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考研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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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民事执行分论【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民事执行分论【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民事执行分论2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1.执行措施的概念和分类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所采取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债权人权利的方法、途径、步骤、程序。

执行措施的分类见表20-1。

表20-1执行措施分类2.我国现行法上执行措施的体系(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分为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四章。

其中“执行措施”一章规定了10种执行措施之多,其规定较为笼统,因而使司法解释成为必要。

(2)《民诉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金钱债权执行措施,规定了对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和参与分配制度。

(3)《执行规定(试行)》较为系统。

(4)最高人民法院在《查封规定》和《拍卖规定》中又进一步对动产、不动产的执行措施予以细化,基本上形成了我国的民事执行措施体系。

二、金钱债权的执行1.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和意义(1)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金钱债权,又称金钱给付请求权,指以给付一定数额金钱为内容的请求权。

①为实现金钱债权而债务人又有金钱时,将该金钱直接交付给债权人便可清偿执行债权,其执行方法比较简单。

②债务人没有现款可供执行时,金钱以外的财产就成为执行标的物,人民法院需要通过拍卖、变卖等换价程序将它变现为金钱。

(2)金钱债权执行的意义①金钱债权的执行是整个执行工作中案件数量最多、适用频率最高、执行任务最为繁重、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部分。

②除了当事人之间金钱给付义务外,关于诉讼费用的执行,罚金、罚款的执行等也适用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

③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转化为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

2.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执行(1)对于动产、不动产执行的含义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执行,是指执行机构为了满足债权人的金钱债权,而对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采取的民事执行措施。

(2)查封和扣押①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执行标的物加贴封条就地或异地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的一种执行措施。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诉讼主体-共同诉讼【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诉讼主体-共同诉讼【圣才出品】

第十章共同诉讼【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共同诉讼概述1.共同诉讼的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是将多数当事人纳入同一诉讼程序进行诉讼,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

2.共同诉讼的形成与种类(1)形成共同诉讼通常是在起诉之际,因二个以上的原告共同提起诉讼或二个以上的被告被一同起诉而形成的。

也有的是在诉讼开始后形成的,从而从一对一的单一诉讼转化为共同诉讼。

主要情形:①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数个继承人共同承担诉讼。

②应当作为共同诉讼人的人在诉讼开始后参加诉讼。

③法院将分别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而形成共同诉讼。

(2)种类共同诉讼人也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普通共同诉讼人两类。

①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

②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为普通共同诉讼。

3.共同诉讼制度的意义(1)共同诉讼制度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费用,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

(2)共同诉讼制度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协调统一。

(3)共同诉讼制度有利于避免法院在同一案件上或同类案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二、必要共同诉讼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2)特征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②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即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问争议的是同一实体法律关系。

③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2.必要共同诉讼产生的原因(1)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本来就具有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

(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使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

3.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1)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①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因诉讼标的必须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合一确定,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当事人才适格的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下面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详细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参与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身份、地位、职业等。

2. 公开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不公开方式。

3. 审判原则:民事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4.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主动性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6. 审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审理,确保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

2. 被告:被原告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3. 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一方。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答辩阶段: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进行辩论和抗辩。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4. 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辩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5.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判决文书执行,实现法律效力。

四、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2. 紧急程序:适用于需要紧急保护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 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1.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可以申请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2.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六、民事诉讼的上诉和再审:1.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考研重点章节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考研重点章节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考研重点章节《张卫平民事诉讼法考研重点章节》是考研民事诉讼法的权威参考教材,针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讲解。

以下将针对该教材的重点章节进行介绍,旨在为考生提供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备考。

第一章诉讼的基本理论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性质和特点,以及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和诉讼请求等基本要素。

同学们需重点关注诉讼的法律地位、诉讼主体和诉讼保障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诉讼的制度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

考生需要重点掌握起诉、答辩和举证等程序要求,以及证据的形成和运用等内容。

第三章诉讼中的保全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

学生们需要了解各种保全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并且掌握保全裁定的效力和执行等相关知识。

第四章诉讼中的证据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

学生们需要了解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认定标准等内容,并且掌握证据的保全和调取程序。

第五章诉讼中的程序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学生们需要了解一般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以及特殊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等相关知识。

第六章诉讼中的和解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制度。

学生们需要了解和解的程序和方式,以及和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等相关内容。

第七章诉讼中的执行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的执行制度。

学生们需要了解执行申请的要求和程序,以及执行的中止和终结等知识点,并且掌握执行异议的提起和处理程序。

以上是《张卫平民事诉讼法考研重点章节》的简要介绍。

考生们在备考过程中应该根据教材的结构和重点内容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理清知识脉络,注重掌握重点知识点。

同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学习,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在阅读教材的同时,还要注重做题练习,提高答题技巧和应对能力。

希望考生们能够充分利用该教材的资源,努力备考,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

加油!。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总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总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四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两审终审制度1.两审终审制的含义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两审终审制实际上是指适用于民事纠纷(争议)案件审理的基本“诉讼”制度。

(2)两审终审制是指审判民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制度。

(3)诉讼案件经过两级审判且已告终结的,如果确实存在导致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事由,可以提起再审。

2.我国两审终审制的确立及其历史演变(1)两审终审制的确立。

1951年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1954年确立了我国统一的两审终审制的司法体系。

(2)两审终审制的演变。

1979年在审级制度等基本制度上大致恢复了1954年的原状。

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以基本相同的措辞规定了两审终审制。

1991年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成为启动再审程序的独立主体。

2007年大大增加了由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的分量。

2012年修正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法院受理审查再审进行了一些规范,同时增加和强化了检察监督的分量和力度。

3.关于建立有限三审制的理论探索有限三审制,是指案件在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后,仍可将法律问题提交作为第三审的最高法院解决。

有关三审制的几个基本问题:(1)三审程序的功能,是统一司法、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与渐进发展,而不是用于纠正错误判决或为当事人的私权保障提供救济。

(2)三审程序解决的事项,只能是法律问题,而不审查或决定事实问题。

(3)三审程序的启动,原则上是由二审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

二、合议制度1.合议制的概念与功能(1)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员单数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度的功能①运用集体智慧,保证审判质量。

②形成内部监督,防止个人恣意。

③平衡多元价值,分担制度风险。

2.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程序(1)合议庭的组成一般是三位以上的单数审判员。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1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期间1.概念和意义(1)概念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限。

(2)意义①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期间的意义在于为他们实施诉讼行为提供时间上的保障,同时也有督促他们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功能预设。

②对人民法院而言,则在于保证并督促其及时审结和执结民事案件,提高审判与执行的效率,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种类(1)法定期间法定期间,严格意义上讲,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

广义上讲,由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司法解释通常被视为广义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其中直接规定的有关期间,亦可认为法定期间。

对于法定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而予以变更。

因此,法定期间又称不变期间,具有较强的适用刚性,必须严加恪守。

(2)指定期间指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授权人民法院根据审理和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

指定期间是法定期间的必要补充,是一种可变期间。

(3)商定期间商定期间,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合意机制,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诉讼期间。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尚无商定期间的任何规定。

但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9条第1款,《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司法解释中已经有了对商定期间的规制,即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3.计算与剔除(1)期间的计算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在实际计算时,遵循以下3项规则:①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③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期间的剔除①期间的剔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规定,不将期间进行中虽然用于某些必要事项或活动但却难以精确控制的时间计入该项期间。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总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总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基本原则概述1.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对民事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征:①根本性。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其他各项具体程序、制度、规则的基础,其他各项具体程序、制度、规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其他各项具体程序、制度和规范不得与基本原则相抵触、相冲突。

②抽象性。

民事诉讼法并不具体规定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而是对基本问题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③宏观指导性。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高度的涵盖性,对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诉讼活动具有宏观指导作用。

2.基本原则的意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有利于准确理解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习和掌握基本原则,有助于完整、准确地理解我国民事诉讼各项程序制度的内在含义,真正把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指导民事诉讼主体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

(2)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理解并掌握基本原则,有助于审判人员正确地理解民事诉讼法和准确地认定案情和适用法律,减少错案发生的可能。

(3)有利于正确处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遇到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时,只有依照基本原则的精神去解决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3.基本原则的分类通常将这些基本原则分为两大类:(1)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独立审判原则等。

(2)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和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只适用于民事诉讼。

包括: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这些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因此又简称特有原则。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诉讼主体-民事裁判【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诉讼主体-民事裁判【圣才出品】

第七章民事裁判【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审判权及其行使方式1.民事审判权的基本结构(1)民事审判权是指依法成立的审判组织应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权限和职能。

(2)民事审判权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可分解为三项基本权能:一是实体裁判权;二是程序裁判权;三是程序控制/推进权,或称诉讼指挥权。

(3)民事审判权的衍生权能,包括实体裁判权衍生出释明权、事实调查权和证据审核权,在不完全实行辩沧主义的我国诉讼模式下还包括有条件的证据收集权;诉讼指挥权又衍生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权。

(4)我国法院的调解权构成民事审判权的重要部分和形式。

2.民事裁判权的行使方式我国民事裁判权的行使,以三种形式为载体——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适用于实体事项,裁定适用于程序事项,决定适用于与诉讼程序的进程有关的障碍和诉讼阻却事项。

二、民事判决1.民事判决的类型(1)终局判决与中间判决我国判决的类型单一,只有终局判决,没有中间判决或临时判决。

①终局判决是针对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即诉讼标的)作出的并在该审级内彻底终结案件的裁判。

终局判决又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我国判决的特征a.判决均具有实质既判力,即判决具有阻止就判决事项再行审理的效力;b.判决一经生效,均具有权利效力和执行效力;c.判决一经生效均具有证明效力或事实效力;d.所有判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在内,均没有先例效力;e.所有诉讼判决,当事人均享有上诉权。

②中间判决是在民事审理过程中,为解决一部分实体性先决事项、程序性先决事项及攻击防御方法事项,在作出终局裁判之前,就上述争议作出的具有形式既判力或临时效力,但不能在本审级内终结诉讼审理的裁判。

a.实体性先决事项,是指在给付之诉或形成之诉(下称主诉)中,如果不仅是主诉本身发生争议,而且作为主诉之基础、需要先行确认的事项也发生争议时,后者就是实体性先决事项或先决问题。

b.程序性先决事项,是指在诉讼中就请求裁判的程序性前提发生的争议事项,其中核心问题就是诉的合法性问题。

民事诉讼法笔记(非常详细)

民事诉讼法笔记(非常详细)

民事诉讼法笔记(非常详细)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第一节民事诉讼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各种关系。

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调解 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民事诉讼法是部调解是由第三者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门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方,促使他们在互凉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对什么人、什议。

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发生效力。

这一问题直接到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所以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为民的效力。

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二)仲裁 (一)对人的效力仲裁是由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地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这表明无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只要在我国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将纠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我国纷交付解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的民事诉讼法还适用于那些虽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三)民事诉讼免权,但依照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民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二)对事人效力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主要有以下五类:民事诉讼动态的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调整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圣才出品】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的目的1.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民事诉讼目的又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或诉讼目的。

它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民事诉讼目的的实质包括:(1)民事诉讼目的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直接实施诉讼活动的法院或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对进行民事诉讼结果所期望达到的一种理想模式。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 民事诉讼目的的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 维护社会秩序说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论学说 诉讼目的多元论 纠纷解决说利益保障说 民事诉讼目的性价值 程序公正 诉讼效益 民事诉讼的价值 实体公正 民事诉讼工具性价值 秩序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①国家权力是民事审判权的来源与基础,民事审判权则是国家权力的内容之一。

②国家权力的性质决定民事审判权的本质,民事审判权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

(4)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是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2.民事诉讼目的的表现形式(1)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等因素不同,统治者设计的民事诉讼目的借以表现的方式,在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国家也不尽相同。

(2)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以独立方式表现民事诉讼目的提供了契机,近代法典编纂运动使民事诉讼法得以独立,民事诉讼目的也随之得以集中体现。

①1807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应当被认为是最先独立确立民事诉讼目的的法典。

②1877年颁布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确立的民事诉讼目的,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典范,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近代民事诉讼目的的基本倾向。

③英美国家主要以判例法、不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其特定的民事诉讼目的。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1)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必须借助一定的方式,如何设置实现诉讼目的的方式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从诉讼程序技术上如何规制民事诉讼各基本要素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即诉讼构造。

民事诉讼法考研总结重点部分

民事诉讼法考研总结重点部分

民事诉讼法考研总结——重点部分J:民事诉讼中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如何理解民诉是处分权与审判权的结合,处分权/审判权在民诉中的体现)1、民诉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2、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3、一审的结案方式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4、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判,二审程序的进行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5、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M:民事诉讼法1、含义: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和它与临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规律的科学。

2、对象:①民事诉讼法;②民事诉讼实践;③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分法之间的关系。

J:民事诉讼1、含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特征:①民事诉讼包括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③人;民事诉讼必须依法进行;民事诉讼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J: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关系我国诉讼法体系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在法院中也相应的设有三种审判庭。

这三种诉讼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联系又相互区别的。

具体而言:J:公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1、联系:二者都是民事程序;公证程序是部分民事程序的前置程序;公正程序的结果公证文书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不许质证;经公证程序得到的债权文书是民事程序中执行的依据。

J: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含义: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2、特征: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关系;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院为核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面性的法律关系:A主体多面性;B客体多面性;C内容多样性。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其他诉讼参与人)【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其他诉讼参与人)【圣才出品】

第九章 其他诉讼参与人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证人1.证人的概念和范围(1)证人的概念证人,是指了解民事案件有关情况而被传唤到庭陈述的人。

公民个人作为证人,除了解案件事实外,依法还须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

(2)证人的范围在我国,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①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精神病人、年幼的人,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不能作为证证人的概念和范围 证人 证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证人的诉讼权利 证人的诉讼义务 鉴定人的概念 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鉴定人 与其他民事诉讼参与人的区别 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鉴定人的权利 鉴定人的义务 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的概念 翻译人员和勘验人 翻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勘验人 勘验人的概念 勘验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诉讼参与人人。

③在同一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证人的身份是相互冲突的,不能既担任诉讼代理人又作证人。

④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参与案件诉讼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

上述人员同时又是本案证人的话,他们应当优先以证人身份作证。

2.证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1)证人的诉讼权利在我国,证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①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如果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可要求人民法院为其提供翻译。

②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申请补充或更正。

③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被以其他方法打击报复的,有权要求法律给予保护。

④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2)证人的诉讼义务证人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①到庭作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等方式作证。

②必须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所了解的案情或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问题。

③不得作虚假陈述,更不得作伪证。

二、鉴定人1.鉴定人的概念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民诉复习笔记

民诉复习笔记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1.自治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自治州、自治县①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②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民事诉讼理论体系
1.基本理论:诉的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当事人、管辖、证据
2.诉讼保障制度: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
3.审理程序: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审、再审程序
4.非讼程序:特别、督促、公示催告程序
5.执行程序 6.涉外程序
(二)仲裁理论体系
1.仲裁启动:仲裁范围、当事人、仲裁协议 2.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仲裁方式、仲裁裁决
3.救济程序: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概念: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体一方必须是法院
(一)效力范围: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第一节:民事诉讼
1民事纠纷-----诉讼-----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1)和解----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执的行为(2)诉讼外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组织下,就民事纠纷进行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民事纠纷协议的行为(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3)仲裁----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民事纠纷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对民事纠纷予以裁断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笔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最新笔记系列

民事诉讼法笔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最新笔记系列
22.指定管辖
①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人民法院报告之日三十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9.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2.交通事故的四个管辖法院: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1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因海难救助提起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仅适用于审判程序中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不适用于只有申请人而无被告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5.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时应注意以下五点:
①支持起诉的主体必须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支持起诉主体。
10.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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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一般是三道题,题型上看,简答题和论述题,有时案例。

难度上算中等,不会出专业性特强的,除了基础性之外,强调民事诉讼的特点,反映出民事诉讼才具有的。

简答题和论述题是否需要回答概念,如果比较清楚还是答上比较好,往往可以从概念中反映出题目。

在回答两种制度的区别时,写出要点还要将具体内容阐述一下。

今年从量上要缩小,方式有二,通过题目形式变化,数量上减少或者答题内容减少,综合性提高。

民诉不出热点问题,面试喜欢问如何看热点问题,专业书的阅读。

答卷的时候保证速度的时候尽量清楚。

基础的东西一定不能答错,否则。

第一章概述一、民事诉讼1、概念2、特点1)法院代表国家2)解决民事纠纷3)诉讼活动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4)民事诉讼有一定的程序性,由一定的诉讼阶段构成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各阶段虽有各自的任务但有密切的联系。

3、内容法院当事人案件1)解决民事纠纷具体活动由当事人、法院一起进行2)解决有关民事活动阶段(解决阶段的发起、主体)从宏观上说,案件解决的程序和案件各阶段的具体程序,各个程序的条件、范围要求、发动、运行、法律后果。

有些情况下,制度会出现两种情形可以选择,但条件上有一定的变化,如被告不出庭,必须到庭的拘传,一般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基本知识需要能理解、运用。

每年有一道运用题。

各种制度的主要区别需要注意。

仲裁不会单独考,一般放在比较中。

二、民事诉讼法掌握两点:1、民事诉讼法的属性为什么是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基本法是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地位角度回答,是基本法律,仅次于宪法,高于一般的法律法规。

部门法是从调整对象上说,规范了特定的社会关系。

程序法是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规范的是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和过程。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至于与宪法、刑事诉讼法、组织法的关系,不如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重要。

从考试意义上也是如此。

谈到这种关系时,首先总是考虑他们调整的关系不同,强调各自的作用,在此上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

举例说明,在社会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2)相互的联系。

两者内在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中制度的建立是以民事实体法的制度为基础。

其次民事诉讼的自身作用,如诉讼地位平等对实体平等的保障。

如果能够说明两者之间的联系区别,以及分别作用,具体的事例,则会比较满意。

3)强调独立的法律价值民事实体法是为了促进法律关系的发展,诉讼法为了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

两者在价值取向上不同,前者考虑公平、诚信,后者考虑公正、效率。

前者对民事主体资格要求比较严格(要求法律关系安定),而后者的资格要求比较松。

三、民事诉讼法学定义为学科,研究的对象就是古今中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结构、内容和效力一、性质一般了解。

二、任务不会单纯考,过于一般。

要结合具体内容。

虽然考的可能性很小,但对理解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有意义。

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结构就是为了解决民事诉讼的任务。

如果谈对某种制度的任务时,如果忘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帮助回忆。

保证诉权、保证公正审判、保证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判。

我们可以从这些方面注重每个制度的作用。

三、效力一般掌握即可四、结构一定要比较熟悉。

总则1、立法的根据任务2、基本原则和制度3、审判组织4、诉讼管辖、回避制度诉讼参加人(地位)1、原告2、被告3、其他诉讼参加人证据(证据种类、举证责任、保全)证据规定要看看(举证责任、证明力问题),须要适当补充一下。

辅助性制度,意义相对弱,考试可能性更小。

相对大的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其他几乎不考。

调解期间诉讼(时间、方式)审判程序诉讼程序(分类,11种程序逐一写出,各审判程序阶段,简易程序的规定,程序的特点、发动、运行)执行程序(规定、制度)涉外诉讼程序规则第三章诉和诉权一、诉的要素1、当事人2、诉讼标的(法律关系)1)对诉讼标的的认识(与标的物(指向的具体对象)的区别、诉讼请求(根据诉讼标的所提出的具体主张)的区别)诉讼请求不会影响诉讼性质,诉讼标的变化会影响。

3、诉讼理由二、诉的种类分类的标准、作用、事例1、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有时包含确认)3、变更之诉(变更现存的法律关系,是否需要变更、如何变更,有时包括给付内容)三、诉权1、法律赋予2、双方享有3、包括程序意义上和实体意义上4、贯穿在诉讼过程中5、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区别(前者是抽象的诉讼活动的基本权能,在具体的过程中表现为诉讼权利,是抽象和具体的关系。

前者是基本全能,是一种法律资格,前者还是一种潜在的权能。

)诉权是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也享有的。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内容(要素,主体、内容、对象)二、意义三、变化原因(考过、民法、法理也考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实践意义:一切权利义务的行使都是法律的规定。

理论意义:有利于整体上把握民事诉讼制度。

是联系民事程序诉讼制度的红线。

诉讼权利义的规定安排了不同的诉讼制度。

第五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题目比较大,但仍然可以考一部分内容。

诉讼地位平等、辩论、处分(在整个过程,但事人都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各项权利都可处分、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相关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对处分的保障,还有监督,比如撤诉。

老师主要看要点,和说明,击中要害就过去。

)、法院调解原则,四项权利比较重要。

从考察,第一,基本概念、第二,这项原则订立的基础(一定与实体法有关)、第三,法律上的规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援引、说明、具体表现);第四,具体内容的说明。

(对各方的要求、对案件的意义)概念的关键词十分重要,务必搞清楚。

诉讼辩论必须在法院辩论才有意义。

老师有形无形会注意这些问题,会怀疑理解十分准确。

处分是对权利的支配权。

具体的内容自己看,按照我列的要点归纳一下。

写上关键词就行了,看这个归纳的东西是否能复述。

如果可以完整复述就行了。

如果将提要不用还能复述就可以了。

能够概括的就是理解的。

检查监督(是对审判、抗诉)、支持起诉(只有机关团体、单位可以这样,公民不行,只是支持不是代替)这是最基本的,别的一看就能理解。

前面提到的不能搞错。

民事诉讼法02第六章基本制度设计到民诉和刑诉,这是两者考其一的。

合议制度(两个问题,一,合议制什么时候用,独任制什么时候用。

二,合议制适用的时候,内外关系。

)谁出题,如果付出题,涉及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之间对应关系。

作为复习题来讲,过去考过,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审判组织有何不同?这个很适合综合考试。

很容易,但是答好(全)不容易。

首先,需要了解11种程序,然后将审判组织都答对。

如果有可能出相对深的问题,估计在同一的考试中可能性比较小。

如简易程序都独任、普通程序都合议是否合理?制度的实际都是为了案件审理的需要。

我们在立法上错误,在于程序与案件对应,但组织与程序直接对应,而没有与案件度应。

但是问题在于,这种间接的对应可能导致审判组织与案件的不对应。

回避公开审判(具体内容与刑诉有一定差别)法定不公开(任何情况都不公开)和申请不公开。

证据的收集和调查(依职权和申请调查)两审终审(意义、与三审终审的选择)第七章民事审判权和民事审判组织审判权的特点:被动性、独立性、终局性。

这些特点的内容,以这些内容进行制度的评价。

在有可能的情况下,讨论现行制度的成因,说明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之上阐述不足颇有意义。

搞不清楚的问题不要批评。

民事审判权的功能,讲到权力的功能的时候,其功能于主体要发挥得作用有内在联系,首先,审判权是法院参加民事诉讼的依据。

这些权利的共同构成民事诉讼制度。

审判权应当为保障但事人权利服务。

民事审判权的具体内容。

委托调查这样的东西,不一定要考,但同类问题中,委托的是外地的法院。

但是现在没有选择题。

诉讼指挥权,主要由法院安排诉讼进程。

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

特定事项的处理权。

裁判权(这是最重要的权力)。

审判组织实际上就是不同的程序中审判组织是否不同。

公示催告中,独任审判的、除权判决阶段需要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内外关系。

内部关系是指合议庭成员的关系,民主集中制。

少数服从多数,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认定的多数意见是合议庭意见。

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提交审委会。

外部关系,使合同议庭和诉讼参与人和参加人的关系,集体负责(任何人的行为代表全体)、同一行动(对外关系应当一致)。

与审委会的关系,综合考试不会涉及,一般了解。

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比较重要的部分)之所以重要,在于内容比较丰富,多,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比较重要,涉及案件的管辖问题,从考试上说意义比较大。

考试可能有案例,案例肯定是与司法实践联系比较密切的内容,首先就是管辖。

主管一般看管辖问题,注意,确定管辖的原则。

在设立管辖的时候确定什么知道四项,如有利于诉讼、有利于分工、维护主权等。

但是确定管辖的原则是指在确定具体案件的时候如何选择。

如被告人住所地与管辖相联系。

法院辖区和争议标的的联系。

如权利义务的发生地。

通产表现为与法律事件的联系,或者有关法律关系中主要方面的因素。

如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

或者与标的联系的,如保险标的、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驶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

这些是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有利于事实查明,便于审理。

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在于与案件联系最为密切,和被告所在地。

“法从理出”级别管辖:各级法院都受理第一审,基层法院是概括性排出性规定。

高级法院没有权利受理自己认为有权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案例比较特殊的,涉及身份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司法解释中涉及支付赡养费可以由原告所在地。

特殊地域管辖,最密切联系来记忆。

9种。

最重要的是涉及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

什么是合同履行地,不是很好记忆。

不过幸亏只会考一种,如接待、加工承揽。

编造的案例,一般一个完整的句子就包含一个知识点。

协议管辖,约定管辖,约定的法院有哪些,一般的纠纷中仅限于合同纠纷。

一般了解成立的条件(书面、合同纠纷、选择法院有限制,联系最密切、签订地、履行地、标的所在地、原被告。

协议不可违反级别和地域管辖。

也不可违反专署管辖。

协议管辖无效,法定管辖。

专署管辖,很容易埋伏。

如房屋所有权的买卖,不可约定管辖。

继承纠纷,两个。

移送管辖,过去考过。

注意,移送的条件、只能移送一次,发生争议制定管辖。

指定管辖,一般是争议,或者无法管辖或者管辖不明。

管辖权转移有联系。

上下级法院之间。

难度更大的部分在于这些管辖之间的联系,如各类管辖与确定管辖因素之间的关系。

最难得题目就是这一类,如举例说明不同管辖之间的相互联系。

(如管辖权转移和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共同管辖,尊重当事人意愿,协商管辖,不成的上级指定。

这是从以防万一的角度阐述,但在专业课中是一般的。

除了固定的死的规定之外,绝大多数题目不是这样。

需要可以培养理解的能力,以便灵活利用。

管辖的恒定(受理案件时的相关状态,此后不因相关因素而转移,如被告搬家、行政区域发生变化)和管辖权的转移(条件、提出、形式、审定)一定要注意,各类管辖的内容,确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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