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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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工业料堆场管理,防治扬尘污染,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工业企业(不包括供热、供气、供水、采掘企业及加工企业的采掘厂)料堆场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料堆场是指工业企业内及企业外租用,用于堆放原辅材料、煤炭、砂石、灰土、工业固体废物等物料的煤场、料场、渣场等场地。

第四条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的宣贯,指导本地工业企业做好料堆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本地工业企业料堆场管理台账,台账应包括料堆地点、料堆归属、物料属性、料堆规模、防尘措施、是否达到标准规范要求等内容,并及时更新台账。

第六条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工业企业料堆场建设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对钢铁、建材(含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石化、化工、焦化、铸造等行业企业料堆场建设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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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工业料堆场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防治设施建设配备情况、防治设施技术规范符合情况和料堆场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第八条监督检查分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两种方式。其中,督导检查是以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料堆场管理为目的进行的检查,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种;执法检查是以强制企业完善料堆场扬尘防治措施为目的,并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的检查。

第九条各县(市、区)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开展2次及以上督导检查,督导检查要覆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料堆场,省市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重点工业料堆场和存在问题的料堆场进行抽查,其中省每年抽查不低于4个市。各市每年要检查本地全部县区,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工业企业料堆场数量的10%。

第十条工业企业料堆场执法检查参照《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执法检查指南》有关规定执行。对多次督导检查仍整改不到位的,各地要实施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实施监督检查,应由2名及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前,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检查人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查目的、任务和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督导检查要对督导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填写《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督导检查表》,并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代表签字确认和归档。执法检查要参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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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建立检查案卷。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建立料堆场管理制度和记录台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落实,主动配合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企业外部租用的料堆场无法实现入仓、入库储存的,应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第十四条各地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工业企业料堆场,加强整改督导工作。被检查企业整改完成后,要及时报当地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核查结果按要求归档。

第十五条各级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配备执法检查装备,保障工作经费。检查人员应掌握工业企业料堆场管理相关知识,严格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公平公正。上级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4 -

工业企业料堆场督导检查表

注:①企业料堆场名称同时填写被检查企业名称和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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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场名称;②一个料堆场填写一张检查表;

③该表由双方人员签字后,双方存档保存,以备抽查。

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执法检查指南

第一章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物料堆场的工业企业堆场扬尘防治情况的现场执法检查。

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执法检查机制。

第二章执法检查准备

一、确定执法检查方式

工业企业料堆场扬尘执法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检查方式。

二、组成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制定执法检查方案

执法检查组长负责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 6 -

四、下达检查通知

实施现场执法检查前,应将检查的依据、时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以文件或《检查通知书》等形式告知被检查企业。

五、现场检查前准备

(一)准备执法文书

准备《检查通知书》、《执法检查现场告知书》、《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和空白执法文书样张。

(二)准备办公取证设备

准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笔等办公取证设备。

第三章执法检查实施

执法检查应当按照现场告知、现场查勘调查、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当事人、通报情况等程序进行。

一、现场告知

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检查组长应当告知执法检查的内容、依据、程序、方法、时间、有关事项和要求,被检查企业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被检查企业相关人员确认后在《执法检查现场告知书》签名或盖章,由执法检查人员留存归档。双方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现场协调联络工作。

二、现场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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