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战国时期秦国的诉讼制度-文档
分析秦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秦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
秦朝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法律条文繁多,执法严格,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秦代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秦代法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二、秦代法律案例背景秦朝统一六国后,为了巩固统治,秦始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秦代法律案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案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肉刑、流刑等,对犯罪行为处罚严厉。
2. 诉讼案例:秦朝诉讼制度较为完善,包括民事和刑事诉讼,法律程序较为规范。
3. 礼法案例:秦朝重视礼法,法律与礼制相结合,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进行规范。
4. 军事案例:秦朝对军事法律有严格规定,涉及军纪、军事训练等方面。
三、秦代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李斯诬陷赵高案背景:李斯是秦始皇的丞相,赵高是李斯的亲信。
秦始皇死后,赵高和李斯密谋篡位,赵高诬陷李斯谋反。
分析:此案反映了秦朝法律对政治斗争的严厉打击。
秦始皇死后,赵高利用职权,诬陷李斯谋反,最终导致李斯被处死。
此案表明,秦朝法律在维护统治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 案例二:陈胜吴广起义案背景:陈胜、吴广因误期当斩,发动起义,反抗秦朝统治。
分析:此案反映了秦朝法律对民众的压迫。
秦朝实行严酷的法律,对民众的日常生活进行严格管制,导致民众不满。
陈胜、吴广起义案揭示了秦朝法律的弊端,为后世法律改革提供了借鉴。
3. 案例三:赵高谋反案背景:赵高谋反,企图篡位,最终被秦二世诛杀。
分析:此案反映了秦朝法律对权力斗争的严厉打击。
赵高利用职权,谋反篡位,最终被秦二世诛杀。
此案表明,秦朝法律在维护皇权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4. 案例四:商鞅变法案背景:商鞅变法,推行法治,强化中央集权,使秦国迅速崛起。
分析:此案反映了秦朝法律对国家发展的推动作用。
商鞅变法,推行法治,强化中央集权,使秦国迅速崛起。
此案表明,秦朝法律在推动国家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秦朝首创的司法诉讼制度

秦朝首创的司法诉讼制度导言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由秦始皇统一六国而建立。
在秦朝的统治下,不仅实现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统一,还对司法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创新。
本文将介绍秦朝首创的司法诉讼制度,并对其影响和意义进行分析。
背景在秦朝之前,中国各个战国时期的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司法制度。
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各种问题,如权力滥用、腐败、不公平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加强中央集权,秦始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革司法制度。
司法组织体系御史台御史台是秦朝设立的最高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官员和司法人员的职务行为。
御史台由御史大夫领导,下设御史若干人。
御史台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打击腐败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公九卿秦朝设立了三公和九卿,其中有一部分职责是与司法有关的。
三公包括丞相、御史大夫和大将军,他们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
九卿则是具体负责各个司法部门的官员,如刑罚、审理等。
郡县制秦朝实行了郡县制,将全国划分为若干个郡县。
每个郡县都设立了官员来管理司法事务,包括审理案件、执行判决等。
这种系统化的管理使得司法制度更加规范和高效。
司法诉讼程序提起诉讼在秦朝,民众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官府提起诉讼。
对于重要案件,往往需要有证人或证据来支持原告方的主张。
审理案件一旦诉讼被受理,官员会进行调查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官员也可以询问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士以获取更多信息。
判决与执行在审理结束后,官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判决可以是有罪或无罪,也可以是对原告方或被告方作出相应的赔偿或惩罚。
一旦判决下来,官员会监督其执行,并确保判决得到落实。
影响与意义统一法律标准秦朝首次统一了中国的法律标准,废除了各个国家不同的法律制度。
这使得全国范围内的司法更加统一和公正,避免了地方权力滥用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增强中央集权秦朝通过改革司法诉讼制度,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司法事务的控制。
秦代诉讼中的三环制度

再论竹简秦汉律中的“三环”—简牍中所反映的秦汉司法程序研究之一朱红林(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娶]出土秦汉简牍律令中对于老年人告状,法庭采取“三环”的措施。
意思是连续三次劝其返还,如果原告人坚持诉讼,法官才予以受理。
这种做法是为了防止原告由于年老而误告,或凭借优待老年人的政策而滥告。
唐宋明清诸律继承了秦汉律“三环”的指导思想,同样限制老年人的一般性诉讼,而对于包括“不孝”罪及“谋反、逆、叛”等罪,则规定“老、幼、笃疾”者可以诉讼,司法机关必须受理。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日:“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整理小组注:“环,读为原,宽宥从轻。
古时判处死刑有‘三宥’的程序,见《周礼·司刺》。
《三国志·张鲁传》有‘犯法者,三原然后乃行刑’,可参考。
”张家山汉简(---年律令·贼律》日:“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
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
”整理小组注:“环,读如‘还’,《说文》:‘复也。
’三环,年龄在七十以上的人告其子不孝,必须经反复告三次,司法部门才予受理。
类似的法律规定亦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关于秦律中的“三环”,钱大群先生早已指出,秦简整理小组解释有误,“简文中的‘环’应注为‘还’,令返还考虑确定”①。
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的注释与钱说一致。
但刘华祝、徐世虹两位先生则根据秦汉简牍材料,相继撰文赞成秦简整理小组的观点,反对钱说②。
笔者赞同钱先生的观点,但认为其论述还不透彻,没有充分说明”三环”律(姑且如此简称)产生的原因及其历史影响,故为续貂之作以申其说,且对刘、许二说提出商榷。
请学界专家批评指正。
首先,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三环”的对象是谁。
先看张家山汉简《贼律》:“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
“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尚告”的主语与“乃听”后所省略的宾语,都是“年七十以上”者,这没有问题。
07法硕指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

07法硕指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这一期对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做一个整理归纳,内容比较多,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理清条理,避免混淆。
战国法律制度:S*@’ 8m; S*@’ 8m;一、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法家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轻罪重刑:在法律内容上,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
(四)法布于众: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奴隶制下的法律秘密操纵状态。
二、《法经》(一)《法经》的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秦朝诉讼制度

秦朝诉讼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秦朝的诉讼制度主要适用于当时的社会和政治环境,与现代司法制度有很 大的差异。同时,由于秦朝的统治时间较短,其诉讼制度对后来的历史发展影响较小。
秦朝诉讼制度
3. 罪状明确:秦朝的诉讼制度要求罪状必须明确,被告人需要明确知道自己所面临的指控 和罪名。这一要求为后来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强调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4. 严格的刑法制度:秦朝的刑法制度非常严格,对于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这 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慑作用,维护了社会秩序。
秦朝诉讼制度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其诉讼制度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特点和影响 。以下是秦朝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官府主导:秦朝的诉讼制度以官府为主导,官府设立了各级法院和官员来处理和审理案 件。官府对于民间纠纷和犯罪行为有着广泛的管辖权。
2. 裁判官的权力:秦朝的裁判官具有很高的权力,可以独立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裁判官 有权调查、审理和判决案件,对于重要案件还可以上报给上级官府进行审批。
秦朝首创的司法诉讼制度

秦朝首创的司法诉讼制度摘要: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集权国家,为了巩固统治,秦始皇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司法领域的改革。
本文将探讨秦朝首创的司法诉讼制度及其特点,分析其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在秦朝之前,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较为简单,并没有明确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规范。
秦朝的统一带来了大规模的法律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创新。
二、秦朝司法诉讼制度的特点1. 原告与被告双方的权益平等秦朝司法诉讼制度强调原告和被告的平等地位,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审判。
无论身份贵贱,都需要接受法律的裁决。
2. 司法程序的规范化秦朝引入了明确的司法程序,包括起诉、开庭、调查取证、辩护、判决等环节。
这些程序的规范化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滥用职权和恶意诉讼的发生。
3. 法官的专业化与独立性秦朝建立了专门负责审判的机构,由专业法官担任。
这些法官经过选拔和培训,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他们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确保司法的独立性。
4. 刑罚的规范化与公正性秦朝对刑罚进行了规范化,制定了明确的刑法条文,并以法律明文为准则进行量刑和执行。
这一制度的建立使得刑罚更加公正、严明,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秦朝司法诉讼制度的影响1. 对后世司法制度的影响秦朝司法诉讼制度的创新对后来的各个朝代的司法制度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尤其是明清两代,秦朝的司法诉讼制度成为基础,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封建社会司法制度。
2. 对法律文化的影响秦朝司法诉讼制度的改革推动了法律意识的普及,为后世的法律文化奠定了基础。
这对于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和法学理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结论: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统一王朝,秦朝在司法领域做出了重要的改革。
其首创的司法诉讼制度以公正、规范、专业为特点,对后来的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历史的尘埃——秦朝的法律制度

历史的尘埃——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
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
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法令由一统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
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 以法治国” 的主张。
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 皆有法式” 。
(三)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重罚。
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秦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 初租禾” 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 止从死” 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
孝公时,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
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
秦王赢政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的摘录。
简述秦朝诉讼制度

简述秦朝诉讼制度
在古代中国历史上,秦朝是一个重要的时期,有许多法律制度和政策的确立与发展。
其中,秦朝的诉讼制度也被视为其成功的法治之一。
秦朝诉讼制度的特点是高效、严谨和权威性。
秦朝诉讼制度的权威性表现在统一的中央审判机构和专业法官的任命上。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设立了各级的法院,包括朝廷的御史台和县级的衙门。
在这些机构中,专门有法官负责审理案件,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秦朝采取了严格的选拔制度,确保法官具有专业且公正的能力,这为诉讼制度的运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另外,秦朝诉讼制度的高效体现在其简化了繁琐的程序并加强了审判的效率。
秦朝对于一些小额纠纷,实行了简化的程序,采取了类似调解的方式,以减少审判时间和纠纷的成本。
而对于严重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秦朝将其分为几个审理阶段,确保每个阶段都能迅速、高效地完成,从而使案件能够及时解决。
此外,秦朝诉讼制度的严谨性体现在其注重证据和审判流程的规范上。
秦朝设立了严格的证据标准,只有经过认可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根据。
同时,秦朝法律对于诉讼程序也有规定,并对
相关程序进行监督,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这种严谨的制度保证了秦朝诉讼制度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秦朝的诉讼制度在古代中国法治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通过统一的中央审判机构、专业法官的任命,以及高效简化的程序和严谨的规范,秦朝诉讼制度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和高效解决。
虽然该制度在后来的历史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瑕疵,但其基本框架对于后世的诉讼制度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秦代的诉讼制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秦代的诉讼制度秦代的诉讼制度引言毕业论文是法学专业毕业时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更好地探讨法学领域的课题,本文将聚焦于秦代的诉讼制度。
秦代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诉讼制度对于后世的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本文中,将以秦代的法律诉讼为核心,探讨其基本原则、程序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一、秦代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秦代的诉讼制度具备一系列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包括:1. 法律的严酷性:秦代的法律非常严厉,对于犯罪行为采取了极端的手段进行惩罚。
这种严酷的法律制度也体现在诉讼制度上,一旦涉及到法律诉讼,秦代法院会迅速展开调查和审判程序,确保司法的迅速而公正。
2. 官府对诉讼的重视:秦代官府高度重视诉讼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司法机构和程序,确保每一起诉讼案件都能够得到及时审理和解决。
这为后世的诉讼制度奠定了基础。
3. 客观公正的法官:秦代法官以其客观公正的态度而著称。
在审判案件时,法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进行判断,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4. 重视证据的作用:秦代法院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证据在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举证责任在原告和被告身上,法院会审慎对待各方提供的证据,确保综合考量后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秦代诉讼制度的主要程序秦代的诉讼制度包含了一系列程序,核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首次诉讼:当原告无法与被告和解时,便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时,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在状纸上详细陈述案件的事实和要求。
2. 召集被告: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将起诉状送达被告。
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有义务前往法院,以便对案件进行辩护。
3. 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和被告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出示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此时,法官会仔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并评估提交的证据。
4. 判决结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官会在庭审结束后做出判决。
判决结果会向原告和被告公布,并且有权向上诉机关提起上诉或申请复核。
秦朝的诉讼制度

秦朝的诉讼制度摘要:一、秦朝诉讼制度概述二、秦朝诉讼制度的特点1.严格的法律规定2.权威的司法机构3.严厉的刑罚手段4.民众参与诉讼三、秦朝诉讼制度的实际运用1.刑事诉讼2.民事诉讼3.行政诉讼四、秦朝诉讼制度的影响与评价1.对后世诉讼制度的影响2.当代诉讼制度的借鉴意义正文:秦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国家,其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在秦朝时期,诉讼制度逐渐完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为国家的稳定和繁荣奠定了基础。
一、秦朝诉讼制度概述秦朝诉讼制度是指在秦朝时期,国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审理和处理的司法制度。
这一时期的诉讼制度,以严格的法律规定、权威的司法机构、严厉的刑罚手段和民众参与诉讼为特点。
二、秦朝诉讼制度的特点1.严格的法律规定秦朝时期,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为诉讼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使得司法审判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2.权威的司法机构秦朝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各类案件。
这些司法机构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的法制秩序。
3.严厉的刑罚手段秦朝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刑罚手段,以震慑潜在的违法者。
这种严厉的刑罚手段,使得犯罪行为在社会上得到了有效遏制。
4.民众参与诉讼秦朝时期,民众有权参与诉讼,表达自己的诉求。
这种做法既增强了民众的法律意识,又使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公平。
三、秦朝诉讼制度的实际运用在秦朝时期,诉讼制度在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
1.刑事诉讼秦朝对刑事犯罪行为采取了严格的诉讼制度,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同时,对罪犯的刑罚也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维护了社会治安。
2.民事诉讼秦朝时期,民事诉讼主要涉及财产纠纷、家庭纠纷等方面。
通过民事诉讼,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
3.行政诉讼秦朝设立了行政诉讼制度,民众可以对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诉讼。
这种制度有助于监督官员,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四、秦朝诉讼制度的影响与评价1.对后世诉讼制度的影响秦朝诉讼制度为后世诉讼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秦朝诉讼制度答题模板

秦朝诉讼制度答题模板一、引言秦朝诉讼制度是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秦朝诉讼制度对于研究我国法制史具有重要意义。
秦朝诉讼制度主要分为诉讼形式、诉讼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
以下将从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秦朝诉讼形式1. 官吏诉讼:御史和其他官吏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于近世的公诉人。
2. 平民诉讼:主要是当事人,类似于近世的自诉人。
三、秦朝诉讼程序1. 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官府应予受理。
2. 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3. 案件发生后,当地的里典要把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报告。
4. 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常由县丞即令令史前往调查或勘验,然后作出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爰书。
四、秦朝审判程序1. 听取当事人的口供。
2. 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
3. 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4. 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进行宣判。
五、秦朝诉讼制度的合理性分析1. 分层审理原则:秦朝诉讼制度中,官吏诉讼与平民诉讼分别处理,体现了分层审理的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2. 重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秦朝重视证据的作用,要求县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或勘验,并制作爰书,为判决提供依据。
3. 审判程序的严密性:秦朝审判程序包括听取当事人口供、提出诘问、刑讯等环节,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区分:秦朝将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有利于区分案件性质,提高审判效率。
六、结论秦朝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其分层审理、重视证据、严密审判程序等特点,对后世诉讼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然而,秦朝诉讼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过分依赖口供、刑讯逼供等问题。
总体而言,秦朝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为后世诉讼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简述秦朝的诉讼制度

简述秦朝的诉讼制度摘要:一、秦朝诉讼制度概述二、秦朝诉讼制度的特点1.法制统一2.严格执法3.重视证据4.严厉打击犯罪三、秦朝诉讼程序1.起诉与受理2.侦查与审讯3.判决与执行四、秦朝诉讼制度的影响1.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奠定基础2.对后世诉讼制度的影响正文:秦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国家,其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秦朝诉讼制度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既体现了法家的法治思想,又彰显了秦朝统治者严格治理国家的决心。
一、秦朝诉讼制度概述秦朝诉讼制度是指在秦朝国家法制框架下,为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稳定,而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侦查、审判和执行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秦朝诉讼制度以法治为国策,强调法律的权威和普遍适用性,使得国家法制得到有效执行。
二、秦朝诉讼制度的特点1.法制统一:秦朝诉讼制度以国家法制为核心,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法制统一。
这一特点体现在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上,为后世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2.严格执法:秦朝诉讼制度强调法律的严格执行,对犯罪行为采取高压态势。
执法部门在侦查、审讯和判决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国家法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重视证据:秦朝诉讼制度强调证据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
在审讯过程中,当事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或罪行。
这一特点为后世诉讼制度中证据原则的建立提供了借鉴。
4.严厉打击犯罪:秦朝诉讼制度对犯罪行为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
对于犯罪分子,不论其身份地位,一律依法严惩。
这一特点在当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降低了犯罪率。
三、秦朝诉讼程序1.起诉与受理:在秦朝,起诉是诉讼的开始。
当事人可以向官府提出诉讼,官府在接到起诉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侦查与审讯:在案件受理后,官府会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相关证据。
侦查结束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
审讯过程中,官府会依据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确认犯罪事实。
3.判决与执行:在审讯结束后,官府会对案件进行判决。
秦朝首创的司法诉讼制度

秦朝首创的司法诉讼制度(最新版3篇)篇1 目录1.秦朝的司法诉讼制度概述2.秦朝司法诉讼制度的特征3.秦朝司法诉讼制度的影响篇1正文一、秦朝的司法诉讼制度概述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使用法律系统统一全国的朝代,它在法律体系和司法诉讼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的创新和成就。
二、秦朝司法诉讼制度的特征1.行政和司法分离:秦朝将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分开,建立了独立的司法系统,从而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2.法律体系统一:秦朝统一了法律体系,制定了统一的法律,确保了全国范围内的法律统一。
3.严格的诉讼程序:秦朝建立了严格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4.严刑峻法:秦朝实行了严刑峻法,对于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三、秦朝司法诉讼制度的影响1.巩固了秦朝的统治:秦朝通过严格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巩固了自己的统治地位,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2.促进了中国的统一:秦朝通过统一法律体系和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促进了中国的统一,奠定了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础。
篇2 目录一、秦朝首创的司法诉讼制度背景1.秦朝的建立与发展2.秦朝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矛盾3.秦朝法律的演变及其特点二、秦朝的司法诉讼制度内容1.司法机关的组织与职权2.诉讼程序的规定3.证据制度的要求4.刑罚的种类与执行三、秦朝司法诉讼制度的影响及意义1.对后世司法制度的影响2.对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3.对人权保障的限制4.对法律实践的启示篇2正文一、秦朝首创的司法诉讼制度背景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王朝,其建立与发展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秦朝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也日益尖锐,这促使秦朝法律逐渐完善。
秦朝法律的演变及其特点,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秦朝的司法诉讼制度内容1.司法机关的组织与职权:秦朝设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司法机关,中央设有大理寺,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地方设有郡县、乡里等基层组织,负责审理一般案件。
秦朝诉讼的受理流程

秦朝诉讼的受理流程一、起诉。
在秦朝呢,要是老百姓有冤屈想打官司,得先有个起诉的动作。
不过这起诉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行的呢。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诉,就是自己去官府告状,说自己遭受了啥不公平的事儿。
比如说啊,张三觉得李四偷了他的牛,那张三就可以自己跑到官府那儿去说这个事儿。
另一种呢,是公诉,这公诉就不是个人的事儿了,是涉及到一些危害社会啊,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比较严重的事儿,官府知道了就会主动去处理,就像有人造反这种大事儿,官府肯定不能坐视不管啦。
二、官府初步判断。
官府接到这个诉讼之后啊,得先初步判断一下。
这就好比我们收到一个包裹,得先看看这个包裹有没有问题一样。
官府的官员会先看看这个案子有没有告的必要,要是那种很明显就是胡搅蛮缠的,可能就不会受理了。
比如说,王五说赵六看他的眼神不友好,这就不是个正儿八经打官司的事儿呀。
如果是那种看起来有道理的案子呢,官府就会开始着手准备下一步啦。
三、证据搜集。
秦朝的时候打官司也很看重证据的哦。
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得拿出证据来。
那证据从哪儿来呢?对于一些民事案件,像买卖东西有纠纷,那契约就是很重要的证据啦。
要是刑事案件,像打架斗殴啥的,现场的物证啊,还有目击证人就很关键。
官府会派人去调查,找那些可能知道情况的人来问。
这个过程就像是我们找宝藏一样,得一点一点地挖掘线索。
而且啊,秦朝的法律对于证据的要求还挺严格的,如果证据不足,这个案子可能就不好判了。
四、审讯。
证据搜集得差不多了,就到审讯环节啦。
审讯的时候可严肃了呢。
官员会把原告和被告都叫到公堂上,然后开始问问题。
这个时候啊,大家可都得老老实实回答,要是说谎话被发现了,那可就惨了。
官员会根据之前搜集到的证据,还有在审讯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一点点地去还原事情的真相。
有时候这个审讯可能要进行好几次,因为不是一下子就能把所有事情都搞清楚的。
五、判决。
等审讯完了,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都弄明白了,官府就会做出判决啦。
这个判决可是要按照秦朝的法律来的哦。
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称监御史,察 举各地的违法事宜。但监御史隶属于御 史台,不是地方官。
二、主要诉讼制度
秦代的诉讼形式已有明确的划分,依 据诉讼主体的地位,一般分成两种:一 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提起诉讼,相当 于今天的公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对罪犯 起诉,相当于今天的自诉。秦律有“公 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在审判程序上,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秦代的司法机关
“廷尉”是秦帝国的最高司法审判机 关。 其实,在帝制时代,皇帝无疑具有 最高的司法审判权,《汉书·刑法志》称 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说明皇帝 兼理司法的封建司法体制在秦代就已确 立。
在地方上,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 或县长兼理,显示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不 分的制度特色。郡的专职司法官叫“决 曹掾”,但司法审判的最终决定权是在 郡守那里。县令或县长负责本县的司法
秦朝首创的司法诉讼制度

秦朝首创的司法诉讼制度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其司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秦朝,司法诉讼制度成为了中央政权控制地方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以下将介绍秦朝首创的司法诉讼制度。
秦朝建立了以法律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秦朝统一了全国的法律,并且大幅度简化了以前繁琐的司法程序。
所有的诉讼案件都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从而确保公平和合法性。
秦朝创立了介于民间和官方之间的诉讼机构,称为“留侯”。
留侯是专门负责处理民间纠纷和诉讼案件的官员,被赋予了审判权和调解权。
这个制度的引入有效地解决了民间纠纷,减轻了地方官员的负担,同时也提升了司法效率。
秦朝还创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程序。
在秦朝,诉讼程序包括诉讼起诉、调查取证、辩论等环节。
起诉方需要提交书面材料,支持自己的诉求,并且选派代表出庭。
辩方则有权进行辩护和反驳,以获取最有利的结果。
各方还可以提供证人和其他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辩论结束后,留侯会根据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这种程序的引入使得司法活动更加规范化、有序化。
秦朝还对刑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对犯罪行为进行了细致严谨的规定,并相应设立了相应的刑法。
这使得司法决策更加明确,避免了任意裁量和恶搞司法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秦朝首创的司法诉讼制度充分体现了以法律为基础的司法原则,保障了公正和合法的司法决策。
该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后世的司法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
尽管秦朝的统一朝代并不长久,但其司法制度的影响却持续到今天。
现代中国的司法体系仍然受到秦朝的影响,秉承了秦朝的核心原则,包括法治、公正、公平和透明。
秦朝诉讼制度流程

秦朝诉讼制度流程咱就开始唠唠秦朝的诉讼制度流程哈。
一、起诉。
在秦朝啊,起诉那可是有讲究的。
老百姓要是有啥冤屈,想打官司,得自己去官府告状,这叫“告”。
不过呢,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乱告的哦。
要是你毫无根据就去告人,那你可就惨啦,这叫“诬告”,秦朝对诬告的处罚可严厉啦。
就好比你不能因为看谁不顺眼,就编个瞎话去官府告状,不然被查出来,你自己就得吃不了兜着走。
还有一种情况呢,就是官府发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儿,主动去追究,这就叫“纠举”。
官府就像个大管家一样,到处瞅瞅,看有没有人干坏事,要是发现了,可不会轻易放过呢。
二、受理。
官府收到告状或者自己发现问题后,也不是马上就开始审的。
他们得先看看这个案子该不该自己管呀。
比如说,要是这个事儿发生在别的地方,可能就得移交给当地的官府处理。
这就像是分工明确的小团队一样,每个地方的官府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不能乱插手别人的事儿。
要是确定这个案子归自己管了,那就要开始审查原告或者告发者提供的证据啦。
证据不足的话,可能官府就会让你再去补充,或者直接就不受理了。
这就要求大家告状的时候得有点准备,不能空口说白话。
三、审讯。
一旦受理了,审讯就开始啦。
审讯的时候啊,那场面可严肃了。
官府的官员就像个严厉的老师一样,坐在那里审问犯人或者证人。
犯人呢,可得老老实实交代问题。
在秦朝啊,审讯的手段也不少呢。
比如说,可以通过询问证人来获取更多的信息。
这些证人也得说实话哦,要是被发现说谎,那也是要受罚的。
而且啊,秦朝还允许刑讯逼供呢,不过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用的。
一般是在嫌疑人实在不肯说实话的时候,才会考虑用这种比较严厉的手段。
但也不能太过分啦,要是把人打伤打死了,那审讯的官员也是要负责任的。
四、判决。
审讯完了,就要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犯人交代的情况进行判决了。
判决的时候啊,官府得按照秦朝的法律条文来办。
秦朝的法律可是很细致的,什么罪该怎么罚都规定得清清楚楚。
官员可不能乱判,要是乱判了,那也是要被追究责任的。
秦代的诉讼原则有

秦代的诉讼原则有
秦代的诉讼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1. 大辟原则:秦代实行重刑制度,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在诉讼中,如果被告被定罪,常常采取大辟(死刑)的极刑来惩罚犯罪分子。
2. 强调证据:秦代的诉讼过程中非常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使用。
在案件审理中,若没有充足的证据,往往很难判定被告的罪责。
3. 强调公正:秦代强调公正的原则,审判人员应当公正、无私地处理案件,不能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这种原则的维护被视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重要手段。
4. 快审原则:秦代诉讼的审理时限较短,一般为十天至一个月不等。
这一原则是为了避免对被告的无限期的拘禁,加快司法程序的进行。
5. 从权原则:秦代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对犯罪案件进行判决时,倾向于相信权势较大的一方。
这种原则在秦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体现着当时的政治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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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战国时期秦国的诉讼制度《圭寸诊式》(Feng Zhen Shi,the Report Formulas for Sealing up and Investigation)是秦简原有的标题。
由书中的内容可知, “圭”是指查圭;“诊”是指诊察、勘验或检验; “式”是格式或程式。
顾名思义, 《封诊式》就是有关查封和勘验程式的一部书籍。
战国时期秦国司法审讯、现场勘验以及司法鉴定, 都要做出书面记录, 这些记录即笔录, 统称为爰书。
《圭诊式》里记载了大量的爰书, 通过这些爰书, 我们可以了解到秦国的诉讼制度在战国时期已经发展到了较高的水平, 其在司法诉讼程序、司法审判原则、法律文书程式以及现场勘验和法医检验方面的一些具体原则和要求, 在当时乃至现在来看都具有较为科学和进步的一面, 它对于我们现今的司法实践依然有着一定的历史借鉴价值。
、秦国的司法诉讼程序在战国时期已经有了控告、侦查、审讯和判决等阶段的划分(一)控告圭诊式?告子》爰书中记载了这么一个案例: 某里士五(伍)甲曰:「甲?H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敢告。
」即令令史己往?獭A钍芳弘:?c牢?'臣某?瘫?,得某室。
丞某?丙,?o曰:「甲?H子不孝甲所,毋(?o)它坐罪。
」它说的是一个父亲因其子不孝,而到官府去控告自己的儿子。
这一案例反映出秦国在战国时期已有了告诉的形式。
事实上秦国的控告形式依据诉讼主体的地位不同, 一般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被害人直接对罪犯起诉, 类似于今天的自诉, 上面爰书中所记载的,就是这一种形式; 另一种形式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提起诉讼, 类似于今天的公诉。
秦国规定, 控告必须依据事实, 不能乱告。
出于陷害而告无罪之人为有罪的,称“诬告” ;出于错觉而控告不实,称“告不审”。
另外, 秦国还将控告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情况。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对此加以了解释。
「公室告」何(也)? 「非公室告」可(何)(也)??\? 、盗它人?椤腹?室」;子?I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椤腹?室告」。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
」可(何)?八「非公室告」?主擅、刑、髡其子、臣妾,是?八「非公室告」,勿?。
而行告,告者罪。
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u其告之,亦不?。
其大意是:“公室告” 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 “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家庭内部的诸如儿子盗窃父母的财产、以及尊长侵犯卑幼人人身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
对于非公室告, 官府是不予受理的, 其目的主要在于禁止以卑告尊, 以奴告主, 但是向上述的爰书中所描述的家庭中卑幼不孝顺尊长的行为亦属于公告室, 官府是予以受理的。
(二)侦查秦国的司法机关在接到报案后, 一般均到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和鉴定,并写出详细的笔录或报告,在《封诊式》中的《贼死》《经死》《穴盗》等爰书中就详细地记载了勘验的结果。
如果在调查时还有需要查封的, 还要进行查封, 派人轮流看守,称为“封守”。
封是指查封财产, 守是指看守其家属,并且把封守的详细情况做成笔录, 其中包括被查封的房屋、牲畜、人口、房屋的结构和间数等向县级司法机关汇报。
《封诊式?封守》就是典型的有关案件调查封守的笔录。
我们不难看出, 秦国的司法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很注重调查这一环节, 而这种态度和做法对于正确审理案件是十分重要的。
(三)审讯治?z,能以?募F溲?,毋治(笞)?(掠)而得人?(情)?檣?;治(笞)?(掠)?橄?;有恐R陨险舛挝淖终?自《封诊式》中的《治狱》。
“治狱”两字在竹简的简首, 是标题,是指审理法律案件,其大意是: 审理案件, 能用笔录追查口供, 未经拷打而审清案情的,为上策; 通过拷打取得真情的, 为下策; 施行恐吓犯人以致得不到真情的, 就是失败, 只有对多次改变口供、态度不老实者才要施以刑讯。
封诊式讯狱》进而对于案件的审讯程序进行了规定: 凡乙必先?M?其言而之,各展其?o,?m智(知)其?,勿庸?m?其?o 已?M而毋(?o)解,乃以?者?之。
?之有(又)?M?其解?o,有(又)?其它毋(?o)解者以?驮?之。
?之?0而?涤?,更言不服,其律治(笞)?(掠)者, 乃治(笞)?(掠)。
治(笞)?(掠)之必曰:爰:以某?蹈?言,毋(?o)解?o,治(笞)?某。
主要是说:在讯问时,首先要听取当事人的口供, 并加以笔录,而且要求受审者各自陈述, 即使明知其撒谎也不要马上诘问。
其次, 就受审者口供的自相矛盾之处及含混不清之处提出讯问,并将其辩解之言予以记录。
再次, 对多次改变口供、态度不老实者要施以刑讯, 且在拷打时必须写明:因为某人多次变更口供,且不能说明变更的理由, 所以对其施行刑讯。
从以上两篇文书中我们看到, 战国时期的秦国尽管在司法审讯中也施行刑讯, 但是其注意到了刑讯逼供很容易造成屈打成招影响真实案情的获得, 所以提倡不笞掠而得真情的司法审判原则这在普遍实行刑讯逼供的古代封建社会中, 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四)判决秦国规定,司法官在审讯过程结束,作出判决后, 须将判决书向当事人宣读,称为“读鞫”。
受审人若认罪伏法,则按判决执行,此案即告结束。
若当事人不服喊冤, 则可提出再审的请求, 称为乞鞫”。
《法律答问》曰:以乞鞫及?槿似蝼墩?,?z已?嗄寺?, 且未?嗒q?(也)??z?嗄寺?之。
失鋈足,?可(何)(也)?如失刑罪。
再审的请求可由当事人自己提出, 也可由他人代为提出, 但无论是何人提出, 均必须在判决之后方可。
从秦国允许“乞鞫”这一点上,可以反映出秦国在战国时期已经认识到法官的判决并不是绝对正确的, 也有可能存在着错误, 其在申诉和复核制度上已经有了较明确的规定, 这不能不说是其进步的一面。
秦国对司法诉讼程序较为明确的阶段划分, 与我们现今的诉讼程序已经相当接近了,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能有这样的法制思想,应该说是较为先进的。
二、秦国对于法律文书程式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 其文书的制作水平在当时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式”是一种法律形式,始于秦国,是规定国家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云梦秦简《封诊式》本身就是一部提供标准格式的书籍, 其中的爰书列举了治狱、讯狱、有鞫、复、捕、盗马、争牛、群盗、出子等案件, 提供了书写此类案件的格式和样本。
(一)调查笔录《封诊式?有鞫》中记载:敢告某?h主:男子某有鞫,?0曰:士五(伍), 居某里。
」可定名事里,所坐?云可(何), 可(何)罪赦, 或覆毋(?0)有,遣?R者以律封守,?v,?v皆?,敢告主。
这份笔录是谨告某县的负责人: 男子某被审讯, 供称住在某地, 请调查确定其姓名、身份、籍贯, 曾犯有何罪, 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 再查问还有什么别的问题要派了解情况的人依法查封看守, 确实写录,将所录全部回报。
秦国规定, 地方上的里典在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后,在对案件的调查时, 必须把被告的姓名、身份、籍贯有无前科、判过什么刑, 是否经过赦免, 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的文字, 向上级机关报告。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秦国在制作调查笔录时是十分重视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
(二)勘验笔录封诊式》里保存了《贼死》、《经死》以及《穴盗》三例描述十分详尽的勘验笔录。
其中既有被害人的衣着、杀伤部位和作案人残留痕迹等细节, 又有周围情况及知情人提供的旁证材料从中体现出战国时期秦国执法者判案的慎重态度, 也反映出勘验笔录的制作水平在当时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般的现场勘验报告书的格式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报告案件理由。
简述有何人(注明姓名、职务或等级、住址), 因何故前来报案。
要求用语简练、含义准确。
2.检验记录。
首先注明被指派的检验人员姓名、身份。
然后详细记录检验的经过和检验的所见。
有意义的是对于应该记载的所见(如血泊大小的测量、现场的足迹状况)如为阴性, 也要求予以说明。
3.结论。
根据检验结果作出结论, 要求简明扼要。
4.其他。
包括对尸体、物证等处理, 案情的收集等。
(三)司法鉴定笔录早在战国时期, 秦国就已经开展了对于活体的诊察,《封诊式?疠》就是十分典型的有关活体诊察的鉴定报告。
该鉴定报告书中详细地记录了医生丁对被诊察人丙的检查结果: 「丙毋(?o)麋(眉),艮本?八,鼻腔?摹4唐浔遣化F(嚏)。
其手毋?_。
令⑺,其音?(?O)(也)。
」其大意是: 丙没有眉毛, 鼻梁断绝, 鼻腔已坏。
探刺他的鼻孔,不打喷嚏。
臂肘和膝部……两脚不能正常行走有溃烂一处。
手上没有汗毛。
叫呼喊, 其声音嘶哑。
是麻风病。
从上面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 秦国在司法鉴定笔录的文字表达方面是十分重视语言文字的准确性和确切性的, 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其较高的文书制作水平。
三、秦国在司法审判中十分重视现场勘验和法医检验, 其现场勘验和法医检验技术在当时的世界法医学领域是相当领先的它对于世界刑事科学技术和法医学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 初情莫重于检验”;“狱,重事也。
治狱困难,断狱尤难。
然狱之关于人命者唯检尸为至难,毫厘之差,生命攸系;苟定验不明,虽善于治狱、断狱者,亦末如之何也。
”这是两段阐述司法检验对于案件审理重要作用的名言, 前者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法医学家、世界法医学之父宋慈在其著作《洗冤集录》序言中所讲述的, 后者是我国元代著名法医学家王与在《无冤录》序中谆谆告诫后人的。
从《封诊式》的许多爰书中我们看到秦国在公元前三四世纪的战国时期对于现场勘验和法医检验就已经十分重视了, 其现场勘验和法医检验技术在当时的世界法医学领域也是处于领先地位的。
(一)在现场勘验方面封诊式?穴盗》是一篇正式的有关犯罪现场勘验的报告它极为详细地记录下了当时勘验的情况。
从今天我们对的现场勘验要求的角度来看, 其在勘验时所体现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细致性都表明了当时的秦国在现场勘验方面的经验技术已经相当丰富了。
1.及时。
及时的意义在于不失时机 ,一旦接到报案 , 要以最快 的速度赶赴现场。
因为这样才能抓住案发不久 , 犯罪痕迹比较明 显, 证据尚未遭破坏 ,群众记忆犹新 ,犯罪嫌疑人未及远逃 , 赃物 尚未脱手等有利时机 ,取得证据 , 了解案情 ,将犯罪嫌疑人辑查归案。
在《穴盗》中就体现出了当时的官员出现场进行勘验十分及 时的情况。
文中写到 : 某里士五 (伍)乙告曰:「自宵臧 (藏)乙(?})裾衣一乙房?戎?,?]其,乙?c 妻丙晦卧堂上。
今旦起羧/ ?,人已 穴房,()?戎?,裾衣不得,不智(知)穴者可(何)人、人,毋(?0)它亡(也),? 砀妗!辜戳盍钍纺惩 \, 求其盗。
大意是 : 某里士五乙报告说: “昨晚我将本人的面裾衣一件收在自己的居室侧房中 门, 自己和妻丙夜间睡在正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