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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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7月21日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管理,增强会员的诚信观念,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国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以及《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协会章程》、《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协会会员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会员信用档案)是记载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协会(以下简称省信师协)会员信用信息等状况的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信师协单位会员和从事信用服务工作的个人会员。
第四条省信师协负责制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会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组织开展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信用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会员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包包括会员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基础信用信息
基础信用信息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信息两大类;
1.单位会员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主要业务、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
2.个人会员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主要工作履历、继续教育等情况。
(二)良好信用信息
获得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行业协会的表彰;
3.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等;
4.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出的正面评价;
5.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
6.作为正面典型在县(区)级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
7.其他能作为良好信用依据并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承担责任的;
2.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3、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负面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负面通报;
5.媒体通报、批评中其有关的不良行为;
6.社会公众投诉中其有关的不良行为,且经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8.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会员信用信息获取来源及渠道包括:
1.会员自行申报;
2.省信师协的有关文件;
3.行政机关的文件及公告;
4.审判机关发布的裁判文书;
5.其他途径。
第七条会员信用信息收集和录入,由省信师协会员管理部负责。
第八条会员管理部信用档案管理人员应关注相关国家机关官网、新闻媒体等,及时发现、收集和录入会员的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会员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会员可向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协会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会员信用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会员信用档案的电子文档长期保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显示会员最近5年的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信用档案中的良行为信息为公开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省信师协网站直接查询。
第十二条会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行为信息为非公开信息,仅对协会会员开放。
第十三条非会员单位需要查询会员信用档案非公开信息的,经会长或秘书批准,可实行有偿查询服务,国家机关依法依规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的除外。
第十四条省信师协应安排人员专门负责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并建立严格和规范的会员信用档案信用信息的录入、变更等工作程序。
第四章违规责任
第十五条省信师协负责信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收集、录入会员信用信息,办理会员非公开信息查询,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泄露会员非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因违规行为对会员或相关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信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信师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