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2018年12月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基础,结合相关法规和规定,制订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用于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下面是细则的主要内容:一、一般规定1.确定了细则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人事岗位设置和职位分类1.对事业单位人事岗位设置的原则、分类和管理权限进行了规定。
2.明确了事业单位职位的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人员录用和晋升1.规定了事业单位人员录用的程序和条件,并明确了相关程序的具体步骤。
2.对事业单位人员晋升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四、人员待遇和奖惩1.明确了事业单位人员待遇的确定和发放标准,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
2.规定了事业单位人员的奖励和纪律处分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五、人事档案和统计1.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的管理办法和档案的建立、保存和利用等方面的规定。
2.对事业单位人事统计的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规定。
六、人事监察和投诉处理1.规定了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监察的范围和方式,确保人事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2.明确了事业单位对人事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
七、法律责任和监督1.规定了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2.明确了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职责。
细则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保障人事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关于做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各事业单位:根据《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发〔1996〕125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增设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1999〕149号)、《关于做好2017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邵人社发〔2017〕113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邵人社发〔2018〕3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县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一、明确年度考核范围本通知所称公务员年度考核是指对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是指对事业单位中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
各单位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含参与分工的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乡镇党政正职,县直正科级单位党政正职,常委单位排第一的副职的年度考核,由县委统一组织,认定考核结果;市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执行。
二、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以内。
不同职务层次的优秀名额不得相到挤占。
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2017年获得全国、省、省级部门的先进集体、获得省、市文明单位等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单位、绩效评估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控制在20%以内;事业单位2017年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本系统上级部门年度或周期性综合表彰的先进集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控制在20%以内。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803【发文字号】鲁办发[2018]3号【发布部门】中共山东省委【发布日期】2018.01.16【实施日期】2018.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3号)各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院校党委:《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级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文件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文件成工办发〔2018〕6号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市总各产业工会筹备组,各基层工会: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四川省总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制定了《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现将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工发〔2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2018年3月5日附件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工发〔2018〕6号)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省总制定了《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总工会2018年1月23日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根据《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局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我局广大干部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职工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按绩受奖,奖不虚施的原则;坚持同一事迹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局组织人事处是奖励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工作。
第五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予奖励: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年终考核成绩优异的;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在开创本部门或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有显著贡献的;在制定或执行计划中,为国家、集体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有显著贡献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的;在重大活动中为国家或集体争得荣誉或利益,或在某项大型活动中为省、市、局争得荣誉的;执行某项重大或特殊任务有显著功绩的;防止或消除事故,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集体、群众合法权益有功的;在其他方面先进事迹突出的。
第六条奖励分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
先进工作者、模范工作者为定期奖励;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为随时奖励。
第七条各奖励种类的使用和奖励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本年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项至第项奖励条件或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评为单位先进工作者,发给一次性奖金300元;其中成绩显著的,可推荐为市级优秀,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连续三年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推荐为省级优秀,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十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奖励条件的,可以记功,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2.18•【文号】人社部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12月18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
安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规定.doc
2018年安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规定2018年安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方案】A.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将分别提高从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
具体办法是,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少额度为基数,按现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在规范津贴补贴中所占比重,确定各自的减少额度,并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B.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在提高上述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的同时,规范津贴补贴相应减少,具体按其执行规范津贴补贴对应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予以扣减。
C.提高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适当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为:技术工人。
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学徒期待遇:第一年每月1160元,第二年每月1180元。
招工前具有技校、职业高中(含中专,下同)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徒期待遇: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月121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28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月1340元。
2018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试题和答案解析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试题答案单选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A、开除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工作态度恶劣3.事业单位人员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情节较轻的,给予( )处分。
D、记过4.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发布期不得少于()。
A、7个工作日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 )个等级。
A、106.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度。
A、岗位绩效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
C、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8.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A 3、年9.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个等级。
C 、1310.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保险。
C 、社会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C 、301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时间起施行?A、2014年7月1日1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什么时间起开始施行()?C、 2014年7月1日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
A、 6个月15.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B、负责人16.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处分,应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个程序办理。
D、717.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B、30日18.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A、三十日19.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为()。
C、十二个月20.受处分的期间不超过()个月。
C、242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9.19•【文号】人社部函〔2018〕123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近年来,全国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团结奋进,拼搏奉献,在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中作出了新的业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激发全国民政系统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强大动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决定,2018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机关,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和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基层民政工作者等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200个;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100名、劳动模范100名。
评选表彰采取好中选优、差额评定的方式组织实施。
各地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推荐(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在此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集中审核、逐级审批等程序,评选确定表彰对象。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最新-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精品
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1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局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我局广大干部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职工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按绩受奖,奖不虚施的原则;坚持同一事迹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1文秘第四条局组织人事处是奖励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工作。
第五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予奖励:(一)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年终考核成绩优异的;(二)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在开创本部门或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有显著贡献的;(三)在制定或执行计划中,为国家、集体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有显著贡献的;(四)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的;(五)在重大活动中为国家或集体争得荣誉或利益,或在某项大型活动中为省、市、局争得荣誉的;(六)执行某项重大或特殊任务有显著功绩的;(七)防止或消除事故,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集体、群众合法权益有功的;(十)在其他方面先进事迹突出的。
第六条奖励分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
先进工作者、模范工作者为定期奖励;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为随时奖励。
第七条各奖励种类的使用和奖励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本年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奖励条件或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评为单位先进工作者,发给一次性奖金300元;其中成绩显著的,可推荐为市级优秀,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连续三年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推荐为省级优秀,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
2018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试题和答案解析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试题答案单选题: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A、开除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工作态度恶劣3. 事业单位人员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情节较轻的, 给予( ) 处分。
D、记过4. 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发布期不得少于()。
A、7 个工作日5.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 ) 个等级。
A、106. 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度。
A、岗位绩效7.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
C、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8.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A 3、年9.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个等级。
C 、1310.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保险。
C 、社会1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C 、3012.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时间起施行? A 、2014 年7 月1 日1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什么时间起开始施行()?C、2014 年7 月1 日1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
A、 6 个月15.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B、负责人16. 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处分,应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个程序办理。
D 、717.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内, 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B、30 日18.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A、三十日19. 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为()。
C、十二个月20. 受处分的期间不超过()个月。
2018年机关单位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 2018年7月1 日超,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月 585 元至 7835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640元至 928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 1020 元至6496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 1130 元至 7109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 1)。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 2)。
二、其他有关政策间题(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4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 166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 178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 194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 2170元,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400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特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嵌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对部分地方所審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其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省级财政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夹、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保障贵责任,统筹安排和调度财政资金,确保有关工资及时足额兑现,坚决防止出现拖欠。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节日补贴及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节日补贴及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构成比例的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县公职人员待遇水平,逐步缩小与周边县区公职人员收入差距,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度过一个温馨祥和的节日,拟在原有的节日补贴基础上提高2500元/年。
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具体方案如下: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二、调整标准及办法(一)机关在职和退休人员的节日费调整标准机关在职和退休人员的节日补助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为5500元/年(实际新增2500元/年),其中“五一”劳动节、国庆、元旦各1000元,春节2500元。
(二)调整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比例及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节日补贴目前,我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构成比达到了3.6:6.4远远高于当初设置绩效考核时3:7的标准。
为确保发挥绩效工资的考核和导向作用,使奖励性绩效构成比例回复正常水平。
在新增2500元/年节日补贴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奖励性绩效构成比例。
因此,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节日补贴,将由原来未设置项目增设节日补助补贴5500元/年(从现有的奖励性绩效中划出3000元/年,实际新增2500元/年),其中“五一”劳动节、国庆、元旦各1000元,春节2500元。
调整后的奖励性绩效标准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节日补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节日补贴,由原来未设置项目新增设节日补贴2500元/年,其中“五一”劳动节、国庆、元旦各500元,春节1000元。
三、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实施。
四、经费来源及发放方式(一)经费来源:节日补贴放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保障,由单位按规定发放。
(二)发放方式:机关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节日补贴由县人社局核准,县财政局核拨资金后,由单位按标准发放。
县直公益二类、三类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节日补贴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自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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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我局广大干部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职工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按绩受奖,奖不虚施的原则;坚持同一事迹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局组织人事处是奖励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工作。
第五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予奖励:
(一)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年终考核成绩优异的;
(二)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在开创本部门或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有显著贡献的;
(三)在制定或执行计划中,为国家、集体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有显著贡献的;
(四)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的;
(五)在重大活动中为国家或集体争得荣誉或利益,或在某项大型活动中为省、市、局争得荣誉的;
(六)执行某项重大或特殊任务有显著功绩的;
(七)防止或消除事故,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集体、群众合法权益有功的;
(十)在其他方面先进事迹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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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
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第一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二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三坚持惩处公平得当;四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奖励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六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八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九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十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十一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三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奖励的基本标准: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
事业单位专项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公司职工的创造潜能,激励职工对公司的热爱和忠诚,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专项奖励包括创新、增收节支、合理化建议、特殊贡献等四种奖励。
前款所称奖励仅在公司内部员工中设立和实行。
第三条公司对受奖人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创新奖第四条公司员工结合本人或本部门工作实际,在公司管理、设计、工程、营销等方面提出创新方案,经公司批准交由本人和本人所在责任部门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者,可获得创新奖励。
前款创新方案既可以在实施前全面系统的提出,也可以边实施边完善,最后形成整体方案而提出,还可以在实施创新行为获得创新成果之后对创新行为的做法加以回顾和总结形成创新方案而提出。
第五条创新提案是从某一重大方面提出内容完全不同于或基本不同于公司现行方案的方案,其内容包括观念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内容,该方案既可以是他人未曾提出而完全由本人独创,也可以是在公司外部虽有人提出和应用,但在公司内无人提出引进而由本人首次提出引进公司实施的。
第六条提案人应当全面细致分析和比较创新方案与现行方案优劣,具体提出实施步骤和防范措施,合理预测创新方案的实施结果。
第七条创新提案的实施人须是提案人本人及其所在责任部门,创新提案交由他人和其他责任部门实施的不在创新奖范围之内。
公司应按第十一条或第十四条规定向提案人授奖。
第三章增收节支奖第八条员工提出为公司增加收入、节省支出、减少成本的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交由本人和本人所在责任部门实施后使公司取得明显的增收节支经济效益者,可获得公司增收节支奖励。
第九条在创新提案中含有增收节支内容的,不作为增收节支提案对待;但该创新提案达不到获奖标准而其中增收节支内容部分被公司采纳且取得良好成效的,可作为独立的合理化建议提案。
第十条提案人应具体提出增收节支的措施和途径,且该措施和途径应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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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局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我局广大干部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职工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按绩受奖,奖不虚施的原则;坚持同一事迹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局组织人事处是奖励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工作。
第五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予奖励:
(一)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年终考核成绩优异的;
(二)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在开创本部门或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有显著贡献的;
(三)在制定或执行计划中,为国家、集体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有显著贡献的;
(四)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的;
(五)在重大活动中为国家或集体争得荣誉或利益,或在某项大型活动中为省、市、局争得荣誉的;
(六)执行某项重大或特殊任务有显著功绩的;
(七)防止或消除事故,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集体、群众合法权益有功的;
(十)在其他方面先进事迹突出的。
第六条奖励分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
先进工作者、模范工作者为定期奖励;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为随时奖励。
第七条各奖励种类的使用和奖励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年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奖励条件或在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评为单位先进工作者,发给一次性奖金300元;其中成绩显著的,可推荐为市级优秀,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连续三年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推荐为省级优秀,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
(二)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十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奖励条件的,可以记功,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
(三)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十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奖励条件,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记大功,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至1000元。
(四)在某项工作、活动和突发事件中,成绩特别显著,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可以通令嘉奖,发给一次性奖金1000至2000元。
第八条奖励一般应结合年度目标责任制总评工作,从认真履行目标责任制的优秀工作人员中产生,经民主评议、组织考核、领导集体讨论后,填写《奖励审批呈报表》,附事迹材料,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单位先进工作者,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推荐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集体,由组织人事处审核上报。
(三)授予记功、记大功、升级奖励和通令嘉奖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审核,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申报审批。
有特殊贡献的可随时申报,并按上述规定权限审批。
凡报政府审批的奖励种类,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处审核并备案。
第九条奖励经费由各单位从行政经费中提取。
授予各种奖励发放一次性奖金的,从年度奖金总额中兑现。
第十一条对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或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受刑事处罚以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撤销权限按评选审批权限办。
第十三条公务员、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