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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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无【期刊名称】《财政监察》【年(卷),期】2002(000)011【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方便预算单位申请用款,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员办办理下列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审核业务:(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二)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的支付;(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的支付。

本条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财政预算内资金;【总页数】2页(P49-50)【作者】无【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5【相关文献】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J], ;2.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3.安徽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J], 无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财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检查处理落实情况回访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检查处理落实情况回访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检查处理落实情况回访检查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检查处理落实情况回访检查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回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落实我部检查处理决定的通知》(财监便[2008]87号)要求,我办将对你行及三明、宁德市中心支行2006年预算执行和资产财务专项检查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回访检查内容。

我办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处理落实情况、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对违规问题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二、回访检查时间。

自2008年10月7日开始,到10月底结束。

三、回访检查方式。

本次回访采取一听二谈三看四查的方式,一听就是听取各单位对整改处理情况的汇报;二谈就是找有关人员谈话或座谈,了解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建议;三看就是查看整改报告及相关凭证、资料;四查就是对2008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四、回访检查要求。

对检查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是维护财政监督工作严肃性、确保检查成效的重要手段,希望你行和各有关行要高度重视,并准备好以下材料:(一)书面汇报材料,包括整改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整改资料,含调账凭证、内部制度建设、责任处理文件等。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结束——。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12•【文号】财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各专员办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及时反馈监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由各专员办全面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外汇借款项目执行以税还贷政策具体
操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驻闽监字[1998]8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8.05
【实施日期】1998.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外汇借款项目执行以税还贷
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闽监字[1998]82号1998年8月5日)
各有关地(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精神,做好我省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程序。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法[200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法[200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法[20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式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部内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根据《纲要》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及其他各项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财政的目标:(1)公共财政体制基本建立,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适应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各项财政管理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财政对经济运行监测、评价、调控机制健全,制度规范,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财政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明显增强。

(3)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制衡机制基本形成,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基本建立。

国库管理制度基本完善。

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闽财农改[2010]7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改〔2010〕7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为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财预[2009]5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实现财政资金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门用于鼓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因素分配、先建后补、财政报账、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奖补原则第四条适当奖补,客观公平。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属于地方事权,考虑取消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影响,各级财政在村民自愿筹资筹劳的基础上,采取因素分配法,对各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予以一定奖补资金,奖补力求客观公平。

第五条统筹规划,注重实效。

加强与新农村建设、贫困村整体推进规划有机结合,与其他支农项目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合理排序,重点奖补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项目,力求取得实效。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2年度公务员招录面试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2年度公务员招录面试

面试最低 分 数
103.6
117.3
111.5
107.9
1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4001) 614114061429 614131071119 614170561513 相小红 钱慧琴 魏玮
107.9
2
615115250914 615115251718 615115252010 615115252019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5001) 615115253016 615115253929 615115255225 615115255308 615123004330 615170060106 616121310502 616121311223 616121340818 616121350117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公室、三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6001) 616121351201 616121360601 616122103203 616131071123 616151022219 616170341226 617121110208 617121111125 617121120923 617121340402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7001) 617132286007 617137058607 617139352407 617139480101 617139604914 617139621610 618121120614 618121312420 618121372117 618122101910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8001) 618122102802 618122105015 618122106106 618122108020 618122110926 618122111724 619121320601 619122102615 619122104901 619123003205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9001) 619123005621 619123007117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财法字[1997]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财法字[1997]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3月13日财法字[199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财政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现将《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抄送:国务院法制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

附件: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处罚法》施行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财政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在认真调研究的基础上,现就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问题《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财政部门的具体情况,财政部门组织听证的范围,应当包括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02•【字号】闽发改投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20〕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此施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2020年1月2日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指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的部分,下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内投资要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扣高质量发展,突出补短板、强弱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二)乡村振兴;(三)生态文明建设;(四)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高技术产业化和数字福建建设;(五)重大建设任务规划研究编制、项目咨询论证评估,以及与推进重大建设任务相关的其他前期工作和项目管理工作;(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方面投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要根据发展实际对省级预算内投资范围适时进行评估调整,不断优化省级预算内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三条省级预算内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福建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人口计生委•【公布日期】2005.09.28•【字号】闽财教[2005]39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教[2005]3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计生局: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精神,结合我省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闽政办〔2005〕19号),制定《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精神,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05〕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4.07.21•【字号】财驻闽监[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驻闽监[2004]71号)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省级主管部门:为了加强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规范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监管行为,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1、《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200 年月(季)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申报缴纳表》(略)3、《中央财政非税收入200 年度清算表》(略)4、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催缴处罚通知书(略)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1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规范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监管行为,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福建专员办)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地方单位代收的中央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涉及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收入等。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闽财建〔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1〕18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精神,我们制订了《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执行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财监字[1995]1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6修正)》(发布日期:1996年2月18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8日)【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5.01.01【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1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关于强化财政监督的要求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为切实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各项工作职责,加强机构管理,我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执行。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有关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为切实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工作行为,强化机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全称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在市(地)设立办事组,全称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以下简称市(地)办事组]。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5.10•【文号】财建[2007]179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0日财建[2007]17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多年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为强化财政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范围、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发挥各专员办协助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作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专员办财政管理职能,进一步重视财政经济建设各项管理工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预算管理、国库支付制度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重心越来越向经济建设领域内各项涉及民生、关系民利的方面集中,需逐步加大财政宏观调控、服务经济的力度。

为适应财政经济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各专员办应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与时俱进地开展工作,逐步实现专员办工作职能由过去侧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向全程参与、融入管理转变,健全完善专员办协助财政经济建设管理的职能,以达到财政经济建设工作应管尽管、管出实效的目标。

各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跟踪了解中央补助地方的可再生能源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研究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及建议。

(二)对中央政府投资安排的基建项目预算、预算执行、建设单位履行基建程序及其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3.22•【文号】财监字[1995]24号•【施行日期】1995.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3月22日财监字〔199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抓紧研究落实,认真贯彻执行。

施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财政监督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

附件: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体系,强化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工作,保证财政监督机构正确履行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财政监督机构,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职能机构、各级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事机构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工作职责一、代表本级财政部门监督本级和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并对预算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二、监督检查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执行财政税收法令、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并对其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案件进行处理。

三、监督检查社会经济中介机构执行财税、财务法规及其贯彻社会监督公开性、合法性、公正性原则的情况,并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四、受理违反财政税收法令、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举报事宜,办理对坚持执行财经纪律进行打击报复的重点案件。

财政部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检查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现将Ⅸ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财政检查询问规则》、《财政检查报告规则》和《财政检查复核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999年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Ⅸ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1、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2、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3、财政检查询问规则4、财政检查报告规则5、财政检查复核规则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1: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检查通知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人告知检查事项的文书。

第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壹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这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四条?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入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人配台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上进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告知被检查人。

第五条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被检查人自查的,应当在财政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客、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财政部门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有关检查人员回避。

福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7 〕29 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7 〕3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在福建省辖区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30%,设区市10%,县(市)20%,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质调查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缴由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厦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财政部门按权限分别负责。

第二章征收第六条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由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业权范围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市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第八条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市场基准价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探矿权增列矿种以及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创先争优领导小组的通知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创先争优领导小组的通知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创先争
优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公布日期】2010.08.10
•【字号】财驻闽监党[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08.1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创先争优领导
小组的通知
(财驻闽监党〔2010〕13号)
各党支部:
为加强对创先争优活动的领导,更好地推进我办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孟建国副组长:张瑞惠
组员:高举亮陈圣雄吴丽娟陈逢光江修明汤碧玉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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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3.14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
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发厦门):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税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专员办”)、福建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1、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略)
3、一般增值税退税基本情况表
4、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5、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程序表
6、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复审程序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四日附件1:
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经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申请退付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

三、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四、退税申报资料
(一)纳税人在2009年、2010年第一次申请退税时,应向初审财政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向省专员办事处提出退税书面申请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一份)。

要求逐票(笔)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申报人印章;
3、增值税缴款书原件(留初审财政机关查验,待销后退回)及复印件。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当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9、纳税人经营的再生资源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需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应提供证明材料;
10、纳税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生产经营用地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用于初审财政机关查验)和复印件,经营用地为租用的,提供租赁合同原
件(用于初审财政机关查验)和复印件。

11、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的书面材料。

12、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即承诺函)。

13、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在当年第一次退税以后再申请退税时,只需向初审财政机关提交1、2、
3、4、5、11、12、13等资料。

五、退税审批程序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业务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核制度,申请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纳税人按增值税收入属地原则管理,收入归属地在县(市)的,初审机关为各县(市)财政局,收入归属地在各设区市(含区)的,初审机关为各设区市财政局,各初审机关应当指定具体科(股)负责初审工作;省财政厅为复审机关;省专员办为终审机关。

六、退税申请和办理时限
(一)退税申请时限: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日期为季末次月15日内,纳税人申请金额较大的也可按月申请退税,具体金额视我省情况另定。

(二)退税业务办理时限:
1、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完成初审,并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向负责复审的省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相关附表及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2、负责复审的省财政厅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省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相关附表及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

3、负责终审的省专员办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七、退税工作要求
(一)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要对辖区内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建立退税台账,一户一账,建立健全退税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

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必须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并认真核对与其申请材料是否相符,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

(二)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县级以上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初审财政机关把关不严的,应当退回重审,并定期开展复查、指导工作,各初审、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

(四)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对再生资源企业退税出具审批意见,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据以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对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加盖核销章,销后退回,相关国库根据省专员办的批复文件和《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五)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与当地国库做好退税资金的对账工作。

八、监督和检查
(一)终审、复审财政机关适当安排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不定期的抽查各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退税,督导地方财政
部门提高初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二)终审、复审财政机关对申报人享受退税是否确实符合条件等事项进行抽查,对于经查实与申报不符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享受退税的资格,并追缴其自享受退税优惠之日起已退的税款。

(三)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终审财政机关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九、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一)纳税人应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退税之前必须履行备案手续,未完成备案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二)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是以退税当期的销售额为单位计算。

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但在年度核实时需要提供纳税人的销售收入账页复印件,以及纳税人销售货款开户银行提供的证明文件(证实收款账户中收到货款的金额)。

(三)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查补的增值税款均不得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对初审机关在执行退税审核程序中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复审、终审财政机关反映,对复审、终审财政机关在执行退税审批程序中有不同意见,可依法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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