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保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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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情况调查
有关部门开展的一次“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工作的问卷调查”显 示,来京建筑企业108家,其用人峰谷期实有人数为490306人 和260467人。2005年在北京参加“工伤、基本医疗”两险的人数 为106749人,占用人高峰期人数的21.78%。
工伤保险推行情况
顺利 10%
有问题 90%
工伤保险办法
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 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既是农民工自身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 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全社会应树立保护农民工劳动 权的意识,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企业要自觉守法,有关部门 严格执法,农民工要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法律的 权威;另外,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相信,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会越来越趋向完美。
政府
(三)农民工工伤认定困难 (四)雇主使用各种手段限制农民工争取应得的保障
企业
(五)普法教育不到位,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 (六)农民工缺乏自身利益代言者
农民工
(一)缺乏必要的农民工工伤防范措施 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不允许从事城市居民的一般工作,只能从事劳动条 件差、技术含量低的工作。这些工作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 差、危险性极高,导致农民工工伤事故时有发生。面对如此严峻的安全形
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四、规范企业行为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遵守法定 的劳动时间,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都是法律法规己 经规范了的,也是一个企业或者雇主起码应该遵守的法定义 务。企业应该在生产中更加注意工人的权益保障。
第五、提高农民工的素质,树立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首先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安全法制教育。在农民工中进行《社会保险 法》等有关职业安全法规的普及教育,让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 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强对农民工的职 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意识,认识法律武器的权威,当
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障问题探究
——经济班第二小组
小组成员 王晓旺、唐桂林、茶先灿、 李道宇、安海玲
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障问题探究
工伤 保险简述
案例 现状
问题根源 探析
解决 建议
我们的 看法
农民工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 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内部劳动力欠缺,导致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 到目前为止我国进城务工农民已达1.2亿人之多,每三个产业工人中就有 两个来自农村。从地域上来讲,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地接纳农民 工的数量在国内遥遥领先。据调查,农民工最集中的行业主要是在建筑 业、制造业、以及服务业中的餐饮、服务、家政、保安等行业。
2014年5月12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最新的监测
结果显示,我国的农民工总量已接近2.69亿
人,如此庞大的数字背后,有为数不少的农民
工已经遭遇或者正在遭遇着工伤事故、职业病
得不到及时治疗、长期超时工作不支付报酬、
违法解除合同或者根本不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
劳动合同等问题。
(一)缺乏必要的农民工工伤防范措施 (二)中央与地方立法一致性存在不足
(五)普法教育不到位,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 农民工群体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相关部门很 少深入农民工群体开展普法宣传,大多数农民工明知自己的权 益受到了侵害,却很少拿起法律武器,甚至根本就不了解自己享 有的合法权利。 同时农民工受到传统观念局限。传统观念认
为土地是最大的保障,加之投入保险金后并非立即受益,因
(三)农民工工伤认定困难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对侵 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 益。但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顾虑。他们担心申请工 伤认定耗费太多时间、金钱却获赔甚少;担心申请工伤认定会导致雇 主将其开除;担心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工友害怕连累自己而拒绝为其证 明,导致无法认定负工伤。这些情况真实存在。因此,尽管工伤保险负 责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不遗余力的深入农民工中进行调查走访,农 民工工伤认定仍然困难重重。
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及时告之有关部门,使得自己能够及
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六、简化工伤赔偿程序
在进行农民工工伤索赔时,应当简化工伤认定程序,理顺劳动行政 部门、劳动仲裁部门以及法院在工伤认定中的职能,规定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确立工伤认定或裁或审制度。应限制用 人单位随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如用人单位对行政决 定不服的,仅限于复议或诉讼一次,出于对弱势农民工的保护,工伤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2002年9月上海市最先推出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要求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伤 保险条例》,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 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北京市于2004年7月初出台《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 求保护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相应的监管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 200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第11条规定要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对 违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惩罚规定。 2004年6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 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时的一些具体问题。 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要依法将农 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随后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当地的《工伤保险 条例》实施办法或细则并逐步推广实施。
法规的效用大打折扣。
第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针对农民工这样的特殊群体,可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
的激励机制,提高赔付率,增加赔付金额。
第三,积极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促进保险相关各方提高保险意识,规范保险行为,履行必要的法律责 任,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保障农民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及时得到合理的 经济补偿,切实保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他们宁愿选择放弃社会保险,把省下的工钱带回家乡。 (六)农民工缺乏自身利益代言者 绝大多数农民工都希望在讨论农民工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过程中,自己 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但事实上,参政议政机关中农民工的代言人屈指 可数,在制定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时,农民工的真实意见无法 及时表达,导致为城市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农民工没有机会对城市发 展进言献策,只能依靠上访等非正常渠道间接表达。
类似的案例不断上演 !!!
10月25日,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 河南籍农民工郭某在青海省西宁市打工遭遇工 伤,入院治疗3个月。但上周,用人单位却突然 暂停支付医药费,命悬一线的郭某被迫停药7 天。由于没有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郭某 失去了工伤鉴定的主动权;另一方面,用人单 位停付药费,使原本就贫困的家庭面对高额的 费用更是索求无门。 10月27日,据《新文化报》报道,24岁的侯胜 方在工地干活儿时受伤,却因工地方称,无人 能证明侯胜方在工地做工时受伤,无人负责他 的医药费,本应进行的手术只能一再拖延。 …… ……
农民工工伤保险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对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伤 害后,通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行政手段支持而获得 医疗救治、经济补偿、遗属抚恤等经济保障的一种社
会保险制度,也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工
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及促进事故预防的重要措施。 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在我国工伤保险的范畴之内,适 用于各种工伤保险法律。
农民工的权利是不应当限制的。
第七、重视农民工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农民工工伤保险机构可利用资金优势与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中介 组织,开展农民工工伤预防、事故防范、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安全生产培训 和咨询。 在职业康复方面,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对于在城市指定工伤康复机构进 行康复返乡的农民,要利用农村现有的设施,建立流动的职业康复站为农民工服 务。提高社会对工伤康复观念认识的瓶颈,康复后的农民工回到工作中要得到社 会的包容和对待,营造一个全社会帮助和支持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势,政府部门保护不到位,农民工自身又缺乏防范意识,部分企业为规避责任
又频繁更换高风险岗位用工,导致出事之后往往无法追究责任。一旦出了事 故,农民工便会不可避免地陷入索赔纠纷中。
(二)中央与地方立法一致性存在不足
现阶段无论中央地方均出台了农民工工伤保险体制规范的法律法规,立法手 段的社会效益已经初步显现,但是依然存在着许多不足。全国性立法数量较 少,而地方立法在工伤保险上的具体规定不尽一致,农民工在不同地域享受同 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愿望得不到实现。
满意 10%
不源自文库意 53%
比较满意 37%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满意 8%
比较满意 22%
不满意 70%
案例
2006年,周甲在福州市台江区某水产有限责任公司打工。2006年6月27日在 车间作业时,被同事周乙驾驶的机车致脚踝受伤。治疗70天,共花费医疗 费3300元(已由公司垫付),伤愈后于2006年9月14日上班。经了解,周甲工 伤治疗停工期间工资共计约5000元,另外,为了照顾周甲,其妻先后请假5 天。后双方就工伤补偿多次进行协商,公司以本单位未投保工伤保险以及 单位与工人签订了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为由,拒绝工伤认定,并只愿赔偿 医疗费及追加700元做营养费、生活费、误工费。周甲则要求公司除赔偿医 疗费外,还应给付治疗期间2个月的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单位应赔偿 的工伤赔偿金应包括,医疗费3300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150元,公司 应赔偿周甲共8450元。最终,公司只同意在赔偿医疗费3300元之外,支付 1800元,并威胁周甲,若不接受协议而提起工伤认定的话,公司将不惜重 金促使工伤得不到认定。迫于压力,周甲与公司达成如下协议:周乙赔偿 周甲医疗费、营养费、生活费、误工费共计5100元(含已支付的医疗费3300 元),周甲以后不得再要求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及其他费用。用人单位、周 甲、周乙三方在协议上签字。
(四)雇主使用各种手段限制农民工争取应得的保障 第一,参保成本太高。建筑企业普遍感觉为其全部施工人员投保工伤保
险成本太高,他们更愿意自留风险,而不参加保险。辽宁省一位民工要
获得10000元的保障,包工头需为其支付100元的保费;若保额为20000 万,则需要缴纳200元的保费。第二,农民工流动性较强。目前社会保 障还没有在全国形成网络,而农民工又不可能长期在一个地区工作,企 业投入的这部分费用不能随着受益人流动。第三,用工单位心存侥幸。 由于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概率比较小,可能数百次违章也未发生一次大 事故,这使得企业产生侥幸心理,违章生产屡禁不止。加之,部分施工 企业发生事故后因害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知道后对其进行处罚而隐瞒事 故,进而限制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
面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政策保
障、监察评估、社会服务功能缺失等环节问题, 为了
更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我们提 出以下建议:
第一,政府部门要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 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健全,若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做
到坚决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将会大大强化执行效果。
而现实是,往往由于某些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 得原本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而出台的政策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