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档案内容
船员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档案管理规定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各种船舶类型的数量不断增加,船舶经营规模逐渐扩大。
船员作为船舶上最基础的生产力,保证了船舶的正常运行,是航运业发展的基础。
因此,对船员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对船员档案的管理。
船员档案是体现船员本人和船舶管理人员对船员资质、技能和工作经历的认证和评价,是船员培训、晋升、荣誉和惩罚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船员档案的管理,提高船员管理水平,保障航运安全,制订船员档案管理规定办法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船员档案的管理范围船员档案是指船员个人资料、学历证书、海员证书、船舶相关工作经历、考核、培训记录等所有档案材料。
船员档案的管理范围包括船舶招聘、入职、岗位调整、晋升、奖惩、离职以及船舶年审、证书审核等环节。
船舶招聘时,应当对招聘人员的学历和专业背景进行审核,并认真审核招聘人员提交的资格证书、技能证书等材料。
对于招聘的船员,必须对其档案进行登记并进行定期维护。
在船员入职之后,应当完整记录每个船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工作经历、学历、专业技能等。
同时,还需记录船员申请加入船员公会的时间、报到时间、下船时间等。
在岗位调整和晋升过程中,应当对船员档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成为是否晋升或调整岗位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对于不同的岗位和职业,还应当制定不同的晋升标准和评估方法,以保证晋升和调整的公正合理。
对于船员奖惩情况,应当及时将其记录进档案中。
当船员获得荣誉或表现优异时,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将奖励情况记录进档案中。
而船员违规行为或者工作失误等不良情况,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罚情况记录进档案中。
当船员离职时,应当对其档案进行归档,并予以保存。
档案材料涉及个人隐私,应当妥善保管,严格控制档案查阅权限。
三、船员档案的管理步骤1. 船员档案的建立与登记在船员入职之后,应当登记船员基本信息和个人资料,并建立船员档案。
船员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船员基本信息•学历证书•海员证书•工作经历•考核记录•培训记录2. 船员档案的更新与维护在船员岗位调整、晋升、荣誉和处罚等情况发生时,应当更新相应的记录,并在船员档案上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市场,维护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推动航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提供船员信息咨询等业务的船员技术服务和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中国籍或者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等业务的船舶配员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船员技术服务和船舶配员服务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它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以加强行业管1理,建立行业章程,统一行业标准,提高船员服务机构自律能力。
第二章申请与批准第六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以外的船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三) 建立公司章程、企业管理方针、船员服务承诺、业务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须知等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前款第(四)项所称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是指:1.有电话、电传、电脑等办公设备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等设施设备;2.配有船员管理相关法规;3.从事内河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第七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高级船员任职资质的管理人员(其中船2长、轮机长2名);(三)建立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新版服务簿填写
新版船员服务簿填写要求从2008年10月1日起,海事局陆续换发新版的《船员服务簿》,服务簿内容和填写要求与旧版的有较大改变,请各轮船长务必严格按如下规定进行填写第6-35页(即船员服务资历页):第一列:第一格统一盖船舶章(规格3cm*2cm),内容包括船名、总吨和主机功率;第二格船舶种类手工填写;第三格填写IMO船舶识别号(如有)。
第二列:手工填写,任职地点填写港口或城市名称。
第三列:手工填写,填写船员实际担任职务的名称。
第四列:手工填写,填写当值船长亲笔签名及注册号(身份证号)。
第五列:手工填写,解职离船地点填写港口或城市名称。
第六列:手工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列:手工填写,填写当值船长亲笔签名及注册号(身份证号)。
同时要注意:船员服务资历必须能真实地反应船员的水上资历,不得弄虚作假;服务簿服务资历填写页面应保持清洁、平整,不得污损;由于笔误填错时,应注明该行无效,另起一行填写。
一、第2页相片及基本信息页相关说明:(一)相片采用近期直边正面5cm免冠白底彩色照片(粘贴)。
(二)在持证人相片处加盖签发机关的骑缝章(钢印)。
打印标准:姓名:(中文)宋体,加粗,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
性别:(中文)宋体,加粗,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
出生日期:(中文)数字Times New Roman,12磅。
年月日:黑体,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逗号后空一格。
国籍:(中文)宋体,加粗,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
二、第3页签发机关页相关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员服务薄签发机关栏加盖行政公章或船员证书专业章。
打印标准:签发机关:(中文)宋体,加粗,11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
签发日期:(中文)数字Times New Roman,12磅;年月日:黑体,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逗号后空一格注册号码:Times New Roman,12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做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由各直属海事局负责。
各直属海事局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应当及时将现场核查结果书面报告我局,由我局做出《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现场核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并将现场核查表作为报告的附件附后(申请人直接向各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未报送我局的,也一并报送)。
各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核查结论。
经各局审查不满足条件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单位,待条件符合后还可以提出申请。
二、各局做出的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和上述船员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机构类别、服务范围以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应当报我局备案。
三、关于《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空白证书申领和填写要求(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空白证书由我局统一印制,申领的形式和要求与其他船员空白证书一致。
(二)《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填写要求⒈《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的“机构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栏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一致。
内 河 船 舶 船 员 档 案
内河船舶船员信息登记表
档案记载说明:
1、“登记号”为船员用人单位中文简称加6位序列号,如“同福000001”。
2、“第份”是指同一名船员在本单位的第几份档案。
3、“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及变更情况”系记录船员每一次再有效审验后新换发证书的信息及等级职务变更后新持证书的信息。
4、“特殊培训及持证记录”系记录船员参加特殊培训后所持合格证书的信息及每次参加再有效审验后新换发合格证的信息。
5、“安全记录”系记录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所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或被主管机关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简要情况,并记载船员的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6、“健康状况记录”系记录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受伤情况,及其他重大病患情况。
7、“服务资历及任解职情况”系记录船员每一次变换任职船舶、工作岗位的详细信息。
8、以上记载内容均要求保持真实、连续和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档案管理制度
船员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船员档案管理工作,保障船员权益,提高船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船员档案管理工作,包括船员的招聘、档案归档、查阅、更新等工作。
三、船员档案的建立1.船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船员个人信息、船员证书信息、船员工作经历、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
2.船员档案应由船员本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得有虚假内容。
3.船员档案应由船员所在公司建立,并定期更新。
四、船员档案的管理1.船员档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确保船员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2.船员档案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存档,并定期整理、备份。
3.船员档案应保持机密性,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向外界透露。
五、船员档案的更新1.船员档案应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船员应主动更新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及时通知船员所在公司。
3.船员档案管理人员应主动跟踪船员的信息变更情况,并及时更新档案。
六、船员档案的查阅1.船员有权查阅自己的档案,并可以要求复印或提供相关信息。
2.他人查阅船员档案需经船员本人同意,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3.船员所在公司有权查阅船员档案,但需遵守相关规定,保护船员隐私。
七、船员档案的归档1.船员离职后,其档案应按规定存档,并定期备份,保留一定时限后可以销毁。
2.船员档案应严格管理,避免丢失、泄露等情况发生。
3.船员档案的销毁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销毁工作。
八、责任与制度的执行1. 船员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勤勉尽责,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2. 船员所在公司应加强对船员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其顺利进行。
3.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监督与检查1. 船员所在公司应定期对船员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的实施效果。
2.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保证船员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附则1. 本制度由船员所在公司负责解释。
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船员的服务管理工作,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船员的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旗下所有船只的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建立健全船员服务管理体系,提升船员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四条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应坚持“平等、公正、便民、诚信”的服务理念,倡导船员与公司之间相互尊重、诚信合作。
第五条公司应为船员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做好服务记录和统计,便于查阅和评估。
第二章船员服务内容第六条公司应为船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做到安全、舒适、健康。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健康体检,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服务。
第八条公司应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其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公司应为船员提供职业规划和发展指导,制定个性化的职业晋升计划。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船员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船员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章船员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船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船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船员满意度调查,收集船员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船员的岗前培训和岗后服务,保障新船员的顺利适应和融入。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船员考核评价制度,根据船员表现确定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开展船员职业技能竞赛和文体活动,增强船员的团队意识和荣誉感。
第四章船员服务保障第十六条公司应为船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社会保险,保障船员权益。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机制,确保船员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船员健康管理和心理辅导服务,关注船员身心健康。
第五章船员服务宣传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船员服务工作的宣传和宣传,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
第二十条公司应定期发布船员服务信息和动态,与船员保持沟通和信息共享。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船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解释。
船员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档案管理规定办法1. 背景概述船员是海上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需要在海上长期执行,而不像其他行业那样可能在一定时间内休息。
因此,他们的档案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船员申请签证或处理事故事件时。
因此,制定一套针对船员档案管理的规定办法,将对船员的管理和记录产生积极的影响。
本文将会对船员档案管理规定办法做出详细的阐述。
2. 船员档案的种类船员档案主要包括: -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护照、身份证、签证等) - 资格证书(包括海上职业培训证书、医疗健康证明等) - 工作记录(包括航海记录、工资记录、事故记录等)3. 船员档案管理办法为了保证船员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下是对船员档案管理的规定办法:(1)船员档案保管船舶管理者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船员档案保管制度。
船员档案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档案丢失或破坏,应该及时向所在地海事局报告,并积极寻求档案复制等解决方案。
(2)档案的录入与整理船员档案应及时录入和整理,确保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应当建立有效的数据管理系统,对船员档案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
数据管理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查询和统计功能,保证相关信息的快速获取和统计。
(3)档案更新与维护一旦船员的档案信息发生变化,如姓名、职务、地址等,相关信息应及时更新并记录在档案中。
同时,船员档案也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维护,确保信息的完整和正确性。
维护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更新个人信息、定期检查健康状况、复印证书等。
(4)档案信息安全保护船员档案信息安全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管理者应当严格保密船员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漏和传播,避免因滥用和泄密等原因导致船员个人信息受损。
(5)档案使用与处置船员档案的使用应在合法合理情况下进行。
应当建立规范的使用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档案的处置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和机密文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彻底销毁。
船员档案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船员档案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10242船员档案管理规定办法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crew file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船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一、为建立、健全船员档案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掌握船员技术状况,实现船员档案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船员档案是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在组织各类考试和核发各类别证件和其他一系列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表格等文件材料,是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活动的原始依据。
三、船员档案是由船员考试、适任证书签发、船员服务簿发放、海员专业训练、海员证签发等方面材料构成的。
四、船员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档案积累和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和完整、准确、系统。
五、船员有关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1.归档要及时;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各项工作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六、船员档案分三个层次管理:1.船员档案卡片是记载一个船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所持各类别证件的主要技术资历资料。
用于检索和统计。
卡片内容、规格全国统一。
卡片排放顺序要考虑检索方便,各单位可自行选择。
2.注册登记簿是记载所签发证件的有关技术细节。
用于查阅、核工业实和统计。
注册登记簿内容全国统一。
3.档案,即船员档案的有关表格内容实行全国统一。
七、船员有关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海员证方面。
有出国任务批件、出国政审批件、海员证缴销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2.专业训练方面。
有主管机关的关于培训单位开展培训工作的批准文件、验收报告、专业训练申请表、成绩单、签发合格证情况记载等有关材料。
3.船员服务簿方面。
有船员服务簿申请表等有关材料。
4.适任证书方面。
有关考试发证申请、鉴定、登记表、体格检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
WW《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
《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生效日期:1985年9月28日)一、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交通部颁布的海、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所适用的船舶。
但100总吨或主机功率300千瓦(408马国)以下的机动船暂不办理。
2、货船、客(货)船、科学考察、勘探、测量船,均以船舶总吨计算;拖轮、自航式工程船(包括自航式钻井平台),均以主机马力计算。
二、签发机关签发《船员服务簿》的机关,应是县港航监督机构或科级以上的港务(港航)监督、航政机构。
三、申请手续1、申请《船员服务簿》者,应填具“《船员服务簿》登记表”(此表按港监局(84)水监字82号文规定的格式,由各签发机关印制)。
并附年内二寸证件照片两张,由船员所有单位(包括国营、集体、私营或联营)审定盖章后统一向船籍港的签发机关办理。
在个体或联户经营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由申请《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填写登记表,经乡人民政府审定,盖章后统一签发机关办理。
2、船员在登记表上应详细填写以往的海(河)上资历并提供以往任解职情况等证明。
对普通船员,要求提供(1)担任一级水手(或水手长、小船舵工)、船舶一级机工、船舶电工、见习(或助理)报务员的起讫日期(年、月)的证明文件;(2)现任何职,任职日期(年、月、日)。
对技术干部船员,要求提供(1)开始上船工作的日期(年、月);(2)中途调离船舶工作的日期以及重新调回船工作的日期(年、月);(3)提任诸如船长、轮机长,大、二、三副,大、二、三管轮,各等报务员、电机员,正副驾驶,正副司机等各级技术职务的起讫日期(年、月);(4)现任何职,任职日期(年、月、日)。
上述海(河)上资历,由船员所在单位对其船员的“《船员服务簿》登记表”进行审定加盖公章,尤其应对其在任职期所发生的海损、机损责任事故等情况进行核实记载。
3、曾在军队舰艇、渔船从事工作的船员,其在军队舰艇或渔船的资历不载入《船员服务簿》,但可在“《船员服务簿》登记表”的资历栏内注明。
四、审核1、签发机关接受申请后,应对“《船员服务簿》登记表”认真审核。
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工作,保障船员的权益,提升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公司设立船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船员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船员服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服务内容
第四条公司为船员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供船上生活起居用品和设施;
2. 提供船上饮食服务;
3. 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4. 提供心理疏导服务;
5. 提供培训和学习资源;
6.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四章服务流程
第五条公司要制定详细的船员服务流程,确保服务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服务档案,记录船员的基本信息和服务情况。
第五章服务质量评价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船员的反馈和评价,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条公司需要根据评价结果对服务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六章服务安全保障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服务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船员在服务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公司需定期开展服务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制度的员工,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因违反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导致的事故,公司将从严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以上是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全体员工严格执行,确保船员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船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档案管理,确保船员个人信息和业务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船员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航运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注册的航运企业及所属船员。
第三条船员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船员档案应全面反映船员个人及业务情况,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2. 准确性:船员档案信息应准确无误,及时更新,确保档案的真实性。
3. 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员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4. 规范化:船员档案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船员档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公司级和部门级。
第五条公司级档案管理机构负责:1. 制定船员档案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2. 指导、监督各部门船员档案管理工作。
3. 负责船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4. 定期对船员档案进行审核、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部门级档案管理机构负责:1. 负责本部门船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2. 按照公司级档案管理机构的统一要求,做好船员档案的分类、编号、标识等工作。
3. 定期向上级档案管理机构报告船员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船员档案收集范围:1. 船员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2. 船员教育培训情况,包括学历、职称、培训记录等。
3. 船员任职情况,包括船舶、职务、任职时间等。
4. 船员安全证书及健康证明。
5. 船员奖惩情况。
第八条船员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号、标识。
2. 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3. 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船员档案保管要求:1. 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2. 负责档案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霉等措施。
3. 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安全。
船员档案管理办法
船员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船员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船员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和《海事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船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统计和销毁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密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船员档案的定义】船员档案是海事管理机构在船员注册、培训、考试、发证等船员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和影像等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船员档案按照不同的记录载体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纸质档案是指以纸质为记录载体的档案;电子档案是指以电子介质为记录载体的档案。
第四条【船员档案的管理原则】船员档案由办理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
每一项业务办结后均应留存档案备查。
船员档案管理实行集中归档、统一管理。
第五条【船员档案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主管全国船员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船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船员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船员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船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二)规划和建设本单位船员档案库房或档案室,配备相应的船员档案管理人员。
(三)负责本单位船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统计、销毁和编研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船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
第七条【船员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船员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执行船员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船员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标识、登记、统计、归档、保管、销毁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保证船员档案案卷质量。
(三)负责编制适当的船员档案检索工具。
(四)负责定期对船员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导出(入)有关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市场,保护与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推动航运事业的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船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含外国船员证书)、提供船员信息咨询等业务的船员技术服务与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中国籍或者者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等业务的船舶配员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船员技术服务与船舶配员服务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包含内河船员服务机构与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与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与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下列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以加强行业管理,建立行业章程,统一行业标准,提高船员服务机构自律能力。
第二章申请与批准第六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以外的船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三)建立公司章程、企业管理方针、船员服务承诺、业务工作标准、工作程序与工作须知等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习惯的服务能力。
前款第(四)项所称与所从事业务相习惯的服务能力是指:1.有电话、电传、电脑等办公设备与固定的办公场所等设施设备;2.配有船员管理有关法规;3.从事内河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第七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高级船员任职资质的管理人员(其中船长、轮机长2名);(三)建立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习惯的服务能力。
船员服务簿资历填报
船员服务簿资历填报
以下是关于船员服务簿资历填报的一些详细信息:
1. 资历填写要求:船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服务簿上填写自己的资历信息,包括服务船舶的名称、船旗国、服务时间、职务等。
2. 资历核实:船员需要确保所填写的资历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船舶的航海日志、工资单、提单等,以便核实资历的真实性。
3. 申报和审核:船员在填写完资历信息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或机构申报,并提交所需的证明文件。
相关部门或机构会对申报的资历进行审核,以确保其符合规定。
4. 注意事项:船员在填报资历时应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如实填写自己的服务经历,不得虚报或谎报资历。
虚报或谎报资历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影响船员的职业发展和信用记录。
5. 定期更新:船员应定期更新自己的服务簿资历信息,以反映自己最新的服务经历和技能。
这有助于保持自己的职业竞争力,并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总之,船员服务簿资历填报是船员职业生涯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需要船员认真对待,如实填写,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
这样可以确保资历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为船员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提供有力的支持。
如果你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向我提问。
船员服务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簿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簿的使用,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服务簿的管理。
第三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个人职业记录的载体,是船员就业、培训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船员服务簿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船员服务簿的申领与登记第五条船员服务簿的申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身体健康,无妨碍船舶安全作业的疾病;(四)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船员服务簿的申领程序:(一)船员向船员服务机构提交申领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申请人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3. 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船员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者,应当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船员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船员服务簿,并在船员服务簿上登记以下信息:1. 船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2. 船员适任证书编号、签发日期、有效期;3. 船员服务记录;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
第三章船员服务簿的使用与管理第七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个人职业记录的载体,船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或者伪造。
第八条船员服务簿的使用:(一)船员在船舶上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船员服务簿;(二)船员在更换船舶或者转岗时,应当将船员服务簿交还船员服务机构;(三)船员在参加培训、考核或者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时,应当出示船员服务簿。
第九条船员服务簿的管理:(一)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服务簿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二)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对船员服务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三)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对船员服务簿进行保密管理,不得泄露船员个人信息;(四)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将船员服务簿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船员退休后5年。
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档案内容
一、船员档案的建立包括有:
1、船员档案封面(见后);
2、船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见后);
3、船员服务及培训情况登记表(见后);
4、船员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5、适任证书及服务簿复印件;
6、水上服务资历栏复印件;
7、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限于非本水运企业船船上的船员)
8、外省籍船员在本省服务的船舶签证簿证明复印件;(限于外省籍船员)
注:保证一船员一档。
二、船员台帐,即船员情况汇总登记表
(见后)
内河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管理档案卷宗
第001 号
XX船员服务有限公司
船员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船员服务及培训情况登记表
XX有限公司船员情况汇总登记表
、签订协议时间:记录与航运企业签订劳务协议的时间;、安全记录:记录船员适任的状况、有无违章处理情况。
3、劳务协议记录:记录船员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公司船员档案管理制度文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船员档案管理,确保船员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船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员档案的管理,包括船员个人信息、教育培训、任职资格、工作经历、健康检查、奖惩记录等。
第三条公司船员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三)保密、安全、方便利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船员档案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船员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船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三)对船员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清理和更新;(四)对船员档案进行保密,确保档案安全;(五)对船员档案进行统计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各部门在船员档案管理中的职责:(一)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做好船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二)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船员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各部门应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报送船员档案信息。
第三章档案管理内容第六条船员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一)船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二)教育培训情况:学历、培训经历、证书取得时间等;(三)任职资格:船舶类型、职务、任职时间等;(四)工作经历:任职船舶、工作职责、业绩等;(五)健康检查:体检结果、健康状况等;(六)奖惩记录:获奖情况、违纪情况等。
第七条船员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船员档案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进行分类、装订、编号,并设置档案柜进行保管。
第九条船员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条船员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档案安全与保密第十一条船员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二条船员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应严格控制范围,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外包船员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外包船员管理,确保船员信息准确、完整,提高船员服务质量,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外包船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1. 船员管理部门:负责船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询、更新等工作。
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船员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并与船员管理部门协调船员档案的更新。
3. 船员:负责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配合船员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的维护。
四、档案内容1. 船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籍贯、婚姻状况、学历、政治面貌等。
2. 船员培训经历:培训时间、培训单位、培训课程、培训证书等。
3. 船员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工作职务、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等。
4. 船员健康体检报告:体检时间、体检机构、体检结果等。
5. 船员违章违纪记录:违章违纪时间、违章违纪行为、处理结果等。
6. 船员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期限、合同内容等。
7. 船员工资、福利待遇:工资发放时间、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等。
8. 船员奖惩记录:奖励时间、奖励内容、惩罚时间、惩罚内容等。
9. 船员离职、退休等相关手续。
五、档案管理要求1. 船员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2. 船员档案应当按照船员类别、职务、工作单位等进行分类整理,便于查询。
3. 船员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船员离职或退休后的五年。
4. 船员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应当经过船员管理部门的批准。
5. 船员档案的修改、删除、销毁等,应当经过船员管理部门的审批。
六、档案更新1. 船员基本信息、培训经历、工作经历等发生变化时,船员应当及时向船员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船员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更新档案。
2. 船员健康体检报告、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等发生变化时,船员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更新档案。
3. 船员离职、退休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船员管理部门负责将船员档案归档。
七、档案安全1. 船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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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员档案的建立包括有:
1、船员档案封面(见后);
2、船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见后);
3、船员服务及培训情况登记表(见后);
4、船员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5、适任证书及服务簿复印件;
6、水上服务资历栏复印件;
7、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限于非本水运企业船船上的船员)
8、外省籍船员在本省服务的船舶签证簿证明复印件;(限于外省籍船员)
注:保证一船员一档。
二、船员台帐,即船员情况汇总登记表
(见后)
内河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管理档案卷宗
第001 号
XX船员服务有限公司
船员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船员服务及培训情况登记表
XX有限公司船员情况汇总登记表
、签订协议时间:记录与航运企业签订劳务协议的时间;、安全记录:记录船员适任的状况、有无违章处理情况。
3、劳务协议记录:记录船员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履行情况。