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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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12.21•【文号】•【施行日期】1994.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12月21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培训考核工作,鼓励工人立足本职,岗位成才,调动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的素质,根据劳动部《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要根据国家标准,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特点,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分级考核、统一发证”的原则,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条组织领导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人考核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管理。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条管理办法一、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规定、规划、试题、办法,以及组织、指导、协调各单位的工人培训考核工作。

二、委员会负责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和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

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四条申报条件一、本等级考核。

从事本工种工作(含连续工作时间。

持有本工种职业高中以上学历证书者,在校学习的时间可计算报考年限,下同)满2年以上者,可申报初级工。

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或工作1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

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或工作2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12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

二、升级考核。

持初级工证书3年以上,且工作10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

持中级工证书5年以上,且工作20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

(完整版)技能岗位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

(完整版)技能岗位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

技能岗位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生产一线技术工人技能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促进技术工人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更好的完成生产任务和实现自身价值,依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车工、铣工、电工、焊工、钳工、磨工等技能等级鉴定。

3、技术等级设定3.1 技术等级从低到高依次设定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职等,3.2 技术等级是员工技能水平的体现,技术等级、定(晋)级时间间隔标准如下表注:表中所列定(晋)级时间间隔标准:如某员工从1级向2级晋升至少需间隔6个月。

4、初次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对于不同技术等级的员工,在初次鉴定时只要符合条件可申报。

4.1 初级工4.1.1中专/或以上学历。

4.1.2经本公司试用期考核通过的,并取得本公司内部上岗证。

4.1.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个月以上,并接受相关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另外:内部培训课时达到12小时以上。

4.1.4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2 中级工4.2.1中专/或以上学历。

4.2.2取得本公司初级工上岗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2.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4.2.4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内部培训课时达到24小时以上。

4.2.5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3 高级工4.3.1中专/或以上学历。

4.3.2取得本公司中级工上岗证,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3.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4.3.4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内部培训课时达到48小时以上。

4.3.5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4 技师4.4.1 大专/或以上学历。

4.4.2取得本公司高级工上岗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4.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特点,组织开展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已成为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工资标准,其经费由财政统一负担,所以人事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必须要对工人的工资增长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并提出统一的办法和条件,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能够有计划的增长。

为整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管理工作方面出的混乱现象,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的宏观管理,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参加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培训与考核,并取得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方可按相应技术等级兑现工资。

通过社会其它渠道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在机关、事业单位内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考取技术等级资格的,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按照人事部制定的有关办法,重新予以复核认定(复核认定办法另发),并核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三、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控制工人工资的增长,以利于工资的宏观控制。

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工〔1995〕21号)、《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试考核晋升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川人工〔1998〕18号)、《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川人发〔2006〕46号)和《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川人发〔2006〕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按照引入激励竞争机制、构架新的考培模式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通过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工作,进一步激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生产、工作、学习热情,提高工人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各方面过得硬的新时期的工人队伍,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

二、考试考核对象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的对象,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已转正定级并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且具备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

机关技术工人的技术岗位设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技术等级(职务)岗位;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技术岗位设为:技术五级、技术四级、技术三级、技术二级、技术一级等五个技术等级(职务)岗位。

除政策明确规定外,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必需逐级进行。

三、考试考核内容(一)晋升技术等级(机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事业单位:技术五级、技术四级、技术三级。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晋人工字[2002]31号)一、总则(一)为了有效开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人才资源,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适应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处理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与其他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技术工人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按照技术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需要,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

分别表述为:初级××工(员)、中级××工(员)、高级××工(员)、××技师、高级××技师。

本办法适用于三个技术等级的岗位考核。

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评聘办法另行规定。

(四)各技术等级岗位,按行业不同划分若干工种,各工种名称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种目录》。

(五)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职能部门。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纳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作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按照省、市(地)、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人事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并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高级工及省直单位(含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初级工的培训考核。

各市(地)人事局负责本市(地)中级工以及市(地)直单位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并对各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事局负责本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个别特殊工种的中、初级工,也可全省统一培训考核。

(六)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和自愿的原则。

(七)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晋升考核,按岗位等级序列从低级到高级依次逐级进行。

(八)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二、考核范围列入考核范围的人员须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作的技术工人。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92]科发人字1608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92]科发人字1608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92]科发人字1608号)院属各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院人事局联系。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日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为稳定我院工人队伍,提高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好地调动工人学习技术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决定在全院开展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现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技术等级(一)中国科学院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制。

(二)国家规定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为初、中、高三级制,在目前尚未实行三级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暂施行八级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其中一、二、三级为初级,四、五、六级为中级,七、八级为高级。

(三)技术工人可根据“办法”规定,对照自身条件,参加定级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升级考核实行逐级晋升技术等级)。

二、考核对象(四)单位技术工种岗位上的正式工人,均属于技术等级考核对象。

考核先在已有部颁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中进行。

三、申报条件(五)从社会招收录用的新工人中,具有本工种大专、中专、技、职校学历,或经专业技术培训已取得本工种技术等级证书的,可在一年试用期满后申请认定和考核定级,其他人员在具备本工种工龄三年后考核定级,考核定级者一般从技术等级三级起申报。

生产一线员工技术等级评定办法

生产一线员工技术等级评定办法

生产一线员工技术等级评定办法3、熟悉所在岗位及接口岗位的工作流程及原理,并能够解决常见问题。

1、能够独立完成所在岗位的高难度生产操作,并能够指导新员工完成基本操作。

2、能够独立完成所在岗位的高难度CIP清洗操作,并能够指导新员工完成基本操作。

3、深入了解所在岗位及接口岗位的工作流程及原理,并能够提出改进建议。

1、能够独立完成所在岗位的复杂生产操作,并能够指导其他员工完成操作。

2、能够独立完成所在岗位的复杂CIP清洗操作,并能够指导其他员工完成操作。

3、掌握所在岗位及接口岗位的工作流程及原理,并能够提出改进建议和解决复杂问题。

4、能够参与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进工作。

6、技能鉴定流程6.1申报员工在符合初次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后,向XXX提出申报,填写《技能鉴定申报表》。

6.2评定XXX根据员工的申报情况,从技能鉴定委员会内召集相关评委组成评定小组,对员工的技能、工作态度、综合评分等进行评定。

6.3公示评定小组按照技能鉴定标准对员工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6.4认定评定小组根据公示结果和意见反馈,对员工的技能等级进行认定,并颁发《技能等级证书》。

7、技能鉴定周期员工的技能等级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复审时,员工需填写《技能鉴定申报表》,并参加技能鉴定评定。

评定结果根据员工的表现和技能水平,可能会晋升或降级。

1、能够熟练地完成两个岗位的生产操作和CIP清洗操作。

2、能够在他人的指导下完成第三个岗位的生产操作,同时掌握三个岗位及接口岗位的工作流程和原理。

3、具备全面的设备维护保养能力,并能熟练处理生产异常和设备故障。

4、有半年以上的本岗位工作经验,通过试用期后转正。

1、能够熟练地完成两个岗位的生产操作和CIP清洗操作。

2、能够独立地完成第三个岗位的生产操作,掌握三个岗位及接口岗位的工作流程和原理。

3、具备全面的设备维护保养能力,并能熟练处理生产异常和设备故障。

4、有一年以上的本岗位工作经验,带出过一位能够独立操作的初级工。

八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

八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

八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一、基础知识考核1.考核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内容,主要考察工人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

2.考核方式:采用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考核,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专业技能考核1.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能、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内容,主要考察工人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专业技能的能力。

2.考核方式:采用实际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工作业绩考核1.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的内容,主要考察工人在工作中的表现和业绩。

2.考核方式:采用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职业道德考核1.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纪律等方面的内容,主要考察工人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2.考核方式:采用问卷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考核,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团队协作考核1.考核内容:包括团队协作能力、沟通能力、合作精神等方面的内容,主要考察工人在团队中的表现和作用。

2.考核方式:采用团队项目、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考核,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安全生产考核1.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主要考察工人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

2.考核方式:采用现场检查、模拟演练等方式进行考核,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培训学习考核1.考核内容:包括培训学习成果、学习态度、学习能力等方面的内容,主要考察工人在培训学习中的表现和进步。

2.考核方式:采用考试、作业评估等方式进行考核,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创新能力考核1.考核内容:包括创新能力、创新意识、创新精神等方面的内容,主要考察工人在工作中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

2.考核方式:采用项目创新成果评估、创新方案设计等方式进行考核,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河南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河南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河南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摘要:一、河南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的背景和意义二、考核标准的分级和分类1.技术等级的划分2.岗位分类三、考核标准的内容和要求1.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2.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3.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四、考核流程和评价方法1.考核申请和资格审核2.考试时间和地点安排3.考试内容和形式4.评分标准和成绩公布五、考核结果的应用和激励措施1.岗位晋升和薪酬调整2.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3.表彰和奖励正文:河南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是针对河南省内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从事各类技术工作的工人进行的技术能力评价和岗位等级认证。

这一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激发广大工人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推动河南省整体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根据河南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技术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岗位和职责。

岗位分类则包括生产、技术、管理、销售等多个方面,基本覆盖了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各类工作岗位。

考核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

其中,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是评价工人基本技能的重要指标;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则反映了工人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和能力;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则体现了工人的职业素养和企业文化契合度。

考核流程和评价方法方面,首先由工人本人提出考核申请,经过资格审核后参加相应的技术等级考试。

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相关部门统一安排,考试内容和形式则根据不同技术等级和岗位特点设计。

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其中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占60%,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占30%,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占10%。

考试结束后,相关部门将公布成绩,并对合格的工人颁发技术等级证书。

考核结果的应用和激励措施方面,企业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工人的技术等级和岗位特点,合理调整薪酬待遇,实现岗位晋升和薪酬调整的有效挂钩。

员工岗位技能等级评定方案(完整版)

员工岗位技能等级评定方案(完整版)

职工技能等级评定标准一.总则:为加快琅素公司熟练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工队伍专业技能素质,充分调动我公司生产一线技术职工和其他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进提高工作生产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的推动公司整体效益发展,同时也为了树立技术骨干的表率和榜样作用,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细则规定如下:二.评级对象:公司针对生产一线工人为主进行技能等级评定,不包括;车间主任和其他部门人员。

工人技能等级类型共分为5级,分别为五级工、四级工、三级工、二级工、一级工。

具体评定细则为:1.五级工评定标准(初学者):(1)申请者资格条件:工龄累计起码在3个月以上,与公司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续签)。

(2)在工作期间未出现1天以上的无故旷工,10次以上的迟到早退,15天以上的请事假等情形。

(3)未发生过严重违反劳动安全操作规程,且未发生500元以上的设备操作和安全事故。

(4)没有发生过累计总额为5000元以上产品质量事故(如质量投诉、退货等)。

(5)能严格服从组长以上领导工作安排和调遣,及时圆满的完成生产任务。

(6)热爱本职岗位工作,勤劳主动,人品正派,团结同事,顾全大局,积极进取。

(7)在工作期间没有发生严重违法公司规章纪律行为(如偷盗破坏财产、打架斗殴、屡次旷工等),受公司警告以上处理在2次以内的。

(8)有基本的专业操作技能水平,能完成的产成数量和合格率达到车间最低要求,在工作时间内能比较灵活协调衔接相关生产工序和人员。

2.四级工评定标准(合格者):(1)申请者资格条件:工龄累计起码在半年以上,与公司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续签)。

(2)在工作期间未出现1天以上的无故旷工,10次以上的迟到早退,15天以上的请事假等情形。

(3)未发生过严重违反劳动安全操作规程,且未发生500元以上的设备操作和安全事故。

(4)没有发生过累计总额为4000元以上产品质量事故(如质量投诉、退货等)。

(5)能严格服从组长以上领导工作安排和调遣,及时圆满的完成生产任务。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为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和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福建省人事厅制定了《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福建省人事厅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目的关规定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二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方法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考核工人由工人所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按百分制计分,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合格;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有一门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两门均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下一轮的技术业务水平考核。

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老工人,考核时以实际操作技能为主,业务理论的考核可采取面试的形式进行。

河南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河南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河南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摘要:一、河南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的背景和意义二、考核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三、考核等级和评分标准四、考核方式和流程五、考核结果的应用和影响六、对河南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的评价和展望正文:河南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是针对河南省企业内部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进行考核评估的准则。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激发工人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一步推动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

该考核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各类企业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考核对象为在技术等级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包括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等。

考核等级分为五个层次,分别是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

每个等级设有相应的评分标准,包括理论水平、实际操作能力、工作业绩、业务素质等方面。

工人需根据所处技术等级岗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考核任务,达到相应的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

日常考核由工人所在部门组织实施,主要针对工人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定期考核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对工人的综合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内部工人岗位晋升、薪酬调整、培训安排等方面的依据。

对于表现优秀的工人,企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工人,企业将提供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提高技术水平,达到考核要求。

总体来说,河南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为企业提供了衡量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激发工人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需要注意考核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确保每一位工人都能得到公正的评价和待遇。

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工〔1995〕21号)、《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试考核晋升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川人工〔1998〕18号)、《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川人发〔2006〕46号)和《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川人发〔2006〕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按照引入激励竞争机制、构架新的考培模式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通过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工作,进一步激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生产、工作、学习热情,提高工人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各方面过得硬的新时期的工人队伍,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

二、考试考核对象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的对象,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已转正定级并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且具备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

机关技术工人的技术岗位设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技术等级(职务)岗位;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技术岗位设为:技术五级、技术四级、技术三级、技术二级、技术一级等五个技术等级(职务)岗位。

除政策明确规定外,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必需逐级进行。

三、考试考核内容(一)晋升技术等级(机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事业单位:技术五级、技术四级、技术三级。

下同)考试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技术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人薪发(1994)50号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薪发(1994)50号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智联招聘日期: 2004-04-27【法规分类号】 L35401199410【标题】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人事部【颁布日期】 1994/12/22【实施日期】 1994/12/22【内容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文号】人薪发(1994)50号【题注】【正文】按照国办发〔1994〕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工作,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工资的总量控制,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我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核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工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河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

河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根据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和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1994]29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人薪发[1994]50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

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范围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包括转正定级及初次确定技术等级的考核、技术等级正常晋升考核和本等级考核。

新招收的学徒工、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职业高中学校毕业生学徒期满、见习期满转正定级以及尚未评定技术等级从企业调入或分配的工人、志愿兵、义务兵等,进行初次确定技术等级的考核。

按照省人事厅《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和技术等级设置试行办法》(冀人发字[1997]346号)文件规定的技术等级线,初级工晋升中级工、中级工晋升高级工,进行正常晋升技术等级的考核。

本等级考核只在高级工中进行;初级工、中级工只进行升级考核,不进行本等级考核。

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考办)编印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标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行业职业道德考核标准》规定的“应知”(技术业务理论和职业道德,下同)、“应会”(实际操作技能,下同)的内容和标准执行。

三、转正定级及初次确定技术等级的考核(一)新招收的学徒工学徒期满后经单位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经单位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可以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二)高级技工学校(班)毕业见习期满经单位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可以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三)从军队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9年及其以下的可以申报初级工的考核;10年至19年的可以申报中级工的考核;20年及其以上的可以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工人技术等级晋升考核方案

工人技术等级晋升考核方案

工人技术等级晋升考核方案
一.目的。

1.为加强和提高本单位职工的工作绩效,增强单位活力,改善
职工的工作表现,提高职工的满意度和成就感,最终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方案。

总分以100分计算。

二.适应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工人技术等级的晋升。

1.工龄考核(40分)
考核办法:工龄每年以一分计算。

2.出勤考核(20分)
考核办法:出勤考核每月统计一次,年底汇总。

迟到一次扣0.1分,事假一天扣0.2分,病假一天扣0.1分。

3.民意测评(10分)
考核办法:按票数计算,计算方法:10*投票人数/参票总人数*100%。

4.取得等级证书时间考核(10分)
考核办法:以拿到等级证书最早时间为基数,每晚一年扣一分。

5.职务(5分)
考核办法:股长5分,副股长3分。

6.工作业绩(20分)
考核办法:1.年底评为先进或者优秀的个人5分,2.精通业务能熟练开展业务工作(5分),3.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5分)。

4.工作尽职尽责(5分)。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核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工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三、考核成绩的评定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考核工作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百分制计分,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合格。

考核工作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委托单位组织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

四、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

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一)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023年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2023年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2023年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成为评价工人技能水平和职业能力的重要指标。

2023年,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工人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和职业提升空间。

本文将从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影响因素等方面探讨2023年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相关内容。

一、考核内容2023年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内容包括技术知识、技能操作和职业素养等三个方面。

首先,技术知识方面要求工人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能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

其次,技能操作方面要求工人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各种工具和设备,独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最后,职业素养方面要求工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修养,能够遵守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配合工作,具备团队合作精神。

二、评分标准2023年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评分标准主要包括技术知识掌握程度、技能操作熟练程度和职业素养表现等三个方面。

在技术知识方面,评分标准将根据工人对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来评定。

在技能操作方面,评分标准将根据工人在实际操作中的熟练程度和操作的准确性来评定。

在职业素养方面,评分标准将根据工人的工作态度、工作积极性和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来评定。

三、影响因素2023年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结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工人个人的学习态度和学习能力是影响考核结果的重要因素。

如果工人具备积极的学习态度和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够主动学习和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那么其考核结果往往会较好。

其次,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也是影响考核结果的重要因素。

如果工人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够熟练应对各种工作场景和问题,那么其考核结果往往会较好。

此外,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也会对考核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果工人所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较好,能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发展机会,那么其考核结果往往会更具竞争力。

结论:2023年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是评价工人技能水平和职业能力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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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一、总则(一)为了有效开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人才资源,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适应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处理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与其他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技术工人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按照技术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需要,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

分别表述为:初级××工(员)、中级××工(员)、高级××工(员)、××技师、高级××技师。

本办法适用于三个技术等级的岗位考核。

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评聘办法另行规定。

(四)各技术等级岗位,按行业不同划分若干工种,各工种名称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种目录》。

(五)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职能部门。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纳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作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按照省、市(地)、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人事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并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高级工及省直单位(含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初级工的培训考核。

各市(地)人事局负责本市(地)中级工以及市(地)直单位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并对各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事局负责本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

个别特殊工种的中、初级工,也可全省统一培训考核。

(六)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和自愿的原则。

(七)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晋升考核,按岗位等级序列从低级到高级依次逐级进行。

(八)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

二、考核范围列入考核范围的人员须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作的技术工人。

新参加工作并执行学徒期、见习期工资的工人、长期临时工和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本人自愿,也可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等四个方面。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工作态度等。

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的成果及安全生产等。

职业道德规范知识主要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养和行为准则方面的知识。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及实际操作技能。

考核标准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执行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执行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

四、考核方法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统一考核标准,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

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理论采用笔试(闭卷)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采用适合工种特点的操作方式进行。

考核合格标准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部门确考核费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五、申报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1、在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均可申报初级工。

2、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并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初级工,可申报晋升中级工。

3、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并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中级工,可申报晋升高级工。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初级工,可不受工作年限和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的限制申报晋升中级工的考核:1、在市(地)、厅(局)级及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市(地)、厅(局)级及以上成果证书的;3、获得市(地)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三)在中级工岗位取得以下成果或荣誉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的限制申报晋升高级工的考核:在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证书的;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四)符合下列年限(计算到2000年)条件、未确定过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1、工作年限25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15年及以上或工作年限24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及以上的,可申报高级工。

2、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11年及以上或工作年限16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6年及以上的,可申报中级工。

(五)本人所申报技术等级上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不达10年的可申报初级工考核;工作年限10到19年的,可先申报初级工考核,成绩合格且在本工种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可继续申报中级工考核;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的,可先申报中级工考核,成绩合格且在本工种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可继续申报高级工考核。

六、培训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培训与考核分别实施。

所在单位应为培训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培训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培训教材由省人事厅审定、印制、发行。

培训采用面授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面授时间高级工不少于120学时,中级工不少于100学时,初级工不少于80学时。

培训费由培训单位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七、工资兑现办法1、执行学徒期、见习期工资的工人,经考核达到初级工标准的,在学徒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时兑现初级工工资;学徒期、见习期满,经考核不达初级工标准的,延长学徒期、见习期,直至考核合格,再转正定级、兑现相应工资。

2、其他技术工人,从确定技术等级的次年1月起兑现相应工资。

具体办法是:(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申报条件,执行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晋升技术等级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

其中原岗位工资未达到晋升后岗位工资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原岗位工资高于新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工资标准。

执行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可比照机关同岗位工资档次人员晋升技术等级后新确定的岗位工资档次,执行事业单位相同档次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如:事业单位某工人现技术等级工资为中级工5档,晋升高级工后,应比照机关中级工5档人员晋升高级工后新确定的机关高级工岗位工资档次,执行事业单位同档次的高级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本办法下达前晋升技术等级的人员,现工资如低于按本规定确定的工资,从2003年1月起按本规定执行。

(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四)项申报条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标准的,晋升技术等级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

其中机关工人可将现岗位工资档次直接套入新技术等级相同的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人可将现技术等级工资档次直接套入新技术等级相同的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3、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已确定过技术等级并继续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可从调入之月起比照调入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未确定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直接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复员军人或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可先按不高于本单位同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发给临时工资,待确定技术等级后,再从次年一月起按本单位同条件工人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1、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经考核合格确定技术等级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1994年10月11日以前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前已取得政府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且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经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复核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也可以发给相应技术等级《证书》。

2、申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作年限、本工种工作年限、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按虚年计算。

3、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以本人从事的主要工种岗位申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相近工种的本种工作年限和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4、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从取得本技术等级《证书》当年起开始计算。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四)项申报条件,考核合格取得《证书》的,其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按5年以上对待。

计算至2000年,工作年限7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及以上的技术工人,其在初级工等级岗位工作的年限也按5年以上对待。

2001年取得《证书》的人员,不符告本办法第五条(四)、(五)项申报条件者,本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从2000年起计算。

复员军人直接分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申报中级工、高级工考核的其低一级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按5年以上对待。

5、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需要改变工种的,按管理权限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在相近工种间改报。

6、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

下年度可不培训,直接参加不合格科目的考核。

7、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在聘任期间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合格的,只发《证书》,不兑现工资。

待其解聘后继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时,再兑现工资。

今后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时,本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从取得《证书》当年起计算。

8、长期临时工取得《证书》后如何兑现工资,由用人单位决定。

九、申报程序市(地)、县(市、区)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工考核的,首先由所在单位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考核,合格的,填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审批表》一份,送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按工种分类填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申报登记表》一式五份,经市(地)人事局审查,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汇总,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进行资格审查。

省直单位申报考核的人员,参照以上程序,由省级主管部门集中报送。

市(地)、县(市、区)以下单位人员申报中级工、初级工考核的程序由市(地)人事局确定。

十、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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