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规范知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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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关于质量事故的定义分歧很大,因此直接影响责任与奖罚。建议采取本办法中的定义。凡是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的,皆认为是质量事故。由于目前作废一轴就超过了1000元,建议:
1.按工序定标准,如制墨工序出现废墨多少桶就算质量事故;分切超过多少卷就
算质量事故;
2.由于生产过程中出现意外,造成损失的,视为质量事故;
3.凡质检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质量损失的,视为质量事故;
4.凡客户提出投诉,为此支付成本超过额度的,视为质量事故;
5.工序本身由于工艺问题,造成成品率低,但较为稳定的,不是质量事故;
6.质量事故的处理责任:质检员造成的质量事故,质量部负全责;客户投诉的,
制作部门与质量部门平分责任;生产过程出现的质量事故,制作部门负80%的责任,质量部负20%的责任。
以上分析为个人意见,不作为结论,供参考。
建议由质量部提出初稿,由相关部门讨论后确定。
第一条质量事故是指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第二条质量事故的划分
(一)轻微质量事故
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如包装材料保管不善发霉、变质。
(二)一般质量事故
损失在1000元以上1万元不含以下者。
(三)重大质量事故
1、因质量问题一次造成损失价格1万元(含)以上者,其中包括产品在
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退货和索赔。
2、因质量问题给企业形象和声誉造成影响极坏者。
第三条发现质量事故,事故第一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负责人和质检员报告,然后逐级上报。
第四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部主任应在接到通知4小时内通知分管副部经理。
第五条质检员和班组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
第六条质量事故发现者或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第七条发生质量事故后,制作部门负责人及质检主管应立即亲临现场处理。
第八条质量事故的调查:
(一)轻微或一般事故或重大事故未遂,由质量检查员和场地负责人组织调查分析。
(二)重大事故由质量部主任和事故发生部门主任协同进行调查分析。
第九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一般或轻微质量事故,由责任者所在部门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质量部备案,罚金额为1000元以下,可以并处行政处罚。
(二)重大质量事故由质量部主任提出意见,报分管质量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罚金额一般为1000元(不含)至3000元,可以并处行政处罚。
(三)重大质量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