈低保政策⼀般对于残疾⼈单独申请低保仅限于⽆⽣活⾃理能⼒、靠⽗母及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照料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或⽆就业能⼒、与离退休⽗母共同⽣活的成年残疾⼈员。
要办理低保,必须满⾜⼀定条件,申请者家庭户⽉⼈均收⼊要低于户⼝所在地县区政府公布的低保线以下。
长沙最新残疾⼈低保政策,重度残疾⼈低保标准由店铺⼩编整理编写,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据了解,困难残疾⼈⽣活补贴对象为本省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
重度残疾⼈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本省的残疾等级为⼀级、⼆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
残疾⼈两项补贴对象的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活补贴和重度残疾⼈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两项补贴条件,⼜符合⽼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可择⾼申领其中⼀类⽣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残疾⼈创业街:圆残疾⼈的⾃⽴创业梦">享受孤⼉基本⽣活保障政策的残疾⼉童不享受困难残疾⼈⽣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护理补贴。
领取⼯伤保险⽣活护理费的⼯伤职⼯、纳⼊特困⼈员供养保障的城市“三⽆”⼈员和农村五保户不享受残疾⼈两项补贴。
残疾⼈两项补贴不计⼊城乡最低⽣活保障家庭的收⼊。
此外,困难残疾⼈⽣活补贴标准为每⼈每⽉80元。
所需资⾦通过调整低保分类施保政策,采取加发低保⾦⽅式解决。
重度残疾⼈护理补贴标准为每⼈每⽉80元。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递交申请当⽉计发补贴。
残疾⼈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由⾦融机构代发。
困难残疾⼈⽣活补贴按⽉(或按季)随同低保⾦发放渠道⼀并发放。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关于长沙最新残疾⼈低保政策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店铺律师为你解答。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湘民办发[2008]9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08.10.28【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98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障:(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在乡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以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保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一)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二)福利彩票公益金;(三)社会捐助资金;(四)其他资金。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严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湘政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其生活质量,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补贴对象(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三)适时扩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的对象范围,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以提高补助标准,已高于这一标准的市州和县市区应维持现标准,可按照残疾人的困难程度实施分档补助。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原则上补贴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三、申办程序(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填写提交《湖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湖南残疾人补助标准文件
湖南残疾人补助标准文件在湖南这片充满活力与关怀的土地上,对于残疾人的补助政策是社会关爱与保障的重要体现。
这份补助标准文件,犹如一道温暖的阳光,照亮了残疾人群体前行的道路,为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残疾等级与对应的补助标准。
残疾等级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不同等级所享受的补助有所差异。
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往往能够获得相对较高的补助金额,以满足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的较大困难和需求。
在生活补助方面,湖南省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给予一定金额的生活补贴,以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保障基本的生活质量。
这些补贴的发放通常会综合考虑家庭收入、残疾程度等因素,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残疾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支持。
在医疗补助方面,湖南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残疾人在就医时,可以享受部分医疗费用的减免或报销。
例如,对于常见的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费用补偿。
这对于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残疾人来说,无疑是减轻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更有信心地面对疾病,积极进行治疗。
教育补助也是湖南残疾人补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让残疾儿童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享受到与其他孩子同等的学习机会,政府提供了教育资助。
包括学费减免、学习用品补贴等,旨在帮助残疾儿童顺利完成学业,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此外,就业补助也是一项重要举措。
对于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残疾人,政府通过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创业扶持资金等方式,鼓励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
这不仅有助于改善残疾人的经济状况,更增强了他们的自信心和社会归属感。
在交通出行方面,湖南也为残疾人提供了便利和补助。
比如,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以享受优惠或免费,部分地区还为残疾人购置辅助器具提供补贴,方便他们的出行和生活。
然而,要享受到这些补助,残疾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通常,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等,并向所在社区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04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8•【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生活福利作为整个社会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广播电视、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宣传残疾人事业,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可以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为残疾人康复、教育等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本级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助项目。
湖南省残疾人保障金减免政策2024
湖南省残疾人保障金减免政策2024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是构建公平、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湖南省一直致力于完善残疾人保障制度,其中残疾人保障金的减免政策在 2024 年也有了新的变化和调整,为相关企业和单位带来了一定的机遇和支持。
残疾人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其目的在于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湖南省 2024 年的残疾人保障金减免政策,首先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了重点关注和支持。
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政策规定,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保障金。
这一举措为众多小微企业创造了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有助于它们在创业初期能够集中精力发展业务,同时也体现了政策对于小微企业的关怀和鼓励。
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也能享受到相应的减免政策。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规定比例 15%的,按应缴费额的 50%征收残疾人保障金;如果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 90%征收。
这一政策激励着用人单位积极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实现自身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能够减轻经济负担。
此外,新的减免政策还考虑到了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保障金。
这充分体现了政策的人性化和灵活性,能够帮助那些遭遇突发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同时也保障了残疾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要享受残疾人保障金的减免政策,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核。
这包括如实提供残疾人职工的相关信息、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以确保减免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实施。
长沙市扶持残疾人就业贷款贴息补助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长沙市财政局长残联发〔2012〕46号关于印发《长沙市安排和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和残疾人自主创业贷款贴息补助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残联、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安排和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和残疾人自主创业贷款贴息补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长沙市安排和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和残疾人自主创业贷款贴息补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1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2010〕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共建共享小康生活,决定对安排和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机构及法人为残疾人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一、总体要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残有所助、劳有所得,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共享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工作目标通过贷款贴息补助等特惠方式,对有关扶持项目、扶贫基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法人为残疾人的单位给予扶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增加收入。
到2015年,争取受益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争取每个乡镇都有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其中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人均年收入达到当地人均年收入水平,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达到3000元以上;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激发残疾人的创业激情。
三、贴息对象条件本市辖区内安排、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及法人为残疾人(本市户籍)的企业。
安排、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单位1、本年度内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2、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且残疾职工比例高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不含1.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名称】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颁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残疾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残疾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或者单位,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帮助、资助。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对学龄前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给予费用补贴。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负责协调联系有关医疗机构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对贫困截肢残疾人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初次安装普及型假肢。
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等费用。
医疗机构在就诊、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可凭残疾人证优先受理。
第七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规定补助寄宿生活费。
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由学校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
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限制。
第八条就读本市公立普高、职高、中专和中技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市级残联按照规定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并由学校减免50%的学杂费。
第九条对考入国内全日制大专院校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规定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
对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由市、县两级残联负担。
第十条残疾人学生可以申请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
听力残疾人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试外语听力。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合的岗位。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应当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收费公厕等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为录用的残疾人按照规定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四条残疾人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残疾人按要求参加文化、艺术和体育演出、集训、比赛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农村残疾人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残疾人,组织或者举办单位应当给予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误工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盲人、一级肢体和一级智障残疾人的陪护人员,参照前款规定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五条残疾人对用人单位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帮助。
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档案托管服务。
第十七条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免除证书工本费、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并由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适当补贴培训费。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
第十八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申请安装固定电话,安装地点与其居住地、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免收1台固定电话月租费。
第十九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每月免收4吨水费、8度电费、4立方米天然气费,在有限价气时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准购1瓶限价气。
第二十条收取残疾人家庭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有关物价政策实施减免优惠。
盲人和聋哑人申办住宅性质的宽带网,减免一次开户费。
第二十一条依法拆迁残疾人房屋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
房产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应当做到应保尽保。
第二十二条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宅基地并免收规划费;拆房建房的,国土资源部门免收代办服务费。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残疾人家庭自建自住住房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三条无房的残疾人家庭首次购买二手住房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免收购买方应交的手续费。
对农村残疾人免收房屋、宅基地权证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进行改造。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场(馆)、文化馆(室)、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动物园、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
但举办专场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前款规定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
残疾人免费使用城市公共厕所。
邮政部门对按平常函件寄递的盲人读物免收寄递费。
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辟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立残疾人专用座位。
残疾人搭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随身携带的辅助器具予以免费。
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免费搭乘城市公共汽车、轮渡、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服务性场所(政府及其部门的服务性窗口、商场、医院、宾馆、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各类文化服务单位和大型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广场、公共厕所以及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禁止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单位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并悬挂残疾人优先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对维权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帮助。
第三十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本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减半收取公证费。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残疾人投靠父母、残疾人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行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
重度残疾、老残一体、一户多残等三类残疾人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护理补贴。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
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第三十四条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第三十五条残疾人运动员获得国际、全国、全省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奖牌的,给予健全人运动员同等的表彰奖励。
进入国家、省、市残疾人体育运动队常年训练的运动员,每人每年分别补助培训费8000元、6000元、4000元,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由市、县两级残联负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公共媒体应当无偿刊登、播出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不履行残疾人扶助义务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公共服务单位违反本细则,不履行残疾人扶助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的扶助办法不与其他规定重复使用,可以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