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方标准《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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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标准《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广西地方标准《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45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规范编 制 说 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目录一、标准制定背景、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1)二、工作简况 (2)1、任务来源 (2)2、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2)3、主要工作过程及工作内容 (2)三、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3)1、标准的编制原则 (3)2、标准主要内容 (4)四、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 (4)1、标准名称 (4)2、范围 (4)3、总则 (5)4、术语和定义 (5)5、选址 (5)6、功能要素 (6)7、建设规模 (6)8、场地总体设计 (27)9、建筑设施 (30)10、绿化与景观 (31)11、智能系统 (33)12、安全应急 (33)13、节能环保 (34)广西地方标准《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规范》编制说明一、标准制定背景、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一)研究的背景高速公路服务区是在高速公路上,为车辆、驾乘人员和旅客提供服务的场所和建筑设施。

从广西第一条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以来,广西高速公路经过了二十多年的运营和发展,高速公路服务区在保障广西高速公路驾乘人员的基本需求,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经济社会效益,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广西我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路交通量的迅猛增长,人们对出行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高速公路经过二十多年的运营,广西服务区的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1、缺少指导服务区建设的规范、标准:国家层面尚未编制专门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规范、标准,仅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24号),《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D80-2006)三本规范中对服务区的设置间距、用地指标、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等作了笼统规定,无法指导具体的设计,同时标准(规范)没有考虑地域、文化及主线交通量、交通性质等差异化因素对服务区的规模和功能要求的影响。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04)标准编制说明《电力建设施工及质量验收评价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编制说明1、任务来源: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行业标准《电力建设施工及质量验收评价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

规程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部分。

2、工作简要过程:1)xx年10月13-14日《规程》编写启动会,会议确定了《规程》编写的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和参编单位,确定《规程》编写大纲主要内容和编写单位起草分工,编制计划时间安排2)xx年11月21日会议组织对《规程》的编制大纲进行了详细的讨论,中电联标准化中心火电处杜红纲处长参加了本标准编制大纲的讨论审查。

会议进一步明确《规程》编写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在大纲讨论同时提出各章节编制时需注意事项,要求各单位在修改各自章节之前,要进行一定程度收资和调研。

3)《规程》编写、收资、讨论阶段:进行一定程度收资和调研,组织第三次至第七次专题会对各章节修改、新增内容进行详细讨论。

4)2016年11月28日——2016年12月2日《规程》征求意见稿统稿审查会,本次会议对本《规程》、《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1部分土建工程和第9部分水工结构工程三项规范征求意见稿统稿审查会,三项标准编制全体与会人员对三个规范通用性和协调性进行了共同讨论,并提出了各标准修改要求。

4)2016年3月9日——2016年3月10日《规程》征求意见初稿定稿会5)2016年4月30日——2016年7月25日《规程》征求意见6)2016年8月1日——2016年8月3日《规程》送审稿初稿审查会7)2016年8月29日——2016年8月30日《规程》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会8)2016年9月17日——2016年9月19日《规程》审查会3、主要参编单位:主编单位: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浙江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参编单位:天津电力建设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力建设四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楼海英、倪斌、叶柏金、俞东齐、崔虹、孟玥玲、卢建忠、闫清江、岳明生、陈立新、吴明权、王亚耀、蔡晓明、赵杰主要审查人:4、《规程》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1)按照“验评分离”原则,取消了原单位工程评定内容;2)为鼓励电力企业创优,规范创优活动,增加工程质量评价部分;3)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原标准做了相应的修改;4)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取消了范围,增加了术语、基本规定、本部分用词说明,将规范性引用文件改为引用标准名录。

健康行业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健康行业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健康行业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第一章健康管理服务概述 (2)1.1 健康管理服务定义 (2)1.2 健康管理服务重要性 (2)1.2.1 提高国民健康水平 (2)1.2.2 降低医疗负担 (3)1.2.3 促进社会和谐 (3)1.2.4 推动产业发展 (3)1.3 健康管理服务发展现状 (3)1.3.1 政策支持 (3)1.3.2 市场需求 (3)1.3.3 技术进步 (3)1.3.4 产业链逐渐完善 (3)第二章健康信息采集与评估 (3)2.1 健康信息采集方法 (3)2.2 健康信息评估指标 (4)2.3 健康风险评估 (4)第三章健康管理计划制定 (5)3.1 健康管理计划原则 (5)3.2 健康管理计划内容 (5)3.3 健康管理计划实施 (6)第四章健康干预措施 (6)4.1 营养干预 (6)4.2 运动干预 (6)4.3 心理干预 (7)4.4 睡眠干预 (7)第五章健康教育 (8)5.1 健康教育原则 (8)5.2 健康教育内容 (8)5.3 健康教育方式 (8)第六章健康监测与评估 (9)6.1 健康监测方法 (9)6.2 健康评估指标 (9)6.3 健康监测与评估周期 (10)第七章健康管理服务人员要求 (10)7.1 健康管理服务人员资质 (10)7.2 健康管理服务人员培训 (10)7.3 健康管理服务人员考核 (11)第八章健康管理服务流程 (11)8.1 健康管理服务流程设计 (11)8.2 健康管理服务流程优化 (12)8.3 健康管理服务流程监控 (12)第九章健康管理服务信息化 (13)9.1 健康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13)9.1.1 系统构成 (13)9.1.2 系统功能 (13)9.2 健康管理服务数据管理 (14)9.2.1 数据采集 (14)9.2.2 数据存储 (14)9.2.3 数据处理与分析 (14)9.3 健康管理服务信息安全 (14)9.3.1 物理安全 (15)9.3.2 数据安全 (15)9.3.3 网络安全 (15)第十章健康管理服务质量管理 (15)10.1 健康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15)10.2 健康管理服务质量评价 (16)10.3 健康管理服务质量改进 (16)第十一章健康管理服务监管与法规 (17)11.1 健康管理服务监管体系 (17)11.2 健康管理服务法规政策 (17)11.3 健康管理服务违规处理 (17)第十二章健康管理服务市场发展 (18)12.1 健康管理服务市场需求 (18)12.2 健康管理服务市场趋势 (18)12.3 健康管理服务市场策略 (19)第一章健康管理服务概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管理服务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4•【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9〕873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中关于“做好现症地方病病人确诊病例治疗和社区管理”的相关要求,对有治疗意愿且符合治疗条件的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患者进行有效救治,我委制定了《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2.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19年12月4日附件1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地方病患者。

主要包括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克汀病和II度甲状腺肿大病人。

二、服务内容(一)患者信息管理。

纳入管理的地方病患者,需提供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服务机构为患者进行评估,并按照要求填写地方病患者个人信息表(表1),为其建档立卡,纳入管理。

(二)随访评估。

对纳入管理的地方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1次(克山病患者每年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状态进行评估。

询问和评估患者的疾病情况、用药情况、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填入表2)。

(三)健康体检。

在地方病患者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X线检查(氟骨症和大骨节病)或甲状腺B超(克汀病和II度甲状腺肿大病人)或心电图(克山病)等。

2023年广西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制

2023年广西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制

2023年广西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制
一、概述
为促进广西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提高卫生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广西卫生健康地方标准。

本标准涵盖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公共卫生服务、卫生技术规范、卫生人才培养、医疗废物管理、卫生应急管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信息管理以及卫生监督执法等方面。

二、医疗机构管理
本部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等内容,旨在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三、医疗服务质量
本部分对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医疗服务流程、医疗技术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的权益。

四、公共卫生服务
本部分包括传染病防控、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等内容,旨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五、卫生技术规范
本部分规定了卫生技术的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包括诊断技术、治疗技术、护理技术等内容,以保障卫生技术的安全和有效性。

六、卫生人才培养
本部分强调了卫生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提出了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以培养高素质的卫生人才,提升卫生健康服务水平。

七、医疗废物管理
本部分规定了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理、运输和处置等内容,旨在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

八、卫生应急管理
本部分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救援等内容,以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九、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本部分强调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提出了健康教育的目标和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十、卫生信息管理
本部分规定了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等内容,以促进卫生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提高卫生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桂发改高技〔2022〕1005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你单位报来《关于请审批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项目建议书的函》(桂卫函〔2022〕373号)及相关项目材料收悉。

该项目经委托广西荣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估,综合参考评估报告,批复如下:一、本项目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和壮美广西·政务云,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适合广西卫生健康业务标准规范体系,建成健康信息应用网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打造一个全方位、一站式的健康服务门户。

项目建设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与效率,提升全区卫生健康业务监管水平。

原则同意建设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项目。

二、项目名称: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项目。

三、项目代码:2207-450000-04-04-773952。

四、项目业主: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统计信息中心。

五、项目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8号。

六、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和壮美广西·政务云,主要建设内容为: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建设应用支撑系统、建设广西卫生健康信息数据资源中心、建设惠民服务、业务协同、业务监管三大业务功能的各类应用等内容。

项目使用范围覆盖全区各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各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疗养院、医学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等。

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按第三级要求进行建设。

七、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该项目总投资匡算18138.72万元。

其中工程费用17362.7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20.35万元,预备费355.66万元。

广西地方标准《科技成果评价指标》

广西地方标准《科技成果评价指标》

广西地方标准《科技成果评价指标》编制说明一、立项背景和意义科学技术评价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但是,原来的评价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的评价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已引起科技界的广泛关注。

主要表现为:科学技术评价分类不够明确,在一些评价活动中,用同一评价标准评价不同类型的科学技术活动,不能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价中存在重形式走过场、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评价结果使用不当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不良风气和短期行为;专家评议制和信誉制度不够完善,重人情拉关系、本位主义等现象在某些评价活动中还时有发生,影响了评价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尤其是评价活动中评价内容过于空乏,缺乏量化的评价指标,导致评价活动和评价结论易受质疑。

这些问题虽然是少数或局部现象,但已造成不良影响。

多年来,国家在科学技术评价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对提高我国科技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3年国家科学技术部下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对我国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改革提出了纲领性指导意见。

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指出科技成果鉴定要改变管理方式,向由具备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价方式转变。

目前,国内各地都对科技成果评价开展了积极探索,探讨制定科技成果评价体系,谋求对科技成果评价进行规范化管理,尽快解决当前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扭转各种不良风气和行为。

为提高我区科技成果评价质量,探索建立由市场决定成果评价机制,实行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规范和细化科技成果评价规程和指标体系,制定广西科技成果评价指标已成为科技制度改革和提高管理科技管理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卫生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按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改称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改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起草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区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桂政办发[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77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卫生厅是主管全区卫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自治区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交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药品质量;制订全区药政、药检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订颁布全区药品标准及规范;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初审新药,审批新的保健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院制剂的许可证;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对医药生产、经营和使用部门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依法查处伪劣药品;负责审查监督全区性药品广告。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格式规范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格式规范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格式规范一、标准的编制说明应包含的主要内容(一)工作简况(必要项)(拟制成编制说明时,此标准编号“(一)”调整为“一、”,以下类推。

此为一级标题,格式固定,不需另行更改。

)1.任务来源××××年××月××日,由××××××(起草单位)申请地方标准的立项,根据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云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批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下同)。

2.起草单位、协作单位(没有就删除)起草单位:(名称需与印章相同)协作单位:(没有就不写)3.主要起草人(以表格形式将内容明确)(二)制定(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重要项、需充分说明)(三)主要起草过程(必要项)综合性叙述,不以时间过程记录。

如资料收集、调研、试验论证、拟稿、征求意见、整理送审等内容。

(四)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必要项)(五)主要条款的说明(重要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必要项)需说明征求多少家单位的意见,这些单位的类型为(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行业主管、大专院校、检测机构等)(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选填项,无此项,删除。

)(八)作为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必填项)(推荐性标准不写理由,只提建议。

)例:建议《×××××》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

编制说明—《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编制说明—《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安宁疗护服务规范》江西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背景、起草单位和人员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国家中医药局、全国老龄办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指出,安宁疗护有助于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提高老年健康服务能力。

安宁疗护服务的开展是对老年医疗服务体系的完善。

另一方面,临终患者的生命质量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现实问题。

无论是在保障临终患者生存质量和尊严方面,还是在缓解照料者照护压力和心理压力方面,安宁疗护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解决途径。

江西省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始于2018年,在卫健委及各医疗机构的多方努力下,无论从开设的医疗机构,还是从业人员及收治患者数量均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但是在病房建设、服务内涵、考核标准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省安宁疗护的高质量发展,急需制定符合我省省情的地方标准。

2017年1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安宁疗护中心的定义、床位、科室设置、建筑要求、设备配置与相关管理规范;印发了《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明确了安宁疗护实践以终末期患者和家属为中心,以多学科协作模式进行,并对终末期患者常见的疼痛、呼吸困难等13种症状的治疗、护理、舒适照护、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等给出指导性意见。

但是,以上文件均为试行版,对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及标准制定相对简单,服务内涵、收治标准等缺乏详细描述。

全国各地试点因区域经济、发展形势、民众认知等不同,对于以上文件的实施也存在不同的见解和疑惑,无法适应各地的试点推进。

各省份急需根据本土安宁疗护的模式,结合国家出台的安宁疗护试运行服务标准,制定本省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以指导全省各级安宁疗护服务机构形成同质化医疗服务,确保服务质量的落实。

目前,全国有部分试点省市制定了地方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如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等。

本标准提出单位为江西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单位为江西省肿瘤医院、赣州市肿瘤医院、九江市人民医院、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吉安中心人民医院、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

广西地方标准《受助人员在站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广西地方标准《受助人员在站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附件2广西地方标准《受助人员在站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项目来源根据《关于下达2019年第四批广西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市监函〔2019〕2106号)文件精神,由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救助管理站共同起草的广西地方标准《受助人员在站服务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编号2019-0413)。

二、项目背景及目的意义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弱势群体生产、生活情况,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建立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

2018年中办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2019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以及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等系列文件,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加强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加大了维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作力度。

自治区民政厅学习党的精神,对救助管理站工作高度重视。

自2003年8月1日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来,自治区先后通过建设基础设施、完善相应的设备、发布相应的政策措施,指导救助管理工作开展不断完善和深入。

2020年,全区建有各级救助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55个,救助床位2530张,2020年,民政部分配给广西14个地级市和2个县的救助专用车辆,为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交通工具保障。

近年来,自治区不断为发展民政事业,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努力,通过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培训班,培养了一大批专业的救助管理工作人员。

同时,自治区也致力于社会与救助管理工作的交融,开展全区救助管理机构“6.19”开放日活动,让公众走进救助管理站,了解救助管理工作,对提高广西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救助管理、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桂政办发[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基本原则(一)严格区域规划,科学配置资源。

在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配备和人员数量及技术构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补偿,避免重复浪费。

(二)推进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桂卫基层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6〕20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有关处室,区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自治区本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6年10月8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第九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委机关有关处(室、办)和区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10月17日自治区本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管理,促进项目实施均衡发展,增强公共服务产品供给能力,提高城乡广大居民健康保障水平,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立足建设健康广西,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整合部门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服务效能,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第三条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坚持项目任务与部门职能相对应的原则,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分工负责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推动项目工作协调同步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委分管副主任和基层卫生处处长担任,成员由规划和信息处、财务处、体制改革处、卫生应急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处、妇幼健康服务处、综合监督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爱卫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宣传处、中医民族医医疗处和自治区卫生计生统计信息中心、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格式规范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格式规范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格式规范《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格式规范一、标准的编制说明应包含的主要内容(一)工作简况(必要项) (拟制成编制说明时,此标准编号“(一)”调整为“一、”,以下类推。

此为一级标题,格式固定,不需另行更改。

)1.任务来源××××年××月××日,由××××××(起草单位)申请地方标准的立项,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文号),批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下同)。

2.起草单位、协作单位(没有就删除)起草单位:(名称需与印章相同)协作单位:(没有就不写)3.主要起草人(以表格形式将内容明确)(二)制定(或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重要项、需充分说明)(三)主要起草过程(必要项)(综合性叙述,不以时间过程记录。

如资料收集、调研、试验论证、拟稿、征求意见、整理送审等内容。

)(四)制定(或修订)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必要项)(五)主要条款的说明 (重要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必要项)需说明征求多少家单位的意见,这些单位的类型为(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行业主管、大专院校、检测机构等)(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选填项,无此项,删除。

)(八)作为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必填项) (推荐性标准不写理由,只提建议。

)例:建议《×××××》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桂政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30日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有关部署,为推进我区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加快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预防为主方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区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健康生产生活环境初步形成,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到2030年,全区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水平位居西部前列,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一)全方位干预健康影响因素。

1. 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广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全面普及维护健康的知识与技能,不断提高健康管理能力。

建设跨部门、全领域的健康科普专家库,建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激励约束机制。

构建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XXX传播机制,持续完善健康科普资源库。

鼓励各级广播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

深入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及易于掌握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方法,普及中医药健康文化。

《政务数据标准体系总体架构》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政务数据标准体系总体架构》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政务数据标准体系总体架构》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二〇二一年四月一、任务来源为了更好地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直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和各地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高技〔2017〕12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7〕79号)的要求,结合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的实际情况,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下达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0年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陕市监函〔2020〕737号)地方标准编制计划,提出编制《政务数据标准体系总体架构》(项目编号为SDBXM 10-2020)地方标准,由陕西省信息中心提出并牵头,陕西省信息中心、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共同起草完成。

二、目的意义目前,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存在信息源多头采集、重复采集、数据命名、类型、格式不统一,不能及时更新,部门间的数据不一致,技术规范多样化等问题。

通过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的制定与约束,使政务数据在采集、加工、存储、保护和使用过程中实现全方位、全流程的统一管理,进一步提升信息资源价值,提高信息管理应用水平。

《政务数据标准体系总体框架》适用于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的构建、共享交换及数据治理等相关工作。

提出了元数据、主数据、参考数据、分类编码的一般要求,规定了政务数据库的内容、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政务数据格式、数据开放共享及数据管理的一般要求。

三、标准制定原则本标准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性原则本标准符合国家和我省对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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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标准《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背景、目的和意义健康管理是根据健康体检情况,对影响个体或群体的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制定干预方案,达到延缓、遏制疾病的发生发展,提高国人健康水平的一种方法。

国家高度重视国民健康,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1)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的要求,并将中医医疗保健、健康养老以及健康体检、咨询管理、体质测定、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旅游等多样化健康服务得到较大发展作为重要发展目标。

(2)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到应大力发展“大健康”产业,促进健康管理服务发展。

(3)2018年3月国家将刚更名2年的卫生计生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说明国家对国民健康重视的程度,据调查,我国城市人群中70%的人处于亚健康状态,国民体质堪忧,并且老龄化速度迅猛, 呈现基数大、速度快、底子薄、负担重的特点。

2000年至2017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从1.26亿增加到2.41亿,预计到2020年,全国老年人总数将超过2.5亿,占总人口20%,人口老龄化意味着带来严峻的健康问题。

2018年我国首部《健康管理蓝皮书》发布:我国慢病发病人数在3亿左右,慢病呈井喷式增长,并趋于年轻化,慢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5%,成为危害我国居民健康的头号杀手。

另据调查,2016年慢病导致医疗经济负担高达2.5万亿,广西慢病治疗费用每年超过400亿元,给整个国家和地方经济带来沉重的负担。

作为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的主要场所和供给侧,我国健康管理(体检)机构近年来蓬勃发展,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各类体检机构一万余家,广西目前公立及私立健康体检机构有300余家。

由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卫生部仅在2012年出了一个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健康信息问卷和健康体检报告首页),行业发展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健康管理(体检)机构资质、服务理念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齐,一些机构只重体检数量与经济效益,轻质量与服务水平,现象比较突出;2)机构运行管理和各项技术标准有待规范,许多机构仍停留在单一的体检服务层面,不能提供连续的体检后健康管理服务;3)行业规章制度有待健全,监管有待加强;4)学科内涵需要进一步提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作为健康管理的积极倡导者,理念先进、管理能力强、技术领先,为了规范我区健康管理(体检)机构行为,促进健康管理服务有序发展,填补行业地方标准空白,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效应,通过挖掘健康管理行业内在规律,科学提炼和总结对行业发展具有规范及指导意义的管理、技术、服务内容,从多年的实践中总结出了丰富的经验,制定相关地方标准,成为行业急迫的需求。

本标准在创建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基础上,以科学的视角,总结和提炼多年实践经验,规范了健康管理的关键环节和相关要求,探索一条符合广西实际的优秀健康管理模式。

二、工作简况1. 任务来源2016年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的支持下,出台了《广西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首次将健康体检纳入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

经过严格筛选和专家评估,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为首批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也是行业唯一一家自治区级健康体检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承担起构建广西健康管理(体检)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的重任。

在试点建设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积极响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征集2019年广西地方卫生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精神,依托行业标杆形象和自身优势,将医院多年形成的健康管理(体检)的优秀管理模式,科学规范地总结和提炼,开展了广西地方标准的申报立项工作。

2. 主要工作过程1)预研阶段(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自我院开展201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以来,经过2年多的探索,逐步制定和实施了80多项健康管理相关企业标准,为地方标准的制定提供了丰富的管理素材和实践经验。

我院在结合已制定的企业标准,调查行业具体需求和期望的基础上,从科学适用、涵盖全面、管理先进等角度,甄选和提出了制定《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质量控制要求》2项广西地方标准的提议。

2)立项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黄定贵、马烈等专家组成了调研小组,对上述两项地方标准牵涉到的各项环节进行了全面剖析。

按照梳理流程→提炼对象→提出要求→收集材料→整理分析→统一简化→协调优化等方式,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在收集、整理、分析的基础上,经过监管部门、行业同行、医院相关专家等的初步交流,完成了上述两项地方标准的立项草案,于2019年6月28日通过专家评审答辩,高分获得立项。

3)起草阶段(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广西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市监函[2019]1367号)文件,中心立即成立了地方标准起草小组,由黄定贵主任担任组长,马烈名誉主任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健康管理服务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起草小组根据前期调研和多年的行业工作经验及专业知识,提出了科学、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文本,并在认真讨论、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按照GB/T 1.1-2009的标准要求,完成了征求意见稿的撰写。

4)征求意见阶段(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0月9日开始,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首先召开院内专家征求意见会,参会人员有院内相关行业专家:主管副院长伍秋霞主任医师、医务部钟晓刚主任医师、护理部杨起副主任护师、科研部肖和卫副主任医师、放射科韦有永副主任医师、心电诊断科张雅莉副主任医师、超声科郑红雨主任医师、营养科吴伦清副主任医师,专家、学者会议讨论积极热烈。

根据专家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标准文本做了认真的修改完善。

2019年10月11日-12日,召开全区行业专家地方标准征求意见会,邀请来自全区各地的22位行业专家: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体检中心王芃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体检中心周博峰主任,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体检中心田丽玲主任,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周辉主任,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中心黄红艳主任,柳州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涂强主任,柳州市柳铁中心医院体检中心李梅主任,桂林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秦胜花主任,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体检中心韦广粤主任,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郑荣群主任,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廖丽萍主任,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体检中心何启亮主任,北海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梁彦主任,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中心黄晓主任,贵港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黄贤主任,来宾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覃艾新主任,崇左市人民医院王贵伟主任。

特别是一些医院分管院领导非常重视一同参加讨论,他们是:崇左市人民医院黄志宁书记,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王继业副院长,北海市人民医院罗世兴副院长,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叶学和副院长,来宾市人民医院潘江书记。

与会领导、专家们对两项标准讨论稿进行逐字逐句反复斟酌、讨论,结合当前广西健康管理(体检)行业现状及日常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达成共识,标准起草小组根据专家意见按流程对讨论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

2019年10月24日,将两项地方标准讨论稿完善为征求意见稿,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挂网向社会征求意见。

3. 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分工任务表1 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分工任务三、标准编制原则1. 本标准的制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2.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技术要求进行编制起草。

四、标准主要内容和依据1. 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机构要求(职业资质与资格、安全管理、环境设施管理、信息化管理、标志标识管理、人员配置及要求)、健康检查服务(人员资质、预约咨询、体检登记、身体检查)、健康管理服务(人员资质、健康信息采集、健康风险评估、健康干预、慢性病管理、健康动态跟踪、健康管理效果评价)、质量控制。

1)术语和定义:对标准的重要术语或易产生歧义的术语给出了相关定义,明确了受检者、主检医师、危急值、重要异常结果、健康体检质量控制、健康体检报告等的内涵,并导入了不同于“健康体检”的“健康管理”概念。

2)机构要求包含基本要求、布局设施与环境、安全、标志标识、信息化管理、人员要求等内容,通过引用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监管部门规章等内容,结合行业管理预期,给出了相关要求。

基本要求部分,从合法合规的角度,给出了健康体检中心应具备的基本软硬件和人员配置要求,也是广西该行业的基本准入条件和强制要求。

布局设施与环境部分,从设计布局和环境运行管理等角度给出了相关要求。

安全部分,除了相关制度的存在性要求外,还对隐私、消防、体检防护、感染预防和控制、消毒等方面给出了具体的要求。

标志标识部分,给出了基本的位置、导向、安全、消防、环境等标志标识要求,相关图形的设计和摆放应符合标准要求。

信息化管理部分,则考虑了健康管理的复杂性和系统性,推行精准、便捷化的信息管理。

人员要求部分,则突出强调了人员的重要性,按照有关行业监管规定,给出了健康体检(不同于健康管理)机构应具有的人员配置和服务基本要求。

3)健康检查服务包含人员资质、预约咨询、体检登记、身体检查等内容,在一般检查流程的基础上,按照行业管理经验,给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人员资质部分,对体检医师、主检医师、咨询医师、护士等给出了具体的资质要求。

预约咨询部分,作为健康体检套餐设计和流程的输入,着重对受检者信息采集过程给出了相关要求。

体检登记部分,重点对特殊情况的处理给出了相关要求,如:乙肝两对半检查、胃肠镜检查、未婚有性生活女性、特殊人群等。

身体检查部分,附录B和附录C分别从健康体检基本项目和健康体检备选项目给出了具体的检查内容,并对检查操作的规范性、隐私保护、样本管理、总评、结果处理等方面给出了相关要求。

4)健康管理服务包含人员资质、健康信息采集、健康风险评估、健康干预、慢性病管理、健康动态跟踪、健康管理效果评价,是在总结多年行业管理经验、评估行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炼,是本标准的创新部分。

人员资质部分,对健康管理医师、健康管理护士、健康管理师等给出了具体的资质要求。

健康信息采集、健康风险评估、健康干预、慢性病管理、健康动态跟踪、健康管理效果评价部分,则形成对健康管理对象的闭环管理,对各阶段实施内容、程序、方式方法等给出了较好的经验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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