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奖项及奖励办法(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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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 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 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 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 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 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 者社会效益。
(五)报奖时限及要求:

已通过初评要求撤回的项目需间隔一年以上才能再 次推荐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的,不再推荐省科学 技术奖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 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 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 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 准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3)技术开发项目:
是指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充分利 用社会科技资源,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 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促进行业或 企业科技进步,完成具有显著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 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重点鼓励:企 业技术创新项目。




(6) 软科学项目:
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 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 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为管理与决策服务)

一等奖: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 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的 作用很大,被社会承认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一、总则为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造,促进科技发展,提高国家科技实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奖励对象1. 有突出科技创新成果的科技工作者;2. 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科研团队;3. 对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

三、奖励种类1. 科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2. 科技创新奖:分为个人奖、团队奖;3. 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 科技贡献奖:分为企业奖、个人奖。

四、奖励条件1. 科技成果奖:提出者须为本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科技工作者,科技成果须为新颖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并得到学术界的认可;2. 科技创新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创新成果须为具有重大创新性的成果;3. 科技进步奖:提出者须为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进步成果须为在本领域内有明显提升的成果;4. 科技贡献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提高技术水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个人,科技贡献成果须为对科技事业发展有实质性影响的成果。

五、评选程序1. 提名推荐:由科技部门、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工作者、科研团队或科技企业;2. 资格审查: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提名者;3. 评审专家评议:由评审专家对提名者的科技成果、创新成果、进步成果、贡献成果进行评议;4. 终审评选:由评选委员会对评审专家评议结果进行终审评选,确定获奖者;5. 公布获奖名单:公布获奖者名单,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六、奖励标准1. 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三等奖奖金20万元;2. 科技创新奖:个人奖奖金50万元,团队奖奖金100万元;3.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50万元,二等奖奖金30万元,三等奖奖金10万元;4. 科技贡献奖:企业奖奖金100万元,个人奖奖金50万元。

七、奖励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拨款;2. 地方政府拨款;3. 科技企业捐赠;4. 社会捐赠。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黑龙江省制定了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旨在表彰和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一、奖励的类别和设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个人。

2、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3、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4、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二、奖励的评审标准1、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评审标准侧重于候选人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引领作用、重大成果的影响力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

2、自然科学奖的评审重点在于科学发现的原创性、科学性和重要性。

3、技术发明奖则注重技术发明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4、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依据包括技术创新程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等多个方面。

三、申报与推荐1、申报者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2、推荐单位应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推荐。

四、评审程序1、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专业评审: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专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综合评审:根据专业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获奖项目和个人。

4、公示:对拟获奖项目和个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奖励的授予1、对获得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2、奖金的数额根据奖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体现对不同层次和类型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视和激励。

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奖项由中铁XX集团公司设立。

第二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推广适用的新技术,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铁建科[2007]83号文《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引进吸收和消化再创新,加速行业科技兴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五条奖励范围科学技术奖评选范围为土木工程行业研究、开发应用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和工业生产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的科技成果;集成创新的先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先进科技成果,以及与土木工程行业相关的管理科学、计算机软件以及劳动卫生保障、劳动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先进科技成果。

第六条申请奖励的条件: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试用一年以上,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

工程技术等研究成果,必须是被使用部门采纳或得到有关部门肯定的。

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通过集团公司结题、总公司评审或省部鉴定,且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专业发展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较高。

(三)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必须在申报前做好协商工作,统一认定成果完成单位、主要研究人员名单及排列顺序。

没有进行协商或有争议未解决的,不得申报奖励。

完成单位和人员排名要与鉴定、评审验收证书一致。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制度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制度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制度一、总则为了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发挥科技人员的创新创造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技创新,提升我市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特制订本奖励实施制度。

二、实施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厦门市从事科技创新及其应用、推广工作的科技创新人员、科技团队、科研机构、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项目(一)科技成果奖1、科技进步奖:包括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对于通过了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根据其重要程度和突出贡献,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奖励。

2、自主知识产权奖:指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取得的独立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的奖励,包括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科技创新人才奖1、厦门市科技拔尖人才奖:表彰在该领域内有杰出贡献和单项成就、领军人物。

2、厦门市科技领军人才奖:表彰在该领域创新领域、成就卓越、有突出代表性。

3、厦门市科技优秀人才奖:表彰在该领域内做出杰出贡献、颇具发展前景、影响力较大的人才。

四、奖励条件(一)科技成果奖励条件参评科技成果应在当前科技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具备较高的科技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通过技术鉴定。

(二)科技创新人才奖励条件参评人员应是具有较高科技水平,在其领域内有突出的贡献,或者在科技创新方面表现出色的人员。

五、申报程序(一)申报科技成果研究工作或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培养为本、关注科研、在行业内领先、有独立知识产权等为原则,自行申报。

(二)申报厦门市科技创新人才奖项的单位或个人,应以该领域内有较高的科技水平和颇具发展前景、影响力较大或表现出色等为原则,自行申报。

六、审批程序(一)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奖励实施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征求、审议提名的科技成果和人才。

(二)评审委员会是最终评选各级科技奖项的机构。

(三)奖励组织机构应加密会议时间,加强评审过程监管,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对被评为各种奖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发放奖金和证书。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13—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14—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九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部主管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制度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奖励制度,以激励科研人员创新。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制度》是中国政府从事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重要法规,有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促进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本文将从奖励类型、评审办法、申报资格、评审程序等方面,对《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奖励类型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是我国授予自然科学领域突出贡献者并对其作出奖励的最高荣誉。

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次。

2.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是我国授予科技领域突出贡献者并对其作出奖励的最高荣誉。

分为特别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五个等次。

3.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是我国授予在技术发明领域突出贡献者并对其作出奖励的最高荣誉。

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次。

4.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我国授予在科学技术领域突出贡献者并对其作出奖励的最高荣誉。

分为特别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五个等次。

二、评审办法1.评审委员会的设立: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和政府官员、代表人大、政协和有关学会、研究机构和企业的专家及有关人员组成。

评审口径由中央决策部门统一规定。

2.评审标准的确定:评审标准应该是科学的,客观的、公正的、合理的。

评价的主要依据是奖励所涉及的项目成果在学术、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创新和贡献。

3.评审程序:评审应该按照程序进行。

评审委员会应该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进入各单位的现场踏勘,进行材料抽查和宣贯、说明等,再经过综合评议和轮番推选后,最终确定得奖项目和个人。

三、申报资格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励的项目和个人,不应当参加类似的评选。

2.奖励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中国公民,申报作品必须是独立的、原创的、具有可塑性和独特性的。

3.申报人不得有以下情形:触犯法律、缺乏相应的学术、技术、或者管理能力等。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我省高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省高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高校服务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我厅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评选一次。

包括下列奖项: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所有奖项分设一等奖和二等奖。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依靠专家、科学评审、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组织第五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同类研究的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指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行或者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第六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重要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者:暂无来源:《科学中国人》 2019年第22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世界科技前沿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在创新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下列奖项:(一)自然科学奖;(二)技术发明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青年科学奖。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提名制,每年提名、评审一次。

第六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管理、评审组织等工作。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第七条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每年提名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组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候选项目和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建议;(二)根据一等奖候选项目成果水平,提出特等奖候选项目建议;(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八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领域、行业及部门专家担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20?30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1/3,原则上不得连任3届以上。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制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制度一、总则科学技术奖励是鼓励科学家、工程师等科技人员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种制度。

为了更好地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制定了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制度,以确保科学技术奖励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奖项设置科学技术奖励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级别,每个级别的奖项设立若干。

1. 一等奖一等奖是对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 二等奖二等奖是对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团队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

3. 三等奖三等奖是对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团队进行奖励,奖励金为3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和评审1. 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由个人或团队自愿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推荐信、成果介绍等。

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2. 评审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由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由经验丰富的科学家、工程师等组成,评审过程公开、公正。

评审程序包括初评、复评和终评,评审结果由专家委员会投票决定。

四、评审标准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科学原创性、创新性、技术难度和社会影响等方面。

评审专家将根据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据评估申报人或团队的贡献和影响,并进行综合评价。

五、奖励颁发科学技术奖励的颁发由科技部或其他指定部门负责。

获奖个人或团队将接受授奖仪式,并获得奖金和证书。

六、奖励使用科学技术奖励的资金必须用于科学技术研究或创新项目,获得奖励的个人或团队需提交使用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奖励公示和监督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结果将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或腐败问题,可以进行举报,并接受举报机构的调查和处理。

八、奖励评估与调整科学技术奖励的评估与调整将定期进行,以适应科技发展的变化和需求。

评估结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项数量和金额的调整。

科技成果奖励

科技成果奖励

科技成果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加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受理、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设置及奖励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

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分为三类:(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第五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

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评选1-2名。

(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

(三)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对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技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

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金:1一等奖奖金每项10000元;项数78项2二等奖奖金每项6000元;项数1720项3三等奖奖金每项3000元;项数3033项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是对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每次评选6-8家;(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给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及奖金。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审议市科学技术奖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第四条市奖励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相关工作和市奖励委的日常工作。

—2—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设以下奖项:(一)市长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技进步奖;(五)青年科技奖;(六)专利奖;(七)标准奖。

第六条市长奖授予下列自然人:(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自然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八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3—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自然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组织或者自然人:(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或者国际先进水平的。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是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旨在鼓励和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个人和团队,推动科技创新和发展。

为了适应科技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在2023年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了奖励机制,提高了奖励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介绍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的内容。

一、奖励类别的调整1.1 优化奖励类别根据福建省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对奖励类别进行了优化。

将原有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等奖项进行整合和调整,设立了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奖项。

例如,新增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科技人才培养奖等奖项,以鼓励科技成果的应用和人才的培养。

1.2 细化奖励标准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对各个奖项的评选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根据不同奖项的性质和要求,制定了相应的评选标准,提高了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例如,对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评选标准将更加注重科技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1.3 引入专家评审为了确保奖励评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引入了专家评审机制。

在评选过程中,将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筛选。

通过专家的权威性评审,提高了奖励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二、奖励资金的增加2.1 增加奖励资金规模为了更好地激励科技创新和发展,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增加了奖励资金的规模。

根据福建省的财力状况和科技发展的需要,适当提高了各个奖项的奖金数额,以更好地吸引和激励科技人才。

2.2 增设奖项资金专项为了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和发展的重点领域,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增设了奖项资金专项。

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将更多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重点领域的科技项目,推动相关领域的突破和创新。

2.3 引入社会资金支持为了进一步扩大奖励资金的规模,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引入了社会资金支持机制。

科技类奖励项目与奖金标准

科技类奖励项目与奖金标准
50万
3
被SCI、SSCI、A&HCI收录
JCR-Q1
3万+0.5万*IF
IF保留小数点后1位,只舍不入,论文必须为研究论文(研究摘要、DNA及核苷酸序列报告则按JCR Q4对待),JCR-Q2、Q3、Q4论文必须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为湖南农业大学,JCR-Q1合作发表的论文按单位和作者权重奖励。
1-5名:0.5万/人
6-10名:0.2万/人
3
近5年发表的SCI论文被其他SCI论文他引
100元/次
3.科技成果奖
序号
奖励项目
奖励标准
(元/项)
备注
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特等奖
500万
2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
200万
3
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80万
4
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JCR-Q2
1万+0.5万*IF
JCR-Q3
1万
JCR-Q4
0.5万
4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
5万
5
ESI高被引论文奖
0.2万
6
ESI期刊目录论文奖
0.1万
7
在CSSCI来源期刊各学科排名第一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批示的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
0.8万
符合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择其最高奖金额度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CSSCI来源期刊目录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当期所公布的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为准;CSSCI来源期刊各学科排名范围非整数的,采用四舍五入法确定,具体由科技处确定各条款期刊目录并在科技处网页上公布;被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批示的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须提供被采纳的有效证明或领导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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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文件
东贝新[2008]069号
科学技术奖项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科研开发、技术管理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新产品开发效率,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快公司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公司所有产品开发项目、产品改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创新项目、科技立项项目、专利、论文等各类有益于公司发展的项目或方案
第三条对象
项目或方案的主要完成人(倡导者)或团队
第四条奖项设置、条件要求及评定依据
(一)产品效益奖
1.奖项级别及奖金
特等奖:人民币50000元
一等奖:人民币20000元
二等奖:人民币10000元
三等奖:人民币6000元
四等奖:人民币3000元
五等奖:人民币1000元
2. 条件要求:
所申报项目必须为已完成的产品开发(改进)项目,同时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并且该项目对应产品该年度已经为公司产生直接经济效益达人民币10万元以
上。

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对该产品的配方设计具有主导性,产品配方设计有创新性,并有完整的技术总结。

同一产品最多只能申报本奖项5次。

3. 评定依据:
按照评分得分确定等级,得分=技术系数×效益分数
A.技术系数【由评定小组根据该项目技术难易度、新颖性、原创性评定,系数值=(难度值+新颖性值+原创性值)/3】
B.效益分数【按照该项目对应产品年度所创收利润评分,每1万元=1分,利润值以公司董事会出具数据为准】
4. 各级奖项分值要求:
特等奖:分数达90分以上
一等奖:分数达80~89.9分
二等奖:分数达70~79.9分
三等奖:分数达50~69.9分
四等奖:分数达25~49.9分
五等奖:分数达10~24.9分
(二)管理革新奖
1. 奖项级别及奖金
特等奖:人民币 10000元
一等奖:人民币 5000元
二等奖:人民币 3000元
三等奖:人民币 1000元
四等奖:人民币 500元
五等奖:人民币 300元
鼓励奖:人民币 100元
2. 条件要求:
所申报项目必须为已完成的工艺改进或已被采纳实施的具有创新的管理方案,同时具有原创性、新颖性,并且该项目、方案已经为公司产生经济效益(节约经济成本)或对公司发展有促进意义。

覆盖范围包括产品工艺、管理、节能降耗、生产安全、环保减排等关系公司发展的各个方面,不受部门限制(方案可跨部门)。

原则要求项目负责人主导该项目(方案)的策划、实施,并对项目(方案)成果进行评估,提交成果总结报告。

3. 评定依据、要求:
评定小组根据申报项目从创新点、影响范围、意义、效益估算四个方面进行评分:
4. 各级奖项分值要求:
特等奖:95分以上
一等奖:91~95分
二等奖:81~90分
三等奖:71~80分
四等奖:61~70分
五等奖:51~60分
鼓励奖:40~50 分
(三)科技成果奖
1. 奖项级别及奖金
一等奖:人民币10000元
二等奖:人民币5000元
三等奖:人民币2000元
2. 条件要求:
所申报项目必须为技术成果,已申请并通过专业技术鉴定
备注:
A.所涉及技术成果所有权须属公司,并且申请鉴定得到公司审查许可,否则除撤消其申报本奖项资格外,还将追加相关法律责任
B.所申报的项目如同时通过多个级别的技术鉴定,按最高级别处理
3. 评定依据:
按照所通过成果鉴定的级别来评定
4. 各级奖项要求:
一等奖:通过国家级及以上专业技术鉴定
二等奖:通过省级专业技术鉴定
三等奖:通过市级专业技术鉴定
第二条专利奖
1. 奖项级别及奖金
一等奖:人民币5000元
二等奖:人民币2000元
三等奖:人民币500元
2. 条件要求:
所申报专利项目必须为通过公司审查许可、并已完成申请受理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备注:如果未经公司审查许可便披露或申请与公司产品、技术相关联的专利,除撤消其申报专利奖资格外,还将追加相关法律责任。

3. 评定依据:
按照专利类型及授权情况评定。

4. 各级奖项要求:
一等奖:该项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欧盟其中一处获授权
二等奖:该项发明专利在国内、港澳台、其他国家和地区其中一处获得授权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
三等奖:该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
(四)论文奖
1. 奖项级别及奖金
一等奖:人民币500元
二等奖:人民币300元
三等奖:人民币100元
2. 条件要求:
所申报论文必须为通过公司审查许可、并已得到具有专业水平及影响力的杂志报刊发表的技术类文章。

备注:如果未经公司审查许可便披露或发表与公司产品、技术相关联的论文,除撤消其申报论文奖资格外,还将追加相关法律责任。

3. 评定依据:
按照论文发表情况评定
5. 各级奖项要求:
一等奖:论文在权威期刊级别以上获得发表
二等奖:论文在核心期刊上获得发表
三等奖:论文在重要期刊上获得发表或国家级/国际级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五条奖项申评程序
A.管理革新奖
①方案提出:参加公司“金点子”活动(活动详细介绍见行政部相关文件)
②方案采纳:每月的“金点子”中的优秀点子即为采纳的方案
③方案策划:提出者主导,方案实施部门协助,必要时可提请分管方案实施部门副总经理予以帮助
④方案实施:方案实施部门负责实施,提出者主导过程监控
⑤方案评估、总结:提出者负责,方案实施部门主管确认;评价期为方案实施1个月
⑥申报资料准备:填写《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奖项申请表》+成果总结报告(均为书面格式)
⑦申报资料递交:每月15日前递交至评定委员会秘书长处
⑧奖项评定:每月15日~25日,由评定委员会初审组评定,并报送委员会审批组审批
⑨结果公布:每月1~5日,在公司宣传栏公告,公告期为3天。

⑩奖金发放:与工资同时发放
B.其他类别奖项
1、申报资料准备:填写《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奖项申请表》+成果总结报告(均为书面格式)
2、申报资料递交: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的1月5日递交至评定委员会秘书长处
3、奖项评定:1月5日~10日,由评定委员会初审组评定,并报送委员会审批组审批
4、结果公布:1月10~15日,在公司宣传栏公告,公告期为3天。

5、奖金发放:与年终双薪工资同时发放
第六条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责权限
主席:王全(最高裁定权)
副主席:欧阳旭频、曾建伟、吴剑明(申诉仲裁)
初审组:
组长:苏俊柳成员:李远忠,胡斌,颜献东,官灏,殷永彪,雷有金,余兴旺,钟安,张国华。

奖金额度在1000元以下可由初审组组长直接批准发放
审批组:
组长:王全成员:欧阳旭频,曾建伟,吴剑明。

秘书长:官灏(负责对各类提案、项目的建档汇总、格式审查、信息发布、申诉受理)
备注:评定委员会成员及分工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届时不另行公布。

评定细则:
初审组根据《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科技奖项申请表》及相关证据、统计数据,由组长提出初评分数或初评等级,小组根据初评意见进行讨论并对最终讨论结果进行表决,通过率须达70%方有效。

审批组根据初审组评定意见对评定结果进行讨论、表决,确定最终评定结果。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期间若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由获奖人承担。

第八条本办法由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科技奖励办法
报送:王总、欧阳总、曾副总、吴副总、工会
抄送:开发部、物控部、生产部、工程部、品质部、财务部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部2008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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