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请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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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2024年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3篇)

2024年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3篇)

2024年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制度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制度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大对我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考察、学习、出差、离岗等活动,增强组织纪律性,改进工作作风,防止领导干部擅自外出或擅离职守,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等现象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县三个文明建设持续、快速、稳定发展。

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因公或因私外出,或因公因私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因公外出是指公派考察、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申办项目或办理业务等一切因公离开本地区范围以外的活动;因私外出是指非公派的学习、进修、探亲、看病、疗养等因私离开本地区范围以外的活动;因公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是指组织安排在本地区学习、考察、培训、开会、办理业务等一切因公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或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在本地区原工作岗位以外临时性工作的活动;因私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是指因身体原因需检查、治疗或疗养,以及因婚丧等家事需办理,虽未离开本地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县级领导干部及县管乡科级领导干部(包括享受待遇的科级干部)。

第四条审批权限和程序:(一)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武装部党委主要领导在本地区内跨县公务活动须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离开本地区参加公务活动须报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二)县领导参加县上的会议、接待等公务活动,由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统一协调;需四套班子领导共同参加的重要会议、接待等公务活动,报请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县委办公室统一协调。

(三)享受待遇的县级干部跨地区活动,经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须向县委组织部主要领导报告。

(四)全县科级干部跨地区活动,必须请假。

要认真填写在县委组织部领取的《阿瓦提县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卡》,经单位(部门)的分管领导或县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同意后(具体审批程序及权限如下),须报县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审批,并在组织部干部室办理请假手续。

国家公务员请假条例

国家公务员请假条例

国家公务员请假条例篇一:公务员请假条例公务员请假条例一、请假的程序机关公务员因事、并休假、探亲、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享受公休假的,可以直接在公休单上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

因事、因病请假半天的,可口头向处室分管负责人请假。

请假一天以上的,一般须书面请示,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交处室负责考勤的同志记录。

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对确有急事或急诊事先无法请假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非领导职务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副职负责人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二、请假期间的待遇公务员并事假、哺乳假等期间其生活性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关于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性津贴停发。

公务员病假、事假、哺乳假、探亲假期间,交通补贴停发。

公务员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为了加强公务员管理,我市有关部门就公务员请假事宜作了明确规定。

事假: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

凡未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或事假期满擅自延长的,按旷工处理。

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超过5个工作日的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

部门副职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

部门科级干部请假,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室领导批准;1个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因私申请出国出境事假,从严掌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领导研究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事假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本人工资照发;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月工资。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最新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机关纪律性,做好职工的出勤考核工作,特制定请假和公出制度。

一、请假和公出制度实施范围1、省发改委机关全体公务员、工勤人员。

2、委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请假条件1、工作时间内有事需要请假的,请假人要提出正当充分的理由,同时说明请假的时间。

2、病假:身患疾病,坚持正常工作有困难,一般要有区(县)以上医院的诊断或证明。

三、请假形式1、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可以口头请假,三天以上,要有书面申请,请假一般由本人直接申请,如情况特殊,可委托他人代请。

2、补假:如有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请假,事后要及时补假。

经批准后,可作为请假处理。

3、续假:请假时间已满,仍不能上班者,要办理续假。

四、请假批准权限1、科级以下公务员和工勤人员请事假五天以内的,由各处处长批准。

五天以上者,由各处处长同意,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2、副处长(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处长批准;三天以上者,经处长同意后,报委主管领导批准。

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事假,经分管主任同意,报委主任或负责常务的副主任批准。

3、委领导请假,经委主任批准。

4、处及处以下公务员和工勤人员,请病假七天以内的,由各处处长批准。

七天以上的,经处长同意,报委分管主任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5、无故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五、公出(出国)制度为保证处室工作正常运转,原则上处室正、副处长(主任)不得同时公出,处室组织召开专业会议时,也要在处室留值班人员。

本着节约、有效的原则,要尽量减少一次公出人数。

省发改委实行公出报告制度。

委领导公出须口头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并通知委办公室;处及处以下工作人员公出须填写公出报告单,处长公出须经主管委领导审核后,报委主任审定。

副处长及工作人员公出须经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委领导审定。

正、副处长同时公出的须报委主任审定。

遇特殊情况,可按上述程序口头报告,口头报告时要同时通知委办公室,事后要补填公出报告单。

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范本

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范本

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了规范一中教职工请假行为,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请假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请假暂行规定适用于一中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工勤人员。

第三条教职工请假原则上应提前向本人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教职工请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请假事由,包括以下情况:1. 疾病请假:教职工因患病需要请假时,应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请假期间,教职工应积极配合医院治疗,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学校报告请假情况。

2. 事假请假:教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本人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等相关事项。

事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如超过3天,教职工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丧假请假:教职工因家庭成员丧亡需要请假时,应提供相关丧亲通知或丧葬证明材料。

请假期间,教职工应及时向学校报告请假情况。

第五条教职工请假前,应向本人所在部门提交请假申请,经部门审核后,报请学校批准。

请假期间,教职工应尽量避免对学校工作造成影响,确保请假后的工作交接和教学质量。

第六条教职工请假应当尽量避免与学校重要活动和教学安排冲突,如确需请假,应提前与学校协商。

如因个人原因导致请假不能参加学校重要活动,教职工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教职工请假期间,应如实回复学校有关请假事项的询问,并在请假期满后及时向本人所在部门提交请假销假申请。

第八条教职工违反请假暂行规定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请假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学校将及时进行修订并公布。

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以提供教职工请假的规范和依据,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和教学秩序。

同时,也能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组织管理效率。

教职工应认真遵守本规定,做到请假事前申请、请假事后报告,确保请假流程的规范化。

2024年国家规定职工请假制度

2024年国家规定职工请假制度
第六条批假权限
(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请假期间工作量的计算
(一)公假,不扣课时津贴。
(二)私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以学月为单位,请假一天到两天,不扣课时津贴;请假三天及三天以上,按学校规定扣课时津贴。
四、补充说明
本补充规定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规定职工请假制度 3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请假制度,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形成本请假制度。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计划生育者)。

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细则

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细则

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细则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推进作风建设,加强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工作,参照《XX大学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工作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制定本细则。

一、领导干部外出的界定领导干部外出是指全体院领导、科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需要外出离开XX市,从事各项工作和活动,内容主要包括出差、开会、调研、学习、汇报工作、学术交流、出访出境、休假探亲等。

二、外出请假报备的要求1.学院书记、院长外出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

其中,出省1天及以上的,要向联系校领导请假,并由学院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党校办报备;外出离开XX且在XX 省域内的,要向联系校领导报告,不必报党校办备案。

学院书记、院长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

2.副职院领导外出,要同时向学院书记和院长请假报备,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3.科级干部外出,要同时向学院书记、院长和分管院领导请假报备,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4.领导干部外出原则上需提前3天请假报备,填写报备表,提供有关材料留存备查。

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请示报告。

请假报备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由、联系方式等信息。

5.领导干部经批准同意外出的,在外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

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请示报告。

外出返回后,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6.领导干部出国出境请假报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监督检查落实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是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的重要体现,是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和高效运行的必然要求。

要牢固树立纪律规矩意识,率先垂范,确保制度和规定落实落地。

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擅离职守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干部外出请假和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干部外出请假和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市城投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印发《干部外出请假和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城投党〔2008〕15号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工作纪律,规范干部外出请假和出国(境)管理,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现将《市城投集团公司干部外出请假和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此通知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市城投集团公司干部外出请假和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工作纪律,规范干部外出请假和出国(境)管理,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干部外出和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三)依法依规、严格管理的原则;(四)务实高效、方便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人员:(一)城投集团公司领导;(二)城投机关部门正、副职干部(含副部级);(三)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派出到合资公司工作的领导成员);(四)城投机关财务管理人员(包括出纳、会计)及所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五)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干部外出请假管理第四条干部因公出差、因私外出、因病因事等不能正常在工作单位上班的,或干部利用休息日、节假日因事出省(市)外的,必须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分级履行相关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一)集团公司领导外出,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假,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二)机关部门正职外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两天以上需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机关部门副职(副部级)外出请假由部门正职审批,两天以上需报分管领导审批;(三)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外出请假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五天以上需报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备案;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外出请假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四)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外出请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两天以上需报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五条凡外出不请假、不报告擅自离开岗位的,或请假外出无故超期滞留不及时返回岗位造成延误工作的,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

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

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二条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教育局所属各学校、卫生局所属各医院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依照本规定,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县委任命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主任科员、由科级领导职务转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初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说明后,暂不纳入本规定管理。

第五条请假类别及待遇(一)带薪年休假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规定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规定详细资料发布于作者:Super User分类:人事管理程序点击数:713(以OA系统文件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年第619号)、《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请假类别和期限第四条请假类别有:病假、婚假、探亲假、产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路程假、事假、丧葬假等。

第五条请假人员请假应填写《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1),按程序经批准同意后,才可以休假。

第六条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一)病假须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二)连续请病假超过30天,或一年内累计请病假时间满60天且需要继续请病假的,请假时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证明表》(附件2)一起报相关单位审批。

第七条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假期3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的,增加15天。

第八条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30天。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黑管综〔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管综〔2017〕60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7月19日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纪律,改进工作作风,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请(休)假规定及审批程序,完善人员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条对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私自离职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经所在单位通知本人拒不返岗,或因无法联系本人,通过市级(含)以上主流媒体公告30日后仍未返岗的,停发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办理开除程序。

第二章请(休)假审批权限第四条担任处(室)负责人的处级干部,请(休)假必须经分管局领导及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第五条其他处级干部,请(休)假必须经处(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

第六条科级干部及工勤人员,请(休)假必须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七条厅级干部请(休)假审批权限按照省管干部请(休)假相关制度执行。

考勤及劳动纪律与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考勤及劳动纪律与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考勤及劳动纪律与请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用制度规范干部职工行为,以增强干部职工纪律观念与团队意识,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烟草商业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第二条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是各级领导的责任,机关各科(室)与各单位要紧领导是劳动纪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实行劳动纪律考核制度,将违章违纪与经济处罚挂钩。

第四条各部门应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职工出勤、缺勤登记与劳动纪律考核汇总工作。

第五条考勤表的登记应及时、准确、书写干净,不得涂改,不得虚报、漏报。

第六条各部门考勤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由各部门考勤员于次月5日前报劳资部门。

各部门的考勤表务必经要紧负责人签字才能生效。

第七条全体干部职工应严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

工作时间内不得迟到、早退、中缺,更不得旷工。

超过规定上班时间5分钟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下班时间5分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工作时间内因事离岗,务必向有关领导请假,说明原因及时间,否则,离岗时间超过15分钟者,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当月迟到、早退之与达四次的记为旷工一天,以此类推;2、当日未到岗、又未请假,且无正当理由的记旷工一天;3、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实为虚假的,记为旷工,按实际天数计算;4、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记旷工一天;有上述1、2项行为者,经监察、人劳部门事后核实,确认职工有见义勇为、替单位挽回缺失之有利行为者,其考勤记录予以撤销,视同正常上班,并视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九条有关考勤管理的奖惩办法。

1、考勤记录有旷工行为者,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迟到、早退一次,扣当天的效益工资,以此类推;3、中缺(擅自离岗)在15分钟以内的扣半天效益工资,15—30分钟的扣一天效益工资,30—60分钟的扣二天效益工资;4、当月旷工3天以上5天下列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15天下列者,除记大过处分一次外,并扣发当月或者一个季度的效益工资;当月旷工5天以上10天下列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30天下列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每月只发给500元生活费;5、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者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予以除名;6、职工全年出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脱岗者,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记嘉奖一次。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111号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111号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京政发〔1982〕111号文件颁发)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并妥善解决好工作人员生活上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本,以便考核: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4.女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的;5.女工作人员有十个月以内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所给的一至二小时的喂奶时间。

上述4、5两项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

(三)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

(四)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五)探亲假:工作人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

探亲假的假期和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生育假:女工作人员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

非计划生育的产假,仍按国务院过去的规定办理,即:可请产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十四天。

干部请假休假管理制度(范本)

干部请假休假管理制度(范本)

干部请假休假管理‎制度干部请假休‎假管理制度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病‎假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请假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1、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各类人员的请假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制定本规定。

2、凡在我公司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适应本规定。

二、所有人员请假,必须按规定填写《请假条》,窃案下述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1、各科室科长、主任一次请假二天以内,一月累计请假五天以内,由分管总经理签字批准,一次请假二天以上,一月累计请假五天以上,假条由分管总经理签字后,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2、科室副科长、副主任一次请假一天以内一月累计请假三天以内,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一次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一月累计请假五天以内,假条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总经理签字后批准。

一次请假三天以上,一月累计请假五天以上,假条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总经理签字后,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3、各生产车间正、副主任一次请假三天以内,一月累计请假五天以内,假条由分管总经理签字批准,超出上述规定天数,假条由分管总经理签字后,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4、各科室工作人员一次请假二天以内,一月累计请假五天以内,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一次请假二天以上,五天以内,一月累计请假七日之内,假条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总经理签字批准,超出上述规定天数,假条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总经理分别签字后,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5、各车间生产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一次请假三日之内,一月请假五日之内,假条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一次请假三日之上,七日之内,一月累计请假十里之内,假条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总经理批准,超出上述规定天数,假条有所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总经理签字后,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三、所有人员请假必须按上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缺一不可,否则,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并处以每日罚款50元的处罚。

四、所有人员请假必须实现办理请假手续,无极特殊情况,不得电话请假或由别人代为请假,且事后不准补办请假手续。

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时,事后二日内必须补办手续,最多不得超过三日。

【参考文档】干部因病能长期请假吗-实用word文档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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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干部因病能长期请假吗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请销假管理办法

请销假管理办法

鄂伦春自治旗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下人员适用本办法:(一)、鄂伦春旗工商局机关、所属单位工作人员。

(二)、各工商所领导班子成员及职工。

二、请假(一)、请假人员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二)、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休假。

三、审批权限及程序(一)、旗局工作人员:1、股长、副股长1日内(含1日),由分管局长审批;2日以上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请局长审批。

2、其他工作人员1日内(含1日)由股室(所、中心)负责人审批;2日内(含2日),经股室(所、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报请分管局长审批;3日以上经股室(所、中心)负责人、分管局长同意后,报请局长审批。

(二)工商所领导班子成员:1、正职1日内(含1日)、口头向旗局局长请假,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1日以上必须书面报请旗局局长签批,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

2、副职1日内(含1日),经本所所长同意后,报旗局人教股备案;1日以上,经本所所长同意后,书面报请旗局局长签批,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

3、工商所其他工作人员1日内(含1日)由本所所长审批;1日以上,经本所所长同意后,报请分管副局长签批,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3日以上,经本所所长同意后,书面报请旗局局长签批,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

(三)请假人员必须填写请假报告单,审批手续交人教股留存。

(四)请假期满不能按时上班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休年假遇节假日顺延;请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六)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者事假累计超过15天,不再享受当年职工休假待遇。

四、销假请假期满上班后,须到人教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在请假登记簿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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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请假暂行规定
干部请假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分局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干部请假制度,保证分局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某某局、某局的有关要求,现就分局干部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因私、有病或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等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上班的,都要事先请假。

二、科级以下干部请事假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科、所长和办公室主任(含指定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科、室负责人)请假,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副科级干部请假三天以内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四天以上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一般干部请假五天以内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六天以上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三、科级以下干部请病假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病休五天以上的应持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等特殊原因,根据实际,可先看病后补办请假手续。

、科、室负责人请病假的,应当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报告。

、副科级以下干部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分别签注意见,由局长审批。

、科级以下干部住院,根据病情,需要向上级报告的,由办公室及时向某局人事教育处报告。

四、科级以下干部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等,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批准。

五、科级以下干部正常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要有计划地安排并报批。

科、室负责人休假,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副科级以下干部休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主管副局长审批。

六、某地处级干部请假按《全某某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某地处级领导干部请假暂行办法》执行。

七、干部休假不能分期或跨度累计使用,假期包括双休日(国家法定的十天节假日除外)。

凡一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者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四十五天的,当不再休假。

如当休假后,又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下度不再休假。

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的,报请上级同意后,不进行度考核。

八、干部请假及休假期内,不享受误餐补贴;请假期内不参加奖金分配。

九、对既不请假,又无故不上班,私自外出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天,或一内累计超过七天者,度考核最高限为基本称职。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报请上级批准后予以辞退。

十、凡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参加度考核的,不享受终一次性奖金。

十一、干部因私、因病或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等请假手续,销假后交分局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由办公室提出落实本规定的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之后执行。

十二、确因工作需要并经组织批准不能正常休假的,给予补休或适当的经济补助(具体标准根据分局经济状况由局长办公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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