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旅游年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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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民旅游卡实施方案

(2018修订版)

为进一步推进池州市民旅游卡的发行工作,满足广大市民出游需求,真正实现旅游便民惠民,现将池州市民旅游卡发行方案修订如下:

一、旅游卡的种类和价格

旅游卡是指将池州市加盟景区的门票和相关个人信息整合到一张芯片卡上的银行卡。旅游卡分成人卡和学生卡,发行价格成人卡200元/年,学生卡为100元/年。学生卡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办理,无学生证的按实际年龄办理:18周岁(不含)以下办理学生卡,18周岁(含)以上办理成人卡。

二、加盟的旅游景区

加盟的3A级以上旅游景区由原来20家增加到22家,新增石台醉山野景区和皖南300村景区(见附件2)。以后新增景区由景区向旅游卡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加盟。加盟景区应严格遵守《池州市民旅游卡管理办法》(见附件1)。

三、旅游卡发放对象及申购办法

旅游卡以实名制方式在中国银行池州分行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含池州市各农村商业银行)各指定网点发行,发放对象及申购方式如下:

1.池州市常住居民: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外地(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在池州市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提供身份证(护照)和注册期内的学生证;

3.长期在池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长期在池州工作的提供社保卡(或社保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护照);长期在池州居住的提供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护照);

4.池州籍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校学生: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及注册期内的学生证;

5.池州市外来投资商服务绿卡持有者:提供身份证和由市招商部门发放的在有效期内的《外来投资商服务绿卡》原件;

6.在池州购房者及其爱人和子女: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户口本、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

7.池州市荣誉市民:提供居民身份证和荣誉证书原件。

四、旅游卡的使用方法

持卡人凭旅游卡在有效期内可以到加盟景区不限次数参观游览(九华山风景区除外)。九华山风景区除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中秋、五一、国庆等七个法定节假日期间和地藏王诞辰日(农历七月三十)不能使用外,其他时间均可不限次数使用。

旅游卡只包含景区首道门票(杏花村文化旅游区为电瓶车或小火车票),不含景区内索道、缆车、景交、保险、演艺、游船、采摘和导游讲解等其他费用。

在本方案实施前购买的旅游卡需本人到申办银行进行个人信息的补充登记,如未进行补充登记的旅游卡持有者在进入景区游览时仍需同时提供旅游卡和身份证进行验证。

五、旅游卡的期限及续费

旅游卡单次缴费有效期限为1年,自发卡并激活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持卡人可根据需要到旅游卡发卡银行续费,有效期延长1年。已过时效的旅游卡,加盟景区将对其停止服务。

六、旅游卡的管理

1.成立池州市民旅游卡联席会议,由市旅游委员会和市金融办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旅游卡各合作单位日常运行管理相关工作,旅游卡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

公室主任由市旅发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旅游卡管理办公室自本方案执行之日起每三个月向加盟景区、保险和九华股份九华在线等合作单位通报一次旅游卡销售收入和各景区游客刷卡情况,并按照有关分成办法给景区和相关合作单位返还一次旅游卡销售收入。2.旅游卡销售收入的80%用于返还加盟景区的门票,20%用于旅游卡发行的设备购置及维护、宣传推广、旅游保险及旅游卡管理办公室日常运行等开支。

3.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旅游卡的销售收入分成与景区类型、门票价格和旅游卡刷卡量挂钩,具体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景区门票分配金额=〔(景区门票结算价格/加盟景区门票结算价格总和×销售价格80%)×40%〕+〔(周期景区刷卡量/周期各加盟景区刷卡总量×销售价格80%)×60%〕。景区类型:分全额门票景区、部分门票景区和免门票景区三类。全额门票景区为九华山风景区,免门票景区为秀山门博物馆、齐山—平天湖景区、齐春生态庄园景区、池州市博物馆和皖南300村,其余加盟景区为部分门票景区。

部分门票景区的门票核准价格:4A级景区不超过100元,超过的按100元结算,没有超过的按实际价格结算;3A级景区一律按30元结算(杏花村文化旅游区以电瓶车或小火车的价格折换景区门票)。有二次消费的景区门票按核准价格的50%结算。

2017年池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与加盟景区签订的合作协议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废止。

七、其他事项

1.旅游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仿造、转借,一经发现,景区将拒绝入内,发行机构将中止服务,并不予退费。

2.使用者在办理、使用旅游卡的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行机构有权终止服务。

3.因不可抗力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变化,影响服务执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4.在履行服务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持卡人可向发行机构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中国银行池州分行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含池州市各农村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旅游卡的咨询、挂失、帮助等服务。如旅游卡丢失,应携带最初办理时的证件及证明等予以补办。

6.本方案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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