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doc-江西省物价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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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公路路产

损坏公路路产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

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

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

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

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序号赔偿项目计量单位赔偿费标准(元)备注1 2 3 4 5 6 7 8 一、标志牌(一)三角形反光标志牌1.边长130CM(高强级)块块块块2120115015208301015550610330双面标志牌按同种单面标志牌的1.3倍计算.910111213141516171819 202.边长130CM(工程级)3边长110CM(高强级)4.边长110CM(工程级)5.边长90CM(高强级)6.边长90CM(工程级)7.边长70CM(高强级)8.边长70CM(工程级)(二)圆形反光标志牌1.直径120CM(高强级)2.直径120CM(工程级)3.直径100CM(高强级)4.直径100CM(工程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2090114014507909305055202801450790550300级)5.直径80CM(高强级)6.直径80CM(工程级)7.直径60CM(高强级)8.直径60CM(工程级)(三)正(长)方形氢光标志牌1.高强级2.工程级(四)正(长)方形不反光标志牌1.铝板2.铁板米21222324252627 二、标志牌支柱(一)单柱式(二)双柱式(三)单悬臂式1.114MM(4英寸)座组座座43085028103310689095601357028 2.140MM(5英寸)(四)双悬臂式1.165MM(6英寸)2.219MM3.245MM(五)门式(龙门架) 座座座视损坏程度确定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 45三、其它标志(一)钢管反光示警桩1.89MM(3英寸)2.114MM(4英寸)(二)水泥钢筋砼示警桩,标柱(三)公路界桩(四)百米桩(五)里程碑(水泥砼)(六)锥形交通路标1.高75CM(反光套)高50CM(反光套)2.高75CM(不反光)高50CM(不反光)(七)轮廓标1.钢筋砼柱式根根根根根座个个个个根根块3003501201303028014010512085100200558040100102.玻璃钢柱式3.附着式(八)路面标线1.热熔2.冷涂(九)突起路标1.道钉2.瓷标平方米平方米块块464748495051525354 55四、路面、路基(一)水泥混凝土路面(二)沥青路面(三)沙土路面(四)土质路肩或边坡(五)浆砌护坡、锥坡(六)石渣路肩(七)沥青路肩(八)水泥路肩(九)路基(未筑路面时适用(十)顶管穿过公路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22015050408545100150503001、挖掘水泥路面深度超过25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增加25%计算;挖掘其他路面深度超过20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增加35%计算。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赔补偿费相关问题辨析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赔补偿费相关问题辨析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赔补偿费相关问题辨析文/范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的调查处理,是法律赋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中行使路政管理职责的具体执行机构,通过对造成路产损失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包括对赔补偿费的收取),也正是对高速公路经营者、管理者的权益的维护,同时其科学的勘验调查行为,也是对高速公路使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现实中,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的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几乎占所有案件80%以上。

但是,由于对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相关问题认识不清,导致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中出现系列问题,影响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地位和交通行政执法的权威。

一、关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赔补偿费收费性质问题在造成高速公路损害后收取的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性质上,当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收取的赔补偿费只能定位于民事赔偿或补偿。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明确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很多种,如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等。

对造成公路损害的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是一致的。

只有将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定位于民事赔偿补偿,才能保证该费用实际用于弥补对公路路产损害的修复。

虽然原交通部发布的两个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都规定了收费标准,且该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制定,但是该收费标准应当只是为了便利索赔,使路产损失索赔有一个参照,而不是绝对的只能按该收费标准来执行。

事实上,对公路路产的损失,如果诉诸法律,其损失的认定只能通过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等进行确认,该收费标准也确仅是个参考。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55号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55号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55号2000年7月14日)省交通厅:你厅《关于报请审批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标准的函》(赣交财统字(2000)33号)收悉。

随着近年来新建高速公路的新材料、新技术的配套使用,原下达的路政赔偿项目及标准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维护高速公路路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本着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高速公路路政损坏赔偿收费标准见附表。

上述标准自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执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收入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路政损失补偿,本文中未列项目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赣价费字(1993)071号、赣交财统发(1993)25号、赣财综字(1993)68号文规定执行。

附件:江西省高速公路部分新增设施损坏赔偿标准1.镀锌包头565 元/个2.彩色包头985 元/个3.百米桩(双面) 122 元/块公里桩(双面) 260 元/块4.彩色护栏(含配件) 1200 元/块5.彩色立柱553 元/根6.钢管活动护栏14000 元/组不锈钢移动隔离栅15000 元/组7.刺铁丝网隔离栅80 元/米彩色镀塑焊接网隔离栅205 元/米8.彩色防眩板80 元/片新泽西墙防眩板228 元/米9.反光帽38 元/个10.水泥预制块边沟40×40 188 元/米50×60 200 元/米80×60 240 元/米120×120 330 元/个11.路肩硬化带7 元/米12.路缘栏水带23 元/米13.中央水沟绿化(含花木)沥青桶式130 元/个水泥砼池式285 元/个14.收费亭花坛280 元/个15.收费岗亭总成24000 元/台16.液压传动式档车器25000 元/台17.机械传动式档车器21000 元/台18.档车杆200 元/根19.岗亭护栏6500 元/套20.车道摄像机总成8450 元/套21.岗亭摄像机总成8700 元/套22.车道控制机总成55800 元/套23.票据打印机6750 元/套24.IC卡读写器12150 元/套25.语音报价器及有线对讲分机2450 元/套26.反光标志牌①字膜高强级1650 元/平方米②字膜工程级1400 元/平方米③基础650 元/平方米④下架(Φ180mm×6550mm) 4200 元/套⑤双立柱(Φ159mm×3300mm) 2800 元/套注:路产损坏未列项的,损失赔偿费按照实际造价进行赔偿。

江西省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江西省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江西省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注:长度少于1米,按1米计算;面积少于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上浮。

同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收费单位应根据公路(桥梁)相关设施实际损害程度收取赔偿费用,其中,收费站设施损毁无法修复的,应按相应收费标准扣除折旧。

如双方对赔偿费额有争议,应委托价格认证评估机构或其他具有资质的相关评估认证机构进行评估、认证,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如赔付方提出委托要求,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其要求,协助联系赔付方指定的论证、评估机构。

2.如国家或省的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利用高速公路相关设施,应按低于本文规定标准的20%收取费用。

3.损坏未列的路产(桥梁)项目,赔(补)偿费按实际损坏的路产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4.受损路面的面积按最大宽(高)×最大长度计算,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高)度计算,长度少于1米,按1米计算;面积少于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以下情况按下列要求计算:(1)混凝土路面损坏的面积计算方法为:按交通部交工字(89)305号文规定:面积=长度×(损坏宽度+0.5米计算);(2)路面带性污染、腐蚀路面,以及路面划痕深度大于1厘米的面积换算方式为:长度×0.4;(3)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面积超过1/3板块按1板块面积计算。

5.开挖造成公路下沉的赔偿应包括所影响的路面以及路面基层、路基、路肩、排水防护工程等的赔偿费用;6.由于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导致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损失,按相应标准赔(补)偿相关费用。

7.在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设立商业类广告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市场化运作。

8.在普通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设立的公共设施(如路灯、候车亭)上设立广告等同于设立广告标志。

9.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费按平面交叉道口的宽度计算。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11—1 16:36:03 信息来源:一、为了加强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确保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及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缴和使用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公路(含县级公路)发生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适用本办法;乡级及其以下公路参照执行.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以下简称“赔(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五、收取赔(补)偿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六、赔(补)偿费收缴范围:(一)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三)因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五)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管线的;(六)因工程需要砍伐、移植公路行道树的.七、对赔(补)偿费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一)市公路管理机构向市财政局领取赔(补)偿收费票据,并设专人管理;(二)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所用收费票据向市公路管理机构领取,并设专人管理;(三)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严格相互间票据领取及交款手续,建立赔(补)偿费收支台帐;(四)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将收取的赔(补)偿费及时交到财务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五)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赔(补)偿费应单独立帐,按月汇交到市公路管理机构。

八、赔(补)偿费的收取:(一)赔(补)偿费严格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二)根据损坏公路路产的案件中实际发生数量,收取赔(补)偿费,并应单独组卷,统一编写档案编号;(三)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制作、送达《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并将《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附案卷中。

Removed_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Removed_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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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00 60 名贵花卉按实际价值计收
50000 30000 10000 7000 6000
二类边防公路参照执行
(1)对经批准超限的同一车辆, 超过所列 2 项以上规定的,择其 标准最高的一项收取。(2)凡 因超限运输对桥梁、涵洞、采取 技术保护措施及公路管理机构进 行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 按实际产生费用,向承运人收取。
3
平方米/天
1
平方米/天
2
平方米/天
2
平方米/天
1
备注
⑵排水边沟、天沟
人工砌筑
平方米/天
3
石质
平方米/天
2
土质 ⑶其它附属设施
平方米/天
1
平方米/天
1
(二)占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
制区
1、公路用地
平方米/天
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
2
按 1 月计算。
2、设置非公路标牌、广告牌
1、包括跨越公路广告牌。2、公 益广告不收费。
(1)小型
处(块)/年 1000 版面≤gt;3 平方米≤10 平方米
(3)大型
处(块)/年 5000 版面>10 平方米以上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决定
正文:
----------------------------------------------------------------------------------------------------------------------------------------------------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可分别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规给予处理。


2.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用于公路维修。

赔偿费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占用费的收取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结束——。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XX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XX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

为了贯彻《公路法》和《XX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

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

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

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一、标志牌(一)三角形反光标志牌1.边长130CM(高强级)2.边长130CM(工程级)3边长110CM(高强级)4.边长110CM(工程级)5.边长90CM(高强级)6.边长90CM(工程级)7.边长70CM(高强级)8.边长70CM(工程级)(二)圆形反光标志牌1.直径120CM(高强级)2.直径120CM(工程级)111213141516171819 203.直径100CM(高强级)4.直径100CM(工程级)5.直径80CM(高强级)6.直径80CM(工程级)7.直径60CM(高强级)8.直径60CM(工程级)(三)正(长)方形氢光标志牌1.高强级2.工程级(四)正(长)方形不反光标志牌1.铝板2.铁板块块块块块块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1450790930505520280145079055030021222324252627 28二、标志牌支柱(一)单柱式(二)双柱式(三)单悬臂式1.114MM(4英寸)2.140MM(5英寸)(四)双悬臂式1.165MM(6英寸)2.219MM3.245MM(五)门式(龙门架)座组座座座座座430850281033106890956013570视损坏程度确定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 三、其它标志(一)钢管反光示警桩1.89MM(3英寸)2.114MM(4英寸)(二)水泥钢筋砼示警桩,标柱(三)公路界桩(四)百米桩(五)里程碑(水泥砼)(六)锥形交通路标1.高75CM(反光套)高50CM(反光套)2.高75CM(不反光)高50CM(不反光)(七)轮廓标1.钢筋砼柱式2.玻璃钢柱式3.附着式(八)路面标线1.热熔2.冷涂(九)突起路标根根根根根座个个个个根根块平方米平方米300350120130302801401051208510020055804044 451.道钉2.瓷标块块10010464748495051525354 55四、路面、路基(一)水泥混凝土路面(二)沥青路面(三)沙土路面(四)土质路肩或边坡(五)浆砌护坡、锥坡(六)石渣路肩(七)沥青路肩(八)水泥路肩(九)路基(未筑路面时适用(十)顶管穿过公路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22015050408545100150503001、挖掘水泥路面深度超过25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增加25%计算;挖掘其他路面深度超过20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增加35%计算。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11-1 16:36:03 信息来源:一、为了加强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确保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及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缴和使用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公路(含县级公路)发生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适用本办法;乡级及其以下公路参照执行。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以下简称“赔(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五、收取赔(补)偿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

六、赔(补)偿费收缴范围:(一)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三)因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五)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管线的;(六)因工程需要砍伐、移植公路行道树的。

七、对赔(补)偿费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一)市公路管理机构向市财政局领取赔(补)偿收费票据,并设专人管理;(二)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所用收费票据向市公路管理机构领取,并设专人管理;(三)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严格相互间票据领取及交款手续,建立赔(补)偿费收支台帐;(四)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将收取的赔(补)偿费及时交到财务部门。

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五)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赔(补)偿费应单独立帐,按月汇交到市公路管理机构。

八、赔(补)偿费的收取:(一)赔(补)偿费严格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二)根据损坏公路路产的案件中实际发生数量,收取赔(补)偿费,并应单独组卷,统一编写档案编号;(三)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制作、送达《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并将《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附案卷中。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1993年11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土地管理、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水利、邮电等有关部门有责任协助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批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上路执行公务,应按规定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

路政巡查车辆应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宽公路路基和增建其他公路设施所需要的土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用或划拨手续。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划定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晋价费字[2012]404号关于公路路产赔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晋价费字[2012]404号关于公路路产赔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晋价费字[2012]404号关于公路路产赔偿费收费标准
及有关事项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执行以来,对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行为,保障公路运输畅通、设施完好,使公路交通更好地为服务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期已届满,经研究,同意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并结合试行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损坏公路路产者按照原技术等级标准自行恢复的,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免予赔偿。

三、实行计重收费公路的车辆,不再缴纳超限运输补偿费。

四、未列入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检查。

道路损坏索赔函

道路损坏索赔函

索赔函XXXXXXXXX公司南京分公司:
我公司现承担鼓楼广场市政设施的恢复工程,近日接“12345市民热线”投诉,鼓楼市民广场东侧新近完工的人行道,出现大面积碎裂、沉陷破坏现象。

经玄武区警方协助我公司调查后,发现是贵公司在XXXX年6月30日至7月9日期间,在人行道上进行设备吊装施工,重型吊机和叉车等机械、设备多次上下人行道所造成。

此次事件,不但使我公司设施损坏,遭受二次返工的损失,而且使我公司不能按时完成鼓楼广场整体工程的施工进度,工期延误。

现我公司向贵公司郑重要求赔偿以下修复费用损失:
破损部位及程度???? 数量???? 单价(元/m2)????????合计费用(元)
1、人行道.碎裂???? 25*3=75m2 330 24750.00
2、人行道.沉陷 12*4=48m2 200 9600.00
合计:34350.00元。

? 以上是我公司的要求,鼓楼地区属于南京市窗口地区,为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和市民投诉,减少我单位工期滞后产生的额外赔偿费用,请贵公司于7日内支付上述赔偿金额,以保证我公司完成材料预定、加工和恢复工作;或贵公司自行安排有相应技术能力和资质的企业,在10日内完成修复,由我单位验收合格后,贵公司承担全部修理费用。

如果贵公司7日内不支付赔偿金,10日内又不将损坏设施进行修复,我公司将自己修复处理,并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全部损失,不再通知。

顺祝商祺!
?
XXXXXXXXXXX公司
XXX年X月XX日
附,损坏情况照片:。

江西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项目和标准【模板】

江西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项目和标准【模板】

江西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项目和标准附件2江西省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项目及收费标准1.收费单位应根据公路(桥梁)相关设施实际损害程度收取赔偿费用,其中,收费站设施损毁无法修复的,应按相应收费标准扣除折旧。

如双方对赔偿费额有争议,应委托价格认证评估机构或其他具有资质的相关评估认证机构进行评估、认证,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如赔付方提出委托要求,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其要求,协助联系赔付方指定的论证、评估机构。

2.如国家或省的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利用高速公路相关设施,应按低于本文规定标准的20%收取费用。

3.损坏未列的路产(桥梁)项目,赔(补)偿费按实际损坏的路产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4.受损路面的面积按最大宽(高)×最大长度计算,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高)度计算,长度少于1米,按1米计算;面积少于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以下情况按下列要求计算:(1)混凝土路面损坏的面积计算方法为:按交通部交工字(89)305号文规定:面积=长度×(损坏宽度+0.5米计算);(2)路面带性污染、腐蚀路面,以及路面划痕深度大于1厘米的面积换算方式为:长度×0.4;(3)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面积超过1/3板块按1板块面积计算。

5.开挖造成公路下沉的赔偿应包括所影响的路面以及路面基层、路基、路肩、排水防护工程等的赔偿费用;6.由于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导致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损失,按相应标准赔(补)偿相关费用。

7.在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设立商业类广告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市场化运作。

8.在普通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设立的公共设施(如路灯、候车亭)上设立广告等同于设立广告标志。

9.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费按平面交叉道口的宽度计算。

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示证收费。

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江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1.07.25•【字号】赣价费字[2001]69号•【施行日期】200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69号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省公路开发总公司、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我省高速公路现行收费标准与相邻省市相比较存在车辆分类不合理、费率水平偏低的问题,不利于高速公路网统一规范的管理。

为适应我省公路运输及高速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调整高速公路收费车辆划分类别及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车辆分类及收费标准:一类车:货车2吨(含)以下、客车17座(含)以下,收费标准:0.4元/车公里;二类车:货车2.1吨至5吨、客车18座至30座,收费标准:0.75元/车公里;三类车:货车5.1吨至10吨、客车31座至50座,收费标准:1元/车公里;四类车:货车10.1吨至15吨、客车51座以上,收费标准:1.35元/车公里;五类车:货车15.1吨至20吨,收费标准:1.7元/车公里;六类车:货车20.1吨以上,在五类车标准1.7元/车公里基础上每增加5吨加收0.4元/车公里。

收费额按上述费率标准以行驶里程计算,为便于收费减少找零,收费额尾数以整5的倍数计,采取一、二舍,三、四进方法计收。

各收费站收费区间里程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各收费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算机管理收费,加快统一规范进程,尽早实现我省高速公路网络管理。

鉴于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大部分仍是手工计票收费,为便于管理,手工计票收费部门,对于六类车暂按2.1元/车公里标准统一计收,待实行计算机计票后,应按规定的费率,以车辆吨位数累进计费。

路政赔(补)偿案件处理流程

路政赔(补)偿案件处理流程

路政赔(补)偿案件处理流程路政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后,摆放安全警示标志封闭事故现场,抢救伤员,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法律文书,当事人签字确认。

一、简易程序:事实确凿,案情相对简单,双方无任何争议,并有法定依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当场作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决定。

填写《陕西省公路路政路产修复告知单》(一式两联),告知当事人有自行恢复损坏路产的选择权。

但应当满足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和安全施工保障公路畅通的相关要求。

(二)路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1.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2.收集必要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询问笔录;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4.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6.制作统一编号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一式两份,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一份存档备案;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填写姓名、住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名称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事实中的“时间、地点”为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与地点;“现场勘验及处理结果”栏,表述对路产损失情况,应用具体数量说明,不得填写与案件无关的事实。

“法律依据”栏,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告知事项”栏填写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级机关填写“陕西省公路局”;执法人员签名与证件号栏,由填写执法人员签上本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注意填写工整、字迹清楚。

7.当事人在《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决定书》上签字。

(三)制作《陕西省公路路政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开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赔偿收费统一收据》,将《收据》监督联附于《陕西省公路路政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背面。

根据案情需要,可使用《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勘验笔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询问笔录》、《路产赔偿清单》及照片。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辽价函[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6]60号)省交通厅:你厅《请求延长<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函》(辽交公[2005]229号)收悉。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56号)执行三年来,较好地解决了过去各市制定收费标准不一、社会反响较大等问题。

经研究,同意你厅提出的继续执行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申请,并对个别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附表中未列的路产项目发生损坏,赔偿费应根据实际恢复成本向责任人收取,并向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如双方发生争议,具体赔偿标准可向当地价格认证部门申请认证,责任人按认证价格进行赔偿。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省内所有国、省、县、乡级公路,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另文规定。

三、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各级路政管理机构为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执收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属国家资产,任何损坏、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行为,都要按本收费标准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五、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执行本收费标准前,有关路政管理部门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收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按规定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复函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届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关于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五篇范例)

关于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五篇范例)

关于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五篇范例)第一篇:关于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关于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08年04月10日皖价费[2000]371省交通厅:你厅《关于要求审批〈安徽省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标准管理规定〉(修订)的函》(皖交路[2000]70号)悉。

经研究,先函复如下:一、为了保持收费政策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根据《公路法》规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税费改革精神,我省的公路、公路设施占用、挖掘、赔偿收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二、由于近年来建筑材料等价格上涨,公路建设的设施的购置成本大幅增加,91年制定的赔偿收费标准与实际修复价格差距较大,鉴此,同意适当调整公路、公路设施占用、挖掘、赔偿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占用费的收取范围仅限于国、省道的涉路工程,并按涉路工程的施工天数和占用面积计费;对搭接公路的道口,需占用公路、公路用地进行搭接施工的,按施工天数和占用面积缴纳公路占用费,不另外收搭接费。

工程完工,一律不得再收取占用费。

四、试车、试刹车路损赔偿费仅限于需利用公路试车、试刹车,事先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且经批准试车、试刹车的汽车修理、制造厂,驾驶员培训单位和个人。

试刹车应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并有明确的试车标志。

五、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按交通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确需收费的,应按规定程序另行办理收费审批手续。

对运输不可解体的超限货物,应到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按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六、调整后的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占用、赔偿标准,均为完全损坏、修复标准。

当事人要求返还损坏部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损坏的部件予以退还或折价返还。

因路产损坏程度原因,对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路产损坏赔偿费有争议的,可委托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七、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公路损坏赔偿标准

公路损坏赔偿标准

公路损坏赔偿标准在我们的社会中,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护是确保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一环。

其中,公路作为最重要的公共设施之一,其损坏的赔偿标准就成为了公众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公路损坏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公路损坏赔偿标准的设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公众的权益,确保因非个人过错导致的公路损坏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这种赔偿通常包括修复或替换损坏的公路所需的费用,以及因公路损坏给公众带来的不便和损失。

然而,赔偿标准的设定并非易事。

它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公路的类型、使用频率、损坏程度,以及修复或替换的成本等。

这些因素需要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状况、政府财政状况、公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后进行设定。

在我国,公路损坏的赔偿标准主要由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和执行。

这些标准通常会根据上述因素进行分类和设定,以确保赔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和公众的需求。

除了标准的设定,如何实施和监督也是关键。

一般来说,赔偿标准的实施主要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

对于违反赔偿标准的行为,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和处理,以保证公众的权益不受侵害。

公众的监督也是必要的。

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公众可以了解赔偿标准的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路损坏赔偿标准是社会公共设施维护和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公平、合理的赔偿标准设定和实施,我们可以保障公众的权益,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

我们也需要标准的实施和监督问题,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和合理。

客房物品损坏赔偿标准在酒店中,我们经常遇到客人损坏客房物品的情况。

这不仅给酒店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酒店的形象和服务质量。

因此,制定一个合理的客房物品损坏赔偿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一、损坏物品的分类1、易耗品:易耗品是指使用频率高、使用寿命短的物品,如纸巾、茶包、洗发水等。

对于易耗品,客人需按酒店规定的价格进行赔偿。

2、贵重物品:贵重物品是指价值较高的物品,如电视、电脑、手机等。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建城[2001]2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创建花园、园林城市,规划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减少和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精神,参照兄弟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我厅在广泛调研、论证、测算和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对一九九三年制定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在全省执行。

本标准仅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不能作为新建、改建和翻修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算或决算依据。

本标准采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一九九二年),材料单价、人工费、机械费以南昌市二000年下半年预算指导价为基准。

本标准适应于全省各城市,对本标准中未列入的挖掘修复项目,各城市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厅备案。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由市政主管部门审批,收费统一使用当地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挖掘修复费用专款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减免。

附件: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二00一年九月四日有关说明:1、城市道路设置构筑物单位个基础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2、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内(含3年)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1年内的按本标准6倍收费,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以上4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本标准5倍收取;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4年以上5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本标准4倍收取。

3、横穿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按本标准1.5倍收费。

4、挖掘水泥路面按整块板面积计算收费。

5、违章(含超面积部分)开挖、人为损坏市政设施按本标准加倍收费。

6、挖掘及损坏景区道路设施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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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
江西省财政厅
赣价费字[1994]年第014号
赣财综字[1994]年第010号
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西省交通厅:
你厅赣交函财字(1993)30号文已收悉。

根据1993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号令的规定,为确实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因特殊需要并经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损坏公路路产的须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费。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公路两旁的厂矿、加油站凡需修建汽车专用进出口路并与国道、省道相搭接,造成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搭接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汽车修理、制造厂家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在指定试车路段试车的,按每车/次10元向公路管理部门交纳公路路产
损失赔偿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和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有关公路路产赔偿费仍按交通部等《关于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不适用于本通知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规定。

四、本省境内不属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养护管理的县、乡道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制定。

本通知规定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由县以上〈含县〉公路管理部门收取。

并自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

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公路路产损失的补偿,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过去各地、市所下达的有关路产损失补偿的文件,凡与本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临时占用公路收费标准。

此复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
7、搭接费是
指建在公路
两旁的加油
站、厂矿、单
位以及带营
业性的店铺
的进出口路
与公路相连
接在一起,所
造成占用路
产及正常维
护增加而发
生的费用;
8、修理、制
造厂家需在
公路处试车,
应经公路管
理机构同意,
指定试车路
段,每辆车每
次收公路损
坏补偿费10
元。

柱式护栏
每根40元
以树蔸直
径计算,
樟树等名
贵树种每
株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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