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的10个关键期限(申请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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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草案

强制执行法草案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执行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执行管辖................................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执行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协助执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通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执行终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执行回转.............................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执行救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申请强制执行流程需要多久(申请强制执行流程需要多久完成)

申请强制执行流程需要多久(申请强制执行流程需要多久完成)

申请强制执行流程需要多久(申请强制执行流程需要多久完成)1、执行时间: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申请的6个月内予以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法院强制执行流程主要是:审查立案;通知履行;准备强制执行;实行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间要分情况:个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3、强制执行的执行时间是在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六个月内。

4、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法院受理;申请复议。

欠款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1、执行时间: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申请的6个月内予以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强制执行法院受理与执行时间和程序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通常有六个月的执行期限,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法院强制执行流程主要是审查立案;通知履行;准备强制执行;实行强制执行。

4、欠款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为: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依然不履行其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的时间则一般是六个月。

5、法院强制执行流程主要是:审查立案;通知履行;准备强制执行;实行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间要分情况:个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申请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流程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通知履行、准备强制执行、实行强制执行。

执行时间一般为六个月,从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强制执行的执行时间是在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六个月内。

法院强制执行流程主要是:审查立案;通知履行;准备强制执行;实行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间要分情况:个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监理工程师之合同管理自我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监理工程师之合同管理自我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合同管理自我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下列不属于中标通知书中应写明的内容的是()。

A.承包的施工标段B.缺陷责任期C.工程质量标准D.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名称【答案】 B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于发包人指示说法错误的是()。

A.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B.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可以签发临时书面指示C.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48小时内发出书面指示D.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临时书面指示应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答案】 C3、关于工程设计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设计人可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担设计业务B.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与专用设备外,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C.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可受聘于其他设计单位完成专门的设计任务D.设计人不应当参与与设计相关的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答案】 B4、下列勘察要求说法错误的是()A.勘察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B.勘察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C.勘探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D.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勘察人只需要进行二次验收即可【答案】 D5、关于法律事实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律事实不包括事件B.罢工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C.法院判决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D.合同当事人违约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答案】 D6、下列工程缺陷中承包人不承担修复义务的是()。

A.施工期运行中发现的工程设计缺陷B.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工程设计缺陷C.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设计缺陷D.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施工缺陷【答案】 C7、下列合同文件中,属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施工合同组成文件中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时签字盖章的文件是()。

A.专用条款B.通用条款C.中标通知书D.合同协议书【答案】 D8、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工程部位的施工具备隐蔽条件,经工程师中间验收后继续施工,监理人又发出重新剥露该部位检查的通知,承包人执行了指示,重新检验结果表明,施工质量存在缺陷,承包人修复后再次隐蔽。

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一种极为有效的解决方案就是采取强制执行的方案,帮助当事人解决因为某方未能履行合同而带来的困境。

下面就介绍一下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及其执行时间。

一般情况下,要申请强制执行,首先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根据,即合同本身或其它有关文件能够明确体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然后要把主张和准备证据告知对方并催促其支付。

若对方仍不愿意付款,就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拒不履行合同的相关方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有三个步骤,首先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实施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供能够佐证其主张的有效证据,如合同文书或者账单发票等,并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书面材料,具体要求绝对是按照一定的形式提出材料,增加对案件的有效证明。

其次,法院有关部门在收到和审查完强制执行请求材料后,会尽快把作出的判决传送给双方当事人,并由其他机构协助实施强制执行。

最后,强制执行机构在收到判决书后,会对案件核实,准备相关的执行材料。

一般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三个月,一旦收到判决,执行机关便会立即开始执行过程,也就是给当事人发出执行文书,收缴和冻结财产,查封房屋或拍卖财产等,以此达到最后朝顶的目的。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完成上述三个方面的步骤,总体来说,执行通常在申请强制执行后三个月就可以完成。

如果因各自原因导致强制执行延期,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努力加快执行的步伐,尽快朝着最终的目的努力。

干货!市场监管领域常见10种“期限”规定,建议收藏备用

干货!市场监管领域常见10种“期限”规定,建议收藏备用

干货!市场监管领域常见10种“期限”规定,建议收藏备用1、立案期限(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移交移送等案件线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报领导批准后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报批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2、投诉举报(7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3、申请复检期限(15日、7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4、责令改正及复查期限(合理、10个工作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关于责令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统一规定,但行政行为一定要合理。

举例说明:特种设备现场检查中发现未办理使用登记等违法行为,其整改期限至少应大于行政相对人准备申报材料+行政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发证的期限。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相对人整改期限届满后也应该及时复查,2022年7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方式实施。

5、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时间(10日、15日):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办案机构应当自收到《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人们对于自己的权益和利益的维护越来越重视。

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纠纷和矛盾,而这些矛盾和纠纷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当我们在法庭上获得胜诉后,如何才能让对方履行判决,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呢?这就需要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将介绍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我们需要了解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只有判决书已经生效,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生效的判决书包括:一审判决生效后,二审判决生效后,上诉人放弃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判决书生效后。

2. 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只有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可以在判决书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履行判决,如果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 判决书可以强制执行判决书可以强制执行是指判决书中的内容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实现。

一些判决内容可能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例如判决离婚、抚养子女等,这些内容不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实现。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了解了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后,我们需要了解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

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编制申请书申请人需要编制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的判决书、被执行人的姓名、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要求执行的内容和执行标的额等。

2. 提交申请书申请人需要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并附上判决书原件、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财产状况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 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法院在受理申请强制执行后,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确认。

确认财产状况的方式包括:询问被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等。

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申请强制执⾏案件⽴案须知在我们⽇常⽣活中,难免会有⼀些事情双⽅不能够解决⽽需要上法庭的时候。

⼀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双⽅所提供的证据来进⾏公平公正的判决,但是有时候⼀⽅并不满意⽽不执⾏法院的判决。

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申请强制执⾏,那么⼤家知道申请强制执⾏案件⽴案须知有哪些吗?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申请强制执⾏案件⽴案须知(⼀)申请⼈申请强制执⾏应提供以下材料:1、强制执⾏申请书⼀份。

申请⼈为法⼈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为⾃然⼈的,应由本⼈在强制执⾏申请书上签名或捺⼿印。

强制执⾏申请书需使⽤⿊⾊签字笔书写,不得使⽤复印件。

2、证明申请⼈和被申请⼈主体资格材料各⼀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为涉港、涉澳、涉台、外国⾃然⼈、外国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代表该法⼈、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参照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3、具有强制执⾏内容的⽣效法律⽂书原件⼀份和复印件两份。

法院出具的⽣效法律⽂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书⽣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审法院的法律⽂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效法律⽂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书已经⽣效的函件或双⽅当事⼈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份;⾏政机关出具的⽣效⾏政法律⽂书应附上当事⼈已签收的送达回证原件、复印件各⼀份,证据材料复印件两份。

4、被申请⼈财产线索清单。

已经对被申请⼈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份。

5、申请执⾏的期间为⼆年。

申请执⾏期限,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未规定履⾏期间的,从法律⽂书⽣效之⽇起计算。

(⼆)申请⼈申请恢复强制执⾏时应先到执⾏局领取恢复强制执⾏申请表⼀份,有中⽌裁定书的,应经原承办法官及所在庭负责⼈签署同意恢复强制执⾏的意见;因特殊情况⽆中⽌裁定书的,应经执⾏局分管副院长签署同意恢复强制执⾏的意见,⽴案庭⽅可受理申请⼈的申请。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张达龙其他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张达龙其他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张达龙其他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17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黎臧静吴晓玲【审理法官】赵黎臧静吴晓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达龙【当事人】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达龙【当事人-个人】张达龙【当事人-公司】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吴迂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迂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迂【代理律所】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张达龙【本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基本原则反证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开发区管委会是否为本案强拆主体。

一、关于证据认定问题一审庭审中,开发区管委会对张达龙提供的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张达龙房屋被强拆的事实,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对于张达龙提供的录音证据,开发区管委会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仅是对其证明内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未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明确提出异议;对于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向双方当事人当庭宣读了证据内容,也要求双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

一审法院在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程序上,并不违法。

二、关于强拆主体认定问题一审法院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认定开发区管委会即为强拆主体,并无不当。

申请执行的流程和期限

申请执行的流程和期限

申请执行的流程和期限申请执行是指当一方在民事案件中取得胜诉后,如果败诉方不履行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义务,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以强制败诉方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准备申请执行材料。

胜诉方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执行申请书、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原件及副本、身份证明、义务人的住址、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据。

第二步,递交申请执行材料。

胜诉方需要将执行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递交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可以通过邮寄、邮政快递或直接到法院窗口递交。

第三步,法院受理申请。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将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材料不齐全,法院将通知胜诉方补充提交。

第四步,发出执行通知书。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法院将发出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义务,并在通知书上规定一定的期限。

第五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根据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被执行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义务,如支付款项、提供财产等。

第六步,执行进程监督。

执行期间,胜诉方和被执行人都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或执行的方式进行变更。

第七步,执行结束。

一旦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执行法院将结案,并发出解除执行的相关通知。

如果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胜诉人可以继续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

申请执行的期限是相对较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至于具体执行过程中的期限,没有明确的法定期限,一般会根据具体案情和程序规定进行相应的安排。

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在司法诉讼中,当一方获得了判决书,但对方不履行判决,那么就需要申请强制执行来实现判决的效力。

本文将介绍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书已经经过上诉期或上诉已经结束,生效法律效力。

2. 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判决: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

3. 申请执行的内容必须是判决书的内容。

4. 申请执行的期限: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有明确的履行期限。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1. 起诉:申请人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执行的判决书的文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联系电话;(2)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或者工作单位、联系电话;(3)申请执行的内容、标的额、履行期限;(4)执行请求的理由和证据;(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 受理:执行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3. 通知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申请书副本和相关材料送达被执行人,并告知被执行人可以在10日内提出答辩。

4. 答辩: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书面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

5. 审查: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材料后,审查申请人的执行请求和被执行人的答辩意见,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关系,并作出裁定。

6. 裁定: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材料后30日内,作出裁定,决定是否支持申请人的执行请求,并作出具体的执行措施。

7. 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后7日内履行判决,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是不确定的,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1. 案件的复杂程度:如果案件比较复杂,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审查和裁定。

2. 法院的工作效率:不同的法院工作效率也不同,有些法院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处理案件。

3. 被执行人的配合程度:如果被执行人积极配合,履行判决,那么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就会缩短。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第二章执行机构 (1)第三章执行管辖 (2)第四章执行依据 (3)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5)第六章协助执行 (6)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0)第一节通则 (10)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10)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12)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13)第五节执行终结 (14)第六节执行回转 (15)第九章执行救济 (16)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16)第二节执行异议与复议 (16)第三节异议之诉 (17)第四节许可执行之诉 (17)第十章强制措施 (18)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1)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21)第十二章对不动产的执行 (22)第一节查封 (22)第二节变价 (26)第三节强制管理 (32)第十三章对动产的执行 (35)第一节查封 (35)第二节变价 (35)第十四章对债权的执行 (36)第十五章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40)第十六章清偿与分配 (42)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7)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7)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9)第四编附则 (5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法性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独立执行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第五条【高效透明原则】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执行申请书多久递交一次

执行申请书多久递交一次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申请书是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重要法律文书。

关于执行申请书递交的频率,以下将从法律依据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执行申请。

对于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执行申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

二、实际操作1. 在实际操作中,执行申请书递交的频率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案件性质:对于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递交执行申请书;对于非诉执行案件,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递交执行申请书。

(2)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递交执行申请书。

但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及时递交执行申请书。

(3)案件复杂程度:对于复杂案件,如涉及多个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复杂等,申请执行人可以适当延长递交执行申请书的时间。

2. 执行申请书递交的频率建议如下:(1)对于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递交执行申请书。

(2)对于非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递交执行申请书。

(3)对于复杂案件,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递交执行申请书的时间。

三、特殊情况1. 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明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递交执行申请书。

2. 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应在发现后及时递交执行申请书。

总之,执行申请书递交的频率应根据案件性质、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行政强制执行期限

行政强制执行期限

一、行政强制执行期限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一)间接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1、代执行。

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代执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2、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二)直接执行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来源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权,也必须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强制执行的,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也不得擅自强制执行。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有效期限怎么规定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有效期限怎么规定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的有效期限怎么规定强制执⾏有期限吗,如果申请了强制执⾏对⽅⼀直不执⾏怎么办,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介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的有效期限怎么规定的有关内容,欢迎您的阅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的有效期限怎么规定申请⼈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为有效,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的权利。

申请强制执⾏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九条规定申请执⾏的期间为⼆年。

申请执⾏时效的中⽌、中断,适⽤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未规定履⾏期间的,从法律⽂书⽣效之⽇起计算。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规定⼈民法院⾃收到申请执⾏书之⽇起超过六个⽉未执⾏的,申请执⾏⼈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执⾏。

上⼀级⼈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民法院在⼀定期限内执⾏,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或者指令其他⼈民法院执⾏。

1.法院执⾏⽴案后,法院应在6个⽉内采取执⾏措施。

2.如果法院在6个⽉内不采取强制执⾏措施,你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提级执⾏。

中华⼈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各级⼈民法院设执⾏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本法院对第⼀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

第⼆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审⼈民法院执⾏。

法律规定由⼈民法院负责执⾏的其他法律⽂书,由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执⾏。

如果被申请执⾏的财产或者被申请⼈在外地、⽽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执⾏员⼜不便前往执⾏的,可以委托当地⼈民法院代为执⾏。

受托⼈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内开始执⾏,不得拒绝。

执⾏完毕后,应当将执⾏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民法院。

在30⽇内还未执⾏完毕,也应当将执⾏。

情况函告委托⼈民法院。

受托⼈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之次⽇起15⽇内不执⾏的,委托⼈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民法院的上级⼈民法院指令受托⼈民法院执⾏。

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

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

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各种期限的追踪和执行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1.签署执行裁定的期限:一般来说,当法院作出关于执行案件的裁定后,法官会要求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签署执行裁定书,以确认对裁定的接受和执行。

这一期限往往是法院向当事人发送裁定后的特定天数。

2.申请查封期限:执行案件中,当债务人逃避履行义务或解除财产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查封债务人的财产。

根据法院的要求,债权人必须在特定的期限内提出查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3.查封通知期限:一旦法院决定批准查封申请,并签发查封决定书,执行法官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

通常情况下,这一通知期限是查封决定书签发后的一定天数。

4.申请财产评估期限:当债权人需要将查封的财产以现金方式执行时,法院会要求债权人在特定的期限内申请财产评估。

这一期限可能在查封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

5.处理异议期限: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情况。

法院会要求异议方在特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具体的异议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6.查封期限:一旦财产被查封,法院会要求财产管理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并确保其不受损坏或流失。

这一期限往往是执行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出的。

7.申请拍卖期限:当债权人希望将查封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时,法院会要求债权人在特定的期限内提出拍卖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拍卖计划。

8.公告期限:在拍卖之前,法院会要求执行法官发布拍卖公告,并在特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众公告有关拍卖事项的信息。

这一公告期限是公告发布后的一定时间。

9.执行截止期限:在执行案件中,法院会要求债权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财产的变现。

这一期限往往是在拍卖公告期限之后,而在实际拍卖或其他变现方式之前的一定时间。

10.结案期限:法院执行案件的最终目的是让当事人达成债权债务的清算。

因此,法院会在特定的期限内要求当事人完成所有执行行为,并向法院提交结案报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高法[2018]8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高法[2018]8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高法[2018]8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执行尺度,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法院。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为解决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执行尺度,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答。

一、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一)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变价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接受该房屋抵债。

变价或抵债裁定中应载明上述内容和风险。

(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仓库等,是否可以处置?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但处置前应告知集体经济组织。

处置时应当充分披露租赁合同内容,特别是公告租赁剩余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等情况。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录第1章总则 (1)第1节专利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1)1.1.1依法行政原则 (1)1.1.2积极办案原则 (1)1.1.3公开公正原则 (1)1.1.4便捷高效原则 (2)1.1.5务实创新原则 (2)第2节管辖 (2)1.2.1级别管辖 (2)1.2.2地域管辖 (3)1.2.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1.2.4管辖权异议 (4)第3节回避 (4)1.3.1自行回避 (4)1.3.2请求回避 (5)1.3.3回避的审批 (5)第4节代理 (5)1.4.1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5)1.4.2委托代理注意事项 (6)第5节送达 (6)1.5.1送达和送达回证 (6)1.5.2送达方式 (7)第2章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9)第1节案件受理和立案审查 (9)2.1.1受理 (9)2.1.2当事人 (9)2.1.3立案审查 (10)2.1.4立案步骤 (16)2.1.5答辩书 (17)第2节调查收集证据 (17)2.2.1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 (18)2.2.2现场调查 (18)2.2.3收集证据 (20)2.2.4制作笔录 (21)2.2.5现场指认 (23)2.2.6技术鉴定 (23)第3节案件审理 (24)2.3.1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24)2.3.2口头审理的举行 (25)2.3.3口头审理的其他问题 (31)2.3.4案件的中止及恢复处理 (33)第4节证据认定 (35)2.4.1 证据种类 (36)2.4.2 证据认定的一般原则 (36)2.4.3 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37)2.4.4 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认定 (38)2.4.5 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8)2.4.6 证据认定理由的阐述 (38)2.4.7 外文证据的认定 (38)第5节结案 (39)2.5.1结案形式 (39)2.5.2结案时限 (39)2.5.3合议 (40)2.5.4结案形式具体事项 (40)2.5.5结案审批 (45)2.5.6结案文书送达 (45)2.5.7重复侵权行为的处理 (45)2.5.8案件材料的归档 (45)2.5.9特别注意事项 (46)第6节执行与公开 (46)2.6.1处理决定的执行力 (46)2.6.2自觉履行与现场监督 (46)2.6.3申请强制执行 (47)2.6.4案件信息公开 (48)第3章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50)第1节立案 (50)3.1.1案件来源 (50)3.1.2立案条件 (50)3.1.3立案时限 (51)3.1.4立案审批 (51)第2节调查取证 (51)3.2.1调查取证的准备 (52)3.2.2调查取证的实施 (52)3.2.3行政强制措施 (55)第3节形成结案意见 (57)3.3.1形成处理意见 (57)3.3.2结案意见审批 (57)第4节处罚前告知和听证 (58)3.4.1处罚前告知 (58)3.4.2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9)3.4.3听证 (59)第5节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和处罚决定 (72)3.5.1责令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采取改正措施 (72)3.5.2处罚的种类 (73)3.5.3时限 (74)3.5.4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注意的事项 (74)第6节处罚的执行和公开 (82)3.6.1执行的正常程序 (82)3.6.2执行的特殊情形 (84)3.6.3结果公开 (84)第4章专利纠纷的调解 (87)第1节调解专利纠纷的类型 (87)4.1.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87)4.1.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88)4.1.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89)4.1.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904.1.5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90)第2节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90)4.2.1条件 (90)4.2.2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90)4.2.3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 (91)4.2.4专利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91)4.2.5其他材料 (92)第3节送达,立案 (92)4.3.1送达 (92)4.3.2立案 (93)4.3.3其他 (93)第4节专利纠纷的调解程序 (93)4.4.1证据审查 (93)4.4.2调解 (94)第5节结案 (95)4.5.1调解结案 (95)4.5.2撤销案件 (97)第5章跨区域、跨部门专利行政执法协作 (98)第1节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98)5.1.1请求协作条件 (98)5.1.2提交材料 (98)5.1.3初步审查 (99)5.1.4管辖 (99)5.1.5立案 (99)5.1.6结案 (100)第2节跨区域专利纠纷的调解 (100)5.2.1提交材料 (100)5.2.2接收 (101)5.2.3管辖 (101)5.2.4材料移送 (101)5.2.5结案 (101)第3节跨区域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102)5.3.1移送 (102)5.3.2结案 (102)第4节跨区域案件协办 (103)5.4.1委托证据调查 (103)5.4.2协助证据调查 (103)5.4.3委托送达 (104)5.4.4配合执行 (104)第5节跨区域专利执法专项行动 (104)5.5.1专利侵权案件 (105)5.5.2假冒专利案件 (105)第6节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 (106)5.6.1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 (106)5.6.2与工商、版权等职能部门的执法协作 (106)5.6.3与海关的执法协作 (106)第6章展会及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107)第1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调解 (107)6.1.1展会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07)6.1.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派驻展会人员的身份和工作职责 (108)6.1.3当事人 (108)6.1.4投诉受理 (108)6.1.5调查核实和现场处理 (110)6.1.6现场情况记载 (112)6.1.7抗辩 (112)6.1.8措施及责任 (113)6.1.9档案整理和归还物品 (113)第2节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调解 (114)6.2.1开展电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判定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14)6.2.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身份和工作职责 (115)6.2.3当事人 (115)6.2.4案件的提交 (116)6.2.5案件的处理 (117)6.2.6措施及责任 (118)6.2.7档案整理 (119)第7章执法管理 (120)第1节执法机构 (120)7.1.1执法工作机构 (120)7.1.2执法条件建设 (120)7.1.3执法队伍建设 (120)7.1.4委托执法 (121)第2节执法人员管理 (122)7.2.1执法人员 (122)7.2.2执法证管理 (124)7.2.3执法培训 (128)第3节执法专项经费 (131)7.3.1经费范围 (131)7.3.2管理职责 (131)7.3.3申请、审批、使用和验收 (132)7.3.4监督与考核 (134)第4节执法工作机制 (135)7.4.1执法专项行动 (135)7.4.2展会执法 (135)7.4.3执法协作调度 (137)7.4.4执法案件文书及档案管理 (141)第5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 (147)7.5.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147)7.5.2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148)7.5.3“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平台 (150)第6节指导与监督 (152)7.6.1执法目标责任制 (152)7.6.2执法督查、督导、督办和指导 (152)7.6.3执法维权绩效考核 (156)7.6.4责任追究 (157)附件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 (161)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162)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 (163)专利侵权纠纷撤销案件通知书 (16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165)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检索报告通知书 (166)答辩通知书 (16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决定 (170)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清单 (17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17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173)解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174)解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175)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现场检查笔录 (176)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 (17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予中止处理通知书 (178)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恢复处理通知书 (179)口头审理通知书 (180)口头审理回执 (181)回避申请决定 (18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口头审理笔录 (183)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185)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188)送达回证 (190)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 (191)专利侵权纠纷修改更正通知书 (192)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 (193)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19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审批表 (19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审批表 (196)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登记保存审批表 (19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合议笔录 (198)技术鉴定委托书 (199)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结案审批表 (200)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20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01)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204)专利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 (205)意见陈述书 (206)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申请书 (20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请求书 (208)专利侵权纠纷撤回处理请求申请书 (209)专利侵权纠纷和解协议书 (210)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请求书 (211)附件二: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 (212)一、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213)假冒专利案件立案通知书 (213)举报涉嫌假冒专利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 (215)协助调查通知书 (216)限期提供证据接受调查通知书 (217)假冒专利案件调查笔录 (218)假冒专利案件抽样取证决定 (220)假冒专利案件抽样取证清单 (221)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 (222)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23)解除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224)解除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25)查封扣押决定书 (226)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22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228)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229)处罚前告知通知书 (230)处罚前听证告知书 (232)假冒专利案件听证会通知书 (234)假冒专利案件听证回执 (235)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36)回避申请决定 (237)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笔录 (238)责令整改通知书 (240)行政处罚决定书 (241)撤销案件通知书 (24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45)罚款缴款通知书 (24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247)专利标识不规范责令改正通知书 (248)送达回证 (249)二、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250)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举报登记表 (250)假冒专利案件证据清单 (252)涉嫌假冒专利案件立案审批表 (253)案件移送单 (25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 (255)技术鉴定委托书 (256)假冒专利案件讨论笔录 (257)假冒专利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258)假冒专利案件听证报告书 (259)假冒专利案件结案审批表 (261)假冒专利案件结案报告 (262)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 (263)委托执法办理结果告知书 (264)专利标识不规范案件结案审批表 (266)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267)三、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268)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举报投诉登记表 (269)假冒专利案件授权委托书 (270)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书 (271)附件三: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 (272)一、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273)专利纠纷调解意见陈述通知书 (273)专利纠纷调解立案通知书 (275)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不予立案通知书 (276)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277)专利纠纷调解通知书 (278)专利纠纷调解回执 (279)回避申请决定 (280)专利纠纷调解书 (281)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 (283)送达回证 (284)二、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285)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立案审批表 (285)三、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287)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288)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290)意见陈述书 (291)专利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 (292)专利纠纷和解协议书 (293)附件四:展会、电子商务执法文书表格 (294)专利侵权纠纷投诉请求书 (294)涉嫌专利侵权处理通知书 (297)专利涉嫌侵权申诉登记表 (298)专利投诉调查表 (299)电子商务平台商提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登记表 (300)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提交表 (301)附件五: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 (302)一、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复议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303)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303)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05)行政复议书面答复通知 (306)回避申请决定 (307)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通知书 (308)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 (309)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311)行政复议调解书 (312)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313)送达回证 (315)二、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复议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316)行政复议案件立案报告 (316)行政复议案件讨论笔录 (318)技术鉴定委托书 (319)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 (320)三、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321)行政复议申请书 (321)行政复议案件递交文件/证据清单 (324)行政复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325)附件六:跨区域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文书表格 (326)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接收单 (326)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单 (328)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回执 (330)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不予立案通知书 (331)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结案通知书 (332)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接收单 (333)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移送单 (334)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移送回执 (336)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结案通知书 (337)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材料移送单 (338)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材料移送回执 (340)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结案通知书 (341)跨区域专利案件调查取证委托书 (342)跨区域专利案件协助调查取证回执 (343)跨区域专利案件调查取证结果通知书 (344)第1章总则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专利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

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1998]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1998]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18日法[199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庭与执行庭如何分工的问题,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已正式下发文件(法发〔1996〕12号)。

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发后,一些法院就上述两个文件的关系问题向我院提出询问。

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

经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自动履行的,即可结案。

需要强制执行的,由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庭办理。

二、对于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进行审查,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坚决防止和杜绝违法失职现象的发生。

因不审查或不认真审查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违法问题,侵犯相对人实体合法权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并向申请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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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期限”,作为申请人的你一定得记住!
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
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

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应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
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
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
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听证的期限:10日内;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
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上述期限基本都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情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2.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

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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