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doc-江西省物价局.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物价局

江西省财政厅

赣价费字[1994]年第014号

赣财综字[1994]年第010号

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西省交通厅:

你厅赣交函财字(1993)30号文已收悉。根据1993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号令的规定,为确实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因特殊需要并经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损坏公路路产的须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费。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公路两旁的厂矿、加油站凡需修建汽车专用进出口路并与国道、省道相搭接,造成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搭接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汽车修理、制造厂家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在指定试车路段试车的,按每车/次10元向公路管理部门交纳公路路产

损失赔偿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和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有关公路路产赔偿费仍按交通部等《关于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通知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规定。

四、本省境内不属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养护管理的县、乡道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制定。

本通知规定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由县以上〈含县〉公路管理部门收取。并自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公路路产损失的补偿,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过去各地、市所下达的有关路产损失补偿的文件,凡与本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临时占用公路收费标准。

此复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

7、搭接费是

指建在公路

两旁的加油

站、厂矿、单

位以及带营

业性的店铺

的进出口路

与公路相连

接在一起,所

造成占用路

产及正常维

护增加而发

生的费用;

8、修理、制

造厂家需在

公路处试车,

应经公路管

理机构同意,

指定试车路

段,每辆车每

次收公路损

坏补偿费10

元。

柱式护栏

每根40元

以树蔸直

径计算,

樟树等名

贵树种每

株加20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