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管理系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试行)为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健全和规范对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奖惩制度,增强广大学生干部的自律意识、竞争意识、敬业意识和危机感,强化学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使学生干部成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骨干,推动学校教育工作的展开,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干部的范围1、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干事2、各班团支委、班委第二条:学生干部的素质要求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上积极上进。
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自觉遵守《学生手册》。
2、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开拓精神,主动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带领和组织广大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实践,积极促进同学们自觉成才,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受广大同学欢迎,有利于同学们成才、接触社会的活动。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总结能力与水平,工作效果好、质量高、魄力强;并不断在实践的过程中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理论水平;积极履行学生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促进我系的稳定发展。
4、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成绩优良。
5、身体健康。
第三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原则及程序1、学生干部的产生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通过竞聘等方式考核产生。
3、系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第四条:学生干部都必须参加管理系团总支学生会组织的学生干部培训班。
第五条:原则上每学年对各类学生干部的工作表现与工作成绩考核两次。
由学生干部本人作个人总结;主管部门考核评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按管理系学生干部考核制度(试行)实施。
第六条:对学生干部的考核主要根据以下内容:1、工作态度: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主动精神,工作踏实,具备开拓创新精神和工作魄力,有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的决心。
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1
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一、学生会所有成员每人都有100分的基本分,如果违规违纪现象,实行扣分制。
如有表现突出,超额完成任务者加分。
二、部长低于85分降为副部,副部低于80分降为干事。
干事低于75分给予警告,低于70分给予开除。
三、具体扣分情况如下:(一)例会制度(1)如有出现下列情况,有关人员扣一分参加例会未佩戴工作证的工作人员1、在例会过程中,手机铃声扰乱会场秩序者2、在例会过程中,未带本子和笔3、在例会过程中,不认真做会议记录者(2)如出现下列情况,相关人员扣2分1、在例会过程中,出现迟到者迟到5分钟内扣1分情节严重者扣2—3分2、在例会过程中,看抱着或杂志者3、在例会过程中,嬉戏打闹者,情节严重者打瞌睡、玩手机、交头接耳(3)如有下列情况,扣相关人员3分1、例会旷会人员2、会请假人员,无正当理由和无假条者3、假条有替写者,请假人员按旷会处理扣3分替写假条人员扣3分除不在学校内4、例会嬉戏打闹严重影响会场纪律者,扣相关人员3分(二)办公室制度违反办公室制度者(1)如有出现下列情况扣相关人员1分1、不按时到办公室值班(2)如有出现下列情况,扣相关人员2分1、损坏办公室内公共物品者(包括桌子、椅子、宣传材料等)除照价赔偿外扣相关人员2分(三)常规工作(1)如出现下列情况,扣相关人员1分1、部门工作态度不积极,完成工作质量不高,部门所有成员扣1分,部长扣2分2、部长在日常工作中,工作协调不到位,扣部长1分又不工作意思的扣2—3分3、在日常工作中,如有主办方部门为调动学生会内部成员而致使活动出现失误,扣主办方部门所有成员1分,部长扣2分4、在日常工作中,如有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主办方部门工作扣相关所有干事扣1分5、在日常工作中,如有不服从部长正确安排,相关人员扣5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2)如有出现下列情况,扣相关人员2分1、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部出现人员懒散办事无效者,部长扣2分干事扣2分2、在日常工作中,如果主办方部门为调动学生会内部成员,致使活动出现重大事故,扣主办部门所有成员2分3、在日常工作中,如果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主办方部门工作,致使活动出现重大失误,扣相关部门所有成员2分(四)重大活动(1)如出现下列情况,相关人员扣3分1、在重大活动中,不服从部长安排情节较严重者2、在重大活动中,因个人行为影响学校形象者,给予处分3、在例会过程中,,工作态度不积极,心态不端正者4、在重大活动中,有关部门工作效率低,完成工作质量差,部门所有成员各扣4分(2)如有出现下列情况,扣相关人员5分1、在重大活动中,因个人行为而导致活动出现重大失误,扣相关人员5分2、在重大活动中,因部门工作而导致活动失败,扣相关部门所有人员5分(五)备注:(1)在日常工作及例会中出现工作失误,推卸责任者双倍扣分(2)在日常工作中,若干事停机扣部长1分,部长停机扣相应主席1分副主席停机扣主席1分、主席停机扣2分(六)形象问题1、在大型活动过程中不穿正装不佩戴工作证者,如被检查人员发现警告一次扣2分四、加分情况1,一个部门如果在常规工作中按时超额完成工作,由主席团确定加分情况。
郧阳师专教育系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引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系学生干部队伍组织、思想、工作等方面的建设,切实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真正确立科学、规范和制度化的学生干部管理模式,从而确保教育信息技术系学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所称学生干部指我系团委、学生会、系自律委员会、系资助委员会四个组织机构的全体成员以及各班班委和团支书。
第二条学生干部在系学生会工作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办公室主要由系主管副书记和辅导员组成。
第三条学生干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系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明确目的,服务同学与发展自我相结合。
第五条学生干部应是全系学生的模范和代表,从全系学生中产生并对全系学生负责,担负着我系学生工作和展示我系学生风貌的重任,应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基本任务是:积极配合和参与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开展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和系里的规定,完成上级布臵的相关任务,加强对外联系,为全系同学综合素质的提高搭建良好的平台,以人为本,促进我系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
第二章思想素质第七条带头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时刻以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精神要求自己。
第八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全系同学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思想上进,有责任心,乐于奉献,甘于吃苦,积极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十条时刻牢记系学生工作和代表全系学生形象的双重任务,对内对外维护本系和学校的权益、形象和荣誉。
第十一条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不做损人利己的事情,敢于同不良行为和现象作斗争。
第十二条有独立思想和创新精神,虚心学习,具备为同学服务的意识和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精神。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规章和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有权了解所在组织机构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具体工作等,对学生工作的开展提出建议和咨询,并进行相应的监督。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条高校学生干部是学校党政领导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高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
为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各系团总支、;各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各团支部、班委会委员;学院个学生社团负责人等。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贯彻、落实、执行学院的各项决定,代表学生参与学院的教育和管理事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积极协助学院加强校风校纪的建设,带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是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楷模。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应关心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学生之上的言行。
第一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团委设办公室秘书部、团委组织部、团委宣传部。
学生会设管理部、宣传部、学习部、体育部、社团部、社会实践部、艺术团、礼仪部、广播站。
(注:设学生会主席1名、副主席2名;各部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干事若干名)第七条各总支、学生分会设宣传部、组织部、管理部、学习部、体育部。
(注:设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各1名;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各1名;各部部长、副部长各1名、干事若干名)。
第八条各团总支设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各班委会设班长、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各1名;心理健康联络员2名(男、女各1名)。
第二章聘任制度第九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通过公开竞选、民主选举产生。
再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名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十条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4.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敢于纠正和批评不良行为;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能以生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6.有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7.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8.有创新精神,能与时具进,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
学校学生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学生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干部,包括学生会、班委会、社团组织等各级学生干部。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良好的学习成绩和较强的服务意识。
第四条学生干部管理制度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选任与培训第五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注重以下条件:1. 政治素质过硬,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2. 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3. 学习成绩优秀,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4.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5. 热爱学生工作,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第七条学生干部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当选的学生干部,内容主要包括学校规章制度、学生干部职责、团队协作等;在职培训主要针对在岗学生干部,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工作方法、领导力提升等。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学生工作决策;2. 行使学生干部职责;3.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4. 接受学校对学生干部的培训和考核;5.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学生干部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严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学生干部形象;3. 积极参加学生工作,履行职责,服务同学;4. 主动接受学校对学生干部的培训和考核;5. 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十条学生干部的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学生干部管理制度;2. 组织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考核工作;3. 监督学生干部履行职责,维护学生权益;4. 协调学生干部与其他学生组织的关系;5. 对学生干部进行表彰和处分。
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XXXX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使之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履行义务,接受学校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团委学生干事、校研究生会、学生会成员,学院团总支学生委员、学生会和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
第三条各级学生干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活动。
党团组织必须按照党建带团建的工作要求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学生干部队伍的培养。
第四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是联系师生的桥梁与纽带,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助手,是学生工作队伍的补充和延伸。
第二章选拔与任免第五条学生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坚定。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二)品行端正。
诚实谦虚、公正公平、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成绩优良。
具有认真、进取、勤奋的学习态度、敢于创新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前1/2。
(四)能力突出。
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创新、实干、奉献精神,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作风扎实。
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实事求是、发扬民主、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做青年学生的知心朋友。
第六条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下列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同学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学生干部选拔程序:(一)学生团干部的选拔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团委学生干事、学院团总支学生委员和团支部委员的选拔任用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二)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1.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首先通过个人自荐或同学推荐产生学生干部预备人选;其次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采取民意测验的方式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再次在全班范围内进行民主选举,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最后由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根据选举结果确定学生干部名单,经学院团总支审批,报团委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干部是指团委、学生会、团支部班委会成员。
(二)班级学生干部接受学校各职能科室、学生会、班主任的领导。
(三)学生干部实行聘任制,任期一年。
在聘期间违犯纪律或工作不得力,主管部门可根据班主任意见酌情给予批准教育、诫勉或解聘。
(四)学生干部在工作和学习中做出优异成绩,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学生干部违犯校规校纪者,给予严厉处罚。
(五)对学生会、团委干部,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由学生代表参加的民主,作为是否聘任的依据之一。
(六)对学生干部采取平日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法。
1.学生科、团委每两周召开一次班长团支书例会。
2.学生科、团委每两月召开一次全体学生干部大会。
3.新学期开学前一天,以培训班形式进行集中培训。
(七)班干部职责:班长:全面负责班级工作。
主持班委会工作,定期召开班委会,研究安排班级工作,督促检查各班委的工作,及时向班主任请示汇报工作,按时参加学校召开的班长会议,如实反映学生思想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和班级工作情况,认真传达贯彻学校的工作意见。
副班长(兼纪保委员):协助班长做好班工作,负责班级纪律卫生和治安保卫工作,参与学校综合治理工作。
学习委员:负责班级上课准备,督促课代表完成工作任务,及时与教务科,教研室及任课老师联系,反映本班同学的学习情况和对教学的意见要求;协助教务科搞好评教工作,组织本班同学之间的互帮互学,组织第二课堂活动;参与学校的自习检查。
生活委员:负责班级的生活管理,及时向学生科反映同学对生活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伙食工作及食堂就餐秩序的管理,负责各种票证及生活物品的发放保管工作。
体育委员:负责班级两操的组织、检查和考勤;负责班级体育训练和比赛的组织工作;参与学校的两操检查工作。
文艺委员:搞好班级文艺活动,有计划的教唱歌曲和集会组织的唱歌,参加文艺比赛等,丰富同学课余生活。
劳动卫生委员、教管委员、舍管委员:负责班级劳动卫生、教室管理、宿舍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检查和考勤工作,参与学校卫生检查工作。
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国家、学校和集体声誉言行,不得组织或参与邪教、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违者
将予以撤职处理;
第二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违纪处分达“严重警告”及以上者将予以撤职处理,违者将予以撤
职处理;
第三条不得以学生干部身份以权谋私,傲慢无礼,欺凌弱小等,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
誉,违者将予以撤职处理;
第四条学生干部任职期间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其学习成绩达不到专业前50%者将予以撤职处理;
第五条工作态度消极,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团结协作致使社联会及社团工作受严重影响者将予以撤职处理;
第六条不得在工作时出现吸烟、酗酒等严重影响学生干部形象的行者将予以撤职处理;
第七条不得无故或随意借故迟到、早退、旷会(学校、团委和社联会要求必须参加各种活动和会议),有累计达3次者将
予以撤职处理。
建筑工程学院班级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学院班级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草案)总则第一条为使班级学生干部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班级学生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培养,使班级学生干部工作有章可循,执事分明,职责明确,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班级学生干部作为学生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分院学工办和分院团委的领导下面向学生的综合服务和管理平台,是分院学生工作的重要方面和工作环节。
第三条班级学生干部包括班委会和团支委两个部分。
班级学生干部作为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必须模范地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发挥在学习、生活及组织活动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做好维系师生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
班级学生干部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同学服务。
职务设置及职责第四条班委会由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等组成。
团支委由团支书、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组成。
班级纪律委员和心理委员由班主任根据班级工作需要设置和安排。
班委会组成人数及职务根据班级人数规模确定,原则上按照6:1比例配置班级干部。
第五条职责班长:组织、协调全班工作,负责班级集体活动的考勤工作,负责班级同学的信息统计和维护,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处理班级重大事情,对班委会负责,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副班长:协助班长完成班级工作,负责班级主题活动、专题活动的计划、记录和反馈、汇报工作。
学习委员: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任务,协助做好各任课教师与同学的交流沟通工作,将反映情况和意见建议及时上报任课老师和辅导员。
认真、如实地做好班级日志的记载,确保班级良好的学习秩序。
负责班级有关考试信息、任务的发布与统计工作。
生活委员:认真、诚实地协助班主任管理或保管班费,使班费账目清晰、准确。
定期公布班费支出明细,自觉接受班级同学监督。
做好班级同学的疾病预防措施,特别是对教室卫生、流行性传染性疾病,应主动协助和配合班主任、辅导员做好班级内、宿舍内的控防措施,对发现的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开展宿舍环境卫生工作,维护好本班宿舍的环境卫生。
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工程学院的学生干部管理,明确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学生干部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以及《高校学生遵守的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并自觉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当秉持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全心全意服务同学,做到以身作则、以德服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当发挥应有的领导作用,加强自身素质和技能的培养和提高,认真履行职责,注重团队协作,努力开展工作,确保学生干部队伍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任免第五条学生干部的任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学生干部的任免应当在严格的考核和评选程序下进行,确保能够选出具有较高素质和能力的人员。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产生应当依照学生干部产生的规定,各单位应当设置明确的职务,实行动态管理,选出符合条件、具有潜力和发展前途的人员担任学生干部。
第七条学生干部需要经过正式的考核、面试等程序,经筛选、评选产生,由学生会领导小组、学生会代表大会等组织对其进行投票决定任免。
第八条学生干部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被取消其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一)失信于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二)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在评估中严重不合格或被举报情节严重的;(三)对学生的安全和生命健康负有直接责任,尚未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职责和权利第九条学生干部应当任职尽责,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为同学服务,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条学生干部应当依据学会工作、职务要求,担任有关工作,积极与各单位联络,协调工作,开展学生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应当接受上级领导和同学的监督,如实在书面汇报工作,接受领导的检查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的考核和评估。
XXXX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XXXX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促进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包括校、院、班各级团学干部及学生社团主要干部。
第三条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3.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4.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5.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成绩优良;6.身体健康。
第四条学生干部选拔原则及程序:1.学生干部的产生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2.班级学生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及班级民主选举与班主任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团委备案;3.学院级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辅导员推荐,通过竞聘等方式,由所在学院审核产生;4.校级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学院推荐,通过竞聘方式,由校团委考核产生;5.社团干部主要由各社团民主选举产生;6.校、院级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第五条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学期至一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务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担任(或推荐担任)校院级主要学生干部。
已担任学生干部的,应予以解聘或劝其辞职。
1.前一学期考试成绩有一门以上不及格者;2.综合测评为C、D 等者;- 200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4.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者;5.考核不合格者。
第七条各级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1.校学生会干部的考核:学生会正、副主席、执行秘书长由团委负责考核。
学生会各工作部门干部由学生会正、副主席、秘书长负责考核;2.院学生会干部由院团委书记牵头和院学生会共同管理与考核;3.校团委委员和学生社团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4.班级干部由班主任和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院团委进行管理与考核;5.学生党支部干部由学院党委进行考核。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学生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健全和完善各级学生组织,挖掘、发现、选拔、培养品学兼优的学生干部,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有力地配合和促进学校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应对象为团委、学生会、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其他学生团体或群众组织的负责人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学生干部编制如下:学生会设主席、副主席(2名)、秘书长、法治部长、纪检部长、生活部长、宿舍管理部长、体育部长、卫生部长、文艺宣传部长、校产资源部长、志愿者协会会长,团支部设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艺委员,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特长班长、学习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卫生委员、生活委员。
第四条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普遍性,即团委、学生会,各班的团支部、班委会必须按照第三条所列的学生干部编制,设置学生干部岗位,并由专人负责,原则上不兼职。
第二章学生干部应具备的素质第一条遵纪守法,有修养、讲诚信。
第二条学生干部应该有强烈的责任心,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够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该有较高的独立工作能力,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的学习、生活和思想。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该有正义感,能够坚决抵制不良的思想倾向和行为。
第五条学生干部应处理好与同学间、其他干部间、同学与老师间的关系,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搞好团结和协作,有效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条学生干部必须重视工作方法,注意工作方法的探索和研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提高领导组织能力。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职责第一条团支部成员职责(一)团支部书记职责团支部书记的职责是在团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团支部的日常工作,具体地讲:(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团员大会,结合本班实际,认真传达学校和团委指示精神,研究安排本支部工作。
(2)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和学习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搞好学校的德育工作,完善学校以学生干部为主体的自主管理体系,明确学生干部的地位、职责、权利等,加强学生自身的能力培养,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上级精神,特制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全体学生的代表,能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且配合学校参与学生管理工作。
因此支持和帮助学生干部搞好工作是全体师生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支持和帮助学生干部是指积极支持和帮助学生干部的工作和学习,帮助学生干部在思想上进步,并帮助他们克服缺点、发扬优点。
第四条校级学生干部的工作由校团委书记、学生科科长直接指导;班级干部由班主任直接指导,团委书记配合。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具体职务第五条学生干部分校级干部、班级干部和住校生自律委员会干部。
第六条校级干部分校团委干部和学生会干部。
团委干部有:校团委副书记、校团委组织委员、校团委宣传委员、校团委文艺委员及团总支各相应干部等。
学生会干部有:学生会主席、学生会副主席、宣传部长及干事、文艺部长及干事、学习部长及干事、体育部长及干事、生活部长及干事,纪检部长及干事等。
第七条班级干部分团支部干部和班委干部。
团支部干部有:团支部书记、团支部副书记、团支部宣传委员、团支部组织委员、团小组组长等。
班委干部有:班长、副班长、宣传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学习委员、卫生(生活)委员、劳动委员、室长等。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工作原则第八条学生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规、社会公德及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专学生守则、各种校纪校规等。
第九条学生干部应与同学融洽、友好、热情地交往,并应尽最大可能帮助别人。
学生干部不可以无故缺席所在集体的各项活动,不做有损于学生干部形象的事。
第十条学生干部应富正义感、上进心。
见到不良现象如打架斗殴等应勇于指出并严正、诚恳地提出批评、要求改正。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应尊重老师,对老师有礼貌,诚恳,虚心地接受老师的教育与批评。
自觉、积极、主动地做好老师的助手。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应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政治觉悟。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精品范文】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学生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健全和完善各级学生组织,挖掘、发现、选拔、培养品学兼优的学生干部,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有力地配合和促进学校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应对象为团委、学生会、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其他学生团体或群众组织的负责人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学生干部编制如下:学生会设主席、副主席(2名)、秘书长、法治部长、纪检部长、生活部长、宿舍管理部长、体育部长、卫生部长、文艺宣传部长、校产资源部长、志愿者协会会长,团支部设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艺委员,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特长班长、学习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卫生委员、生活委员。
第四条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普遍性,即团委、学生会,各班的团支部、班委会必须按照第三条所列的学生干部编制,设置学生干部岗位,并由专人负责,原则上不兼职。
第二章学生干部应具备的素质第一条遵纪守法,有修养、讲诚信。
第二条学生干部应该有强烈的责任心,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够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该有较高的独立工作能力,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的学习、生活和思想。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该有正义感,能够坚决抵制不良的思想倾向和行为。
第五条学生干部应处理好与同学间、其他干部间、同学与老师间的关系,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搞好团结和协作,有效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条学生干部必须重视工作方法,注意工作方法的探索和研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提高领导组织能力。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职责第一条团支部成员职责(一)团支部书记职责团支部书记的职责是在团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团支部的日常工作,具体地讲:(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团员大会,结合本班实际,认真传达学校和团委指示精神,研究安排本支部工作。
(2)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和学习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上海沪东科技进修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队伍的榜样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促进学生干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院、系、班各级团学干部、学生社团干部等。
第三条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认真学习和宣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3、热爱学生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
4、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有较强的团结协作能力和创新精神。
5、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6、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谦虚谨慎,能自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四条学生干部的选拔:1、学生干部的产生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班级学生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班级民主选举与辅导员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系级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辅导员推荐、通过竞聘等方式,由所在系考核产生;院级学生干部原则上按照《上海沪东科技进修学院学生会学生干部选拔办法》执行;社团学生干部主要由社团民主选举产生。
3、院、系学生干部在任职前必须进行公示。
第五条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为让更多的学生在就读期间得到全方位锻炼,同一职务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担任或推荐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予以解聘或辞职。
1、前一学期考试成绩有两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2、综合测评在班级后三分之一者;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4、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者;5、考核不合格者;第七条因特殊情况,对在任期内不适应担任学生干部的学生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八条学生干部的考核、奖励:1、各系、班级团学干部的考核工作,由所在系负责,院级团学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学院团委和学院学生会共同负责。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校学生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学生干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全面提高学生干部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带领广大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保证我校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学生干部应围绕学校的培养目标,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锻炼,自我创新为原则,积极探索学生干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学校相关的管理中去,努力成长成才。
本规定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团委、校学生会、年级团总支、年级学生会及各班、团支部干部,学校广播站负责人。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选拔原则第一条:为准确而有效的选拔学生干部,必须遵循五个选拔原则1、察言观行,以行为主的原则对学生干部的选拔,要听其言,观其行,二者缺一不可,且以观其行为主。
2、既看长处,又看短处,以其长处为主的原则选拔学生干部时,对学生的优点要认识够,对其缺点要认识透,全面客观地认识学生,才能在工作中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充分发挥每一个学生干部的积极性。
3、与个别考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与个别考察相结合,在班级、年级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对被推荐者进行广泛的考察,全面了解其在班级的思想、学习、工作及其他情况,然后做出综合评议。
4、公平竞争德才兼备的原则即学生在评选资格上是均等的,在选拔条件、选举及结果上是公开的,按照学生德才、能力等条件择优选定。
5、合理分工、优化组合,充分发挥学生干部整体作用的原则,根据工作岗位的职能特点和每个学生的特长、能力大小,按岗位确定适当的人选,量才用人,用其所长,使其职能相称。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选拔标准第二条:学生干部要符合“一好、二强、三高”的标准,即学习好,工作能力强、自控能力强,思想觉悟高、政治热情高、群众威信高。
以身作则,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利益,能真正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第三条:学习成绩较好。
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列。
第四条: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相关计划、总结,独立主持会议、布置落实各项工作。
学校团委学生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团委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确保团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团委全体学生干部,包括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志愿者协会等组织的学生干部。
第三条学生干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学生干部的管理工作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团委设立学生干部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生干部管理委员会由团委书记、副书记、各部部长及部分优秀学生干部组成。
第七条学生干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选拔与任用第八条学生干部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的方式。
第九条学生干部选拔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 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4. 热爱学生工作,愿意为同学服务。
第十条学生干部选拔程序:1. 民主推荐:各班、各社团推荐优秀学生;2. 竞争上岗: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选拔;3. 公示: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同学监督;4. 聘任:经团委批准,正式聘任学生干部。
第四章培养与培训第十一条学生干部培养应注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十二条学校团委定期组织学生干部培训,内容包括:1. 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2. 学生干部职责、权利和义务;3. 组织协调能力、沟通技巧、团队协作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参加培训应自觉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第十四条学生干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1. 思想政治表现;2. 工作表现;3. 业务能力;4. 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团委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
团委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全面推进中学生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促使学生干部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使学生干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有序化,做到学生干部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讲的学生干部管理,是针对学生干部在职期间的管理。
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学生会、各班团支部和班委在内的所有学生干部。
第二章学生干部基本要求第一条学生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第二条学生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种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执行并向同学们大力宣传学校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学生干部要坚持原则,有较高的工作热情;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有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的思想。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及时掌握同学们的思想动态,积极收集同学们的意见,主动了解同学们的困难,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并有针对性的结合每位同学的实际情况开展卓有成效的启发、引导和教育工作。
第五条学生干部必须服从上级的各种正确的安排,认真执行上级的各种决议,并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任务。
积极向上级提出工作建议并诚恳的反应工作情况。
第六条学生干部必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学生干部要关心同学、团结同学、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勇于揭发各种不良的现象。
第七条学生干部要集思广益,虚心听取同学们的意见,认真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虚心改正自身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缺点。
不搞小集体主义、不计较个人得失。
第八条学生干部要切实作好文件的存档工作。
各部门制订的各项工作计划、总结、记录,及相应部门职责、管理条例等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处理好。
第九条学生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在学习上应勤奋努力、保持较好的成绩,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第十条学生干部必须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道德品质。
文明礼貌、讲究卫生、衣冠整洁,不讲粗话、不起哄、不煽动、不斗殴、不赌博、不吸烟、不酗酒,不在公共场所穿拖鞋等。
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完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组织的领导和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和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广大学生的表率。
第五条学生干部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时时刻刻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群众,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第六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始终与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成绩优良;(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四)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于学生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够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尊重他人,谦虚谨慎,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八)具有调查研究的能力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九)具有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坏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的正义感。
第七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保持一致者;(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系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三)在任职期间有不及格课程或成绩警告者,在学期间有两门不及格课程或两次成绩警告者;(四)学习成绩属中游(全班前2/3以内)以下者;(五)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六)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七)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八)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九)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我院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学生干部的选拔第一条各班学生干部应由各班同学民主选举(新生可由班主任指定),并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任用。
第二条院学生会干部和院团委委员在各班推荐的基础上,由班主任、辅导员和院团委书记结合平时表现及民意测验,提出候选人,通过考试、答辩或演讲等形式竞选,并由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任用。
第三条学生干部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年。
如有特殊原因应经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四条学生干部如不愿意继续任职,可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更换。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培养第五条组织学生干部及时学习和了解党的有关文件、政策,积极参加各种理论学习,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
第六条组织学生干部积极参加校、院两级举办的学生干部培训班,聘请有经验的老师举办各种专题报告,使学生干部掌握工作方法,提高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鼓励学生干部独立组织活动,并写出书面活动计划和总结材料,锻炼他们的组织能力、创新能力、思考能力和写作能力,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八条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学生干部思想、学习、工作交流座谈会,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管理第九条各班学生干部受班主任和院辅导员的双重管理,学生会干部和院团委委员直接受辅导员、院团委书记管理。
第十条学生干部都必须有工作记录,并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定期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组织活动时必须有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报班主任或辅导员和院团委书记,审批后方可实施。
未经报批者,经费自负。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实行学年考核制度,以其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权利第十三条学生干部在自已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有安排布置活动任务,检查学生工作情况,给出本职责范围内学生德育考评成绩,并报上一级批准后施行的权利。
第十四条学生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有建议班委会召开学生有关会议,征求自己主管范围内同学们的意见,并向班主任、学院主管领导反映情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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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纺织学院分党委领导下的学生干部队伍是政工干部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为了充分发挥其自身作用,增强其组织纪律性和战斗力,提高其业务素质,特制定本条例:
一、我们的学生干部队伍包括:
1、分团委、学生会所有成员。
2、所属理论学习中心研究会,志愿者协会、社团的组织成员。
3、各班班委、各寝室寝室长。
4、其他临时性即成机构组织成员。
二、学生干部准则
1、所有学生干部应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引,自觉遵守《武汉纺织大学学生制度汇编》,无违法违纪行为。
2、学生干部应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较高的思想觉悟,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其他各类集体活动。
3、学生干部要自尊、自爱、自强、自重。
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注重个人品德风貌修养。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对学生学期挂科两门以上的学生干部将劝其退出。
5、学生干部应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开展各项工作时以团结奋进为先导,互助合作为动力,服务同学为目标。
工作要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
6、学生干部必须严格保守组织秘密。
因工作失误或泄密对院系、班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乃至勒令退出工作岗位的处理。
三、奖惩制度
1、所有的学生干部经过部门、班级考核,报分党委审批,均可享受一定的附加分,附加分标准参照《学生干部学期考核办法》,解释权归院分党委。
2、学生干部经过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对院系、班级工作有突出重大贡献的,予以荣誉称号的奖励,颁发证书,并视情况给予定量加分。
3、学生干部有一般违纪行为者在所在部门内部通报批评,严重的经院分党委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并全院公开批评。
因严重违纪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勒令其退出学生干部队伍。
四、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纺织学院分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