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XX职业技术学院阅卷及成绩评定管理办法(2024年)
郑州XX职业技术学院
阅卷及成绩评定管理办法
1、试卷评阅由各相关老师具体组织实施。
阅卷工作应在期末或期中考试全部结束后立即进行,评阅工作的时间在一至两天内结束。
2、所有试卷应实行密封评阅。
3、试卷评阅必须保证其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4、评卷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评分标准。
如确有修改必要,必须书面申明原由,经命题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改。
5、评卷人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卷,并仔细核加总成绩。
评阅试卷必须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
6、评卷人必须按要求和规定仔细填写成绩登记表。
成绩填表后不得随意改动。
如确因登错需要改动,应持原始试卷,经命题领导小组组长核实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名及修改日期。
7、评卷工作完成后,评卷小组组长应对试卷的难易程度、覆盖面、成绩分布情况(及格率,平均成绩)等进行分析,填写试卷成绩分析表,以便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8、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必须填写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分析表,交学校教学科。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评卷、成绩处理和证书管理办法
是否必须通过第一(二、三)级,才能报考第二(三、四)级考试?没有规定考生必须通过第一(二、三)级才能报考第二(三、四)级,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考不同的等级,但一次考试只能报考一个等级。
考生一次考试只能在一个考点报名。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评卷、成绩处理和证书管理办法一、笔试答卷评阅1、省级承办机构受教育部考试中心委托,组织该项考试的笔试评卷工作。
中心考点受省级承办机构委托,作为评卷点承担评卷任务,进行集中、封闭评卷。
2、评卷点应建立严格的保密、保管制度。
试卷保管室应设于二层楼以上,昼夜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评卷点试卷接收答题卡时,应清点数量,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4、评卷员由评卷点根据评卷任务的大小,聘请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师参加,并填写《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评卷员登记表》由省级承办机构备案。
评卷员要求:评卷员应为专业教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熟悉试卷考核内容;四级论述题评卷员应具有副高级或副高级以上职称,较丰富的阅卷经验,熟悉所阅论述题涉及的领域;一名评卷员只能评阅同一领域论述题,不得穿插评阅其他领域论述题。
选聘的阅卷教师情况在省级承办机构备案。
每一等级成立一个评卷小组,选派优秀的评卷员担任组长。
5、在正式评卷前,评卷组长应组织全体评卷员讨论,熟悉评分标准,并进行试评,以使每个评卷员熟练、正确掌握评卷标准。
6、评卷采用流水作业法。
初评以后,应组织另一部分评卷员进行复核。
7、评卷一律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
未经同意,•不得带铅笔进入评卷点。
只记录得分情况,不得使用扣分法评卷。
得分应写在指定位置。
•评卷员和复核员都应签名。
8、各评卷点应有专人负责答卷的保管和调度,确保答卷安全,•随时掌握评卷进度,做到不漏评、不错评,按时完成评卷任务。
9、评卷小组组长应抽查一定数量答卷,保证评卷工作正确、公平、•前后一致、宽严适度。
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10、评卷、复核结束后,总分的铅笔填涂工作由评卷点指定专人完成。
11、在本次考试结束后,各评卷点应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处理本次考试的全部答题卡。
阅卷管理办法
整体阅卷流程1、制定工作方案、编制阅卷工作的预算并报领导审定。
2、选定并落实阅卷老师,并与之签订承诺书。
3、制定各项阅卷工作制度和作息制度等。
4、工作人员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考生的报名考场数据的检查;计算机及有关设备的检查,确保阅卷计算机安全可靠;所需软件的调试;计算机病毒的检查和防范;阅卷过程中用到的各种文具等用品。
5、工作人员进行调试机器设备,安排阅卷所需要的软硬件环境,进行病毒查杀等处理.6、接收试卷,并保存在试卷库。
7、纪检人员查验试卷的密封情况,在监督下拆封使用。
8、成立相应的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资料组、评阅试卷组、后勤保障组等组织机构,召开阅卷工作动员大会。
9、组织专家组老师熟悉并分析题型,参照标准答案,确定统一的评分标准。
10、正式开始阅卷。
11、做好各项情况(包括异常情况、违纪情况等)的登记工作.12、阅卷中每天要做好数据备份、进度统计等工作。
13、原始数据当场刻盘,2人保存。
客观题评分2人以上在场进行评分,评完数据当场刻盘保存。
14、主客观成绩合并,原始数据当场刻盘,2人保存。
15、数据检查、抽样。
16、出具阅卷情况报告单。
17、阅卷结束时,试卷入库。
18、公布成绩和合格标准。
19、成绩复查。
20、阅卷结束后形成阅卷卷宗(包括工作方案、工作预算、工作制度、人员安排、老师的承诺书、阅卷的试卷标答、评分细则、阅卷进度情况表、阅卷情况登记表、违纪人员情况表、阅卷费用等)。
阅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事考试阅卷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考试阅卷工作在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由该项考试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关处室负责人、人事考试机构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阅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试卷管理组,后勤保障组和若干阅卷小组,实行阅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度。
第三条人事考试机构具体负责阅卷相关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编制阅卷工作预算,落实阅卷地点,制定各项阅卷工作制度;人事考试机构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考生的数据、计算机及有关设备的检查、所需软件的调试、计算机病毒的检查和防范,并做好数据的检查、备份和加密工作;负责选聘专家组成员和阅卷人员,按试题类型、数量成立相应阅卷组,明确阅卷组组长、阅卷教师和阅卷工作人员;确保试卷的保密和安全以及考试违纪违规认定等工作。
学校网上阅卷系统管理办法
学校网上阅卷系统管理办法为做好学校日常考试网上阅卷工作,根据学校考务工作规定,结合网上阅卷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网上阅卷的设备及技术维护1.评卷工作开始前,应对扫描设备、服务器及评卷人员使用的计算机终端进行调试并使之运行正常。
同时,必须对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进行病毒检查,做到使用的设备和系统程序中没有病毒。
存储数据的服务器必须有备份。
2.评卷期间应配备必要的专门技术人员,保障网络、硬件设备和评卷系统正常运行。
同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二、数据的安全和管理1.考生的答卷(答题卡)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评卷期间产生的各种数据、文档只供评卷工作使用,任何人不经教务处同意,不得向外界提供。
3.考生答卷(答题卡)扫描工作应有教务处的人员参加。
扫描后的考生答卷(答题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破损。
扫描考生答卷后产生的数据应及时进行备份。
扫描后的考生答卷(答题卡)保存期限为半年。
4.扫描人员中应有专人负责与评卷系统操作人员交接扫描考生答卷(答题卡)后产生的数据。
5.交接时对提供的数据所涉及的科目、考生数量、切割后的图片数量等应有明确记录,交接双方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6.对扫描产生的数据须有校验机制。
校验形式、数量由教务处确定。
7.如果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扫描的图片存在问题,评卷系统操作人员和答卷(答题卡)扫描人员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解决。
需要重新提供图片等数据时,答卷(答题卡)扫描人员必须提供存在错误的图片的数量、涉及的科目、考生数量等具体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必须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对于已经评阅过的考生答卷,应取消原来的成绩,将更新后的考生答卷提供评卷人员重新评阅。
8.评卷过程中,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每天进行一次数据备份并妥善管理。
9.数据库服务器应由信息中心派专人负责管理。
登录系统服务器的密码必须分人、分段保管。
修改数据须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做修改记录。
眉山药科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眉山药科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为了促进考试工作各个环节规范化、科学化,维护优良教风和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工作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基本手段,是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
第二条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应按规定进行考核。
凡本校注册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主管考试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二级教学单位负责考试工作具体落实,各级督导负责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课程考核基本要求第五条课程考核包括课程平时考核与课程结束(期末)考核两大部分。
(一)课程考核方式必须在教学大纲中明确并严格落实。
主要考核方式包括:闭(开)卷笔试、实验操作、口试、网上考试、写读书笔记、随堂提问、小组讨论等。
坚持分类指导,鼓励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特点不断进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探索。
(二)课程平时考核可以采取作业、习题、讨论、操作、答卷、口试等多种形式,可由教研室(课程组)根据课程性质和内容决定。
(三)课程结束考核又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
各专业每学期可安排3-5门核心必修课程为考试课,在下达教学任务时一并下达,其余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考查课。
(四)课程结束考核可采用闭卷、操作、口试等形式,具体的考核方式,由教研室(课程组)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并报系部审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训、见习、实习、毕业设计、社会实践等)的考核方式由系部根据具体教学内容和特点决定。
(一)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方式进行考核,单独计算成绩。
职业院校期末考试阅卷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阅卷与试卷管理规范为规范试卷批阅工作,进一步提高阅卷质量和加强试卷的管理,特制订本规范。
一、阅卷人员、时间和地点1、各门课程考试试卷的批阅工作,在系部的统一领导下,由该课程归属的教研室负责实施,教研室主任要指定专人担任各门课程试卷的批阅任务。
2、多人任教的、试卷相同的课程,要采用分题包干、流水批卷的方法。
单人任教的课程试卷也需组织若干名教师,实行流水阅卷。
3、试卷的批阅应在系部指定的阅卷室进行。
未经系部教学主任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带出阅卷室。
4、试卷的批阅工作,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二、试卷批阅的具体要求1、每份试卷、每道题的批阅都必须按照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执行。
未经批准,阅卷教师不得擅自更改答案和评分标准。
防止出现同一道题在不同试卷上评分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2、如果阅卷教师发现原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有误,应立即向教研室主任汇报,由教研室主任召集命题教师和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有误后提出更改意见,经系部教学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更改后的答案或评分标准批卷。
3、每道题都要有对或错的记号(√或×),并在指定的位置写明该题的扣分或得分数。
一般在题的右侧写扣分,题的左侧写得分,扣分前面要有负号,得分前面要有加号。
每道大题的得分必须写在该大题的得分框内(分数前面不用加号)。
并记入卷首的得分表中相应题号下的得分栏中。
4、每道大题的得分和卷面实际所得总分的计算要准确无误,每道大题的得分和卷首得分表的分数要一致。
5、每份试卷批阅后要认真检查,以防错批漏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6、每份试卷都要有阅卷人签名。
流水批阅的试卷,阅卷人按照分工,在得分表中相应的题号下签署自己的名字。
7、课程设计、课程论文、调研(或案例)分析报告等非标准试卷,要按照评分标准批阅,每份都要有批注或评语(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有成绩、有批阅人签名和批阅日期。
三、阅卷复核的具体要求1、试卷批阅后,系部试卷审核小组必须对试卷进行复核复查。
聊城大学阅卷工作实施细则
聊城大学阅卷工作实施细则为保证我校考试阅卷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试卷评阅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管理各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本单位的阅卷工作,其职责是:(一)对本单位阅卷工作人员提出明确要求,责任到人,做好阅卷全体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检查阅卷情况和阅卷质量,处理阅卷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做好记录。
二、阅卷、统分(一)阅卷要求阅卷须集中时间、统一地点进行,实行考教分离的课程须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评阅。
1.阅卷教师必须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师,应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2.阅卷教师必须本着对学校负责、对考生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阅卷工作。
做到宽严适度,执行标准始终如一,评分、判分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阅完一题,应认真核对该题分数,并记入指定位置。
3.严格根据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
4.阅卷一律使用红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
记分数字必须清楚、工整,卷面上只能划写阅卷的规范标记和分数,严禁涂抹试卷。
5.阅卷教师在每份试卷首次批阅试题栏签全名,签名要工整、清楚。
6.阅卷教师要爱护试卷,严防损坏卷面。
7.阅卷过程中不准拆卸、损坏试卷密封条,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卷面有标记等特殊情况,要送交教务员处理。
8.对违反纪律、营私舞弊或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者,按《聊城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9.阅卷过程中,学生及其他与阅卷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阅卷室。
10.阅卷工作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
(二)阅卷标记、记分方法及记分要求1.阅卷记分采用百分制,每题只记得分,不记扣分;大题中的每个小题要记得分,大题中的各小题得分,写在小题题号前面,每道大题的得分,写在大题题号前面。
完全答错和未答者记“0”分。
2.简答题、论述题和计算题,除在题号前面记得分外,还必须根据评分标准在该题答案各要点处标出要点得分。
3.答对的试题打对号作标记,答错的试题打错号作标记,有错误的字句下划横线作出记号。
案卷评查制度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执法案卷制作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合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依照一定组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形成的案卷。
参预评查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是按照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结合的原则。
准。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形式评查与内容评查相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包括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合法性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二)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适格、明确;(三)事实认定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四)法律合用是否正确;(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六)是否存在导致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在评查过程中发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不符合合法性标准的,一律视为不合格案卷。
规范性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以及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规范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三)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省级以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人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00年9月7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本地区资格考试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人事部资格考试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考务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
第五条在实施资格考试工作中,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要积极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
第六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
考试的信息管理工作统一使用部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认真落实《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精神,发挥监督巡视员作用,加强在资格考试组织、运作过程中的监督,保证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八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收缴考试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报名第九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20天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阳政办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通知(阳政办发〔2008〕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阳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阳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案卷质量,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授权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各类案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对案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案卷文书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进行评比、奖惩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全面检查、全面抽查、重点检查、重点抽查。
市、县(区)范围内的全面检查、全面抽查分别由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案卷评查小组,按评查方案实施;重点检查和重点抽查,由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随时进行或随专项执法检查、个案督查一并进行。
执法部门对本系统开展的案卷评查,由法制机构组织,有关机构配合实施。
第五条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全面检查或全面抽查,每年开展一次,所查案卷为本年评查日期上延至上年同期。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晋教基[2010]4号)和《山西省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制度的通知》(晋教基[2008]35号)等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配套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判定普通高中学生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标准的终结性考试,旨在全面反映普通高中学生在各学科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具体负责,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省电教馆配合,各市教育局基教科(处)具体实施。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学业水平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业水平考试省统一考试部分。
市(或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部分的具体办法,由市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并报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考试机构与工作人员第六条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基教、财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业水平考试业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平考试办”),归口基础教育部门管理,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水平考试办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考试工作。
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纪律,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工作人员中,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学业水平考试,应采取回避措施。
南阳师范学院课程考核与试卷管理办法.doc
南阳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课程考核与试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教学单位:为加强课程考核和试卷的规范管理,保障课程考核的命题与审核、试卷的印刷与保密、批阅与复核、分析与保管等教学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经学校研究,特制订了《南阳师范学院课程考核与试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南阳师范学院试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即日废止。
附件:1、南阳师范学院课程考核与试卷管理办法2、南阳师范学院试卷模版及规格要求3、南阳师范学院试卷复查记录4、南阳师范学院试卷交接单5、南阳师范学院课程考核试卷目录教务处2018年1月3日附件1:南阳师范学院课程考核与试卷管理办法课程考核是检测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学习水平的重要手段,试卷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课程考核和试卷的规范管理,保障课程考核命题、审核、印刷、批阅、复核、分析与保管等教学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确保试卷命题科学合理、试题内容不泄露、试卷批阅规范、试卷保管有序无遗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南阳师范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评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的考核与命题1、课程考核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要在考核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的基础上,突出学生综合素质能力和应用创新能力的考核。
2、课程考核命题工作由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院系负责,原则上同一层次同一教学目标的同头课程要统一命题。
3、考试课程的命题题量要按110分钟考试时间掌握,试卷满分为100分。
原则上文史管理类课程试卷题量不得少于45题,理工类课程试卷题量不得少于30题。
4、考试课程试题要有较好的广度、难度和区分度。
其中,属于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方面的题目要占60%左右,属于综合运用知识方面的题目约占30%左右,具有较强创新性的题目占10%左右。
命题时要力避简单记忆题及偏题、怪题的出现,试题数量及难度要能保证学生答题时间在80分钟以上。
5、考试课程试卷应严格按照《南阳师范学院试卷模版及规格要求》编制,试题语言表达要准确;试卷及其参考答案应经教研室主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签字同意。
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加强考试管理,规范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与《××工程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院教〔2017〕161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考试。
第三条参加考试是学生修读课程的权利。
各学院、教学部(以下简称“院部”)和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
第四条考试是学业评价的重要手段。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修读课程的考试,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共同维护考场秩序。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学校分管教学的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考试管理工作。
教务处(评估督导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负责试卷质量的监控、统筹和协调各院部考试安排,负责组织教学督导等相关人员巡视考场,负责核查学生考试违纪事件及处理其他突发事件。
第六条各院部成立由院长(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科办主任、教研室主任、团总支书记等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确定命题教师,指定监考人员,检查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做好评卷审核、成绩登录、考试分析、试卷保存及考试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后勤总公司、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等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考试期间的班车调度、宣传、教室卫生、铃声设置等保障工作,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实行考场管理巡视制度。
考试期间,学校派出专门巡考人员,检查各个考场的考试组织与纪律执行情况,对院部考试管理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并公布考纪情况。
第三章考试方式第九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原则上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甘肃省中考命题、阅卷与试卷质量评价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甘肃省中考命题、阅卷与试卷质量评价工作基本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中考改革(即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规范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和任务,推进我省中考改革积极健康发展,有效发挥考试对教学的导向、监控、评价和指导作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暨贯彻意见的通知》(甘教基[2008]1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中考”命题、阅卷与试卷质量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基本规范。
一、命题工作(一)命题依据培养目标。
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行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各学科学习目标,要对学生达到义务教育培养目标的学业程度做出基础性判断。
在制定《甘肃省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命题指导纲要》(以下简称《考纲》)和组织命题时,要充分认识、准确把握义务教育培养目标对学科的要求,并对学科实现义务教育培养目标的主要领域和具体目标做出明确阐述。
《课程标准》。
要对义务教育阶段7-9年级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实现程度做出基础性判断。
各学科在制定本学科《考纲》和进行命题时,要充分认识、准确把握本学科的课程目标、课程特点、课程内容和课程方法,并做出明确阐述。
《考纲》。
依据7-9年级义务教育培养目标和学科课程标准,对本学科的考试目标、命题原则、考试内容、考试方法、考试时量和考试题型等做出明确规定。
教学实际。
制定《考纲》和命题时,要充分考虑我省义务教育阶段7-9年级学校教学实施现状、学生学业水平、教材选用和课程资源等实际情况。
(二)命题原则科学性——试题应符合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符合学生认知水平、认知规律和发展要求,确保知识、观点正确,语言表述规范,选用的情境素材健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苏司通[2010]196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司通〔2010〕196号)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现将《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业务处室、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省厅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四条厅法制处负责本厅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
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厅法制处会同厅纪检监察部门、厅办公室等单位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评查小组可邀请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参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但应邀参与案卷评查的评查人员不得参与对本部门的案卷评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3•【文号】劳社鉴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劳社鉴发[2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更好地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我中心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一、报名管理(一)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报名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具体组织。
(二)各省级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
(三)采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统考管理系统)进行考生信息录入。
(四)各省级鉴定中心在全国统考前30天,要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及考场安排汇总表》(表1)和试卷分装要求、考场安排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
上报内容不全或未经部鉴定中心同意延期上报,部鉴定中心概不受理该地区的报名申请。
(五)各省级鉴定中心发放的准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1、二寸黑白/彩色免冠近照;2、身份证号;3、准考证编号;4、参加鉴定的职业、等级类别;5、考场编号;6、鉴定时间与地点;7、考生须知。
(六)准考证编号按照《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62号)要求,采用19位数字代码,使用统考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笔试考务工作,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工作的安全、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务,是指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共科目笔试的命题管理、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试卷评阅、考务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考务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制定笔试工作方案和考试大纲,指导或组织笔试试题命制工作,审定笔试试题及评阅标准,指导、监督考务实施工作等。
第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考试机构,承担笔试试题命制、试卷管理、考试组织实施、阅卷、维护考试秩序和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考试要配备与所承担的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业务素质,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执行考务工作时,有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的情形,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命题管理第十条考试命题应当制定命题工作方案,明确命题目标,以及在试题征集、试题评审、组配试卷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第十一条试题应符合考试的目的,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命制。
第十二条参加试题命制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组织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了解并掌握人才测评技术,熟悉公务员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参加试题命制的人员须填写命题工作人员登记表,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其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命题场所应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应有安全封闭的专门场所。
命题应配备专用设备和资料,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试卷管理第十四条试卷印制应在国家保密局或者省级保密局认定的保密材料印刷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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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网考电函[2006]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阅卷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统考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考试卷评阅工作在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网考委)的组织领导下进行,由考区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区办)负责实施。
考区办领导班子由阅卷所在地的网考委委员、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和省级广播电视大学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考区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担任网考委委员的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担任网考委委员的网络教育学院负责人担任,主任、副主任由网考委主任任命。
考区办的日常工作由网考办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全国划分为以北京、沈阳、上海、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等八个阅卷城市为中心的八个考区。
每个阅卷城市设一个考区办,具体负责本考区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包括选聘阅卷教师、落实阅卷地点,组织和监控阅卷过程,确保试卷的保密和安全以及本考区的考试违规认定等工作。
其中北京考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等地区;沈阳考区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区;上海考区包括上海市地区;杭州考区包括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等地区;武汉考区包括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等地区;广州考区包括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港澳台等地区;成都考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等地区;西安考区包括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区。
第四条考区办负责按统考科目成立相应阅卷组,阅卷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
考区办负责选聘阅卷组组长、阅
卷教师和阅卷工作人员。
阅卷教师必须是相应学科的高校教师。
阅卷教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试卷评阅按照网考办统一发布的考试答案和考区试评小组确定的评分细则进行。
主观题阅卷采用按题分组的流水作业方法,不得按试卷份数包干评阅。
阅卷组组长负责核查评阅结果,严防错评、漏评,如有更改须由阅卷组长和复查人员共同签名。
客观题机读阅卷以考场为单位,逐袋进行。
第六条阅卷和成绩登录必须在规定的阅卷场所内集中进行,有关人员必须佩带统一标志,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阅卷场所。
第七条答卷和答题卡由专人保管,交接答卷和答题卡要履行登记手续,答卷和答题卡不得带出阅卷场所。
阅卷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保守机密,不得拆、撬试卷密封线,评卷期间不会客、不查考生分数。
第二章试卷评阅第八条考区办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辖区各考点通过保密渠道送交的答卷和答题卡,及时验收、编号并存放试卷保管室。
阅卷工作开始时,由阅卷组派人领取试卷,每日阅卷工作结束后交回试卷保管室。
非保管人员不得进入试卷保管室。
第九条正式阅卷前,网考办组织各考区办召开“全国统考试卷评阅工作会议”。
由考区办对考区参加阅卷工作的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研究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评分办法等。
第十条阅卷采取客观题机读评阅和主观题人工评阅相结合的方式。
正式评阅前,由各考区办负责人会同阅卷组组长,组织相关阅卷教师进行试卷主观题试评,通过试评制定评分细则。
客观题正式机读评阅前,须试运行评卷软件,进行机读试评。
第十一条阅卷过程中,阅卷教师发现试题答案有误,应立即向阅卷组组长汇报,阅卷组组长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
讨论,确认有误后立即上报所在考区办并报网考办,经网考办确认并更正。
第十二条阅卷组组长负责安排本组阅卷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分工;根据试题答案组织试评,制定评分细则;组织阅卷并保证进度和质量;解决评阅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主持试卷分析和统计工作,撰写试卷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阅卷工作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试评:试卷评阅前由阅卷组组长组织阅卷教师根据网考办下发的试题答案进行主观题试评,并制定评分细则。
客观题正式机读评阅前,须试运行评卷软件,进行客观题机读试评。
(二)正评:主观题正式评阅应采用按题分组的流水作业方法,不得按试卷份数分人包干评阅。
阅卷教师应按照评分细则准确掌握评分标准的宽严尺度,力求公平、公正、无误。
试卷评阅后阅卷教师应在指定位置签名。
客观题机读阅卷应以考场为单位,逐袋进行。
(三)主观题复评(抽查):由阅卷组组长和复评教师进行认真复查,纠正错评、漏评、宽严不当及记分错误等现象。
经复查纠正的成绩及其它记录,阅卷组长和复评教师必须签名确认。
(四)主观题合分:阅卷组应有专人负责主观题合分。
合分人员要首先检查有无试题或答卷漏评现象,核对小题与大题得分是否相符,并将大题分数登在主观题统分表中并签名。
(五)主观题合分复核:每一份答卷主观题均须仔细合分、复核主观题分数。
第十四条阅卷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参加阅卷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保守机密。
不得拆、撬试卷密封线,不得将机读数据私自拷贝,评卷期间不会客、不查考生分数。
(二)主观题阅卷工作一律使用红色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填涂机读答题卡主观题分数部分使用2B铅笔。
(三)主观题评阅用阿拉伯数字记得分,不记扣分;已阅试题须作明确标记,错误处标“×”。
所评结果核对无
误后,将得分记在题首栏处并签名,字迹要端正清楚;若更改记分须重新签名。
(四)在主观题答卷评阅过程中若发现考生将姓名或考号写在密封线外,或用红笔或铅笔作答的试卷,主观题得分以零分处理。
若发现有明显标记的试卷,应及时交阅卷组组长鉴定,确属违纪的应在试卷上注明,该生总成绩以零分记。
(五)阅卷过程中若发现雷同试卷等作弊情节,应立即向阅卷组组长报告。
由阅卷组长会同不少于三名阅卷教师进行鉴别,一经认定即按作弊处理。
由阅卷组长填写《雷同、作弊试卷登记表》,由考区办上报网考办。
雷同试卷的认定标准为30%以上试题答案雷同。
(六)阅卷过程中若发现主观题答卷装订不严、倒页、错页、缺页等,应将该答卷交回试卷保密室处理。
第三章成绩登录
第十五条统考试卷成绩登录工作由网考办统一安排。
机(网)考的登分工作由网考办统一组织,笔试成绩的登录工作由考区办实施。
对于只使用机读答题卡考试科目,考区办将机读阅卷软件输出的成绩导入登分系统;对于同时使用机读答题卡主观题答题纸的考试科目,考区办将主观题成绩按照规定的格式录入登分系统,并将机读阅卷软件输出的客观题成绩导入登分系统,在登分系统内完成主观题和客观题总分计算。
第十六条考区办聘请专人实行成绩登录,并上报网考办。
成绩登录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凡本人为考生者或直系亲属中有考生者,不得参加成绩登录工作。
(二)成绩登录前,考区办应做好登录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明确成绩登录人员的职责、工作程序;对成绩登录人员进行分组;对成绩登录场所进行检查;对成绩登录设备进行调试;对异常问题进行处理。
(三)主观题成绩登录分为两组进行。
每组两人,其中一人为报分员,一人为登分员。
每一组有一台计算机,使
用唯一的密码,密码由系统管理人员统一设定,主观题成绩登录工作结束后,密码即行取消。
(四)主观题成绩登录由登分和核分两部分完成。
登分员按报分员登录成绩,核分员须重复登录一次进行核分。
(五)缺考、违纪、作弊的试卷一律以零分处理。
(六)主观题成绩登录过程中,如发现有短缺试卷页、成绩数字模糊、应及时上报阅卷组组长。
(七)客观题机读评卷完毕后应将成绩存入磁盘,并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同时制作备份盘。
要加强磁盘的使用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和其他人为破坏。
(八)成绩登录人员如发现答题纸或答题卡分数有误,应立即向阅卷组组长反映,查对核实。
如确须更改,经复核人和阅卷组长履行有关手续后,须共同在更改处签字,成绩方可登录。
第十七条成绩登录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对主观题答题纸卷面及评阅情况做任何改动,不得将主观题答题纸、成绩登录单带出登录室;不得将带红色钢笔、水笔带入主观题成绩登录室;不得打听、记录考生成绩,不会客、不打电话;严格执行计算机成绩登录口令的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主观题成绩登录人员应严格执行试卷的交接手续,登分结束应立即将试卷按顺序号整理还原,交试卷保密室。
第十九条考区办不得对外公布考试成绩和阅卷情况。
第四章试卷保管
第二十条试卷保密室管理人员的职责为:收取各考点答题纸和答题卡,及时作好试卷入库记录和核查工作;根据保密号分配表对答题纸和答题卡按科目进行编号;统计各科答题纸和答题卡数目;处理已阅答题纸和答题卡的密封装订等问题;做好答题纸和答题卡的出库、入库等交接记录工作。
第二十一条试卷保密室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原则:不得对答题纸和答题卡卷面做任何改动;不得向评卷人员透露答题纸和答题卡编号;不得撬答题纸查找考生姓名、考号、成绩;不允许非相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第二十二条阅卷工作完毕后,答题纸和答题卡由考区办分批次、科目集中保存,应建立答题纸和答题卡保存档案,并建立详细档案记录。
档案记录内容包括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答题纸和答题卡袋数等。
第二十三条整个阅卷工作应在网考办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网考委公布执行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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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