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贸易雇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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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贸易雇佣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郑州市盛达物资贸易有限集团公司

雇佣管理办法

目录

一、目的 (2)

二、适用范围 (2)

三、名词定义 (2)

四、内容 (2)

五、附则 (5)

六、附件 (5)

一、目的

为使员工雇佣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名词定义

雇佣包括人员的招聘、试用、人事调动、续约及离职。

四、内容

招聘:

公司依整体发展需要与营运计划,拟订用人计划,各部门得因业务需要提出《人员增补申请单》,请求人员增补,经总经理核准

后实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佣:

- 曾在本公司或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

-受剥夺政治权利之宣告尚未复权。

-通缉在案。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

-视力异常,不适合工作。

-未满十八岁。

甄选:

新进员工须经甄选,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甄选有关事项:

-面试或考试日期、地点及通知方式。

-命题、考试、阅卷。

-其它配合事项。

报到:

-1、人力资源部根据面试及笔试结果筛选出合格应聘人员

并通知其到公司报到。

-2、应聘人员接到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时间/地点前

往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证件:

(a)本人最近半身脱帽彩色照片四张。

(b)学历证件、身份证之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

(c)其它指定应交之证件。(按人力资源部通知

办理)

3、人力资源部负责查收各种证件并向报到人员发放《试用通知单》。

4、受聘人员领取相关证件及工作用品后到相关部门开始试用。

经甄选合格之应征人员,未于通知时间办理报到手续且未向人力资源部作出任何说明者视为拒绝受雇,该通知因而失去效力。

试用及正式录用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签定《试用合同》(试用期1-3 个月,由双

方在《试用合同》中约定)。

试用期届满后,对合格的将转为正式员工,需要继续考察的适当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届满前,如果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停止试用:-确实不能胜任工作。

-受记过及以上之处分。

-有旷工现象。

-一月内请假超过3天(含),或迟到早退超过3次

(含)。

-经调查发现有不良记录。

-患有严重传染病或疾病有碍工作或公共卫生。

-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情节严重。

-其它应予停止试用之事实。

试用期届满前,如果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缩短试用期,提前转正。

-表现特别突出,足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向公司提出先进的经营或管理建议或对现有工作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被采纳的。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的。

-其它应予提前转正之事实。

提前转正,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

审核,由总经理决定,或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

部提出申请,经分管副总审核,由总经理决定。

正式录用:

员工试用期(含试用期缩短、延长)届满合格的,由人力资源部开具《试用期满通知书》,填写第一项,之后由双

方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书》。

人事调动

人事调动形式与手续

-职务调动时,由拟调动人员的直接上级提出申请并填写《人事调动表》,依核准权限报各级管理人员核准,并

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部门/单位调动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人事调动表》,依核准权限呈请各级管理人员核准,并交人力

资源部备案。

-岗位调动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人事调动

表》,依核准权限呈请各级管理人员核准,并交人力资

源部备案。

-调动人员薪资变动时,于《人事调动表》注明。

人事调动核准权限

备注:遇人事调动时,修订人事资料同步进行。

人事调动公告

经公告之人事调动,相关部门免填《人事调动表》,由人力资

源部依公告内容进行调动作业。

调动生效

(a)调动生效日为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核准日期。

(b)公告之人事调动,其生效日依公告所载。

调动生效后调动人员应于三日内与交接人员进行交接。

续约

劳动合同续约须由人力资源部提出经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与当事人签定新的劳动合同。

离职

离职种类

员工离职分为当然解职(如在职期间死亡、合同期满等)、停止试用、辞职、辞退/开除四种。

4.5.2当然解职

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4.5.3停止试用

对于停止试用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提出申

请,经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4.5.4辞职

员工如感觉工作不适合或因其他事由欲离职时,应依如下条件提出申请:

在试用期内(1-3个月为限),可随时提出辞职申请。

一般员工或任职未满一年者,应于离职日十个工作日前提出申

请。

一线中的关键岗位(含业务人员)或任职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应于离职

日二十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副职(含)以上管理人员或任职满三年以上者,应于离职日三十个

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各部门分管副总离职视其重要性得以适当延长离职时间,但以一

个半月为限。

员工若签

订合同应以合同约定期

限为准。

4.5.5辞退/开除

员工有达到公司《奖惩管理办法》之辞退或开除条件以及有劳

动法中规定的或〈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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