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进聘任的实施办法-宁波大学文件
宁波大学第三轮教学科研教辅岗位设置及聘任办法
宁波大学第三轮教学科研教辅岗位设置及聘任办法宁波大学第三轮教学科研教辅岗位设置及聘任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全员聘用制,在认真总结我校前两轮人员聘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第三轮教学科研教辅岗位设置及聘任办法。
一、指导思想1、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强化对教书育人的要求,促进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育人格局。
2.强化目标,服务地方。
围绕建设国内一流地方综合性大学的目标,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教学科研人员主动为地方经济服务。
3.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按教学、科研、服务地方等工作需要设置岗位,按照设置的岗位数量进行竞聘,进一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
4.和谐发展,凝聚团队。
有效稳定学科带头人与学术骨干,吸引高层次人才,使各类人员都能够获得发展,促进团队建设。
二、教学科研教辅岗位的类别、层次和级别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师资队伍的现状和发展规划,教学科研教辅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公共基础课教学、教辅等三类。
2.岗位分一级到九级,其中一级到四级为校聘岗位,五级到九级为院聘岗位。
教学科研类一、二级岗位按设定岗位和非设定岗位进行设置,其中的非设定岗位主要面向各学院中的骨干教师,其他级别的教学科研岗位均为设定岗位。
公共基础课教学和教辅岗位均为非设定岗位。
3.根据学校现阶段实际工作的需要设置特级岗位、资深岗位,由学校聘任。
特级岗位为共享院士或省、市、校特聘教授,聘任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资深岗位是教学督导、学科和专业建设指导等重要工作的承担人岗位,均为非设定岗位。
4.公共基础课教学类岗位最高为二级,教辅类岗位最高为三级。
三、岗位的设置(一)校聘岗位的设置1、校聘岗位的设置数量本轮校聘岗位控制数为342个。
其中,一级18个,二级88个,三级116个,四级岗位120个。
(1)教学科研类岗位中,一级18个,二级86个,三级106个;其中非设定岗位一级4个,二级26个。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启动“宁波大学百名教授、博士进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启动“宁波大学百名教授、博士进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3.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启动“宁波大学百名教授、博士进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及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强高校与企业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推动产学研的结合;鼓励高校教师面向市场,深入企业,服务地方;更好地发挥高校人才优势和企业生产优势,促进宁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经我局与宁波大学协商,决定联合启动“宁波大学百名教授、博士进企业”行动计划。
现将“宁波大学百名教授、博士进企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见附件)和《企业技术服务需求登记表》(见附表1)下发给你们。
请各县(市)、区科技积极做好组织工作,同时请有相应需求的企业,认真填写《企业技术服务需求登记表》,于5月26日前将《登记表》寄回我局高新处。
联系人:薛玫联系电话:87282690传真:87283033宁波市科技局二○○三年五月十三日附件“宁波大学百名教授、博士进企业”行动计划为加强高校与企业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推动产学研的结合;鼓励高校教师面向市场、深入企业,服务地方;更好地发挥高校人才优势和企业生产优势,促进宁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经宁波市科技局与宁波大学协商,决定启动“宁波大学百名教授、博士进企业”行动计划。
一、“教授、博士进企业”方式宁波大学首批选派百名教授、副教授和博士按以下三种方式进企业:1、挂职:宁波大学选派5~6名教授、副教授和博士到企业担任技术或管理岗位副职级职务,工作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2、兼职:宁波大学选派20~30名教授、副教授和博士到企业担任技术或管理岗位助理级职务。
在企业年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0天。
3、顾问:宁波大学选派50~70名教授、副教授和博士到企业担任技术顾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2001年4月29日)为全面推进科教兴省战略,深入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更多地引进各类人才尤其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参与我省现代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稀缺要素。
当前,要围绕浙江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抓住新世纪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有利时机,大力引进各类高科技、复合型、紧缺型的留学人员来浙江施展才华,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公司等进修或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上述留学人才包括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根据我省实际,重点引进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技术秘密的人员;我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引进留学人才遵循市场配置、出入自由、人尽其才的原则。
要着力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才引进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以此吸引留学人才、用好留学人才。
(四)鼓励留学人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来浙江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可以技术、货币、实物等出资创办或入股各类经济实体,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科研机构和经济实体;可以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可以到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或本省驻海外企业、机构任职或兼职;可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
宁波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
宁波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及宁波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及聘用聘用聘用实施实施细则细则根据《宁波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宁大政[2010]?号)和《宁波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宁大政[20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岗位设置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设置管理,本实施细则所指专职辅导员是指一线专职辅导员,即学院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的人员,不包括学院副书记。
专职辅导员岗位根据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和规定的结构比例单独核定,由学校统一组织评聘。
首次聘用时,专职辅导员的岗位数量根据实有人数和规定的结构比例单独核定。
二、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一)成立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评议小组,负责全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的评议和推荐。
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团委、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
(二)学生处是学校组织实施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评议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在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评议小组领导下,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负责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评议的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2.负责各有关单位推荐拟聘人选的材料审核工作,报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评议小组评议;3.完成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评议小组交给的其他工作。
(三)人事处是学校组织实施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在学校专技聘委会领导下,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负责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2.负责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评议小组推荐拟聘人选的材料审核工作,报学校专技聘委会审定;3.完成学校专技聘委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聘用条件三、聘用条件(一)基本任职条件1.热爱辅导员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奉献精神;2.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3.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4.身心健康。
(二)专职辅导员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详见附件1。
宁波工程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类型、要求和待遇
宁波工程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类型、要求和待遇1.学术领军人才A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与两院院士相当的高层次人才。
B类:美国、英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院士及外籍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入选者、“万人计划”人才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特级专家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高层次人才。
C类:“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入选者、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选、省高等学校“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创新团队带头人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高层次人才。
海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终身教职教授、副教授;学术业绩特别突出,在Nature、Science等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方面业绩特别突出者,可申请学术领军人才(B或C类)职位。
2.特聘教授D类: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
人文社科类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自然科学类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近五年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相当级别科研项目,在一级期刊或SCI二区及以上收录期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2)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3)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或相当水平的高层次人才。
(4)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规定的领军人才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终身教职教授、副教授可申请特聘教授(D类)职位。
3.学科带头人E类: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1)近五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在一级期刊或SCI二区及以上收录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2)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3)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或相当水平的高层次人才。
2017宁波人才引进标准政策全文
2017宁波人才引进标准政策全文人才引进:简单说就是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
宁波人才引进的政策是什么。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宁波人才引进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宁波人才引进条件一、引进对象和重点围绕鄞州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面向海内外引进具有国际国内领先学术技术水平,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发展前景较好、较成熟的科研成果或项目,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重点引进光机电、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团队,特别是海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团队,大力引进金融管理、金融服务、风险投资、电子商务、国际商贸等经济金融管理领域,以及文化创意和文化产业经营管理、现代传媒等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适当向35周岁以下创业创新人才以及外裔创新人才倾斜。
二、申报类型申报人选分创业和创新两类。
创业人才是指来我区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创新人才是指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创新、文化创意、科学研究的高层次人才。
具体遴选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申报条件(一)创业人才条件1、带头人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2、有意来鄞创业的海内外人才及其团队或2013年4月30日后在我区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人才及其团队,其核心技术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3、有创业工作经验或曾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中担任过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团队成员结构合理。
4、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良好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5、申报人为非外裔,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或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07•【字号】甬政[1995]15号•【施行日期】1995.08.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规定》的通知(甬政〔199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宁波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和人才资源的科学配置,保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相当的专业特长和管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人才流动,是指以双向选择为特征,通过人才市场,人才工作的单位发生变化和转移。
第三条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和外省市人才流动来本市,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人才流动应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改善人才的分布结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在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人才需要的前提下,鼓励人才合理流动。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中心承担人才流动的社会化服务和管理,受人事部门委托,可以行使部分管理职能。
第六条人才服务中心通过人才市场对人才流动进行管理与服务。
用人单位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的,应通过人才市场有序进行;人才可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七条人才可以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流动后可按本人意愿,在档案中保留原所有制和身份。
原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到企业后,又要求回事业单位的,可以按照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对待。
第八条流动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才,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中心管理;流动到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可以委托人才服务中心实行社会化管理。
宁波大学学科性学院第六轮聘期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宁波大学学科性学院第六轮聘期目标考核实施办法为做好学科性学院第六轮聘期考核工作,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激励作用,落实目标责任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科性学院聘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聘期目标考核采取全面与重点、年度管理与聘期考核、定量与定性、学院承担任务与完成任务情况、考察现状与发展态势等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及认定说明(一)考核内容聘期目标考核以学院与学校签订的《宁波大学学院第六轮岗位聘期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学院聘期内工作综合进行。
(二)目标任务认定说明学院完成的聘期目标任务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各学院与学校签订的聘期目标责任书为依据执行。
根据是否列入聘期目标责任书,分为目标任务内业绩和目标任务外业绩两种,分别记入“指令性目标任务内分值”和“指令性目标任务外分值”栏,其中目标任务外业绩应由各职能部门经一定程序审核、论证、认可后方能记入“指令性目标任务内分值”。
具体认定说明如下:1.指令性目标任务内分值可按规定相互折算,超额完成的高级别任务分可等值折算为低级别任务分,计入“指令性目标任务内分值”,具体折算办法由职能部门确定,但低级别任务分不能折算为高级别任务分;同类同级别任务分之间的相互替换由职能部门确定。
2.Z类和A类目标任务可全部计入“指令性目标任务内分值”。
跨学院合作共同完成的Z类和A类任务分按1.5倍计分。
3.跨学院合作共同完成的任务分的分配,由合作学院协商确定,但分配后的任务分总和不能大于分配前的任务分。
4.暂未认可或漏报的目标任务外业绩,待认可后或补报后记入下一年度目标任务分值。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考核工作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考核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具体的考核管理工作。
四、年度情况分析和聘期考核程序第六轮聘期目标考核采取年度聘期目标任务完成进展情况分析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程序如下:(一)每年度情况分析时,学院审核绩效管理系统的业绩录入情况,并与绩效管理系统分块管理部门核实。
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
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新修订,2015年1月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待发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生导师遴选与聘任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完善机制,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学校、学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术管理职能,有利于高层次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和学科、学位点建设工作。
第三条硕士生导师的遴选与聘任实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制度和任期聘任制度。
第二章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品行、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五条在我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范围内,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正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新引进人员需已通过学校优秀博士首聘期考核),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真正担负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
第六条 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硕士生导师申请者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七条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验,能承担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任务,协助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新增硕士点3年内除外)。
第八条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研究方向明确且相对稳定,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近2年内有主持的部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二)当年度作为主要成员承担国家级C类及以上科研项目(列前3名)或部省级B类及以上科研项目(列前2名);(三)当年度有主持的文件核定经费在1000元以上的厅市级科研项目;(四)当年度有主持的其他各类科研项目或人才工程项目(文件或合同核定经费要求:自然科学类2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0.5万元以上)。
上述各类项目中,延期项目均除外。
第九条在本学科领域内已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拓宽事业单位选人视野,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均应按本办法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根据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本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和管理。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预留住房配售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预留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日期:2009-10-12 09:09 阅读次数:1644 [关闭窗口]浙大发房〔2009〕1 号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预留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浙江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预留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快 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步伐,学校在港湾家园专用房中预留 325 套住房作为高 层次引进人才安置住房。
为使住房资源发挥最大效益,便于建立引进人才 住房安置绿色通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房对象: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学院(系)确认的拟安置住房的高层次引进人才。
第三条 购房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人事关系在学校、 户口关系在杭州市, 符合浙江省、 杭州市专用房配售 “一户一套” 等政策,愿意按学校专用房配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学校从 325 套房源中优先划定 60 套住房作为院士、 长江学者等相当层次引进人才预留房源。
院士、长江学者等可选择其他房源,但其 他人员不能选择该 60 套房源。
第五条 自 2009 年至 2011 年,学校原则上在剩余的 265 套房源中划 出 88 套作为当年的配售房源,具体房源由住房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当年未配售完毕的房源纳入下一年可配售房源。
第六条 选房顺序:拟安置住房的高层次引进人才,按报到时间先后 排序,在当年切块的相应房源中依次选房。
选房人员批次以学校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通过的批次为准,原则上“通过即选”。
第七条 当年放弃选房者,可在下一年度重新排队选房;对选房后放 弃者,则在参加下一年度排队选房时,排入该批次选房人员队伍的最后参 加选房。
第八条 选房人员选房后,须在 2 个月内递交购房所需的相关证明材 料,以确认其申购资格。
体育学院第五轮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讨论稿)
体育学院第五轮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讨论稿)根据宁波大学第五轮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1.坚持任务导向、分级管理的原则。
2.坚持团队聘任、分类管理的原则。
3.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薪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学院在岗的事业编制人员和经学校批准执行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和人才派遣人员)。
三、岗位体系学院的岗位体系由事业单位岗位和校设重点岗位两部分组成。
其中前者为基础岗位,根据学校及学院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并聘任;后者为增设岗位,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并聘任。
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任(一)岗位类别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是实验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是指担负学院领导职责或一般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主要是专职行政管理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主要是后勤保障工作岗位。
(二)岗位等级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依次是1-4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7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10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1-13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2、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依次是5级(处级正职)、6级(处级副职)、7级(科级正职)、8级(科级副职)、9级(科员)、10级(办事员)。
3、工勤技能岗位分为6个等级,依次是1级(高级技师)、2级(技师)、3级(高级工)、4级(中级工)、5级(初级工)、6级(普通工)。
(三)岗位总量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学校下达给体育学院的各类各级岗位控制数总量为93个,具体如下:(四)聘任条件1、专任教师岗位聘任必须具备各级岗位对应的共性条件和基本条件。
被聘为校设重点岗位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
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甬政办发[2008]239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我市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的引进培养,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大力构筑区域创新型人才高地,根据《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相关界定和要求(一)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范围:《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的第1类至第7类正式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对象;第8类至第10类经市专家认定委员会(或给予财政保障的同级政府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对象,具体为: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两位完成人;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5.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6.长江学者、钱江学者或甬江学者特聘教授;7.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8.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甬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海内外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9.各行业国内外知名拔尖专家;10.聘请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或聘请参与我市企业重要科技项目攻关,且在甬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高级专家学者。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若干意见-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11.22施行日期1999.11.22文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22日)为认真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构建宁波21世纪人才资源优势,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明确目标,把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作为宁波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1、高度重视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培养。
21世纪是创新的世纪,技术创新越来越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关键在人才。
宁波人才资源基础薄弱,尤其是高素质人才紧缺,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观念,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把加快高素质人才引进培养,构建人才资源优势,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认真抓好落实。
2、高素质人才的基本含义。
高素质人才是指具有优秀思想品质,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富有开拓创新能力,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并能以其创造性劳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的人才。
它包括学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包括善于经营管理的人才和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包括生产经营第一线的科技工作者,也包括学术领域中的研究人员和社会事业方面的专家学者;包括高学历人才,也包括高级技工等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3、人才开发的总体目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30•【字号】甬政发[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4]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发展,促进宁波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出国留学,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本市紧缺急需专业国际通用执业资格,并在国外工作两年以上取得显著业绩的人员。
上述人员包括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
第三条引进留学人员应遵循下列原则:开放性原则。
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工作或以各种方式为本市服务,来去自由,出入方便。
市场配置原则。
留学人员以何种方式参与本市建设,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和获取多少个人经济收益,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由相关主体各方自主协商约定。
服务便捷原则。
政府,相关团体、组织,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其他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努力为留学人员在工作、科研、生活等各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四条市人事局是本市留学人员引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引进留学人员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相关团体,留学人员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工作提供服务。
市本级要健全专门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为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提供咨询、推介等服务,并为引进留学人员办理或代办关系转移、学历学位认证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