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参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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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参考2
为方便大伙儿进一步了解农民工社会保证制度现状,我将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中,与农民工社会保证有关的各种规定,按照工伤、医疗、养老等类不,归纳分类,供大伙儿参考。
工伤保险
《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保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条例》在“附则”中专门强调: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在参保范畴。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关于职业病病人保证咨询题,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益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方法》(劳动和社会保证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方法》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范畴和标准,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及有关争议如何处理等咨询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咨询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刻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刻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能够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医疗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差不多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差不多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咨询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能够以个人身份参加差不多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差不多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差不多医疗保险的具体方法由各地劳动保证部门研究制定。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差不多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意见》要求,各地要统一认识,主动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差不多医疗保险制度范畴,并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鼓舞措施和待遇水平等咨询题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
养老保险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政策有关咨询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按照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差不多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咨询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差不多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方法执行。关于已参加过差不多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运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差不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差不多养老金。
文章出处:《半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