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共24页文档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⒉经济性 建设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法规的经济
性既包含财产性,也包括其与生产、分配、交换、 性既包含财产性,也包括其与生产、分配、交换、消 费的联系性。 费的联系性。
⒊政策适时性
建设法律规范体现着国家的建设政策。 建设法律规范体现着国家的建设政策。它一方面是实 现国家建设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家建设政策 现国家建设政策的工具, 规范化。国家的建设形势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 规范化。国家的建设形势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 建设法规要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建设法规要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⒋技术性 为保证建设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保证建设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大量
的建设法规是以技术规范形式出现的, 的建设法规是以技术规范形式出现的,如各种设计规 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 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
第二节
建设法规体系及构成
一、建设法规体系
建设法规体系是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 ⒈定义: 定义: 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 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 方性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 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法规 相互补充、 柜架。 柜架。
⒉组成形式: 组成形式:
宝塔形: 宝塔形: 先制定一部基本法律( 先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如:香港或澳门
的法律体系) 的法律体系)
梯
形: 不设立基本法律
( ⒊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组成: 梯形组成形式)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组成: 梯形组成形式) ⑴建设法律 (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建设行政法律的特征 :⑴强制命令性; 强制命令性; ⑵非对等性; 非对等性; ⑶灵活性。 灵活性。
建设法规-第1章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2)法定事由不同
中止事由 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行使权 利。 中断事由 是由于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 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3)发生的时间不同
(4)事由消除后的期间计算不同
法定事由 区别
中止事由:不可抗力和其它障碍。
2) 协议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 范的权利义务);
3) 违约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 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4. 工程建设的法律行为 (1)法律事实:
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 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 2)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 和消极的不作)。
1. 我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主要特征为:
• •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
•
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第一章 - 9
2. 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是由国家立法
权和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 定权以及授权立法权构成的。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上看,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
治制度。 3.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把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章程、地方法规和地方章程等有机地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联系、 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体系。体系中的法律具有独立性,但整个体 系具有完整性。
建设法规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调整对象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法律地位
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
1.1.2.建设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①义务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 ②禁止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禁止做。 ③授权性的建筑行为,即规定人们有权选择。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一块砖的故事(20110729)
2004年5月18日“温州中银大厦”因质量问题被炸毁
2009年11月,苍南 县龙港镇正在装修 的两间5层连体落地 房发生坍塌,7名装 修工人在坍塌前一 刻逃出民房,庆幸 逃过一劫。事故未 造成人员伤亡。
温州市泰顺县“矽肺病”案 ——保护不当引发的职业病
1993年,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县地方建筑工 程公司及个人陈益 校等从业主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转包了 沈阳至本溪一级公路吴家岭隧道的工程。同年7月,转包人雇用 大批泰顺县农民进场施工。由于该工程地址为石英砂岩、石英岩, 二氧化硅含量高达97.6%,而转包人未能有效采取劳动安全防范 措施,致使民工吸入高含量的二氧化硅,患上“矽肺”职业病, 严重损害并危及了民工的健康和生命。 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这批受害民 工有196人被确诊患上“矽肺病”。同年11月,经有关劳动部门 鉴定,已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已有数十人死亡。 2000年10月,受害者陆续向法院起诉,诉案多达39起。要求法院 判令被告人支付他们因工致残和死亡的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丧 葬费、工亡补助金等总计人民币2.0886亿元。这是全国首例群体 “矽肺病”工伤赔偿案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 法律上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
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概论第1章建设法规概论教学提示:建设法规不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分散于各法律部门、各级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建筑产品的公共性,致使建设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致使建设法规也呈现出一些独有的特征。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建设法规的概念。
重点掌握建设法规的作用、调整对象和我国建设法规立法的现状。
1.1 建设法规的概念1.1.1 建设法规及其调整对象建设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建设活动与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国家必须对此进行全面严格的管理。
在管理过程中,国家就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以及各种中介服务单位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这种关系由有关建设法规来调整和规范。
如建设法规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就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上述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即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
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业主与建设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监理合同关系等等。
这种关系也由建设法规来调整。
如《合同法》和《建筑法》就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在构造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活动过程中的其他民事关系。
在建设活动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诸如房屋拆迁、从业人员与有关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等一系列民事关系,这些关系也需要由建设法规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部门来共同调整。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二、案件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为:原告供给邮电楼工程 工地的砖系承包方建筑公司委派的工地负责人建筑队联系购买, 且已用于该工地,所欠货款属实,故原告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给 付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对该欠款未及时找建筑公 司清结,所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建筑公司是邮电楼工程的承包修建方,同建筑队所签订的“联 营协议和实施细则”是承包方的内部民事行为,是建筑公司为 履行承包合同采取的方法,建筑队是建筑公司为履行承包合同 所委托的实施者,不是建筑公司承包权利、义务的转移或免除。 因此“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建筑公司 提出不是本案的被告和不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予支持。建筑队是购买原告货物的行为人,负有实际责任, 且是受建筑公司委托承建工程的实施者,因此所提出不承担责 任的主张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
2.工程建设法的作用 工程建筑业是与社会进步、国家强盛、民族兴衰紧密相 连的一个行业。 工程建设产品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史的一个重要标志。 工程建设管理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一个独立学 科,它由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四条腿支撑。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法的作用就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 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 要,保障工程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
1.3.3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 1989年建设部组织了建设法规体系的研究、论证工作, 并于1991年制定出《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形式,所以我国将没 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律,而由城市 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 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等8部有关 专项业务的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由城市规划 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 1.4 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 公民实践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 守法三个方面。 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两方面。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注
意:
一、政策与法律法规区别: 1.两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党的全国性政策只能由党 中央决定。 2.两者实施方式不同。 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党的政策靠宣 传教育。 3.两者的讽整范围 两者的调整范围有的是共同的,交错的, 但有的却是区别,例如具体犯罪问题仅由法律规定。 4.法律比较规范化、定型化;政策一般比较原则,有较大 伸缩性。 二、普通行政文件与法律法规区别: 行政文件的主体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都能发布,种类 繁多。 要和行政法规和规章相区别,一要看发布的主体,二要 看是否经过立法程序。
现行主要建设法律及相关法律: 《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 法》、《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安 全生产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等。
我国《立法法》关于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定: 1、同级别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由其制定主体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 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 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 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案例1:
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伊川 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108”玉米 杂交种子的纠纷,审判长为30岁的女法官李慧娟。双方对 案件事实认定无分歧,而在赔偿问题上则有很大分歧。由 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种子法》的不同规 定,赔偿相差几十万元。李慧娟在该案书中写道:“《种 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 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 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文自然无效……”这一判决在 全国引起不少议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法院在行使 审判权时,无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效 力进行评判。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法院的直接要求下, 洛阳中院撤销了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其助理审判 员资格。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3)第三层次——技术规范与标准 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 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选择遵守的,还有部分是
指导性质的,仅供参与各方参考。 上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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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点
(1)体系分三个层次,编制先后顺序为:法律——实施条 例——技术规范与标准 (2) 制定者 (3) 法规的编制单位或从业人员熟悉建筑业管理,精通法律与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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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各国建设法规体系简介
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二、德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三、美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四、日本的建筑法律
五、香港建筑法例规范及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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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 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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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8 、 《村镇建设法》 调整对象: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 和环境管理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参加城乡经济,社会 后退 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村镇的发展。 上一页 继续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04.8第三次修订
补充材料 :
1 、《城市规划法》-----90.4.1实施 调整对象: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个项建设的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 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
2 、 《房地产管理法》-----95.1.1
调整对象:房地产的开发,产权管理,交易,市场及产权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 社会关系。
退出
二、 建设法规的地位、作用与实施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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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两种类型的“法”——法与法律
西文中jus、droit、Recht等词既表示法,又兼 有“权利”、“公平”、“正义”等抽象意义。
Lex等词通常指具体规则。 法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而法律则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体的法律规则,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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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 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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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
建设行政管理活动:是指在建设活动中,由国家权力部门正式 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管理活动。
例如: 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设计质量监督管理
4.社会控制论
一些社会学法学家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手段。如
布莱克说,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庞德说,法律是一种社
会工程或社会控制工具,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
制的首要工具。社会控制说强调的是法律在社会中的角色、
功能2、021效/4/6应。
6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法的纵向效力: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2.法的横向效力:
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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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法的制订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 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国务院各部、委 省、较大市政府
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
1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
(注意各部分的名称)
3.建设行政法规 4.建设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地方建设规章
7.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术文。他们 是建筑业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经济技术作业、建筑管理监 测的依据。如预算定额、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 范。 8.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我国已经加入WTO,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签订的调整 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还有国际惯例、国际上 通用的建筑技术规程都属于建筑法规的范畴,都应当遵 守与实施。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非常 复杂,它涉及有形贸易、无形贸易、信贷、委托、技术 规范、保险等诸多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调整必须 遵守我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通用的技术 规程和标准。
1.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 必须符合宪法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它是建筑业的立法依据, 同时又明确规定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与原则,直接规范与调整建 筑业的活动。 2.建设法律 作为建设法规表象形式的法律,是指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 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节 建设法律关系
一、概念
(一)法律关系
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一定的法律关系是以一定的法 律规范为前提的,是一定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 关系的结果。
(二)建设法律关系
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 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 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建设法律规范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 设与生活中实施的结果,只有当社会组织按照 建设法律规范进行建设活动,形成具体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时才构成建设法律关系。(举例)
第1章建设法规概述
从广义上讲,法和法律是有区别的。法律强调的是具体
的、明确的规范,法则是这些具体规范的总和。所以,法是
抽象的、理论性的;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从应用角度
看,更应该侧重于了解法律。
(二)法律体系
在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了这个国家的
法律整体,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多层次的完
第一节 法律、法制与法规
一、法律及其体系 (一)法律 法是一种规范,它确定了人的行为的自由程度,即在法律界限之内,人可以自由地
活动;超越了界限,必然要被矫正。
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利益的集中反映。
首先,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具有什么样的经济模式就必 然会形成什么样的法;
3.制裁
是法律规范的后果部分。它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规范时,国家将给予 怎样的处置,即法律规范的强制措施。
第17页,共191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 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了解我国现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的 形式和颁布情况,熟悉建筑工程常用法规的主要组成内容, 掌握建筑工程的建筑许可、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建设合同 的基本知识。
第4页,共191页。
学习本课程的意义
本课程是建筑工程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课。 (1)开拓视野,增强竞争力(监理、建造师) (2)与世界接轨,满足市场经济要求 (3)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和理解建筑法规的基本知识。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在各项建设活动中,各种经济主体为了自身的生产与生活
需要,或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目的,寻求协作伙伴,而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3.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 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
(1)确定性规范 )
指规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可以直接适 指规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 用的规范。 用的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 )
指规范没有明确的行为模式或具体的法律后 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 的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的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0.4.法律规范的分类 1.0.4.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照规范的内容分:
(1)授权性规范
特点: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 特点: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 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如选民行使选举权。 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如选民行使选举权。
(2)命令性规范
特点: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特点: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儿童必须完 成义务教育。 成义务教育。
回答: 回答: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 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建筑 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 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号的15 170号的 15层 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 170 号的 15 层 职工宿舍楼。 职工宿舍楼。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2年 12月 2002 年 12 月 , 美乐漆业有限责任公司筹建 15层职工宿舍楼 层职工宿舍楼, 15 层职工宿舍楼 , 通过履行正常的招投标 程序, 程序 , 将该工程委托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 公司承建。 双方合同约定: 公司承建 。 双方合同约定 : 洪江市建筑工 程第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美乐漆业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号的15 层职工宿舍楼; 15层职工宿舍楼 号的 15 层职工宿舍楼 ; 工程总造价人民币 970万元 万元; 970万元;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应于
01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
调整对象
图示页
二、建设法规的特征
行政强制性
经济性
技术性
授权 命令
禁止
许可 免除 确认 计划 撤销
建设法规是经济
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然带有经济性特
技术性是建设法
规的一个十分重要 的特征。
征。
三、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与效力
1.宪法 8.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国际标准 7.技术法规 2.法律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建设法规?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建设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它有什么作用? 3什么是建设法律关系?简述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内容。 4.简述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建设法规教材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法 人 公 民 个 人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财 物 行 为 非 物 质 财 富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 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某建设单位与 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主体双 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建设法规 调整的建设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 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 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没有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 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 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按约定的工期、质 量要求完成教学楼的施工。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 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 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 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将教学楼投入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 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因此,一般的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 及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清责任。承包方 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而学校教学楼仅 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 观存在的,承包方仍然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 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本章介绍建设法规的:1、基本概念2、表现形式和作用3、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重点介绍建设法规的:体系、立法的基本原则、实施办法。
前言法的定义: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认和保证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是一种规范,它确定了人的行为的自由程度、即在法律界限之内,人可以自由行为;超越了界限,不论是“左”,或是“右”,就应该被矫正。
(自由(右)、平等(左)、博爱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在其革命时期提出的政治口号。
含有摆脱封建王权和神权束缚、争取政治自由、民主平等的意义。
早在资产阶级大革命之前,启蒙运动思想家针对法国封建独裁统治和宗教神学的禁锢,就继承前人的自然权利说,提出了“天赋人权”,认为自由、平等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在上述思想影响下,1789年发生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炼出自由、平等、博爱的政治口号。
作为一面旗帜,它曾经起过非常大的进步作用。
它不仅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起了号召、激发、团结革命群众向封建统治发动进攻的作用,而且产生了广泛的世界性的影响。
比如:在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也曾经打出这一口号,启发、动员人民起来推翻封建王朝。
但这个口号形成的左派右派的争论从未停止过,问题在于争论者的视角不同,立场不同,参照系也不同,认定的合适程度不同。
法和法律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有区别的。
法律强调的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而法是所有具体规范的总和。
所以,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
从这一角度看,作为一个社会公民,我们更应该了解法律。
(如果不做法律研究,则可混淆发与法律的概念)法的种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等。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不得与之相抵触。
建设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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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向乙买车,价金5万元,甲不知其妻已付款, 复开具支票予乙之会计。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 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 5000元。
涵 给6个月的诉讼时效
特 征
客观的、外界的原因
限 制
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计算 主观的、当事人之 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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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知道被侵害 3年
知道被侵害
实际被侵害
20年
时效中止 : (暂停) 时效中断
(重新起算)
3377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事由
时效中止 (PAUSE)
4.丁救治丙,系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 因管理。丁得向丙请求偿还其所支出之医药费5000元。
2020/10/7
2323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比较
相同点
表现方式 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
损人利己
无因管理
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根 据
损己利人
返还
管理费用+直接损 失
2244
侵权行为
脱落、坠落
推定过错责任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1.1 建设法规基础(难点) 1.2 建设法律关系 1.3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基本民事制度(重点,难点) 1.4 工程建设程序(了解)
1
1.1 建设法规的内涵 1.1.1法及法的形式 1.1.2法律和法规
22
法律体系
建设法规概论
三、建设法规的特征与作用
(一) 工程建设法的特征 建立法规作为调整建立管理和建立协作所发
2. 建设行政法律 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属于国务院建立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立行 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立法律。 3. 建设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 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章,或由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 布的规章,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行政法规。
2、小张年满16周岁缺乏18周岁,且没有参加工 作,那么属于〔 〕。 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C、无民事行为能力 D、待定民事行为能力
3、企业根据规定对职工进展岗前平安知识和能 力培训教育属于〔 〕类客体。 A、非物质财富 B、行为 C、财 D、物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本章提要
本章介绍了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及其在 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重点介绍了建 设法规体系,立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实施办法 等内容。
本章内容
1.1 概述 1.2 建设法规立法 1.3 建设法规体系 1.4 建设法规的实施
第一节 概述
一、 建设法规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 建设法规的概念
二、 建设法规体系的组成
我国建立规、地方建立规章为支干而构成的。
建立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
1. 建设法律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 布的属于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 的各项法律。建立法律在建立法规体系框架中位 于顶层,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立法规体 系的核心和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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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建设法规的特征与作用 1.建设法规的特征 1)行政隶属性 这是工程建设法规的主要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
特征。这一特征决定其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工程建设法律关 系。
调整方式包括: ①授权。 ②命令。 ③禁止。 ④许可。 ⑤免除。
⑥确认。 ⑦计划。 ⑧撤销。
2)经济性 工程建设法是经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性是工程建设 法规的又一重要特征。
1.1.2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
大、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在建设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必须 贯彻以下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工程建设 法规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 2.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 3.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工程建设管理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一个独立学 科,它由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四条腿支撑。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法的作用就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 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 要,保障工程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
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 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 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根据201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修订的《宪法》和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建 设法规按立法权限可分5个层次:
的基本准则及要求。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2.法制统一原则 3.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4.遵循科学技术规律,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 5.民主立法原则 1.3 建设法规体系 1.3.1 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 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 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3)政策性 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现着国家的工程建设政策。它一方面是 实现国家工程建设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家工程建设政策规 范化。
4)技术性 技术性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
2.工程建设法的作用 工程建筑业是与社会进步、国家强盛、民族兴衰紧密相 连的一个行业。
工程建设产品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史的一个重要标志。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建设法律;
2.国务院制定的建设法规;
3.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建设 法规;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 方建设规章。
1.2.2 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建设立法时所必须遵循
1.3.3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
1989年建设部组织了建设法规体系的研究、论证工作, 并于1991年制定出《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形式,所以我国将没 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律,而由城市 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 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等8部有关 专项业务的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由城市规划 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
1.2 建设法规立法 1.2.1 建设法规立法的主体
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 制定的涵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 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就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而言,体系中还包括地方性建设 法规和建设规章。
1.3.2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所谓法规体系的构成,就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
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它的结 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型和梯型两种。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型结构。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5 个层次组成: 1.建设法律 2.建设行政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 4.地方性建设法规 5.地方建设规章 其中,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层次越往下的法规的 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 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
利与义务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 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建设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 体、建设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构成。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 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然人。
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 主体之间的 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法律事实引起 的。
1.1.5 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指 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 置,建设法规应属于哪一个部门法及其所处的层次。
建设法规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中,对于建设活动中的 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对于建设活动中的 经济协作关系,则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 式加以调整;对于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则主要采用民事手 段来加以调整。这表明,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 而其运用的调整手段也是综合的,很难将其明确划归某一法律 部门。但就其主要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它主要还是应属于行 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 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一般是行为、财、物、智力成果。
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即建设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 成了素发 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