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讲述介绍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
3、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1)工程建设活动中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2)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 标准原则 3)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4、建设法规的特征 1)行政隶属性 决定了建设法规必然采用直接体现行政命令的 调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工程建设 法律关系。 调整方式包括: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 确认、计划、撤销。 2)经济性 3)政策性 4)技术性 5、工程建设法规的作用
案例一 诉讼主体确认问题
1、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 一审程序:原告就被告;起诉状、答辩状; 起诉—审查、立案—审理—判决; 当事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 二审程序:上诉人、被上诉人;上诉状 2、案情简介 从中发现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建筑公司于邮电局签订承建邮电楼工程 的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二次承包”; (2)建筑公司于四级资质的建筑队签订“联 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做出工作的具体规定, 并委托杨某为工地负责人; (3)建筑对负责人雷某代表工地同砖厂签订 《购砖合同》,盖建筑队的章;之后欠砖款; (4)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欠砖款18 924.50 元仍未付。砖厂向建筑队索要未果。
1、建设行政执法
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 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 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建设行政检查; 建设行政处罚;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4、建设法规的遵守
从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 法规的要求实施建设行为,不得违反。
案例二 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
建设法规
2、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①规划→②征地 → ③ 拆迁→ ④报建 → ⑤招标投标
3.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①勘察设计②设计文件审批③ 施工准备④工程施工⑤生产准备
4、工程验收与保修阶段: ①竣工验收→②工程保修
5、终结阶段: ①生产运营→②投资后评价
18,项目建议书:投资机会分析结果文字化后形成的书面文件,以便投资决策者分析、抉择。(必要性、客观可行性、获利的可能性)
(2)、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些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3)、议标:通过与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协商来确定承包人(实质:直接发包)——已废止。
48,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主要区别: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告与投标邀请书;选择承包人的范围不同:面向社会与事先已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公开的程度不同:全面与局部;时间和费用不同:多与少。
20,竣工: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建成,并按规定将工程内外全部清理完毕后称为竣工。
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完成建设工程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
49,投标人是指响应投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人。
50,联合体的法律地位:联合体是由多个法人或经济组织组成,但它在投标时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出现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联合体的资格: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的投标资格;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废。
22, 投资后评价建设项目投资后评价是工程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经济技术活动。它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工程建
建设法规概述
3、基本原则:
①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②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③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实守信原则
⑤不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承诺】
5、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财务】+【行为】+【非物质性智力成果】
(主体和客体均是法律关系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3、法律事实
(1)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
(2)法律事实=行为+事件
行为:主题依据其意志事实的行为(订立合同、交纳管理费);
事件:不依主体意志而发生的客观事实(如:自然灾害、法律变更)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次要部分或少数部分委托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转包或违法分包
因转包或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需要自己将这节通读一遍)
1、遵循的原则:①公开原则 ②公平原则 ③公正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2、招标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资格审查:未通过的需“淘汰并通知”;通过的,“获得招标文件”。
(3)施工招标编制标底的,其编制过程和表弟必须保密。若泄漏,属违法、违规。(一个工程一个标底)
3、投标
(1)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联合体共同投标:必须指定牵头人。
(2)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改正
建筑法规第1章 概述
建设 行政 法律
建设 法律 体系
国家制定或 认可,调整 平等的主体 之间的行为 准则
建设 技术 规范
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规范 性文件
建设 民事 法律
城乡 规划 法
建筑 法
工程 设计 法
城市 房地 产管 理法
民法 通则 总则
物权 法
建设 合同 法
设计 规范
施工 规范
平等性、有偿性、任意性、相对稳定性
一般的行为规 一定范围内有 科学性、标准性、系统性、稳定性 律 选择的余地 被普遍接受的 统一标准 各环节相互衔 接的完整体系
无选择和考 虑的余地
——建设法规——第1章概述
1.3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指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 地位,具体指法律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且居于何 等层次。要确定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必须首先 明确其法律性质,要明确其法律性质就要确定它 所属的法律部门。 建设法规应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行政法律 部门的分支部门,具体可称作建设行政法律部门 。
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单方面的处 理,包括行政许可, 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 建设行政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 单方面的强制了解,主要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两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对相对人实行 惩戒或制裁的行为,主要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 罚和申诫处罚三种。
建设行政检查
——建设法规——第1章概述
1.5 案例分析
分析
(2)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 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 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 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 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 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 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工程建设法规第一章(1)
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概论本章主要介绍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调整对象﹑作用和基本原则,阐述了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概况,重点介绍了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和工程建设法规的实施。
第一节建设法规概述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大鬼及规范建设工程的法律规范,她是调整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等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建设管理及建设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规是有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和公民之间的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建设法国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现行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规覆盖面广,涉及到国民紧急各个行业的基本建设活动,是运用综合的手段对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社会关系加以规范调整的法规,其法律规范性之主要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的范畴。
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行政法规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建设活动的规章抱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建设活动主体资质管理、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月400多个。
(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建设行政管理关系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建设经济协作关系。
1.建设工程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计划、立项、资金筹措、设计、施工、验收等,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法规第一章 概述
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工程建设法规的作用
主要指三方面:
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工程建设法规的实施
主要指三方面:
执法、司法、守法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 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 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 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 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 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工程建设法规
任课教师:唐会燕 E_mail:tanlywork@
第一章 绪论
工程建设
是指建造、购置和安装固定资产的活动以及 与之相联系的其他工作,是形成固定资产的 基本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建设工作 的总称。
1.1 工程建设法规概述
1.1.1 工程建设法规概述、调整对象和法律体系 (一)工程建设法规概念
2. 行政法规
指由国务院制定颁布施行的属于住建部主管业务范围 的各项法规。行政法规是仅次于法律的重要立法层次。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等。
3. 建设部门规章
指国务院各部门(住建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 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表现形式有规 定、办法、实施办法、规则等等。如2001 年11 月5日建设 部令第107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2007年第158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等。
3. 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 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①自然消灭 ②协议消灭 ③违约消灭 如一个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建 设法律关系就自然消灭;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取消已 经订立的合同,双方的建设法律关系就因协议而取消。再如, 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可以因发包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 违约行为而停止履行合同,该建设法律关系就因一方的违约 而消灭。
建设法规概论1-1:第1章课件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述
2.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 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 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述
2、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自然人
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物
客体 行为 智力成果
权利 内容
义务
第一节 建设法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和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
法人
其他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如:
第1章 建设法律概述
本章知识点
第一节 建筑法律概述 第二节 建筑法规的立法 第三节 建设法规执法与守法 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司法与监督 第五节 建设法规法律体系
1.1
建筑法律概述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述
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 家机关及其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在住房和城乡建设 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有三方面含义:一是 建设法律关系是建设法规特定的调整对象,是确立建设法律部门的基础; 二是建设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以强制性规范 为主构成的;三是调整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公民。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3)第三层次——技术规范与标准 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 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选择遵守的,还有部分是
指导性质的,仅供参与各方参考。 上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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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点
(1)体系分三个层次,编制先后顺序为:法律——实施条 例——技术规范与标准 (2) 制定者 (3) 法规的编制单位或从业人员熟悉建筑业管理,精通法律与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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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各国建设法规体系简介
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二、德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三、美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四、日本的建筑法律
五、香港建筑法例规范及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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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 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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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8 、 《村镇建设法》 调整对象: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 和环境管理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参加城乡经济,社会 后退 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村镇的发展。 上一页 继续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04.8第三次修订
补充材料 :
1 、《城市规划法》-----90.4.1实施 调整对象: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个项建设的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 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
2 、 《房地产管理法》-----95.1.1
调整对象:房地产的开发,产权管理,交易,市场及产权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 社会关系。
退出
二、 建设法规的地位、作用与实施
建设法规概述
建设法规概述第一节建设法规概论一、建设法规的概念(一)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者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与国家的经济发展、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的文明进步息息相关,国家应对之加以全面的管理。
在进行建设活动管理的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会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以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之间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应由相应的建设法律与法规进行规范与调整。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工程活动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需要很多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参入,在此过程中就产生了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也应由相关的法律与法规进行规范和调整。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在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土地的征用、房屋的拆迁、从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人身与财产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等有关公民个人的权利问题,将产生国家、单位和公民个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也应由建设法律与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
(二)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是指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内所处的位置,建设法规应属于哪一个部门法及其所处的层次。
在建设工程活动的三种社会关系中,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主要以行政的手段进行调整;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则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整;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采用民事的手段加以调整。
此外,建设活动还涉及到其他的事物与相关社会关系,如建设工程活动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自然风景保护的关系;建设工程活动与土地、水源、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关系;建设工程活动与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关系;建设工程活动与招标投标活动、标准化设计之间的关系等。
01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
调整对象
图示页
二、建设法规的特征
行政强制性
经济性
技术性
授权 命令
禁止
许可 免除 确认 计划 撤销
建设法规是经济
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然带有经济性特
技术性是建设法
规的一个十分重要 的特征。
征。
三、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与效力
1.宪法 8.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国际标准 7.技术法规 2.法律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建设法规?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建设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它有什么作用? 3什么是建设法律关系?简述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内容。 4.简述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建设法规教材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法 人 公 民 个 人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财 物 行 为 非 物 质 财 富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 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某建设单位与 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主体双 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建设法规 调整的建设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 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 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没有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 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 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按约定的工期、质 量要求完成教学楼的施工。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 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 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 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将教学楼投入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 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因此,一般的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 及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清责任。承包方 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而学校教学楼仅 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 观存在的,承包方仍然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 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
▪ 代理权的终止
• 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的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2)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3)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
(作为国家机关组成部分的审判机关和检察 机关不能以管理者身份成为建设法律关系主 体,是建设法律关系监督与保护的重要机关)
▪ 社会组织
▪ 建设单位 ▪ 中国建设银行
• 是我国专门办理建设贷款和拨款的机构。 ▪ 勘察设计单位 ▪ 施工企业 ▪ 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 其他
客体
▪ 表现为财的客体: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 表现为物的客体: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
▪ 法律体系 ▪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建设法规的地位和作用 ▪ 建设法律关系
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 3法律部门的划分,客 观为主,主观为辅。
劳 动
自 然 资
宪 法
行 政 法
民 法
商经 法济
法
法 与 社
源 与 环 境
刑 法
诉 讼 法
会保
保 障
护 法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建设法规的概念
2 建设行政法规 国务院
低于法律
对法律条款的细化,对重大问题的 试行规定,调整各部委的建设行政
关系
3
建设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 低于法律和行政
委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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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1.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是整个建设活动的核心,它
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安全、适用、经济、美
观。
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是确保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中
不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1.3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2.应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
的建设活动,这也是在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
1.2
建设法律关系
Click to add Title 1.2.1 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Click to add Title 1.2.2 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1.2.3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2.4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Click to add Title
1.2.2
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3. 计划性或协同性: 国家制定的建设项目计划是指令性的,是各级机构 进行工程建设的基础。各省、市、自治区在国家计划的 基础上制定本部门、地区的计划,下达给下属单位,各 建设单位及承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计划。建设 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购货等 合同,所有参加建设的单位需相互配合,协同工作共同 完成建设项目。国家对一个建设项目从资金落实到勘察 设计、施工、安装等都进行严格管理。 4. 制约性: 建设法规调整是以建设行政法律规范为主,建设民 事法律规范调整建设活动是由建设行政法律决定的,并 受其制约。
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通常所说的建设法规中的“建设”和建筑法中的“建筑”
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建筑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于地面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具体地讲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经过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 安装的营造过程。 建设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创立新事业,二是增加新设施。 与建筑相比,其内涵和外延都较前者宽泛,建设一般都以
1.1.3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保 护公共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
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保障。
1.1.3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5.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
(4) 技术性
为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大量的建设法规是 以技术规范、标准的形式出现。
1.1.2
建设法规的特征及作用
2.建设法规的作用 (1)规范建设行为 表现为:必须的建设行为和禁止的建设行为。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对符合建设法规的建设行为给予确认和保护。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要实现规范和指导作用,必须对违法建设行为给予处罚。
建筑为核心内容,并增加了其他含义。
故而在多数场合下,可以以“建设”代替“建筑”一词。
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 念
建设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 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
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主要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 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具体见教材):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建设活动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3)建设关系主体的内部管理关系
1.1.2
建设法规
厦门工学院土木工程系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
我国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是相辅
相成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制建 设也在逐步完善与健全,最终形成法制的市场 经济,而在市场经济中,建筑市场经济是其重 要的组成部分,在此之时,与法制经济同步出
台了一系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
建设工程的参与者应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并以 这些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建设行为。
国家的建设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是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
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
1.1.3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3.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活动是最频
繁、对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影响最为巨大的社会经济 活动之一,故而应当依法行事。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建设活动:是指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 程等等(统称为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 动以及建筑的装修装饰活动等。 建设行政管理活动:是指在建设活动中由国家权力 部门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 协调等职能管理活动。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
1.1 建设法规概念 1.2 建设法律关系 1.3 建设法规体系 1.4 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和实施
1.1
建设法规概念
Click to add Title 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Click to add Title 1.1.2 建设法规的特征及作用 1.1.3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1.2.1
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1.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 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特 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建设法律关系是指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 在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的管理与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
1.2.2
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1. 综合性: 建设法规关系不是单一的。而是带有明显的综合 性。建设法律规范是由建设行政法律、建设民事法律和 建设技术法规构成的。这三种法律规范在调整建设活动 中是相互作用、综合运用的。 2. 复杂性:
建设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权利义
务关系。建设活动关系到国民经济和人民生产、生活、 休闲娱乐等方面。
建设法规的特征及作用
1.建设法规的特征 (1)行政隶属性
即以行政指令手段为主的方法来调整建设活动的法律关系。
(2)经济性
工程建设活动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增加积累,工程建设活 动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其经济效益。
(3) 政策适时性
建设法规体现着国家的建设政策。它一方面是实现国家建设政策的 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家建设政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