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扶助规定
银川市扶助残疾人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银川市扶助残疾人规定正文:---------------------------------------------------------------------------------------------------------------------------------------------------- 银川市扶助残疾人规定(2002年7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8月2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加强领导。
各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解决残疾人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并负责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扶助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凡户籍在本市范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六条残疾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第七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民政部门应当确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重度残疾人本人的保障金,应当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劳动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经确认后,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2024年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
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居住在本市。
并持有《____残疾人证》残疾人,享受本制度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民政部门应优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和救济范围。
凡符合____《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
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农村特困残疾人,民政部门要优先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给予重点救济。
民政部门应优先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
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可重点救助,适当提高其低保补差水平。
第四条对农村残疾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____。
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残疾人联合会监督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采取行政约束措施。
必须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____录用、解除或终止残疾职工劳动合同。
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对残疾职工的转岗安置费或一次性补偿费要足额到位,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
对因公致残职工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
如停车场、报刊亭、电话亭、公厕、按摩场所以及打扫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等岗位,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
凡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鼓励、扶持残疾人自愿____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政府其他各职能部门对残疾人从业应给予支持并减免相关项目工本费、管理费。
承德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承德市扶助残疾人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承市政[2012]14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承德市扶助残疾人办法(承市政〔2012〕147号承德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用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政府的委托,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向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扶助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助残疾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扶助残疾人。
第五条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刊登播发扶助残疾人工作的公益广告,积极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级电视台和具备条件的县级电视台应当开办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公共电视节目应当加配字幕。
第二章社会保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残疾人救助资金,对因病、因灾等突发性原因造成临时性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对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与保障
对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与保障第一章残疾人的福利保障制度概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残疾人的福利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实行的残疾人福利保障制度主要包括残疾人保障金、残疾人福利扶助、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医疗保障等多个方面。
其中,残疾人保障金是保障残疾人日常生活所需的一种经济保障措施,残疾人福利扶助主要是针对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进行的资助,残疾人就业保障则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残疾人医疗保障则包括一系列的医疗保障政策。
第二章残疾人保障金制度残疾人保障金是为生活自理困难的残疾人提供经济援助的一种措施。
根据国家规定,残疾人保障金应当分为两类:城市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农村五保金。
城市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是针对城市生活自理困难的残疾人设立的,而农村五保金则是早期我国设立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制度之一,主要是为农村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独居孤寡和因残疾无法自理的人提供资助。
第三章残疾人福利扶助制度残疾人福利扶助是为了让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享受国家社会福利待遇而设立的资助措施。
根据国家规定,残疾人福利扶助可以分为多种形式,包括康复救助、住房救助、护理救助、生活救助等。
这些救助项目旨在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状态。
第四章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残疾人就业保障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旨在使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和实现自我发展。
根据国家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主要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就业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等。
其中,残疾人就业服务是残疾人就业保障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其作用主要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职业培训和职业规划等服务,帮助他们提升就业竞争力和就业质量。
第五章残疾人医疗保障制度残疾人医疗保障是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种政策,旨在帮助残疾人缓解疾病带来的财务压力。
根据国家规定,残疾人医疗保障主要包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种形式。
其中,医保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医疗保障体系之一,通过建立医保基金、设立医疗保险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服务保障。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指国家为了帮助困难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而提供的一种社会救助措施。
那么,什么是困难残疾人?他们能够享受到哪些生活补贴?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什么是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是指身体、智力、精神、语言等方面有严重缺陷或损伤,无法从事正常的劳动和生活活动,需要长期护理和照顾,经济来源不稳定,生活特别困难的人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困难残疾人应当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生活补贴。
二、哪些困难残疾人可以享受生活补贴?1. 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外的特别扶助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特别扶助金;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的特别扶助金。
2. 经济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经济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各地政府提供的生活补贴。
例如,北京市对经济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上海市对经济困难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1000元。
3. 残疾军人残疾军人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救助措施。
其中,生活补贴是指由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全国退役士兵事务管理局认定为伤残等级1~10级、因公致残、因公牺牲士兵及其遗属、因公牺牲武警部队现役警员及其遗属等对象的生活补贴。
4. 其他困难残疾人除上述对象外,还有一些困难残疾人可以享受生活补贴。
例如,广东省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和农村五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补贴;福建省对经济困难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等。
三、如何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 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特别扶助金。
具体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2. 经济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经济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或社区居委会申请生活补贴。
大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大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大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业经2005年9月1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2005年9月14日大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劳动、卫生、工商、税务、民政、财政、教育、房产、建设、农业、司法、广播电视、交通、港口与口岸、科技、文化、城建、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铁路、民航、海运、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残疾人,均应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
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公益岗位,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兴办的按摩院(所)以及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应优先录(聘)用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在职残疾人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从事个体经营期间应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非因撤销、解体、歇业、破产等原因和残疾人职工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予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不得与残疾人职工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
残联部门的残疾人扶助政策
残联部门的残疾人扶助政策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和提升其生活质量,各级残联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扶助政策。
本文将介绍残联部门的残疾人扶助政策,帮助残疾人及其家庭了解并享受相关待遇。
一、失能认定及评估1. 失能认定:残疾人在享受残疾人扶助政策之前,需要进行失能认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残疾人失能的评定标准包括身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
残联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其失能等级。
2. 失能评估:评估主要是通过对残疾人的残疾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就业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量来确定失能等级。
评估结果将作为残疾人享受扶助政策的依据。
二、残疾人津贴1. 残疾人津贴发放范围:根据残疾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残联部门将残疾人划分为几个等级,不同等级的残疾人将享受不同层次的津贴。
津贴发放范围通常涵盖残疾人的生活、教育、康复和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支持。
2. 残疾人津贴标准: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残疾人人数及需求等因素制定不同的津贴标准。
通常包括生活补贴、教育资助、康复费用报销等内容。
残联部门会定期调整津贴标准,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三、康复服务1. 康复评估与康复设施建设:残联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残疾人进行康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的康复设施建设,包括康复中心、康复用具和助行设备等。
2. 康复训练和职业康复:残疾人可以通过残联部门提供的康复训练和职业康复服务,提升自身技能和适应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
四、教育资助1. 就学资助:残疾人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可以申请相应的就学资助,包括学费减免、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
2. 特殊教育服务:残联部门将提供特殊教育服务,满足残疾人儿童的教育需求。
特殊教育资源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培训、资源支持等。
五、就业扶持1. 就业指导:残疾人可以通过残联部门获取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等就业相关服务。
残联部门会根据残疾人的能力和就业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2.28•【文号】主席令第36号•【施行日期】1991.05.1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残疾人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福利第七章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的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照顾扶助方案(3篇)
残疾人照顾扶助方案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__残疾人保障法》和《省实施〈___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县残疾人保障办法》,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镇,持有本县有效《___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残疾人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每年不少于二次专题听取残联工作汇报、研究发展残疾人事业;将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等重大残疾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为民办实事工程;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并占有一定权重。
三、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提增。
四、镇残联每年要适时邀请镇___视察、检查,督促本《办法》贯彻落实到位。
五、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社区医疗服务站作用,积极___指导社区康复服务和精神病患者随访监管服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使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六、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
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保障适龄残疾人享有十五年教育。
建立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
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免保育费。
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全日制高校教育阶段就读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助学政策。
七、本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照上级相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并根据其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___、自主创业。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减免税、费。
2024年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
2024年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其生活质量,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残疾人。
第三条国家将制定并实施相应政策,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教育、康复、就业、文化、医疗、社会保障等优待政策和服务。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
第二章教育优待第五条国家将加大对残疾人教育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体系,推动残疾人教育的普及和提高。
第六条残疾儿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国家将提供特殊教育资源,确保他们得到与身体健全儿童相同的教育机会。
第七条残疾人报考高等学府时享受优先录取政策,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教育补贴。
第八条残疾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时,享受免费或减免学费的政策。
第三章就业优待第九条国家将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就业环境的改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的工作能力和特点,提供相应的岗位适配和工作环境改造,确保残疾人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就业权益。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政策将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招用残疾人,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的比例将作为评价用人单位的重要指标。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雇主为残疾员工支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可按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税前扣除。
第四章医疗优待第十三条国家将加大对残疾人医疗服务的支持,建立残疾人医疗救助机制,确保残疾人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残疾人在就医过程中享受优先就诊,医疗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辅助设施和人员协助。
第十五条残疾人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康复辅助器具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医疗保险应覆盖必要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残疾人因医疗原因需要护理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将享受国家相关政策提供的护理费用或补贴。
第五章交通优待第十七条国家将加大对残疾人交通出行的支持,建设无障碍交通环境,提供便捷、安全的交通服务。
珠海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珠海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997年 2月 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残疾人,凭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残疾人在本市各级医院看病,给予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
第四条 没有参加工作和个体户中的残疾人因患白内障、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重症精神病需做手术或其它治疗,其家庭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发给医疗补助金。
第五条 在本市小学、中学(含职业中学)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生活困难的,减收50%杂费。
本市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对残疾学生减收50%学费、杂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杂费。
本市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六条残疾人从事劳务、服务性的个体经营,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可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其取得的经营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收工商管理、卫生、治安费。
第七条由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盲人开办的集体或个体医疗按摩诊所,应聘用持有经市残联确认的按摩员证书的本市盲人为按摩员。
符合此条件的,经市残联和民政局审核,市卫生局批准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免收各种管理费。
第八条 残疾人开办的私营企业,凡安置本市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家或工疗站、企业附设车间加工生产,可作安置残疾人员计算,下同),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本市残疾人员占生产人数总数35%以上2的,其从事劳务、服务性(广告业除外)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舟政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23〕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舟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培训第三章就业创业第四章社会保障第五章预防康复与医疗第六章文化体育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救助第九章附则舟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户籍在本市的残疾人。
第三条市、县(区)残联免费进行残疾评定,发放《残疾人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切实落实各项措施,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稳定保障机制,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教育培训第六条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提高残疾少年儿童教育普及水平。
公办幼儿园要接收能够适应集体生活和学习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通过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低视力和多重残疾的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少年儿童进行义务教育。
云南残疾人补助标准
云南残疾人补助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残疾人的生活条件和社会地位逐渐得到了提高。
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生活和就业,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扶助政策,其中包括残疾人补助标准。
本文将以云南省为例,介绍云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的相关情况。
一、云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的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发布的《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云南省的残疾人补助标准分为两类:生活补助和就业补助。
1、生活补助云南省的生活补助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分类,具体标准如下:(1)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400元。
(2)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3)三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4)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在享受生活补助的同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还可以享受其他相关的扶助政策。
例如,符合条件的一、二、三级残疾人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符合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可以申请享受公共交通优惠和住房补贴等。
2、就业补助云南省的就业补助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就业形式等因素进行分类,具体标准如下:(1)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400元。
(2)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3)三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4)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此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还可以享受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适应和职业技能提升等服务。
二、云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的申请条件根据《通知》,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享受云南省的残疾人补助标准:(1)残疾人应当具有云南省户籍或者在云南省居住并在当地长期工作或生活。
(2)残疾人应当依法取得《残疾人证》。
(3)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符合就业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接受职业介绍、培训和适应等服务。
三、云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的申请流程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在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残联进行申请。
残联部门的残疾人扶助政策
残联部门的残疾人扶助政策残疾人扶助政策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并实现自我发展。
残联部门作为实施残疾人扶助政策的机构,承担着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从残疾人扶助政策的背景出发,介绍残联部门的职责和功能,以及其所提供的具体扶助政策和服务。
扶助单位:残联部门是残疾人事业的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本地区的残疾人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协会等组织都是残联部门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扶助工作。
他们的任务是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残疾人的服务和支持,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残联部门的职责:残联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实施残疾人的扶助政策。
他们通过调研、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认知和理解,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和措施,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利益。
此外,残联部门还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社会的力量,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加强残疾人的康复和社会融合。
扶助政策和服务:残联部门提供的扶助政策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就业扶助:残联部门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能力和竞争力,实现自主就业。
此外,他们还与各类企事业单位合作,为残疾人提供工作机会和岗位适配。
2. 教育扶助:残联部门致力于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给残疾人。
他们通过资助残疾人就读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和班级等方式,提供教育资源和辅助服务,确保残疾人的教育权利得到保障。
3. 健康扶助:残疾人的身体健康是他们融入社会的重要基础。
残联部门通过提供医疗、康复、辅具等服务,关注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帮助他们提高身体功能,改善生活质量。
4. 生活扶助: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
残联部门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养老、社区关怀等服务,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他们还会协调社会资源,为残疾人提供经济援助和生活保障。
5. 权益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在社会中不应受到歧视和排斥。
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残疾人的扶养人、监护人、亲属等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残疾人的扶养人所谓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抚养是指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扶养是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
可见,婚姻法是从狭义上使用“扶养”的概念,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使用“扶养”的概念是广义的。
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
本法中使用的“扶养”,应当采用广义的理解。
对残疾人负有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都是残疾人的扶养人。
(二)残疾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职责首先,残疾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来确定监护人。
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是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有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西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西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06•【字号】西安市政发[1998]60号•【施行日期】199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西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西安市政发〔1998〕60号1998年5月6日)一、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西安市辖区户口,并持有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全市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执行就近安排的原则;各中小学、职业学校、盲聋哑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免收杂费;残疾人子女在校学习期间,坚持低标准的特殊教育收费,小学阶段杂费每生每学期60元,初中阶段杂费每生每学期90元,并对特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酌情减免杂费;对于父母双方均系残疾人,其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确实不能得到照顾或保障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借读生就近安排入学,并酌情减免借读费。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学习并酌情减免有关费用。
市属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否则,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期开学检查工作时,要认真检查残疾儿童、少年、残疾考生及残疾人子女的人学和收费情况,确保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它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五、各级团组织在实施“希望工程”中,应贯彻“残疾儿童、少年优先”的原则;驻地部队在支援“希望工程”、“春蕾工程”援建爱民小学活动中,要把扶助残疾儿童、少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计划,予以特别考虑。
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
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领导,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机构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扶助残疾人工作的相关经费。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各提取10%,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
第五条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属于贫困残疾人的,给予适当的残疾鉴定费补助。
第二章社会保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救助。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家庭,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保障标准上浮20%发给保障金;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残疾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享受全额保障金。
对患重病或长期患病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第七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或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上海市徐汇区扶助残疾人规定(2012年修正)
上海市徐汇区扶助残疾人规定(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上海市徐汇区扶助残疾人规定(2001年5月1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7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徐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残疾人是指户籍在本区的,经过指定医院评定且符合残疾标准的各类残疾人。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件)享受本规定所规定的扶助待遇。
第三条徐汇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残工委)负责协调本区残疾人工作,检查、督促本规定的实施。
区残工委作为区政府残疾人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动员、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推进全区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
区残工委下设办公室在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残联),负责日常工作,区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残疾人的扶助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使残疾人事业与本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区残联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
区残联及各级残疾人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动员全社会力量,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本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行为。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定期走访残疾人家庭、特殊学校和福利企业,听取残疾人意见,关心残疾人工作、生活。
庆阳市扶助残疾人规定-庆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庆阳市扶助残疾人规定正文:---------------------------------------------------------------------------------------------------------------------------------------------------- 庆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庆阳市扶助残疾人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庆阳市扶助残疾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领导,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扶助残疾人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扶贫、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乡镇和街办残联、村和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列入政府公益性岗位,享受岗位补贴。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扶助残疾人工作的相关经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按辖区总人口每人每年0.1-0.2元、0.2-0.3元的标准安排残疾人临时救助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各提取10%,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
市、县区慈善机构每年要用一定比例的捐助资金救助贫困残疾人。
第五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本办法的各项优惠待遇。
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属于贫困残疾人的,给予适当的残疾鉴定费补助。
第二章社会保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救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
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对残疾人实行社会扶助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本条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社会扶助措施。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
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根据该条规定,本条中的“便利和优惠”主要是指:购票优先、设立专座和收费优惠。
目前我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较为薄弱,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等交通运力还较为紧张,车票的购买较为费心。
根据本条的规定,残疾人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以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
对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给予优先。
一般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都设有老弱病残专座,这也是便利残疾人的一项措施。
收费优惠主要是指票款的减免。
各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残疾人搭乘公共工具票款优惠的规定,为残疾人的正常出行提供便利条件。
残疾人有一些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如下肢残疾人的轮椅,盲人的拐杖等,残疾人在搭乘公共交通时这些辅助器具可以免费携带,有关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在各类残疾人中,盲人是最困难的,由于看不见外界事物,盲人的行动尤其困难,因此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盲人出行更多的帮助。
因此,本条规定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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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扶助规定红政发(2012)号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古区扶助残疾人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兰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市政府令[2011]第6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实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印发扶助规定通知抄报:市政府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市残联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29日共印100份(一)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二)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别提取10%,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专项资金;(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为扶助残疾人提供的捐助;(四)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提供服务,开展志愿者扶助残疾人活动。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刊登、播发扶助残疾人工作的公益广告,积极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社会保障第七条区民政部门应当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将生活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范围,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保障标准,保障金上浮20%;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残疾人,纳入当地农村一类保障对象。
对患重病或长期患病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予以救助。
第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鼓励并组织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人民政府全额补助;其他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区国土、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规划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残疾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住建及房地产部门应当在实物配租过程中予以优先安排。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残疾人房屋的,其过渡安置补助和歇业补助应在规定基础上提高30%。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残疾人免征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属于贫困残疾人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残疾鉴定费补助。
第三章劳动就业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身体和专业的岗位;除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外,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扶持创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庇护工场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在设置社区卫生监督、公共停车场、报刊信息(公用电话)亭、公厕等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时,应当按不低于3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并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转正、晋级、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帮助。
人才交流中心和人力资源市场应为残疾人提供招聘信息;对残疾职工和三年择业期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残疾毕业生的档案实行免费托管。
残疾人联合会下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推介、档案托管等服务。
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
第十五条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安排经营场地,按照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有关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盲人按摩机构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营业税。
第四章医疗卫生与康复第十七条医疗保险部门、卫生部门应当降低残疾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自付标准,残疾人医保住院、大病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上浮15%、20%;大病救助、医疗补助优先照顾残疾人。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残疾职工因病就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本区内各类公益性医疗机构就医,给予挂号、交费、化验、取药等优先照顾,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注射费。
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医疗项目和优惠服务。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部门、卫生部门应当对贫困残疾人重症医疗实施特别救助,将白内障复明、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孤独症、听力语言、智力残疾康复、假肢装配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和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公办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贫困残疾人,免收康复训练费。
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服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对贫困残疾人康复经费给予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予以增加。
第五章教育第二十二条教育部门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估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
第二十三条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在有条件的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
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注重发展特殊中等职业教育,拓宽残疾人接受高中教育的渠道,积极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学,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应当就近就便入学。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加大培训力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落实并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津贴,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福利待遇和工资收入。
第二十五条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在基础建设、各种政策性补助方面对特殊教育给予支持。
区残疾人联合会每年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5%的资金,用于补贴特殊教育经费。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对贫困残疾学生在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收学杂费,并补助寄宿生活费等费用;高中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学杂费应予减免。
对录取到高中、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和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学历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免试与本人身体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学生的外语听力测试可以通过笔试的形式进行。
第六章文化体育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优秀文体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对在国际、国内残疾人文艺汇演和体育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给予表彰奖励和就业、就学、生活保障等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残疾人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残疾人参加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举办单位应免除参赛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无固定收入的,举办单位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条有工作单位并具有盲文识读能力的盲人,所在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订阅一种盲文读物;无工作单位的,由区残疾人联合会统一组织赠阅。
邮政企业应当免费邮寄盲人读物邮件。
第七章其他扶助第三十一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单位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显著位置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设置残疾人优先的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有线电视,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免收初装费,减免50%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第三十三条残疾人家庭安装燃气、电话、信息网络等设施和开通互联网,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减半收取燃气、信息网络安装费;通信网络运营商要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在开户、通话、信息、网络服务收费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三十四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区范围内乘坐公共客运车辆享受半票优惠,并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一、二级残疾人可免费搭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大型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和专用服务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可免费停放。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车辆通行提供有效引导。
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和办理公证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应予优先受理,减免相关法律服务费用;并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及时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服务。
第三十七条卫生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各有关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人员在扶助残疾人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残疾人标准的人员发放残疾人证的;(二)在残疾人扶助工作中出具虚假的家庭贫困证明的;(三)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各有关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未按本规定给予残疾人扶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未按本规定给予残疾人扶助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