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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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美两地法规对上市公司监管方

面的相同之处

1.萨班斯法案要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共同署名确认公司的财务报表是真实的,没有误导性陈述;《会计法》也要求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会计财务报表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萨班斯法案禁止公司为高管或董事会成员提供贷款;《公司法》第116条,股份公司章节,法律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萨班斯法案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同客户必须不时轮换审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八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一客户的审计业务,将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4.萨班斯法案要求未经客户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同意,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与咨询服务,这体现出对会计独立性原则的要求,相类似地,我国《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为遵循会计独立性原则,也明确表明: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且在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使用该服务的结果,可能导致审计项目组不能恰当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或在评价时不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这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二、中美两地法规对上市公司监管方

面的不同之处

●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模式不同

(1)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模式:

美国采用独立监管模式,即由独立于政府和会计职业的机构依照授权对会计行业进行监管,该机构中会计行业之外的成员应占多数,政府部门不直接进行监管,但可通过对独立监管机构的管制间接发挥作用。

根据萨班斯法案(SOX),美国组建了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成为美国最主要的监管机构,PCAOB 是一个独立于政府部门和会计行业的机构,其委员的五分之三来自会计行业以外的人士。

美国的会计监管模式特点可以总结为:行业自律为主,政府干预为辅,保护投资者利益

(2)中国:

随着2000 年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中国大陆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内部监管为基础和社会监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模式

●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独立性不同

(1)萨班斯法案提高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萨班斯法案限制了注会提供非审计服务,规定审计人员的定期轮换,要求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但中国大陆并为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中国,一家事务所既从事财务审计,又进行咨询服务左手出主意,右手查自己,

不可避免地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而且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部门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仅面临着经济的威逼利诱,还面临着来自行政部门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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