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报警系统(F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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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防灾报警系统(FAS)
防灾报警系统具有火灾探测和报警功能,范围包括昆明市轨道交通首期工程全线31座车站、控制中心大楼、三座110kV主变电站(分别位于昆明北站、世纪城站以及小王家营站附近)、严家山车辆段与综合基地、五腊村停车场、大梨园车辆段与综合基地以及地下隧道区间等,在换乘站预留与其它线路火灾报警系统的接口。
14.5 FAS系统质量控制要点
14.5.1 FAS系统探测器安装监理控制要点
1)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应不大于45度。
2)探测器周围0.5m以内,不应有遮物,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应封堵,安装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如装上防护罩)。
4)探测器的底座应牢固可靠。在吊顶上安装时,应先把盒子固定在主龙骨上或在顶棚上生根作支架,其连接导线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外接导线应有0.15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5)探测器确认灯应面向便于工作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6)对探测器、报警控制器等应进行基本性能测试。试验工作需在干燥、无粉尘、无振动、无烟雾的常温室内进行,试验人员应全面熟悉防灾报警设备的各项性能后,方可进行试验。
7)FAS系统手动报警按扭、报警控制器安装监理控制要点。
8)手动报警按扭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墙上,距地面高度1.5m,安装牢固并不应倾斜。
9)手动报警按扭外接导线应留有0.1m的余量,且在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10)设备安装前土建应具备下列条件: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有渗漏;室内地面、门窗、吊顶等施工,有损设备安装的装饰工作全部结束。
11)区域报警控制器在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不小于1.5m。可用金属膨胀螺栓或预埋螺栓进行安装,固定要牢靠、端正,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靠近门轴的侧面距离应不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应不小于1.2m。
12)集中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中心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14.5.2 FAS系统端子箱和模块箱、通信设备安装监理控制要点
1)用对线器进行对线编号,然后将导线留有一定的余量,把控制中心来的干线和火灾报警器以及其它设备的控制线应分别绑扎成束,分别设在端子板两端,左边为控制中心引来的干线,右侧为火灾报警探测器和其它设备来的控制线。
2)压线前应对导线的绝缘进行遥测,合格后再按厂家要求压线。
3)模块箱内的模块按生产厂家和设计要求安装配线,合理布置,安装应牢固端正,并有用途标志和线号标志。
4)防灾电话分机、无线防灾电话分机、防灾广播强插设备的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呼入、应答、通话、挂机试验良好,电路动作正常、灯亮、铃响,回铃音和通话清晰,交、直流自动转换电路动作准确。
5)机架配线不得扭绞和交叉,交、直流电源线宜与其它配线分开布放,整机引出配线的交流电源线应与其他配线分开绑扎。
6)机架配线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芯线的绑扎和端子焊接、绕接、卡接正确无误。
7)机架配线绝缘电阻:线间应大于30MΩ,电源配线应大于1 MΩ(不带端子)。
14.5.3引入接地的监理控制要点
接地引入方式、地线断开装置及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接地引入线的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接地引入线不得有中间接头。
14.5.4调试阶段监理控制要点
1)系统通电后,对FAS系统的调试程序将能进行系统功能自检并连续无故障运行120h。对报警控制器按《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的技术规定作如下的功能检查:火灾报警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系统控制功能调试后应采用专用的加烟、加温试验器,对探测器逐个试验,动作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对于其它报警设备也要逐个试验,合格后投入运行。FAS系统调试组负责人必须经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资格审查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2)系统调试完成后,写出调试开通报告,进行预验收工作。
14.5.5系统验收阶段监理控制要点
1)FAS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对工程进行预验,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处理,直至达到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为止。预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图、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预验收申请报告。
2)预验收全部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工程承包单位、设备生产厂家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填写竣工验收单。
3)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请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由技术检测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4)FAS系统正式运行前,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⑴建设过程中消防审核文件、备忘录及其落实情况;
⑵施工单位、设备厂家的资质证书和产品的检测证书;
⑶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设计变更洽商、绝缘摇测记录、接地电阻记录、主要材质证明、合格证等);
⑷调试报告;
⑸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等单位办理的竣工验收单;
⑹检测单位提出的检测报告;
⑺系统竣工图、系统竣工表;
⑻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5)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复验和对消防设备功能抽验,全部合格后,发给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书》,建设单位可投入使用,进入系统和运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