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检查标准》0901修改稿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自律标准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自律标准一、所有客户群禁止使用的费率下浮系数:A、B、C条款:客户忠诚度,平均行使里程,安全驾驶(上一保险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承保数量,指定驾驶人、性别、驾龄、年龄。
车型、投保年度、绝对免赔额、交通违法记录天平条款:业务来源、私车团购、投保方式、是否提供详细信息、安全驾驶、交叉销售系数、年均行驶里程、提供维修保养记录、指定驾驶员系数、特殊风险车辆。
二、限制使用的费率下浮系数:(一)约定行驶区域:只有家庭自用车可据实使用,最大优惠5%,但需特约“本车在XXXXX区域(限于重庆市内)内行驶,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二)多险种同时投保只能家庭自用车和单位非营业散车可以使用,同时承保三者险和车损险,最大优惠5%。
(三)经验及预期赔付率和管理水平只有单位非营业类车队可以使用,严禁所有营业用车使用。
三、严格续保认定(非营业企、事业,机关单位车辆除外)脱保7天及以上承保,不认为续保(一)不支付无赔款优待(二)不能使用任何费率下浮系数四、严格短期保单费率优惠(一)上年短期保单本期续保,不能给予无赔款优待;(二)本期承保短期保险,不能使用任何费率下浮系数(非营业企、事业,机关单位车辆除外)。
五、转卖车辆从人控制车辆发生转卖、过户的,按同种类新车承保政策承保。
六、严格上浮条件除单位非营业类车队外,其他车辆上年赔款3次以上的,必须严格按费率表上浮。
七、所有客户群费率上浮系数可据实综合使用八、个人车辆1、新车行驶证或购车发票为自然人的车辆(含家庭自用车、个人特种车、个人非营业货车、皮卡车),新车不得使用任何费率下浮系数。
2、旧车个人特种车、个人非营业货车、皮卡车,只能使用无赔款优系数。
九、家庭自用车最多只能使用三个费率下浮系数:(一)无赔款优待:(二)多险种同时投保:最大优惠5%;(三)约定行驶区域:最大优惠5%。
十、营业用车(一)营业用车定义: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启用《江苏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整车装备、外观检视及人工测量记录表》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启用《江苏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整车装备、外观检视及人工测量记录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苏交运[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启用《江苏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整车装备、外观检视及人工测量记录表》的通知(苏交运〔2006〕45号)各市交通局:为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省厅根据交通部2005年6号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9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0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JT/T 198-200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和评定要求》等有关标准对营运车辆的要求,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整车装备、外观检视及人工测量记录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启用。
原苏交运[2003]44号文件规定的《江苏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整车装备及外观检视记录表》使用过渡期至2007年6月30日止。
各市在使用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厅运管局。
附件:1、《江苏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略)2、《江苏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编号说明(略)3、《江苏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填写说明(略)4、《整车装备、外观检视及人工测量记录表》(略)5、《整车装备、外观检视及人工测量记录表》填写说明(略)6、整车装备、外观检视及人工测量主要技术要求(略)二○○六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2009版
江苏省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200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非车险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行为,贯彻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政府保险招投标文件要求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经江苏省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并制订《江苏省非车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09版》(以下简称“公约”),以资共同执行。
第二条各签约公司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时督促各辖属分支机构遵守本公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江苏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协会的自律检查。
第三条本公约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江苏省所有经营非车险业务的财险公司都有约束效力,各签约公司都必须遵守本公约的每一项约定。
任何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有关条款,均属违约。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本公约“违约责任”在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并接受相应处理。
本公约实施后,在江苏新成立并开展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自动加入本公约并遵守公约的每一项约定,在经营非车险业务时必须执行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约定第四条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报批、报备保险监管部门的非车险条款费率的规定,严禁任意扩大保险责任。
应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严禁恶性无序的价格竞争。
第五条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非车险手续费或佣金,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统一由行业协会中介手续费结算中心结算。
其中,企财险(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险、财产一切险、财产利损险、机损险、机损利损险)和建筑安装工程险(建工一切险、安工一切险)支付的代理手续费或佣金,人保、太保、平安三家公司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5%,其余各公司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7%。
第六条非车险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关于建立全省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的通知》(苏保监[2007]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提高江苏保险统计工作质量,切实加强数据真实性监管,促进江苏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制定了《江苏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江苏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保险统计监管,系统评价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质量,为实行分类监管提供依据,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保险省级分公司及以下机构。
本办法主要考核保险公司年度保险统计工作履行监管规定情况、相关内控制度完善与执行等工作情况。
第二章评价内容根据保险统计监管工作职责,对保险公司统计工作分别从组织管理、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临时性统计信息资料报送工作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为鼓励保险公司在加强保险统计基础建设的同时有所创新,专门设置了加分项目。
一、保险公司统计工作组织管理评价(一)健全组织结构。
省级分公司按照保险监管要求指定了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统计联系人,设立了专门的保险统计工作岗位,保险统计岗位人员发生变更时,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二)建立相关制度。
明确保险统计工作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使员工能清晰了解其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标准。
(三)配备人员保障。
配备具有相应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确保其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四)信息系统支持。
保险公司的统计信息系统能够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网络连接完好,业务应用系统逻辑严密,数据库管理安全,系统内外信息传递通畅,统计数据来源真实可靠。
《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检查标准》0901修改稿
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检查标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70号文件精神和江苏保监局的相关要求,配合《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08版)(以下简称《公约》)的实施,经我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研究一致决定,根据《公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行业自律检查的资料包括:1、公司执行的经中国保监会和江苏保监局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2、承保清单/承保登记簿、单证核销台账;交强险标志使用登记台帐;3、保单和批单卷宗(副本)、保费发票;4、财务总帐和分类明细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费用明细表)、对应的财务凭证;5、业务信息系统、财务信息系统、单证系统;6、代理业务台账及手续费支付台帐、代理协议、手续费明细账、手续费支付凭证;7、赔案资料;8、招标业务清单、中标书及中标协议。
二、车辆类型、性质界定及承保适用标准除下列列明的情况外,同一辆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违者视为违反公约第一条。
(1)非营业用客车、货车的界定:A 非营业客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非营业客车的费率;警车、普通囚车适用企业非营业客车费率。
B 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2023年汽车保险自律
2023年汽车保险自律【原创版】目录1.2023 年汽车保险自律的背景和意义2.汽车保险自律的具体措施3.汽车保险自律对消费者的影响4.汽车保险自律对行业的影响5.我国政府对汽车保险自律的支持和监管正文【2023 年汽车保险自律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长,汽车保险行业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2023 年汽车保险行业开始实行自律。
这一举措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汽车保险自律的具体措施】汽车保险自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规范销售行为:禁止销售人员误导消费者,不得夸大保险责任和收益,不得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
2.完善理赔服务: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理赔环节。
3.加强内部管理: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销售、理赔等环节的内部管理,防范风险,确保业务合规。
4.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汽车保险自律对消费者的影响】汽车保险自律对消费者来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规范的销售行为可以让消费者更加清晰地了解保险产品,透明化的理赔服务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提升服务质量则可以让消费者享受到更好的服务体验。
【汽车保险自律对行业的影响】汽车保险自律对行业来说,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规范市场秩序可以减少恶性竞争,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优化理赔服务可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率;加强内部管理可以防范风险,保障业务合规。
【我国政府对汽车保险自律的支持和监管】我国政府一直重视汽车保险行业的发展,对汽车保险自律给予大力支持。
政府部门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自律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政府还将推动行业法律法规的完善,为汽车保险自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之,2023 年汽车保险自律的实施,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车险、非车财险行业自律公约(2012年补充一)》
江苏省车险、非车财险行业自律公约(2012年补充一)为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规范全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全省产险经营效益。
根据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产险业自律检查相关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1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产险业引入第三方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4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保险行业协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41号)文件中对于销售信息公开、电销规定、大商险招投标、费用真实列支等方面的要求,对现行自律公约进行修订、补充,并将修订后的公约作为省协会自律检查的具体依据。
第一章费用内控第一条费用核算应遵循的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费用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费用发生情况,做到项目全面、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二)合理性原则。
公司列支的费用要与业务规模、资产使用状况、下属机构分布以及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相匹配,严禁列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不合理费用。
(三)及时性原则。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凡会计期内发生的经济事项,应当在该期内及时登记结算入账,按期编制会计报表,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二条公司应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物资采购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会议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实行全面费用预算管理,对费用支出实施预算控制。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项目类别、分业务渠道编制、下达费用预算,严禁采用费用包干形式向业务部门或下属机构下拨费用。
第四条公司应实行严格的分渠道业务管理,并体现渠道绩效考核差异化。
公司中介业务渠道应设臵专岗管理,严禁在渠道之间串用或调节费用,严禁将中介手续费列入工资薪酬,以渠道维护费用等形式变相贴费。
第五条公司同一类事项发生的费用应当在一个会计科目的同一明细科目下核算,严禁将同一类事项的费用在不同明细科目之间分别核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强车险理赔管控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1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强车险理赔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强车险理赔管控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12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车险市场秩序,提高理赔质量,打击假赔案,防范和化解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效益提升,根据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环节的风险管控,加强理赔管控制度建设。
一是要完善修订各项理赔制度,建立和完善统一集中的理赔管理系统,将接报案集中于省级或以上机构管理,加大车险接报案、查勘、核损、支付等各环节的风险管控力度,严格控制车险理赔的“跑、冒、滴、漏”。
二是要加强理赔队伍建设,各公司要定期组织理赔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核,尽快实施理赔定损人员持证上岗和异地交流制度。
各行业协会要制定理赔定损人员行为的行业规范,逐步完善理赔从业人员不良记录档案。
三是要加强理赔内控创新,重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管控风险。
通过设立赔案独立调查部门、建立集中拆检中心、实施远程定损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对查勘定损理赔行为的内部监督控制机制。
各行业协会要集中行业力量,逐步探索建立配件价格、修理工时、工时费率行业标准。
四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理赔时限的规定,加快理赔处理速度,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全面加强第三方代办车险理赔行为的风险管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苏保监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相关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5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近期,我局陆续接到关于部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方面的信访投诉,在仪征等地区还出现了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保险行业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上门投保交强险的客户及时办理交强险业务,不得以缺少保单、上级核保政策不允许、非本地牌照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
二、各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投保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
在销售商业险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三、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经审批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保费、费率与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任意改变费率档次或套用其他车型承保。
各公司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各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进一步完善重大信访事件信息沟通机制,对可能引发群访群诉事件的信访件,基层公司要及时向上级公司和当地行业协会报告。
五、各省级分公司要加强对全省分支机构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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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
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
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结束——。
车险行业自律与法律管理问题调查报告
保险公司车险行业自律与法律管理问题调查报告一、保险公司车险行业自律与法律管理的关系保险公司车险行业自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目标。
作为金融企业,各公司应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相关规定,严格管理交强险各类保险单证(包括交强险投保提示),所有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险单(非手工单)、摩托车和拖拉机可以使用交强险定额保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严格管理商业险各类保险单证(包括商业险投保提示)。
由于保险公司车险行业自律的重要性和它自身的脆弱性,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分散风险的同时实现法律管理效益关系的最大化,设立“车险行业自律检查小组”,检查小组代表市行业协会对各公司履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违约处理。
各公司保证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本“公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检查与违约处理。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保监办发[2014]166号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保监办发〔2014〕166号)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提高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效果,切实保障全省人身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新举措,加强银保渠道暗访。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定期对银保渠道销售情况进行暗访,创新暗访的方法和手段,暗访网点根据各地市(含区县)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暗访人员应当参照《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的有关内容详细记录各公司银保渠道的产品销售情况,如保险产品宣传资料是否规范,销售人员在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是否存在故意混淆保险与存款的概念,是否夸大收益,是否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等。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向我局书面报告暗访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重抓落实,开展保单抽样电话回访。
各保险行业协会每季度对各地市(含南京)开展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新单业务进行保单回访抽查,调取回访录音和投保资料影像件。
检查范围包括各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个险、银保、电话营销等渠道销售的1年期以上的保单,抽取比例为当季销售保单件数的千分之五(不低于10份,不超过50份)。
检查回访内容是否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的相关规定、客户信息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82号)的相关要求,并对客户进行再次回访,详细记录回访中发现的问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苏政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9〕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等要求,省有关部门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了梳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修改《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删去第三部分“申领程序”第(一)项“实行自愿申请”中的“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二、修改《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79号),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办理时应当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核验监护人的身份”。
三、修改《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户籍身份、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情况证明,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废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4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9年1月15日。
2023年汽车保险自律
2023年汽车保险自律摘要:1.2023 年汽车保险自律的背景和意义2.汽车保险自律的具体措施3.汽车保险自律对消费者的影响4.汽车保险自律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影响5.总结和展望正文:【1.2023 年汽车保险自律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长,汽车保险行业也日益发展壮大。
然而,在汽车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汽车保险自律显得尤为重要。
2023 年汽车保险自律,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促进汽车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2.汽车保险自律的具体措施】2023 年汽车保险自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规范保险产品设计: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监管,禁止保险公司开发不符合市场需求、过度竞争的保险产品,确保保险产品符合消费者需求和利益。
(2)加强销售行为自律: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在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不得误导消费者,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规范保险理赔服务:加强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大行业自律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过行业内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3.汽车保险自律对消费者的影响】汽车保险自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规范保险产品设计、加强销售行为自律和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避免因误导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提高理赔效率,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汽车保险自律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影响】汽车保险自律对我国保险行业也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增强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任。
此外,通过优化保险产品设计和服务,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5.总结和展望】2023 年汽车保险自律,是我国保险行业在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1.25
•【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施行日期】2002.11.2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现予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长季允石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个体和
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除第九条第一、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上述规章条文顺序变动的,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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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检查标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70号文件精神和江苏保监局的相关要求,配合《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08版)(以下简称《公约》)的实施,经我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研究一致决定,根据《公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行业自律检查的资料包括:1、公司执行的经中国保监会和江苏保监局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2、承保清单/承保登记簿、单证核销台账;交强险标志使用登记台帐;3、保单和批单卷宗(副本)、保费发票;4、财务总帐和分类明细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费用明细表)、对应的财务凭证;5、业务信息系统、财务信息系统、单证系统;6、代理业务台账及手续费支付台帐、代理协议、手续费明细账、手续费支付凭证;7、赔案资料;8、招标业务清单、中标书及中标协议。
二、车辆类型、性质界定及承保适用标准除下列列明的情况外,同一辆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违者视为违反公约第一条。
(1)非营业用客车、货车的界定:A 非营业客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非营业客车的费率;警车、普通囚车适用企业非营业客车费率。
B 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2)营业客车的界定: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对于旅游公司的客车统一按行驶证承保,行驶证标明为“非营业”或“营转非”性质的,可以按非营业客车承保;行驶证标明为“旅游客运”等性质的,一律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对于个别客运公司富余车辆作为厂校接送车使用的,若行驶证使用性质载明为“非营业”,提供长期租赁协议可按非营业客车承保。
对于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其中属于公司自备车且行驶证标明为“非营业”性质的,可按非营业企业客车承保;汽车租赁公司、旅游、客运公司租赁给非营业单位且租赁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上的车辆,在汽车租赁公司、旅游、客运公司提供租赁合同后可按非营业客车承保;汽车租赁公司其他类型的租赁用车(包括承租方为个人的、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均适用“营业出租租赁”客车费率。
城市公交车和公路客运车的区分原则上以行驶证为准,若行驶证不明确的,则以该行驶证车主、被保险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来划分,是公交系统主管的按城市公交承保,是运管部门主管的则按公路客运承保。
城市公交车的座位数按其行驶证核定的载客数承保,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对于在县(市)中经营乡镇线路的城乡公交车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如上级主管部门与此意见不一致,应附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3)营业货车的界定: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4)运输类企业车辆(包括物流公司、运输公司、货运公司、托运公司、储运公司、客运公司等)均应按营业性质承保。
其中几种具体情况按如下规定承保:经营范围仅为货运类的运输企业,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是“非营业”的客车可按非营业承保,货车应按营业货车承保。
经营范围仅为客运类的运输企业,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是“非营业”的货车可按非营业承保,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明确是“非营业”的12座及以下客车可按非营业承保,12座以上客车均按营业客车承保。
经营范围兼有客运和货运经营范围的运输企业,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明确是“非营业”的12座及以下客车允许按非营业承保,12座以上客车均按营业客车承保。
企业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为准。
搬家公司的货车行驶证载明“非营业”的,交强险按非营业承保,商业险应按营业承保;行驶证载明“货运”的,交强险、商业险均按营业承保。
(5)行驶证中载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货车按其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中明确的使用性质确定适用费率,行驶证标明为“非营业”或“营转非”性质的,可以按非营业货车承保;行驶证标明为“货运”等未明确使用性质的,则以2吨为界,2吨以下的个人货车可以按非营业承保,2吨及以上的个人货车应按营业货车承保(若按非营业货车承保,则必须提供运管部门出具的非营运证明或经检查小组核实未在运管部门办理过营运证)。
(6)行驶证中载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非营业客车按家庭自用车承保,行驶证中载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营业性质车辆按对应的营业费率承保(如出租车按出租、租赁费率承保)。
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明确是“非营业”的12座及以下客车允许按非营业承保,12座以上客车均按营业客车承保。
(7)行驶证中载明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按企业费率承保,行驶证中载明的车辆所有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的按党政机关费率承保。
党政机关、事业团体与企业的区分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类型为准。
行驶证车主载明为两个车辆所有人,如“企业(个人)”、“个人(企业)”等按索赔权益人确定费率适用标准,并同时在特约中注明其索赔权益人。
(8)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气罐车)、液罐车。
(9)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水泥散装车,泵车。
(10)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及运钞车。
(11)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行驶证载明为集装箱牵引车或者具有集装箱营运资质,且从事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运输公司的牵引车)(12)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
半挂式货车分主车和挂车两个牌照、两张行驶证,挂车的行驶证上载明有发动机号的,根据实际使用性质按对应吨位的货车承保;挂车的行驶证上无发动机号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根据实际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承保,其他商业险按同吨位货车的50%承保。
装臵有油罐、气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费率的30%承保。
装臵有油罐、气罐(汽罐)、液罐的以外罐体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承保。
装臵有冷藏、保温等设备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装臵有固定专业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挂车,按特种车三费率的30%计算。
(13)特四以外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1、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其中,同一半挂牵引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
(14)行驶证中载明厂牌型号为垃圾车但车辆类型为“专项作业车”的,按照特种车二承保,行驶证中载明厂牌型号为垃圾车但车辆类型为“封闭货车”等有货车字样的,按货车承保。
(15)对于电力工程车和工程抢修车,行驶证中载明车辆类型为“专项作业车”的,按特三承保;其他的按行驶证中载明的车辆类型承保。
(16)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共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按排气量执行相应的费率(正三轮摩托车也按照排气量执行相应的费率)。
(17)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W 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
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在农机管理部门上牌的拖拉机按照对应的兼用型和运输型及功率执行相应的费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牌的标明为“低速载货汽车”的,交强险按运输型拖拉机14.7KW 以上的费率执行、商业险按各公司经审批的费率执行;其他的则按照普通货车执行相应的费率。
三轮汽车也应按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三、检查标准:1、被检查时段的保单单证流水号必须连号,并有相应的保单、批单领退、注销登记薄,违者视为违反公约第一条;2、未执行经中国保监会和江苏保监局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违者视为违反公约第一条;3、车辆风险调整系数须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费率调整系数表》进行费率浮动。
费率优惠总和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每个子险的优惠超过其对应子险基准费率的30%,视为违约;风险系数必须据实使用,违者视为违反公约第一条。
(1)根据被保险车辆上年度真实赔款记录,正确使用“无赔款优待”系数。
本公司续保车辆根据本公司理赔数据、实际车龄据实使用。
新车不允许使用该系数进行保费优惠。
转保车辆按车龄据实使用该系数。
上年交强险费率上浮的车辆,严禁使用“无赔款优待”系数。
(2)被保险车辆同时投保车损险、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多险种同时投保”系数。
(3) 新车及转保车辆(指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至保单起保日不满一年的机动车,包括车牌号维持不变的更新车辆。
能够提供上年完整年度的保单除外)不允许使用“客户忠诚度”或“续保”系数进行打折优惠。
(4)新车不允许使用“安全驾驶”或者“交通违法记录”系数。
非新车,在“安全驾驶”和“交通违法记录”上行业共享平台之前,暂不使用。
(5)家庭自用车(指行驶证所有人为个人,且为非营业用途的客车),不允许使用“承保数量”系数。
(6)被保险车辆为家庭自用车的允许正确使用“指定驾驶人、性别、驾龄、年龄”系数,但必须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并在保单中载明或在特别约定中注明。
(7)被保险车辆属于车队(同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车辆,家庭自用车除外)的,方可使用“经验及预期赔付率”系数、“管理水平”系数。
4、严禁乱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变相降低保费;可选免赔额条款不能与停驶损失险类、费用补助险类条款同时使用;车损险不足额投保的,应在特别约定中约定出险时按比例赔付,严禁利用不足额承保方式变相降低保费、误导客户;严禁以服务的名义赠送汽油票、洗车卡、有奖销售等方式变相降低保费(为公司代理的中介机构违规视为公司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