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有效开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人才资源,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适应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处理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与其他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技术工人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按照技术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需要,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分别表述为:初级××工(员)、中级××工(员)、高级××工(员)、××技师、高级××技师。本办法适用于三个技术等级的岗位考核。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评聘办法另行规定。
(四)各技术等级岗位,按行业不同划分若干工种,各工种名称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种目录》。
(五)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纳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作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按照省、市(地)、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人事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并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高级工及省直单位(含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各市(地)人事局负责本市(地)中级工以及市(地)直单位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并对各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事局负责本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
个别特殊工种的中、初级工,也可全省统一培训考核。
(六)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和自愿的原则。
(七)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晋升考核,按岗位等级序列从低级到高级依次逐级进行。
(八)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
二、考核范围
列入考核范围的人员须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作的技术工人。
新参加工作并执行学徒期、见习期工资的工人、长期临时工和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本人自愿,也可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等四个方面。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工作态度等。
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的成果及安全生产等。
职业道德规范知识主要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养和行为准则方面的知识。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及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执行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执行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
四、考核方法
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统一考核标准,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理论采用笔试(闭卷)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采用适合工种特点的操作方式进行。考核合格标准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部门确考核费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1、在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均可申报初级工。
2、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并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初级工,可申报晋升中级工。
3、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并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中级工,可申报晋升高级工。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初级工,可不受工作年限和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的限制申报晋升中级工的考核:
1、在市(地)、厅(局)级及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市(地)、厅(局)级及以上成果证书的;
3、获得市(地)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三)在中级工岗位取得以下成果或荣誉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的限制申报晋升高级工的考核:
在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
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证书的;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四)符合下列年限(计算到2000年)条件、未确定过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1、工作年限25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15年及以上或工作年限24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及以上的,可申报高级工。
2、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11年及以上或工作年限16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6年及以上的,可申报中级工。
(五)本人所申报技术等级上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不达10年的可申报初级工考核;工作年限10到19年的,可先申报初级工考核,成绩合格且在本工种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可继续申报中级工考核;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的,可先申报中级工考核,成绩合格且在本工种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可继续申报高级工考核。
六、培训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培训与考核分别实施。所在单位应为培训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培训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培训教材由省人事厅审定、印制、发行。
培训采用面授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面授时间高级工不少于120学时,中级工不少于100学时,初级工不少于80学时。
培训费由培训单位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七、工资兑现办法
1、执行学徒期、见习期工资的工人,经考核达到初级工标准的,在学徒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时兑现初级工工资;学徒期、见习期满,经考核不达初级工标准的,延长学徒期、见习期,直至考核合格,再转正定级、兑现相应工资。
2、其他技术工人,从确定技术等级的次年1月起兑现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申报条件,执行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晋升技术等级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其中原岗位工资未达到晋升后岗位工资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原岗位工资高于新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工资标准。
执行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可比照机关同岗位工资档次人员晋升技术等级后新确定的岗位工资档次,执行事业单位相同档次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如:事业单位某工人现技术等级工资为中级工5档,晋升高级工后,应比照机关中级工5档人员晋升高级工后新确定的机关高级工岗位工资档次,执行事业单位同档次
的高级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本办法下达前晋升技术等级的人员,现工资如低于按本规定确定的工资,从2003年1月起按本规定执行。(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四)项申报条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标准的,晋升技术等级后,按晋升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