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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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承市政[2012]147号
【发布部门】承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11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承德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承市政〔2012〕147号承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用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按照本办法第二
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政府的委托,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向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扶助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助残疾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扶助残疾人。
第五条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刊登播发扶助残疾人工作的公益广告,积极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级电视台和具备条件的县级电视台应当开办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公共电视节目应当加配字幕。
第二章社会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残疾人救助资金,对因病、因灾等突发性原因造成临时
性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农村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在现行补差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最低增加10元补贴,城镇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在现行补差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最低增加20元补贴。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保障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第八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应当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流浪乞讨的残疾人予以临时救助。
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并组织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对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应当对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实现全部由人民政府代缴;对其他贫困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
改造、新民居示范工程规划项目。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安排实物廉租住房或者给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和贫困残疾人适当减收廉租房租金或者提高补贴标准。需要拆迁残疾人住房的,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到户贷款,扶持贫困残疾人从事投入少、见效快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的项目,由县级以上财政给予贴息。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融资需求积极给予支持,创新信贷产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残疾人托养人托养的资金投入,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贫困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